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花原易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子威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刑法第47條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補充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 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號解釋、第572號解釋、第590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次按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為刑法第4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7 條及第23條之疑義,本院將另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為補充解釋,於大法官為補充解釋前,本件裁定程序停止。
三、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 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志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政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