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74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俞易辰選任辯護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234號、107 年度偵字第18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俞易辰犯如附表一「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俞易辰係址設花蓮縣○○市○○路00號之臺灣農報處長、真晨報、民眾日報記者,明知自己並未取得律師資格,不得辦理訴訟事件,亦非依法令執行業務,竟意圖營利,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俞易辰於民國103 年9 月間某日,透過友人介紹而認識賴運福,得知賴運福與朱家林、謝其才間有契約糾紛,賴運福並告知該案案情為:朱家林、謝其才表明欲向其購買牛樟木一批,共計55箱,每箱新臺幣(下同)3 萬元,合計價金為165 萬元,賴運福並同意贈送1 箱予朱家林、謝其才,未料朱家林、謝其才於取得上開牛樟木後,竟分文未付等情。俞易辰知悉上開案情後,竟意圖營利,表示自己可以代撰訴訟書狀對朱家林、謝其才提出告訴,雙方乃約定:由俞易辰代為向朱家林、謝其才提出刑事告訴及要求取回牛樟木,並由賴運福取回原交付之上開牛樟木或應收取之165 萬元價金,所餘金額均歸俞易辰所有,利用該案件獲取高於165 萬元部分之價差。俞易辰即於103 年9 月23日前之不詳時間,在上開報社以賴運福名義代撰103 年
9 月23日刑事告訴狀,告訴狀事實與理由欄一虛偽記載:「朱家林與謝其才二人至原告所屬位於花蓮縣○○鄉○○○街000 巷0 號康祿樟芝培育場,表明欲購買本培育場高級牛樟木一批,數量計56箱,雙方言明成交價計每箱陸萬元正,總計參佰參拾陸萬元正無誤」等情,虛增交易數量及單價等不實內容。俞易辰復明知賴運福與朱家林、謝其才約定上開買賣契約時並無簽立任何書面契約,竟以賴運福名義,基於偽造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及私文書之犯意,偽造103 年9 月23日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1 份,內容並虛偽記載:「一、合約名稱: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以箱計價,每箱陸萬元整!二、數量:以箱計算,共計伍拾陸箱!三、本契約買賣總價:計新台幣參佰參拾陸萬元整!」等節,並指示不知情之報社人員林美蘭繕打前揭告訴狀及契約書。且為避免賴運福發現所提詐欺告訴之交易數量、金額均與賴運福所告知之事實有異,乃未經賴運福同意,逕行蓋印賴運福之印章於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上,再基於使用偽造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將用印後之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連同上開刑事告訴狀逕行遞送至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以上開方式未取得律師資格而辦理刑事訴訟事件。案經檢察官偵查後,認為刑事告訴狀及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所載之牛樟木數量、價格為偽造,但朱家林、謝其才詐欺犯行為真,而以朱家林、謝其才詐欺取得價值165 萬元之牛樟木,涉嫌詐欺取財罪而提起公訴,嗣經本院審理中,經承辦法官於交互詰問時發現俞易辰上開犯行而主動告發偵辦。
(二)俞易辰於103 年12月間某日(起訴書誤載為104 年1 月),經友人介紹而認識曾松梅,經曾松梅告知其與吳玉盆間有借貸糾紛,俞易辰竟意圖營利,向曾松梅表示自己可以代撰訴訟書狀對吳玉盆提出刑事告訴,與曾松梅簽立委託書約定:「二、雙方言明債務人若有還款,甲方(指曾松梅)應以50% 即2 分之一作為報酬,換言之償還100 萬元即應給付50萬元,餘依此類推!…五、債款經甲方或乙方(指俞易辰)收取后應遵守誠信原則據實以告,並且遵守分配原則(即50% 之報酬),如有違該項約定罰款200,00
0 元正給乙方以示公允!」等情,以此方式獲取利益。俞易辰在上開報社,於103 年12月8 日後之不詳時間,接續代撰104 年1 月22日刑事告訴狀,同年3 月2 日(起訴書誤繕為3 月22日)刑事告訴狀、同年7 月13日、8 月29日、9 月24日、12月11日、12月14日刑事陳報狀、105 年 2月19日刑事追加告訴狀、同年2 月24日、5 月13日刑事陳報狀等書狀,並指示不知情之林美蘭繕打上開書狀。前述書狀經曾松梅審閱後,先後由曾松梅親自向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遞交之,俞易辰以上述方式未取得律師資格而辦理刑事訴訟事件。
(三)俞易辰於105 年3 月間,因友人介紹而認識簡秀玲,經簡秀玲告知其夫詹明祥向本院家事法庭訴請離婚,俞易辰竟意圖營利,向簡秀玲表示可以免費為其代撰訴訟書狀,經簡秀玲同意後,俞易辰即於105 年3 月29日前之不詳時間,在上開報社,以簡秀玲名義接續代撰105 年3 月29日家事陳報狀(一)、同年3 月30日家事陳報狀(二)、同年
5 月4 日家事陳報狀(三)、同年5 月16日家事陳報狀、同年5 月19日家事陳報狀,並命不知情之林美蘭繕打前開書狀。該等書狀經簡秀玲審閱後,俞易辰先後向本院家事法庭遞交上開書狀。又於105 年4 月18日前之不詳時間,與簡秀玲約定:「因家事離婚訴訟暨衍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之贍養費、賠償費等其他勝訴費用,簡秀玲應主動提撥一定成數贊助報社。」一節,藉此獲利。且復假「行政支出費用」之名,於105 年7 月25日指示不知情之江國賓向簡秀玲收取其辦理離婚訴訟、民事侵權訴訟及撰寫書狀之費用1 萬1,500 元(與犯罪事實一〈四〉部分一併收取),俞易辰以上揭方式未取得律師資格而辦理家事離婚訴訟事件。
(四)俞易辰於105 年4 月間另行起意,意圖營利,經簡秀玲同意後,為簡秀玲代撰對詹明祥、溫莉玲提出之民事侵權訴訟之民事起訴狀,並與簡秀玲約定:「因家事離婚訴訟暨衍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之贍養費、賠償費等其他勝訴費用,簡秀玲應主動提撥一定成數贊助報社。」等情,以此方式圖利。俞易辰即於105 年4 月20日前之不詳時間,在上開報社,以簡秀玲之名義撰寫105 年4 月20日民事起訴狀,並指示不知情之林美蘭繕打該書狀,再經簡秀玲審閱後,向本院民事庭遞交該書狀。又於簡秀玲撤回訴訟後,於105 年7 月25日命不知情之江國賓假「行政支出費用」名義,向簡秀玲收取其辦理離婚訴訟、民事侵權訴訟及撰寫書狀費用1 萬1,500 元(與犯罪事實一〈三〉部分一併收取),以上揭方式未取得律師資格而辦理民事訴訟事件。嗣因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另案指揮調查官偵辦俞易辰提告他人涉嫌妨害名譽案件及俞易辰涉嫌恐嚇取財案件,認俞易辰涉嫌重大,經調查官持搜索票執行搜索,扣得俞易辰電腦資料後進行清查電磁紀錄,發現關於曾松梅、簡秀玲之訴訟文書存檔資料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院告發及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花蓮縣調查站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賴運福、曾松梅於警詢時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詰問,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64號、第2799號、第366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從而,被告以外之人須於審判中到場而為陳述,乃其內容竟與先前陳述不符,而先前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所必要,即具備所指之可信性及必要性,斯時始可例外賦予證據適格之地位。所謂與審判中不符,乃指其陳述自身前後之不符或與審判中之其他證據相互齟齬,致就主要事實應為相異之認定者是。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則重其陳述內容,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非重在其陳述內容究否足以證明被告犯罪,又是否與事實相符。是判斷所指之特別可信,自應就時間之間隔、有無有意識的迴避、有無受外力干擾及有無編造虛偽故事或事後串謀之可能等外部情況加以綜合觀察,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特別可信之情況」,倘可據以認定其任意性暨信用性俱無疑慮者,即可例外賦予證據能力,俾其成為法院審判時之適格證據。
(二)本件被告俞易辰之辯護人否認證人賴運福、曾松梅於警詢中證詞之證據能力,然查,證人賴運福於警詢中陳稱:我曾委託被告幫我撰寫刑事告訴狀,但沒有委託、授權他製作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該契約書內容也不是真實的,被告向花蓮地檢署遞狀前沒有讓我過目過。又委託被告製作刑事告訴狀時,我與被告約定原貨物或165 萬元歸還給我,其他多的歸他所有,他說好我去辦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1851號卷〈下稱偵卷〉第24頁至26頁反面、第31頁至32頁反面);又證人曾松梅於警詢中陳述:我委託被告寫書狀時沒有給他任何報酬,但我與被告達成協議,如果勝訴獲得賠償,就給被告賠償金額50% 作為報酬,我與被告簽訂的委託書中第2 條約定就是我委託被告辦理訴訟事件的代價等語(見偵卷第33頁至35頁)。惟證人賴運福、曾松梅至本院作證時,均翻異前詞,證人賴運福改稱:我有委託、授權被告幫我寫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該契約書中記載買賣價金為165 萬元是因為我口述錯誤,我在調查局中說165 萬元以外「其他」歸被告所有是他們寫錯,我不知道我有沒有這樣講,我應該是有這樣講,不然他們不會寫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45 頁至149 頁反面);再證人曾松梅於本院審理時改稱:我忘記有沒有跟被告約定要給他報酬,報酬是要給董家任的,是董家任去執行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53 頁154 頁)。對照證人賴運福、曾松梅於警詢、審理中之陳述,可認證人賴運福先稱其未授權被告製作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並曾與被告約定撰寫書狀之報酬,後於審理時改稱其有委託被告撰寫上開契約書,警詢筆錄中關於與被告約定報酬之文字為錯誤記載等語;又證人曾松梅於警詢中原稱曾與被告約定辦理訴訟事件之報酬,然於審理時竟改稱係與董家任約定報酬,非與被告約定等語,顯見其等自身經歷之前後存有矛盾,並顯然已足可導致本案「待證事實(主要事實)」之相異認定。
即以起訴之犯罪事實為中心,證人等人於警詢所證,實乃本案主要事實存在或不存在之證明,兼以法院顯然已無從再就同一陳述者取得相同之證言,是此之不符,當已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所揭櫫之「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相合,即其「必要性」之具備。又本案證人賴運福、曾松梅在警詢中之陳述與審理中所為之證述雖前後有不符之處,然經審酌其等於警詢中之陳述距案發日較近,當時記憶應較為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更有甚者,警詢時調查站人員提示各該證據資料,一一詢問各該證人該等文書之內容究為何意,證人於與各證據資料逐一核對並即刻回答之情形下,實較難有虛妄之情事,且於警詢時被告未在場,證人等所為陳述較為坦然,自較無來自被告同庭在場之壓力而出於虛偽不實之指證,又證人賴運福、曾松梅係於被告為警查獲後,於調查站人員通知到場說明後隨即所為之陳述,較無時間或動機去編造事實,客觀上亦較難認與被告間有勾串之情事,故本院認證人賴運福、曾松梅在警詢中之證述,客觀上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故其2 人於警詢中之證詞自有證據能力。則被告之辯護人爭執前開證人賴運福、曾松梅在警詢中證述之證據能力,均無可採。
二、證人林美蘭、簡秀玲於警詢時之陳述無證據能力:查證人林美蘭、簡秀玲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經被告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爭執上開證人於警詢中陳述之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證人林美蘭、簡秀玲業於本院審理時到庭作證,且其等於本院審理時就本案構成要件事實所述與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內容並無明顯不符,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所定情形存在,並無引用其等於警詢時所為陳述之必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認前開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三、證人賴運福、林美蘭、簡秀玲於偵訊時之證詞具有證據能力:
(一)辯護意旨稱證人賴運福、林美蘭、簡秀玲在偵查中檢察官面前經具結之證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證據,而主張該等證述無證據能力云云。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而現行法之檢察官仍有訊問證人之權限,其應踐行之程序又多有保障被告或被害人之規定,證人、鑑定人於偵查中亦均須具結,就刑事訴訟而言,其司法屬性甚高;而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之供述證據,其過程復尚能遵守法令規定,是其訊問時之外部情況,積極上具有某程度之可信性,除消極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得為證據,故主張其為不可信積極存在之一方,自應就此欠缺可信性外部保障之情形負舉證責任,除反對該項供述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不得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41號、98年度台上字第2904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5720號判決意旨均可資參照)。
(二)查證人賴運福、林美蘭、簡秀玲於偵查中之供述係以證人身分,且經檢察官告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後具結,有證人結文在卷可考(見偵卷第93頁、第95頁、167 頁),是該等供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茲辯護人並未具體指明上揭筆錄製作時有何顯不可信或欠缺可信性外部保障之情況,僅空言主張不具證據能力,已難認有據,且證人賴運福、林美蘭、簡秀玲均業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作證,並經被告之辯護人為交互詰問,完足法定調查程序,是上開筆錄內容自得作為本院認定事實之依據。是辯護人主張該等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無證據能力云云,實屬無據。
四、第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 159條第1 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1 至第159 條之4 有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且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再本條之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則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10
4 年度台上字第209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之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言詞陳述,公訴人及被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後認為該等證據均為本院事實認定之重要依據,作為本案之證據均屬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五、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並不包含「非供述證據」在內,其有無證據能力,自應與一般物證相同,端視其取得證據之合法性及已否依法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以資認定(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854號判決可資參照)。本判決所引用下列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均係執法人員依法取得,亦查無不得作為證據之事由,且均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其無律師資格,亦非依法令執行業務,而有為上開證人撰寫相關訴訟書狀等情不諱,然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律師法等犯行,辯稱:
1.犯罪事實(一)部分,賴運福為了節省律師費,主動來找我幫他代撰書狀。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是我依據賴運福提供之手稿請林美蘭繕打,有經賴運福的同意製作該契約書,賴運福的私章也是由其本人提供,契約中記載買賣價金336 萬元是因為賴運福口誤,或是我誤繕,超過165 萬元部分我沒有跟賴運福約定是我幫他撰寫書狀的對價,也沒有另外跟賴運福約定撰寫書狀的報酬,我是免費幫他撰寫,書狀由賴運福自行遞狀,不是我寄出的,之後我就沒有追蹤後續狀況,我沒有營利的意圖云云。
2.犯罪事實(二)部分,我透過金人望認識曾松梅,金人望希望我義務協助曾松梅,我與曾松梅簽訂委託書中約定百分之五十的報酬實際上是要給董家任,不是我幫她打官司的報酬,因為董家任幫曾松梅出面向吳玉盆討債,我只是擔任中間人,他們在103 年12月8 日簽約,於同年月15日董家任完成討債事務,才會有曾松梅與吳玉盆的和解書。
之後曾松梅才回頭來找我幫忙撰寫書狀,寫完書狀後案件有沒有起訴、對方有沒有還錢,我都沒有去過問,我在偵查中沒有提到董家任這個人,是這些討債的人大多有犯罪前科或走偏門的路,是我心存寬厚才沒有說出來,我沒有營利的意圖云云。
3.犯罪事實(三)、(四)部分,簡秀玲是透過張家愷找到我,她跟我說她沒有錢請律師,我同情她的遭遇,就義務幫簡秀玲代撰書狀,簡秀玲並同意支出林美蘭的工作費用。因簡秀玲案件的資料很多,需要林美蘭花大量的時間將LINE通訊軟體、信件的資料整理及繕打,她一共工作約10天左右,一天8 小時,加上紙張、墨水等費用,我才向簡秀玲收取1 萬1,500 元,這是簡秀玲同意支付給林美蘭的行政處理費用。又林美蘭沒有收到1 萬1,500 元,是因為她跟我借2 萬元,我再向金人望借2 萬元給她,所以我就拿其中1 萬元給金人望,幫她還債,後來又從她的薪水中扣了1 萬元,剩下1,500 元是墨水、紙張費用。又承諾同意書我沒有給簡秀玲看過,不知道她要贊助多少金額,其中律師費的約定是指,若案件太複雜,簡秀玲須自己支付律師費,我不負擔,所以我沒有營利的意圖云云。
(二)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
1.犯罪事實(一)部分,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的日期與刑事告訴狀的日期相同,可見該契約書應是被告整理告訴人所提告之內容。被告為有權製作文書之人,契約書中除了買賣價金之外,其餘內容均屬正確,且並無不利於契約雙方,雙方均無損害可言,與偽造私文書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該契約書上之金額可能是雙方溝通的口誤造成之誤寫,倘被告有意為不實填寫,應會要求賴運福於開庭時陳述買賣價金為336 萬元,而非165 萬元,故被告主觀上並無偽造私文書之故意。
2.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請董家任協助曾松梅向吳玉盆討債,董家任要求一半的金額為其報酬,被告始與曾松梅簽立委託書約定報酬,然此非被告撰寫書狀之代價,委託書上之金額係基於董家任之要求,故被告主觀上無營利之意圖。
3.犯罪事實(三)、(四)部分,簡秀玲所交付之1 萬1,50
0 元是林美蘭的打字、整理費用,以及紙張、墨水、郵資等費用,若每天工作8 小時,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33 元,金額共計為1 萬640 元,加上紙張、墨水、郵資費用,被告收取之1 萬1,500 元應屬相當,且此金額與一般律師撰寫書狀之費用存有差距,林美蘭也有收到其中的1 萬元,故被告主觀上無營利之意圖。
(三)被告為臺灣農報處長、真晨報、民眾日報之記者,未取得律師資格,亦非依法令執行業務。於103 年9 月間某日,賴運福透過友人介紹,委請被告撰寫訴訟書狀對朱家林、謝其才提出刑事告訴。被告即在上開報社以賴運福名義代撰103 年9 月23日刑事告訴狀、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並於上開告訴狀、契約書上蓋印賴運福之印章,再將上開文件一併遞送至花蓮地檢署。被告又於103 年12月間某日,經友人介紹認識曾松梅,曾松梅委請被告撰寫訴狀向吳玉盆提出刑事告訴,被告即接續撰寫104 年1 月22日刑事告訴狀,同年3 月2 日刑事告訴狀、同年7 月13日、8 月29日、9 月24日、12月11日、12月14 日刑事陳報狀、105年2 月19日刑事追加告訴狀、同年2 月24日、5 月13日刑事陳報狀後,均交由曾松梅審閱,並均由曾松梅親自至臺東地檢署遞送上開書狀;被告再於105 年3 月間,經友人介紹認識簡秀玲,簡秀玲委託被告撰寫書狀,被告即在上開報社以簡秀玲之名義接續代撰105 年3 月29日家事陳報狀(一)、同年3 月30日家事陳報狀(二)、同年5 月 4日家事陳報狀(三)、同年5 月16日家事陳報狀、同年 5月19日家事陳報狀,上開書狀經簡秀玲審閱後,被告先後向本院家事法庭遞交之;被告另於105 年4 月間某日,經簡秀玲同意,以簡秀玲之名義撰寫105 年4 月20日民事起訴狀,藉此對詹明祥、溫莉玲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並由被告向本院民事庭遞交該書狀;被告復於 105年7 月25 日委請不知情之江國賓向簡秀玲收取1 萬1,500元,又前開所有書狀、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均由被告指示不知情之林美蘭繕打等事實,為被告所坦認不諱,核與證人賴運福、江國賓、曾松梅、簡秀玲、林美蘭分別於警詢時、偵訊時、本院審理時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花市警刑字第1060016526號卷〈下稱警卷一〉第12頁至13頁、偵字卷第24頁至26頁反面、第31頁至32頁反面、他字卷第31頁至32頁、第36頁、第88頁至92頁反面、偵字卷第13
5 頁至139 頁、第87頁至反面、第142 頁至153 頁、偵字卷第33頁至35頁反面、第88頁至92頁反面、偵字卷第48頁至52頁、第88頁至92頁反面、偵字卷第163 頁至166 頁、本院卷一第161 頁至168 頁、第178 頁至200 頁),並有
103 年9 月23日刑事告訴狀、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貨運單、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104 年8 月29日刑事陳報狀、104 年9 月24日刑事陳報狀、104 年12月11日刑事陳報狀、104 年12月14日刑事陳報狀、105 年2 月19日刑事追加告訴狀、105 年2 月24日刑事陳報狀、105 年5 月13日刑事陳報狀、債務人吳玉盆債務明細表暨附件、委託書、
105 年3 月29日家事陳報狀(一)、105 年3 月30日家事陳報狀(二)、105 年5 月4 日家事陳報狀(三)、 105年5 月16日家事陳報狀、105 年5 月19日家事陳報狀、10
5 年4 月20日民事起訴狀、承諾同意書、委託書、行政支出費用明細、簡秀玲庭呈之收據、104 年1 月22日刑事告訴狀、104 年3 月2 日刑事告訴狀、104 年7 月13日刑事陳報狀在卷可參(見吉警偵字第1040001744號卷〈下稱警卷二〉第3 頁至6 頁、第27頁、偵卷第36頁至47頁、第53頁至67頁、第96頁、見104 年度他字第66號卷第1 頁至 3頁、第10頁至11頁、第18頁至19頁),故此部分事實,堪認為真實。
(四)按律師法第48條第1 項固以辦理「訴訟事件」為構成要件,惟揆其立法意旨,乃在防止未取得律師資格者不法執行律師職務牟利,破壞司法之公平與當事人權益,而為人撰作書狀,原顯屬為律師職務之執行(司法院30年院2204號解釋意旨參照)。再律師法第48條第1 項規定之未取得律師資格而辦理律師業務罪,係以行為人客觀上未取得律師資格,主觀上基於營利意圖而辦理訴訟事件者為其構成要件。所謂訴訟事件之定義,參照該條項之立法意旨可知,並非僅限於具體刑事案件繫屬法院後之各審刑事審判事件,且亦包括起訴前告訴、偵查階段之撰寫書狀及其他與訴訟案件有關之行為(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067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亦即律師法第48條之立法意旨,乃為防止非律師不法執行律師職務牟利或從事詐騙活動,破壞司法威信,而律師為訴訟人撰作書狀,即為律師職務之執行,可知所謂訴訟事件應非單指具體刑事案件繫屬法院後之各審刑事審判事件,而及於起訴前告訴階段,否則將無法達立法規範之目的。而訴訟行為,乃當事人在訴訟中所為之法律行為,其中所為攻擊防禦行為攸關當事人權益至鉅,而代理當事人為該項訴訟行為,自以具有相當法律專業知識之律師為適宜,此觀律師法第1 條規定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並承前項使命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及第
2 條規定律師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並參以同法第3 條、第4 條就律師資格取得之積極、消極資格等規定自明,是以非律師代理當事人為訴訟行為,足以嚴重破壞司法信譽、損壞司法形象,乃同法第48條另設有處罰規定(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易字第120 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質言之,律師法第48條第1 項係規範未取得律師資格之人,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不得意圖營利而辦理個別之訴訟事件代理當事人為訴訟行為,甚至自個別訴訟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處,取得利益;其規定除含有保護司法威信、形象之意旨外,亦兼含有保護一般訴訟案件之當事人,避免因未取得律師資格者,擅自執行律師業務,收取報酬,致影響當事人權益之用意,至為顯明。本件被告撰寫上開刑事告訴狀、刑事陳報狀、刑事追加告訴狀、家事陳報狀、民事起訴狀等書狀,要屬起訴前告訴、偵查階段或法院審理階段所撰寫之書狀,依前述說明,要屬辦理訴訟事件,先予敘明。
(五)犯罪事實一(一)部分:
1.被告受證人賴運福之委託,撰寫103 年9 月23日刑事告訴狀,對朱家林、謝其財提出刑事詐欺、侵占、背信之告訴一情,為被告所不否認,業如前述,揆諸前述說明,律師法第48條第1 項所規定「訴訟事件」包含起訴前告訴、偵查階段之撰寫書狀之行為,是被告代撰上開刑事告訴狀,自屬該當該法所定「未取得律師資格,而辦理訴訟事件者」之要件,故被告是否構成本罪,應視其主觀上是否基於營利意圖而辦理訴訟事件,合先敘明。
2.被告未經賴運福同意,即擅自製作、偽造不實之「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作為訴訟之證據,並盜用賴運福之印章於上,且與賴運福約定勝訴後之報酬:
(1)證人賴運福於警詢中指述:在向朱家林、謝其才提出刑事告訴之前,我經由朋友介紹認識被告,跟被告陳述案情後,他跟我說此案簡單不用請律師,幫我寫刑事告訴狀不用錢,我就請他幫我撰寫刑事告訴狀,但我沒有委託他製作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被告向花蓮地檢署遞狀前沒有讓我過目上開文件。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的內容不是真實的,契約書上「甲方:品都連鎖事業、代表人:朱家林」、「乙方:康祿樟芝培育場、代表人:賴運福」等文字不是我打字、用印,我並沒有同意或授權被告就上開契約書打字、用印,是被告私下自行製作。又我當時委託被告代撰書狀時,跟他說我只要討回本金165 萬元或原貨物即可,其他多的歸被告所有,被告回應說好,這個簡單,可以幫我處理等語(見偵字卷第24頁至32頁反面)。復經本院當庭勘驗證人賴運福於10
7 年1 月23日、同年1 月25日之警詢筆錄光碟(見本院卷二第260 頁反面至280 頁反面),證人賴運福所述情節核與上開筆錄記載之內容相符,其更多次向調查站詢問人員表示其未曾授權、同意被告製作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並曾與被告約定,其只需取回原貨物或價金16
5 萬元,其他歸被告所有等節,亦有如附表二、三所示上開警詢光碟勘驗筆錄內容足佐。
(2)次以,證人賴運福於偵訊時證述:被告幫我寫的刑事告訴狀,沒有讓我過目就送出。告訴狀第1 點所載成交價「336 萬元」不是我說的,我只有說現在賣對方是 165萬元,但法院程序要走很久,過一、兩年價錢可能翻倍,我當時是賣給對方1 箱3 萬元,我也是這樣跟被告說,不知道是我口誤還是他聽錯了。之後我在法院開庭時,法官問我,我才知道告訴狀上面記載買賣價金是 336萬元。又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上的印文是被告自行蓋印,契約書內容是被告自己寫的,我不可能說1 箱6 萬元,從頭到尾一箱都是3 萬元等語(見偵卷第88頁至89頁)。再關於檢察官訊問證人賴運福有無跟被告約定報酬乙節,證人賴運福結證:「(問:當時是約定跟對方要165 萬,還是約定跟對方要的錢165 萬給你,其他的給俞易辰?)答:我不方便回答這個問題,因為我跟他在花蓮還是會碰到面的,而且我是生意人,我不想要增加一個敵人。」等語,可見證人賴運福對於其是否與被告約定勝訴後取得之165 萬元以外部分,歸被告所有此情,不願回答,閃爍其詞,然經本院當庭勘驗證人賴運福於10 7年4 月10日之偵訊筆錄,勘驗結果如次:
【光碟時間:00:30:15至00:31:11】檢察官問:那時他有說是民事、刑事?證人賴運福:他沒有跟我說什麼。但是後面,這你不要
打字下去,我說給你聽沒關係,但不要打進去,你打字進去,我不知道要怎麼跟你說,後面有說,檢察官叫我的那個禮拜,這個事情,他就說,意思是好像包的意思,後面多的都是他的那樣,165 萬,若沒有,就沒辦法,但超過的都是他的,這不要說包啦,這個我們不要打字進去,拜託。我跟你們說,你們聽我說,我都全部說出,就是這樣子啦。我就跟他說都好,你不跟我收錢,我什麼都好,我的本意就是要拿貨回來,把165 萬拿回來,剩餘的都沒有關係,是甘願的,送他也沒有關係,抱歉,講完了。
前開勘驗內容,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34 頁及反面),亦有如附表四所示偵訊光碟勘驗筆錄內容足憑,可徵證人賴運福於偵訊時曾向檢察官證述,其本意是要求對方返還165 萬元價金或原貨物,故證人賴運福與被告約定,若因勝訴而有額外利益部分,則由被告取得乙情,堪以認定。上開內容係因證人賴運福請求檢察官不記明於筆錄中,原偵訊筆錄書面上始未顯現,此情彰然。
(3)核諸證人賴運福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詞,足證證人賴運福透過他人介紹認識被告,並委請被告代其撰寫上開刑事告訴狀,對朱家林、謝其才提出詐欺等刑事告訴,然並未委託、授權被告製作不實之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亦未同意被告於該契約書上用印,且證人賴運福在被告遞出前開書狀、契約書前,未事先過目,在其與朱家林、謝其才之案件開庭時,始發現前開刑事告訴狀及契約書上記載之買賣價金為「336 萬元」,而非其與朱家林、謝其才原本約定之165 萬元;甚且,證人賴運福曾與被告約定,其提起訴訟之目的僅要求討回買賣價金16
5 萬元或原貨物即可,其餘部分全歸被告所有,上開各情,證人賴運福於警詢、偵訊中所述內容互核一致,而無明顯瑕疵,應為其親身經歷所得,復審酌證人賴運福於偵查中經檢察告知偽證罪之處罰且具結之情況下,應無需甘冒較被告所涉本案罪責更重之偽證罪處罰之風險,虛構事實而入被告於罪,是證人賴運福前開證詞,堪認可信。
(4)復觀諸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上文字之記載,有多處句末以驚嘆號作結之獨特撰寫方式,諸如:「合約名稱: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以箱計價每箱陸萬元整!;數量:以箱計算共計伍拾陸箱!;責任歸屬:乙方需檢附相關牛樟木合法文件,以確保甲方權益,運輸裝載費用由甲方支付之!;付款方式:乙方同意甲方採『貨到付款』方式,甲方就貨品點交完畢並確認無誤之同時,由甲方支付乙方現金新台幣參佰參拾陸萬元整!」等語,有前開契約書附卷可憑(見偵字卷第30頁);再細譯被告撰寫之103 年9 月23日刑事告訴狀內容,該告訴狀之事實與理由欄中,第一、二、三、四、六、七段落,均以驚嘆號作結,有前述刑事告訴狀可查(見偵卷第27頁至28頁),核與上開契約書之撰寫方式相同,足見該等文件使用標點符號之模式均如出一轍,而依吾人使用標點符號之經驗及習慣,在一個意義完整文句之後面通常使用「句號」,在表示感歎、命令、請求、勸勉等文句之後面使用「驚嘆號」,依此,被告於句末大量使用驚嘆號之撰寫方式,顯異於一般人運用標點符號之習慣,實屬特殊,且為被告慣用之撰寫模式,此節核與證人林美蘭於偵訊時證稱:「(問:在句子後面加驚嘆號,是你的習慣還是俞易辰的習慣?)是俞易辰的習慣。他寫什麼我就照打。他有寫驚嘆號的習慣。」等語相吻合(見偵卷第165 頁反面),準此,前揭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刑事告訴狀應均為被告所撰寫,應可認定。況依證人賴運福前揭之證述,其不啻未曾委託、授權被告製作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亦不曾提供任何手稿或完整口述契約書內容讓被告製作該契約書,此情亦經證人林美蘭於偵訊時證述:「(檢察官問:你有無看到賴運福所寫的資料?)答:沒有。我的資料都是被告給我的。(檢察官問:上面的金額336 萬元是被告算的嗎?)答:
我不曉得金額哪裡來的,我都是依照被告的稿子寫的。(檢察官問:〈提示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是否為你所打的?)答:是,也是我打的。(檢察官問:內容是何人寫的?)答:被告,他都是手寫稿給我。」等語;其繼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檢察官問:當事人賴運福有寫買賣契約書,此契約書是否為你所繕打?)答:是。(檢察官問:你當初是看什麼打的?)答:我所繕打的資料都是被告手寫稿給我的。」等語明確(見偵卷第
16 5頁及反面、本院卷一第186 頁反面至187 頁);及證人賴運福於另案法院審理中(即其向謝其才、朱家林提告之案件)證述:我跟朱家林、謝其才沒有簽訂買賣契約書,我們沒有打契約,他們不可能在契約上簽名等語(見104 年度易字第472 號卷二第42頁反面、第46頁),均堪可佐證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係林美蘭按照被告自行撰寫之手稿所製作,且賴運福從未與謝其才、朱家林簽訂買賣契約,即無無中生有、杜撰契約之可能,是自始至終根本無賴運福之手寫稿存在。基此,被告未經證人賴運福之同意,即自行製作、偽造不實之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並於其上蓋印賴運福之印文,復將該契約向花蓮地檢署遞狀而行使之,自該當使用偽造關係他人刑事被告證據、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是被告辯稱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係依據賴運福提供之手稿,再請林美蘭繕打云云,顯悖與事實,而屬臨訟捏設之詞,委無可信。
3.被告於製作上開刑事告訴狀及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時,明知賴運福就超過165 萬元部分對於謝其才、朱家林無請求返還價金之債權,仍於刑事告訴狀及該契約書上虛偽記載雙方之買賣價金為336 萬元,並就超過165 萬元部分與賴運福約定歸其所有,是被告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而未取得律師資格辦理刑事訴訟事件至明:
(1)查證人賴運福雖於偵訊中證陳其向被告稱牛樟木過1 、
2 年後價格可能翻倍,可能是其口誤或被告聽錯云云,有其前述證詞可查;被告亦辯稱: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及刑事告訴狀上記載買賣價金336 萬元是賴運福口誤,或是我誤繕,我沒有跟賴運福約定撰寫書狀的報酬云云,然查,參諸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中就牛樟木之價格記載:「每箱陸萬元整!」、買賣價金記載:「計新台幣參佰參拾陸萬元整!」等語,及刑事告訴狀第一段落載明:「一、103 年9 月17日上午十一時左右,有自稱『品都連鎖事業』業務經理朱家林與謝其才二人至原告(即賴運福)所屬位於花蓮縣○○鄉○○○街000 巷
0 號『康祿樟芝培育場』表明欲購買本培育場高級牛樟木一批,數量計『56箱』,雙方言明成交價計每箱陸萬元正,總計參佰參拾陸萬元正無誤!」等節,有前開契約書、刑事告訴狀存卷足考,該等文件均為被告本人所親自撰寫,誠如前述,又上述文件相互參佐後,足徵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刑事告訴狀之本意均為證人賴運福與謝其才、朱家林於「交易當時約定」牛樟木之買賣數量為56箱、價金為336 萬元,並採貨到付款之方式交貨一情,洵堪認定。
(2)再參以被告自陳擔任臺灣農報之金馬宜花東管理處處長、民眾日報及真晨報之記者,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見偵卷第14頁、本院卷二第308 頁反面),案發時年齡約51歲左右,其具有相當豐富之社會、工作經驗與人生閱歷,衡酌買賣價金為交易雙方重要之點,並涉及謝其才、朱家林應返還或賠償賴運福之數額,自不容有任何虛假、浮報之處,倘證人賴運福果有向被告稱牛樟木因時間經過價金將翻倍之情,被告當應於前揭契約書及刑事告訴狀上註明原始價金為165 萬元,再寫明牛樟木隨時間經過後漲價之價格,並非逕予記載雙方當時交易價格為336 萬元,依被告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對此情應無不知之理;況前開契約書上記載付款方式為「貨到付款」,故336 萬元係意指雙方交貨當下之買賣價金,而非日後漲價之價格,至為明灼。尤以,證人賴運福於檢察官訊問時斬釘截鐵證稱其不可能向被告說1 箱6 萬元,更稱被告此等記載為「亂來」等節,有其上開證詞及附表四標號9 所示之偵訊光碟勘驗筆錄足參,益證本件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刑事告訴狀中所載牛樟木買賣價金為336 萬元,顯係被告擅自主張填寫於該等文書上之情,即堪認定。又證人賴運福曾與被告約定,其僅要求討回165 萬元或原貨物,其他剩餘的歸被告所有乙情,亦有其上述證詞可佐,申言之,證人賴運福若透過訴訟成功向謝其才、朱家林請求返還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刑事告訴狀上所載之336 萬元買賣價金,證人賴運福僅取走其中165 萬元,其餘171 萬元歸被告所有,至屬顯然;遑論被告與證人賴運福非親非故,雙方透過朋友介紹而認識,難認有何深厚之交情,再衡以被告自承其經濟狀況困難(見本院卷二第308 頁反面),是殊難想見被告願意無償為證人賴運福撰寫書狀,斟酌上開各情,被告自有藉由為證人賴運福撰寫刑事告訴狀,並透過該刑事訴訟營利之意圖,應屬明確,縱被告與證人賴運福最初約定代撰書狀不需支付報酬,惟按所謂意圖營利,只以有營利意思為已足(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128號判例可參照),是被告既透過上開方式與證人賴運福約定報酬,其主觀上,非不收取報酬之意,綜上,足證被告受委託辦理上開訴訟案件之初,主觀上係基於營利之意圖,自不待言,至於被告實際有無取得報酬,均無礙與其意圖營利要件之構成,是被告辯稱其因賴運福口誤或其誤繕而填載買賣價金為336 萬元,難認可採,自無從脫免其罪責。另被告雖辯稱其未追蹤後續訴訟狀況,故無營利意圖云云,然被告未持續追蹤該訴訟,其原因多樣,係被告想待訴訟確定後始詢問賴運福,或係被告與賴運福間因報社贊助金之事彼此關係決裂等,難以推測,故自難憑此即反推被告無營利之意圖,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亦無可信取。
4.證人賴運福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無足為採:
(1)查證人賴運福雖於本院審理中改稱:我跟被告本來就認識,他到我家聊天時我跟他提起這個訴訟,我個人認為不用請律師,他沒有跟我說不必請律師。當初被告遞狀前有拿到我家去要給我看,可是我不在家,我太太是越南人所以不認識字,我回家時東西已經不見了,所以沒有看到。刑事告訴狀與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中記載買賣價金為336 萬元,是因為我口述錯誤,我跟被告說現在賣對方的價錢不是這樣,經過法院程序2 、3 年之後,價錢會超過360 萬元,一箱6 萬元,他可能按照翻倍的價錢寫上去。我有委託被告撰寫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並口述給他聽,但我跟對方買賣時沒有契約書(見本院卷一第144 頁至152 頁),可見證人賴運福就其有無授權、委託被告製作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一情,與其於警詢、偵訊時前後所陳,顯不相符,已難遽信。
(2)又關於被告是否有與證人賴運福約定報酬乙節,證人賴運福於本院審理時證陳:「(問:你當初如何跟俞易辰約定請他討回這165 萬?)答:我們沒有約定,我只是叫他幫我寫訴訟書。(問:調查員問你俞易辰在幫你辦這些訴訟事件,有無跟你要求代價和贊助,你說俞易辰受你委託做刑事告訴狀時,你有告訴他只要討回165 萬或原貨物,其他他處理,俞易辰就說好,我幫你處理。但你沒有想到他陸續跟你要求贊助台灣農報的相關活動,他都叫你把現金帶他到美崙住所,交給公司會計,公司會計小姐會開給你一份台灣農報的收據,你說總共 3次共6 萬元,你斷絕與他的朋友關係。後來調查員問你,你之前跟他說有要求165 萬或原貨物還回來就好,其他他處理,指的是否為超過165 萬其他就歸他所有,你說那時原意係指貨物或165 萬歸還,其他就歸他所有,俞易辰回應好。你有無跟俞易辰說超過165 萬其他就給他?)答:是,165 萬拿回來就好,這哪可能會超過。
(問:你於偵查中稱經過幾年可能會翻倍,你指的是否為你只要165 萬就好,翻倍之後超過165 萬的錢就歸俞易辰?)答:我是說你165 萬可以讓法院還我就好,不然就是貨物還我,但我什麼東西都沒有拿到。(問:你說其他歸俞易辰所有,此『其他』係指何物?)答:我只要165 萬而已,這哪裡還有其他。(問:為何在調查局說還有其他?)答:是他們寫錯。(問:檢察官問你你1 月23日在調查局講的是不是都實在,你說都實在,你有看過筆錄才簽名,內容跟你所述的沒有不一樣?)答:我很可能看過去就過去,哪有可能記得了這個,我書沒有讀那麼多,我現在不記得了。(問:你是否確實有講到只要165 萬歸還,其他歸俞易辰所有?)答:我不知道,可能是我講的。(問:你確實有在調查局這樣講?)答:我沒有講他們應該不會寫。(問:你確實有跟俞易辰說過這句話?)答:應該是有不然他們應該不會寫。」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46 頁反面至147 頁),由上可知,證人賴運福於本院審理中作證時,就檢察官詰問其是否曾與被告約定前開契約書上所載165 萬元以外之利益歸被告所有時,證人賴運福屢次迴避問題不予正面回答,或稱已記憶不清,更先稱警詢筆錄記載有誤,復改稱其可能於警詢中曾陳述與被告約定報酬,其前後所述,顯非相合,足徵其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實難盡信;再佐以證人賴運福於偵查中證稱:「(問: 107年1 月23日你於調查站筆錄所述內容是否實在?)答:
都是實在的。我有看過筆錄內容才簽名。內容與我所述內容都是一樣的」等語明確(見偵卷第88頁反面),復經本院勘驗當日偵訊筆錄,勘驗結果為:【光碟時間:
00:5 :57至00:6 :30】檢察官問:今年1 月23日你在調查站所說的,都是實在的嗎?你有看過筆錄以後. . . 。
證人賴運福答:是。
檢察官問:都是實在的。你有看過筆錄以後,才簽名蓋指印齁。
證人賴運福答:是。
檢察官問:筆錄的內容跟你所說的內容一不一樣呢?證人賴運福答:一樣。
前開勘驗內容,有本院勘驗筆錄可憑(見本院卷一第23
1 頁反面),洵可見檢察官於偵訊中曾再三向證人賴運福確認其於警詢中所述是否實在,及所述是否與筆錄內容記載相同,證人賴運福亦均肯定回覆其已確認警詢中所述真實並正確記明於警詢筆錄中,據此,證人賴運福於本院審理時改稱警詢筆錄記載有誤、忘記是否有與被告約定報酬云云,已屬有疑。復參以本件案發時間為10
3 年9 月23 日,證人賴運福之警詢筆錄製作時間為107年1 月23日及同年月25 日、偵訊筆錄製作時間為同年4月10日,證人賴運福至相隔近一年之108 年2 月27日始於本院審理時到庭作證,其於警詢、偵訊作證時較案發當時接近,其對於事發經過、細節之記憶自較本院審理時清晰明確,甚且,其於警詢、偵訊證述時被告未在場,證人賴運福所為陳述較為自然,無來自被告同庭在場之壓力而出於虛偽不實之證述,又證人賴運福於偵查階段時較無時間或動機編造事實,亦較難認與被告間有勾串情事,故證人賴運福於警、偵時之證詞較為可採,至其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上揭證述,自難採信。
5.辯護人前開辯詞不可採之理由:
(1)辯護人辯稱被告為有權製作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之人,且買賣雙方權益未因該契約而生損害,故被告所為不構成偽造私文書等罪云云。然按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以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私文書,並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所謂「足以生損害」,係指有足以發生損害之危險或疑慮而言,屬於抽象危險之規定,不以發生實質之損害結果為必要,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2236號判決可資參照;再按刑法處罰偽造文書罪之主旨,係在保護文書之實質的真正,雖尚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之一,亦衹以有損害之虞為已足,有無實受損害,在所不問,且此所謂損害,亦不以經濟價值為限,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12號判決亦可參照。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抽象危險犯,並不以有「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只須有「發生損害之虞」即構成本罪,故被告本件偽造行為,業已影響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上所載對造當事人謝其才、朱家林之財產權,使其等陷於被追償不實金額之風險,顯有損害其等權益之虞,亦有損法院判斷事實真偽之正確性,且證人賴運福未授權、委託被告製作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亦未同意被告於該契約書上用印,已如前述,證人賴運福縱有委託被告撰寫刑事告訴狀,此告訴狀與上開契約書顯屬不同類型之文件,所表述之權利義務、文書目的亦差別甚鉅,被告就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自非有權製作之人。是本件被告所為,已該當偽造私文書罪之構成要件,辯護人此部分所辯,洵非可採。
(2)次查,辯護人又辯稱若被告有意虛偽記載買賣價金為33
6 萬元,藉此向謝其才、朱家林請求336 萬元以獲利,應會與證人賴運福串通云云,惟被告為何未於遞出刑事告訴狀、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後與證人賴運福串通,此為被告遂行本件犯行後之問題,抑或是被告未完足鞏固其犯罪計畫之情形,不影響被告於行為時該當本件犯行之事實,況被告未與證人賴運福事先勾串之原因多端,可能被告大意忘記此事,或基於其願冒風險縱被發現虛偽記載金額也無所謂之心態,或係其知悉證人賴運福將不願意與其勾串故甘冒風險等等,原因不一而足,自難憑被告未於事後與證人賴運福串通之情,即推論被告主觀上無犯罪之故意,故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亦無足憑採。
6.被告屢次要求證人賴運福贊助報社之事實,與被告主觀上有無營利之意圖無關:
茲查,證人賴運福雖於警詢時陳述:被告在製作完刑事告訴狀並遞狀後,開始不斷藉機向我要求贊助臺灣農報,他向我索取過3 次贊助金,每次均為2 萬元,我總共給他 6萬元贊助金,如果被告沒有幫我撰寫書狀,我不會給他 6萬元的贊助金,我頂多只會贊助他1 次,不會贊助他3 次等語(見偵卷第25頁反面至26頁、第31頁反面至32頁),惟被告自陳為臺灣農報管理處處長、真晨報與民眾日報之記者,誠如前述,而臺灣農報、真晨報、民眾日報確於每年度舉辦餐會,並對外各界尋求贊助,有被告提供之上開報社聯誼餐會之邀請函、活動照片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一第82頁至95頁),衡以民間事業、公司行號、團體因經營或辦活動之需求,對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尋求贊助,事實上非無可能,且證人賴運福亦於警詢中陳稱:被告係以臺灣農報處長的名義跟我要求贊助金等語(見偵卷第31頁反面),是被告代表臺灣農報向證人賴運福要求贊助,而非以協助證人賴運福撰寫書狀之名義請求贊助,難認證人賴運福給予被告6 萬元報社贊助金與被告代撰書狀間有何對價關係,況證人賴運福稱若非被告為其撰寫書狀,其不會贊助被告3 次等語,乃證人賴運福本身主觀上贊助報社之動機,亦難執此認其贊助報社之舉為被告撰寫書狀之報酬,客觀上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報社贊助金與被告撰寫書狀間有關,故證人賴運福交付被告6 萬元報社贊助金此部分之事實,與被告有無營利之意圖無涉,該6 萬元亦非被告之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六)犯罪事實一(二)部分:
1.被告受證人曾松梅之委託,撰寫104 年1 月22日刑事告訴狀,同年3 月2 日刑事告訴狀、同年7 月13日、8 月29日、9 月24日、12月11日、12月14日刑事陳報狀、105 年 2月19日刑事追加告訴狀、同年2 月24日、5 月13日刑事陳報狀後,均由證人曾松梅親至臺東地檢署遞送上開書狀等情,為被告所坦認在卷,已如前述,揆諸前開說明,律師法第48條第1 項所規定「訴訟事件」包含起訴前告訴、偵查階段之撰寫書狀之行為,是被告撰寫上開刑事告訴狀、刑事陳報狀、刑事追加告訴狀,符合該法所定「未取得律師資格,而辦理訴訟事件者」之要件,故被告是否構成本罪,應探究其主觀上是否基於營利意圖而辦理訴訟事件,先予敘明。
2.被告意圖營利,為證人曾松梅撰寫上開書狀,而未取得律師資格辦理刑事訴訟事件:
(1)查證人曾松梅於警詢中陳述:我跟被告是透過共同朋友認識的,並得知被告了解如何製作訴訟文書,朋友也說被告對這方面很內行,且被告告訴我他認識吳玉盆,我才會委託被告幫我打訴訟。被告幫我撰寫的刑事陳報狀、刑事告訴狀、刑事追加告訴狀,都有寄到我家讓我過目,我再於上開書狀蓋我本人的印章,並由我親自拿去臺東地檢署遞交。我沒有給被告報酬,但我在委託被告辦理前揭訴訟事件時,曾與被告簽訂一份委託書,其中第二點約定若勝訴獲得賠償,就給予被告賠償金額 50%作為報酬,該委託書由被告製作,製作時我沒有在場,之後我到被告位於花蓮市民權路的報社確認內容,並親自於委託書上簽名、蓋章等語綦明(見偵卷第33頁至35頁)。
(2)證人曾松梅復於偵訊時證述:我透過一個朋友介紹而認識被告,被告說要幫我寫訴狀,說他很會寫,我就委託被告撰寫書狀。被告寫的書狀我都有看過,他從花蓮寄到臺東給我,我再蓋章送到臺東地檢署。被告跟我約定因訴訟獲得的金額一半給他,金額多少不確定,約90萬元,若只有要到一部分,那就該部分的一半給他,這部分有白紙黑字叫我簽名。後來因為沒有跟吳玉盆要到錢,所以沒有給他等語(見偵卷第89頁反面至90頁)。
(3)質諸證人曾松梅前開歷次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詞,足見證人曾松梅透過友人認識被告,並委託被告撰寫書狀向吳玉盆提出刑事告訴,被告所撰寫之書狀均經證人曾松梅親自審閱、蓋章後遞交至臺東地檢署,又證人曾松梅與被告約定,勝訴後其得向吳玉盆請求返還之金額,其中一半歸被告所有,作為被告撰寫書狀、辦理訴訟事件之代價,前開各情,證人曾松梅於警詢、偵訊時所證述內容均為一致,無任何齟齬之處,倘非親身經歷,實無可得,且證人曾松梅與被告間並無仇隙,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告知偽證罪之處罰且具結之後,應無需甘冒較被告所涉本案罪責更重之偽證罪處罰之風險,捏造上述情節,故意羅織罪名構陷被告於罪,故證人曾松梅前述證詞,應可信取。復稽以被告與證人曾松梅簽訂之委託書,第二點載明:「雙方言明債務人若有還款(含分期付款),甲方應以50% 即2 分之一作為報酬,換言之償還
10 0萬元即應給付50萬元,以此類推!」、「甲方:曾松梅;住址:臺東市○○○路000 巷00號;乙方:俞易辰;住址:花蓮市○○路00號」等情,有該委託書可稽(見偵卷第47頁),核與證人曾松梅所述,其與被告約定給予吳玉盆還款金額之二分之一,作為被告撰寫書狀之報酬乙節吻合,雙方並於被告址設花蓮市民權路之報社簽約,更足以佐證證人曾松梅前開於警、偵時之證詞與事實相符;佐以被告與證人曾松梅乃透過朋友介紹而認識,雙方非至親好友,亦無特別之交情,而被告稱其經濟狀況困難(見本院卷二第308 頁反面),衡情自無可能免費為證人曾松梅撰寫上開數份書狀之理。徵此,被告受證人曾松梅之委託撰寫書狀後,以勝訴後獲得金額之一半作為代撰書狀、辦理訴訟事件之代價,其顯以上述方式收取報酬以獲利,又被告雖未實際取得報酬,然意圖營利不以是否有實際取得報酬為要件,業如前述,是被告主觀上有藉由辦理上開訴訟事件營利之情,應堪認定。
3.證人曾松梅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均非可信:
(1)證人曾松梅雖於本院審理時改稱:我有請被告幫我代撰書狀,但我忘記有無跟被告約定報酬,當時董家任在場,報酬是要給董家任的,執行的人是董家任,是董家任幫我協調,我沒有與被告約定撰寫書狀之報酬,書狀是不用錢的。我之前警詢、偵訊中說報酬要給被告,是因為我忘記董家任的名字,且委託書上寫的名字是俞易辰,我以為報酬是要給他。又委託書中約定「乙方不得使用不正當手段讓甲方涉訟」,是擔心董家任會使用暴力討債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53 頁至161 頁)。然探究證人曾松梅前開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其對於委託書中所約定給予報酬之對象為董家任或他人一情,隻字未提,蓋證人曾松梅警詢筆錄之製作日期為107 年3 月15日、偵訊筆錄之製作日期為107 年4 月10日,其於本院審理時作證之日期為108 年2 月27日,為何證人曾松梅於警、偵訊後將近一年,始回想起董家任此人,於較接近案發時之偵查階段卻未曾提及董家任,抑或是提起委託書中所約定之報酬係給予被告以外之人?顯有疑義。又證人曾松梅前開所稱其於警、偵時係依據委託書上之記載,而陳述是與被告約定報酬,當時忘記董家任之名字,故未提及董家任云云,惟在本院交互詰問時,檢察官、辯護人提示證據資料前,證人曾松梅即自行提及董家任,此觀證人曾松梅於本院之以下證述即可窺知:「(檢察官問:你是否認識俞易辰?)答:認識。(檢察官問:你如何認識俞易辰?)答:很久了,可能是吃飯的時候認識的。(檢察官問:你有無曾把案件委託俞易辰處理?)答:有。(檢察官問:你是否記得係何種案件?)答:我拜託他給我擬狀。(檢察官問:你當時去找俞易辰時,你們之間有何約定?)答:寫協議書,董先生去執行的。(檢察官問:哪位董先生?)答:我只知道姓董。(檢察官問:當初你請俞易辰幫你寫訴狀,他有無跟你約定要支付何種報酬?)答:但是他沒有去執行,是董先生。(檢察官問:你有無去找俞易辰?)答:是,我拜託他幫我擬狀。(檢察官問:你有無跟俞易辰約定要給他什麼樣的報酬?)答:董先生有在場,報酬可能是要給董先生的。(檢察官問:你和俞易辰有無約定要給報酬?)答:那時董先生在那邊,我也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52 頁反面至153 頁反面),益見證人曾松梅於本院審理中,審判長告知其拒絕證言權後,檢察官開始主詰問證人曾松梅是否認識被告、如何認識被告、有無將案件委託被告、是否記得為何種案件等僅僅4 個問題後,證人曾松梅即開始自行主動提及「董先生」,更提及之前偵查階段從未敘及之「協議書」(此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提出之協議書,詳後述),檢察官再繼續進行詰問時,證人曾松梅復莫名的不斷重複提及「董先生」,是證人曾松梅於本院審理時十分唐突、不自然,且恰好合於被告答辯內容之證詞,實令人疑竇,無可信實。
(2)再者,證人曾松梅先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委託書上所約定之報酬係要給予董家任,然復於同次審理時結證:「(檢察官問:你方才稱你去找俞易辰時董家任有在場,你為何不直接跟董家任簽約?)答:但狀子是我拜託俞易辰擬的。(檢察官問:若百分之五十要給董家任,為何要寫在跟俞易辰之間的契約上面?)答:是我拜託他擬的狀,所以才寫他的名字。(檢察官問:你們當初是約定不管訴訟和討債你都要給他百分之五十?)答:對。(受命法官問:這委託書是因為董家任不會寫書狀,你才會跟俞易辰簽此委託書?)答:是。」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57 頁至160 頁),益徵證人曾松梅與被告於10
3 年12月8 日簽訂委託書,而非與董家任簽訂之原因,係因被告為其撰狀,與董家任無關;惟證人曾松梅續於同次審理中證稱:「(辯護人問:104 年為何會需要在臺東地院對吳玉盆提告?)答:因為他們沒有照約定還錢。(辯護人問:12月15日你們就簽了協議書?)答:
對。(辯護人問:當時都沒有想到要走訴訟的事?)答:是,因為就結束了,就等吳玉盆還錢。(辯護人問:是一直到104 年過幾個月之後,因為吳玉盆都沒有還錢,所以你才找俞易辰,他才幫你寫狀子?)答:是。」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55 頁、第158 頁),可見證人曾松梅於辯護人交互詰問時,竟又改稱於103 年12月15日簽署協議書時,其尚未考慮到要向吳玉盆提起訴訟一事,因吳玉盆遲未還款,始於104 年間委託被告撰寫書狀,顯見證人曾松梅就委託書簽訂之目的、委託被告撰寫書狀之時點、委託書中約定報酬之給付對象等情節,其前後證述內容顯有矛盾且漏洞叢生,更有諸多嚴重瑕疵可指、邏輯混亂之情形,且其證述之內容有先後不兩立、存有衝突之狀況,故證人曾松梅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既有上開種種瑕疵,其於本院所為之證述即毫無可採之處,自無從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
(3)尤其,經本院勘驗證人曾松梅於偵訊時之筆錄錄影光碟,經本院當庭播放後,勘驗結果為:
【光碟時間:00:36:41至00:37:56】檢察官問:當時你們約好如果要到錢的話,錢怎麼分?證人曾松梅答:他說,那個啊,一半給他啊。
檢察官問:拿到的錢一半給他?證人曾松梅答:嘿。180萬,90萬給他。
檢察官問:180萬,就要90萬給他。
證人曾松梅答:嘿。
檢察官問:那你有付他錢嗎?證人曾松梅答:沒有要到,所以沒有啊。
檢察官問:只有要到90萬,怎麼辦?證人曾松梅答:蛤,就45啊。你的意思是要到90萬的話
,就是一半就對了啊。有白紙黑字欸,叫我簽名啊。他把一個狀,他把一個文叫我簽名這樣。
前開勘驗內容,有本院勘驗筆錄可查(見本院卷一第23
5 頁),洵可證證人曾松梅檢察官訊問時,就其與被告約定之報酬給付金額、計算方式,在檢察官採一問一答開放性問題訊問時,其毫不猶豫證稱勝訴後所獲金額由被告分得一半,且於偵訊時對答如流、態度肯定,亦未提及有允諾將報酬給予董家任或他人之情,依此,證人曾松梅於本院審理中作證時,翻異前詞,與其在警、偵時所證述之內容全然迥異,衡酌其於警、偵時所為之陳述時間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為清晰,且於偵查階段作證時,無被告在場之壓力,事前亦無與被告勾串之機會,綜合上情,證人曾松梅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證述憑信性甚低,並有上開嚴重破綻,該等證詞均實難採取。
4.被告及辯護人前述辯詞不可採之理由:
(1)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被告與曾松梅簽訂之委託書中約定百分之五十的報酬是要給董家任,由董家任向吳玉盆討債,該報酬是董家任要求的云云,並提出曾松梅與吳玉盆所簽訂之協議書為據。惟查,被告於警詢時,就上述委託書之內容,供稱:當時是曾松梅提議約定,但後續根本沒有實際執行,當然也沒有拿到任何報酬云云(見偵卷第101 頁);復於偵訊時供述:這是曾松梅所提出的建議,但我沒有接受,因為我沒有時間管到臺東去云云(見偵卷第148 頁),至本院審理中被告始稱委託書所約定之報酬係要給予董家任,要董家任要求的云云,顯見被告就委託書內容係由何人提議、報酬給付之對象等節,其歷次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供詞均反覆不一致,自難遽信。
(2)次以,證人董家任於本院審理時證陳:「(檢察官問:曾松梅去找俞易辰時你有無在場?)答:沒有。(檢察官問:是曾松梅跟俞易辰自己談?)答:是。(檢察官問:簽好之後你才過去?)答:我沒有跟曾松梅碰過面。(檢察官問:你有無看到曾松梅?)答:沒有看到。(檢察官問:你是否知道俞易辰和曾松梅怎麼談的?)答:不曉得,我沒有在場。(檢察官問:俞易辰和曾松梅在外面談的過程你都沒有在場,你也不清楚他們談的內容?)答:是。(檢察官問:俞易辰和曾松梅在談委託協議書的內容你都不在場?)答:是。」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94 頁至195 頁反面),由此可見,證人董家任於本院審理時接連證述7 次其於曾松梅、被告簽立委託書時,並未在現場,此情已與證人曾松梅上開證述其與被告簽訂委託書時證人董家任在現場乙節,互有扞格,非無可疑之處;再觀以證人董家任於本院審理中復證述:「(受命法官問:你有無印象吳玉盆住在哪裡?)答:不知道。(受命法官問:那你如何跟他討債?)答:我們是電話約在公司,我不曉得他的住所。(受命法官問:公司在哪?)答:花蓮美崙。(審判長問:你是去吳玉盆那邊處理?)答:我們下去臺東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96 頁至197 頁),足見證人董家任對於其在何處向吳玉盆討債,係在花蓮或在臺東與吳玉盆協議一節,證述已顯有齟齬;再者,證人董家任於同次審理中繼證稱:「(審判長問:你方才是否有提到你沒有直接跟債主聯繫?)答:是。(審判長問:基於何種考量,為何不直接跟債主聯繫?)答:我不想出風頭,基於當初介紹我們認識的朋友關係才同意的。(審判長問:你不想出風頭的意思是你不想直接跟債主談這件事情?)答:是。(審判長問:你去跟吳玉盆要錢請他還款時,吳玉盆有無問過你如何證明你是曾松梅委託的?)答:我當天有陪曾松梅一起到台東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96 頁反面至197 頁),足徵證人董家任先稱其不想出風頭,而不願與債主即曾松梅接觸與聯繫、未曾與曾松梅碰面,復又證稱其與曾松梅一同前往臺東處理債務,是其證詞顯非一致,難以信實。況且,倘上開委託書果係證人曾松梅要給予董家任之報酬,為何委託書上所載當事人不直接記明為證人董家任?客觀上亦無窒礙難行之情事,何須透過被告與證人曾松梅約定報酬?此顯與常理相悖。另證人董家任雖於審理中結證:
「(檢察官問:可是委託書上是俞易辰的名字?)答:
我是針對俞易辰處理,不是針對對方處理。(被告問:委託書是否因為你跟曾松梅不認識不願針對他,所以你只針對我,我願意具名簽署,所以由我代表你簽署?)答:是。」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95 頁、第196 頁),是證人董家任就委託書上未登載其名字之原因,僅稱「是針對被告、不針對曾松梅」,然報酬之約定,由給付報酬及收受報酬之雙方為契約之當事人,乃屬常情,何來有針對或不針對之問題?又「針對、不針對」究為何意?均令人匪夷所思。是證人董家任上開所述並無法合理解釋其未於委託書上具名之原因甚明;且若委託書中所約定之報酬,全部或部分由證人董家任取得,如此鉅額之數目,委託書中自無絲毫不記載之理,其情昭然。綜上,證人董家任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有多處瑕疵及不合理之處,且破綻百出,顯屬無稽,自無法採取。至上開委託書第四點雖記載「甲方應考慮乙方之立場(催債)必須遵守雙方保密條款(即花蓮大老與雙方認識經過)!」等節,有卷附之委託書可考,惟此僅代表雙方有保密條款之約定,非意指委託書中所約定之報酬係給予被告以外之人,故該等記載並不影響被告意圖營利之認定,附此指明。
(3)尤有甚者,稽以證人曾松梅與吳玉盆於103 年12月15日所簽訂之協議書中,見證人為證人董家任,而細究該協議書上「董家任」之署名,其文字之運筆方式、型態、樣式、筆畫習慣、字體大小,與證人董家任分別於其本人親自收受之傳票送達證書上之簽名、其於本院作證時證人結文上之簽名、其親自填寫之本院訴訟關係人個人資料表上之簽名均顯不相同,兩者字跡由肉眼即可明顯辨識、區別其間之差異所在,此有協議書、本院送達證書、證人結文、本院訴訟關係人個人資料表存卷足憑(見本院卷一第133 頁、第169 頁、第203 頁、第207 頁),是證人董家任若有如其所證述為曾松梅親自向吳玉盆索討債務並簽立上開協議書,則該協議書上董家任之簽名豈會與其在本院法庭中親自簽名之字跡顯非相同?據此,前開協議書之真實性,顯存有疑義,故難執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5.此外,證人曾松梅雖於偵查中證陳:每年被告會寄請帖要我贊助報社,我一開始有寄摸彩品給他,他就說想要改成現金等語(見偵卷第89頁反面),然被告本身為報社之處長、員工,其對外尋求贊助乃合於常情,誠如前述,且卷內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要求證人曾松梅贊助報社與其代撰書狀間有何對價關係,故此部分與被告之營利意圖無關,附此陳明。
(七)犯罪事實一(三)、(四)部分:
1.被告於105 年3 月間,受證人簡秀玲之委託,撰寫105 年
3 月29日家事陳報狀(一)、同年3 月30日家事陳報狀(二)、同年5 月4 日家事陳報狀(三)、同年5 月16日家事陳報狀、同年5 月19日家事陳報狀,辦理簡秀玲與其夫詹明祥間之離婚訴訟,並將該等書狀遞交至本院;另於同年4 月間,為簡秀玲代撰105 年4 月20日民事起訴狀,向詹明祥、溫莉玲提起民事侵權訴訟,並向本院民事庭遞交該起訴狀等事實,為被告所坦承不諱,考諸前述說明,律師法第48條第1 項所規定「訴訟事件」包含起訴前之撰寫書狀之行為,故被告代撰上開書狀,符合該法所定「未取得律師資格,而辦理訴訟事件者」之要件,故被告是否構成本罪,重點應為其主觀上是否基於營利意圖而辦理訴訟事件,合先陳明。
2.被告意圖營利,協助證人簡秀玲撰寫前揭書狀,而未取得律師資格辦理離婚訴訟、民事侵權訴訟:
(1)茲查,證人簡秀玲於偵訊時證述:當時因為我前夫詹明祥提起離婚訴訟,我透過朋友介紹認識被告,被告跟我說他認識檢察官、法官,裡面有很多他的人,他可以幫我處理,也可以幫我要到更好的贍養費。之後被告勸我可以向詹明祥及溫莉玲提起侵權訴訟,也說他以前在臺東有勝訴過。被告一開始說他都不用錢,後來就說告侵權告贏的部分,得到的賠償金額其中有幾成要贊助報社,當時有口頭約定,但承諾同意書我沒有看過。後來我自己撤回侵權的民事訴訟,我撤回後被告很生氣,因為這樣他就拿不到錢了,他跟我公司的長官說要跟我收智慧財產費及資料處理費,他們講到最後是約定1 萬1,500 元,我請我同事交給江國賓,被告有在電話中威脅說如果不給他錢,他就會把事情鬧大等語(見偵卷第90頁反面至92頁);其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因為離婚訴訟的緣故,朋友介紹被告給我認識,被告說他在法院裡面有認識的人能幫我處理,會陪我去開庭或從旁協助,他一開始跟我說都是免費的,但後來有與被告約定若打贏訴訟,要給他幾成的報酬贊助報社,但具體是幾成我忘了,我並沒有看過承諾同意書。之後我撤回侵權行為訴訟,因為被告只講了一部分並沒有提到侵權訴訟敗訴的話,要付錢的人是我,我才將該訴訟撤回,被告知道我撤回後就跟我索取文書處理費,說我應該付給他整理東西的錢,但沒有給我看過費用明細,嗣後我透過同事溫先生將1 萬1,500 元交給江國賓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一第161 頁反面至168 頁)。
(2)參以證人簡秀玲於偵查中、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可知,被告允諾協助證人簡秀玲撰寫離婚訴訟相關書狀及民事侵權訴訟之民事起訴狀後,與證人簡秀玲口頭約定若上開訴訟勝訴,勝訴金額中一定之成數金額需贊助報社,作為撰寫書狀之報酬,又被告得知證人簡秀玲撤回民事侵權訴訟後,指示不知情之江國賓向其收取1 萬1,500 元之「文書處理」費用,證人簡秀玲託由同事交付1萬1,500元給江國賓等節,證人簡秀玲前後供述均為相合一致,並無齟齬或不符之處,應為其親身經歷、見聞之經驗,且核與證人江國賓於本院審理時證陳:被告要我去找簡秀玲收錢,收到的金額為1萬1,500元,當時是一個男生拿錢給我,不是簡秀玲,我再將此筆款項交給被告等語相符(見本院卷一第 81頁反面至182頁反面),亦有105年7月25日證人江國賓向簡秀玲收取1萬1,500元之收據可憑(見偵卷第96頁),益見其等之證述與事實無違,況證人簡秀玲、江國賓於本院審理時已具結擔保其等證詞之憑信性,其等與被告間並無仇隙,應無甘冒偽證罪之風險,蓄意構陷被告入罪之理,是證人簡秀玲、江國賓上開證詞,應屬可信。
(3)再觀之承諾同意書明載:「承諾人簡秀玲茲因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05 年度調字第41號『家事離婚事件』暨衍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分別委託俞易辰先生、江國賓先生擔任輔佐人,同時感謝台灣農報金馬宜花東總管理處/ 真晨報金馬宜花新聞採訪中心,協助弱勢、挺身而出、伸張正義!若因本案民事判決,不論贍養費、賠償費. . . . . . 等其他勝訴之費用,承諾人願意主動提撥全部金額___ (註:不含律師費)贊助貴處/ 中心辦報行政支出費用,絕不食言,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承諾同意書!謹致台灣農報金馬宜花東總管理處、真晨報金馬宜花新聞採訪中心代表人:俞易辰收執;承諾人簡秀玲;見證人:江國賓」等節,有該卷附之承諾同意書可考(見偵卷第65頁至第66頁),探究上開承諾同意書之文字,洵可認被告與證人簡秀玲約定,如證人簡秀玲就本院105 年度調字第41號「家事離婚事件」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勝訴所獲得之全部金額,證人簡秀玲應提撥一定比例之金額贊助被告所任職之報社,該同意書就提撥金額之比例雖係空白而尚未填載,仍堪認雙方確有約定某成數之金額,為被告撰寫書狀之對價,此情核與證人林美蘭於偵訊時所證述:「(檢察官問:〈提示105 年4 月18日承諾同意書〉此份同意書是你打得嗎?)答:是。(檢察官問:承諾同意書中,第五行的空格部分是預計要填什麼?)答:是留著填俞易辰可以取得的和解金成數。(檢察官問:當時俞易辰有特別跟你說請你留空格下來做什麼嗎?)答:他手稿都會留下空格,並且告訴我這是要填金額的部分。(檢察官問:有無其他補充?)答:被告跟人家要錢的手法,都是跟人家說要贊助報社,例如他就會說要幫人家處理刑事案件,若處理好後就要人家拿多少錢來贊助報社。就我知道的就有好幾個人有贊助. . . 。」等語相符(見偵卷第164 頁至166 頁),亦與證人簡秀玲前開所證述,其曾與被告口頭約定勝訴後取得之金額其中有幾成要贊助報社一情相合,有其前揭證詞足佐;尤其,被告於同日即105 年4 月18日製作委託書,其上明載:「委託人簡秀玲茲因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05 年度調字第41號『家事離婚事件』暨『溫莉玲、詹明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特委託俞易辰先生協助該民事案件輔佐、和解、談判相關事宜!恐口說無憑,特立此委託書,以昭公信!」等情,有該委託書存卷可參(見偵卷第65頁反面至66頁),亦足佐證被告於同日製作承諾同意書、委託書,該等文件均載明被告為證人簡秀玲辦理離婚訴訟及民事侵權訴訟之受託人,上開文件相互參照後,可證被告為證人簡秀玲撰寫離婚訴訟及民事侵權訴訟之書狀,並與其約定以該等訴訟勝訴後獲得金額之一定成數贊助報社,以此為代撰書狀、辦理訴訟事件之代價,又意圖營利不以是否有實際取得報酬為要件,縱被告未因該約定實際獲得報酬,仍不影響其意圖營利之認定,故被告主觀上有為證人簡秀玲辦理上開訴訟事件並意圖營利之事實,應屬明確。
(4)至證人簡秀玲雖證稱其未曾閱覽過上開承諾同意書,然被告既自行撰寫該承諾同意書,與證人簡秀玲依此約定報酬,且被告亦已與證人簡秀玲就該報酬之約定達成口頭上之協議,而具體約定之成數為何?雙方就具體成數是否已達成共識?均不影響被告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甚明;又前述承諾同意書就提撥金額後方雖記載「註:不含律師費」,而被告無律師資格,此部分約定顯與被告無關,被告亦自承該約定係指若案件太複雜,證人簡秀玲應自行負擔律師費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1頁),是此部分應非指扣除被告為證人簡秀玲代撰書狀之費用,故上開記載對於被告主觀上有意圖營利之認定,並不生影響,附此指明。
3.被告向證人簡秀玲收取1 萬1,500 元,為其撰寫書狀、辦理訴訟事件之報酬:
(1)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有依工作時數交付1 萬1,500元給林美蘭,我確實有交到林美蘭手上云云(見偵卷第
10 4頁及反面);復於偵訊時供述:我將4,360 元交給民眾日報花蓮管理處,要繳交一些墨水、紙張及相關的費用,剩下的錢我按照林美蘭打字的時薪交給她。時薪的費用雖然是我每個月都支付給林美蘭,但因為簡秀玲讓我不爽,所以簡秀玲還要另外支付林美蘭的薪資云云(見偵卷第152 頁),再於本院107 年7 月17日準備程序時供稱:希望可以調查林美蘭有沒有拿到1 萬元的打字費用云云,並聲請傳喚證人金人望,證明其與曾松梅無對價關係,沒有向曾松梅收取報酬(見本院卷一第28頁及反面);然被告竟於本院107 年10月8 日準備程序中改稱:林美蘭向我借2 萬元,我去找金人望借2 萬元並交給林美蘭,第一次還款是用林美蘭時薪扣除1 萬元還給金人望,第二次還款是用簡秀玲的1 萬1,500 元扣除1 萬元還給金人望,剩下1,500 元交給林美蘭作為行政支出云云,並聲請傳喚證人金人望證明林美蘭向我借款之事(見本院卷一第51頁反面、第53頁),由被告迭次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供述可知,被告就
1 萬1,500 元有無交付給林美蘭、1 萬1,500 元之流向等節,其所述顯不相合,益見被告於警、偵時口口聲聲稱確實有將1 萬1,5 00元交付予林美蘭,惟又於本院審理中突然出現其係將1 萬1,500 元其中1 萬元交付給金人望藉此幫林美蘭還款之辯詞,且就聲請傳喚證人金人望之待證事實前後亦非一致,故被告此部分所辯,實非無疑,已難盡信。
(2)第以,證人林美蘭於偵查中證稱:我在報社任職時,被告都會在前一天晚上寫好手稿或臨時拿手稿給我,讓我打字,簡秀玲的案件我有處理過。被告沒有因簡秀玲的案件額外支付我打字費用或獎金等語(見偵卷第163 頁反面至164 頁);其續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簡秀玲的相關訴訟文書我有負責繕打,另外被告要請簡秀玲支付費用協調不好時,有請我繕打行政支出費用明細,但我不清楚被告最後向簡秀玲拿多少錢。就簡秀玲的案件,被告沒有另外給我任何打字費用,我也沒有收到1萬1,500元或其中的1,500元,是以我當時約定的時薪去算。我曾經跟被告借支2萬元,我不曉得錢怎麼來的,我沒有跟金人望開口借過錢。還款方式是從我薪水裡面扣,如何扣款我沒有印象,最後尾款約7,000元是我拿到辦公室還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86 頁至190 頁),可徵證人林美蘭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證述其未曾因繕打簡秀玲之文件而額外取得費用之情節均相同,復衡以證人林美蘭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告知偽證罪、及經本院審理時告知偽證罪之處罰且具結之情況下,更無需甘冒較被告所涉本案罪責更重之偽證罪處罰之風險,虛構被告知情之情節而欲入被告於罪,是證人林美蘭之前開證述,洵屬可信。準此,被告以行政支出費用之名義,向簡秀玲收取1萬1,500元後,並未將該筆款項交由林美蘭作為其打字費用,即可認定;又被告前開所辯稱其中1萬元交付給金人望幫助證人林美蘭還款一節,亦與證人林美蘭所證述之還款方式未符,果被告確曾以上開方式為證人林美蘭還款,應無全然不告知證人林美蘭之理,是可證被告辯稱其將1萬1,500元交付予證人林美蘭或為其還款云云,乃臨訟畏罪編造之詞,委無足取。
(3)再者,證人林美蘭所繕打之行政費用支出明細表中,被告所計算之費用為4,630 元一情,有該明細表在卷足參(見偵卷第67頁),倘如被告所述其向證人簡秀玲單純收取行政支出費用,何以被告最終向證人簡秀玲收取1萬1,500 元,而非明細表所載之4,630 元?更何況被告自始至終未將所收費用交付予證人林美蘭,誠如前述,足見被告有藉收取行政費用支出之名義,向證人簡秀玲索取代撰書狀之報酬,藉此營利之意圖灼然。甚且,證人林美蘭於偵查中證陳:簡秀玲的案件,我打一篇不用花很久的時間,大約20至30分鐘,看它的張數等語(見偵卷第164 頁),復考以被告所代撰即證人林美蘭協助繕打之105 年3 月29日家事陳報狀(一)、同年3 月30日家事陳報狀(二)、同年5 月4 日家事陳報狀(三)、同年5 月16日家事陳報狀、同年5 月19日家事陳報狀、同年4 月20日民事起訴狀,頁數分別為5 頁、2 頁、
1 頁、2 頁、2 頁、5 頁(若頁面上僅有日期,則不含該頁),頁數非多,篇幅亦非鉅,且105 年3 月29日家事陳報狀(一)與民事起訴狀中,更有部分相同之內容等情,有前揭書狀在卷足證(見偵卷第53頁至64頁反面),是該等文件與證人林美蘭之證詞相互佐證後,可證證人林美蘭衡情應無花費大量時間、精力於繕打前開書狀上,自難認被告向證人簡秀玲收取之1 萬1,500 元現金為單純之行政支出費用,此情甚明。
(4)至證人金人望雖於本院中證稱:大概是105 年時,被告好像有跟我講說林美蘭家裡有問題、小孩子需要錢,所以被告跟我借2 萬元。後來隔了大概幾個月被告先拿 1萬元給我,好像是從林美蘭薪資裡面還的,隔了一個多月又還了一次一萬元給我,第二次還錢的時候似乎有講到簡秀玲,好像簡秀玲有什麼事情還了這個錢給林美蘭,是她工作的錢還是薪水,被告就把這一萬元還我,這些事情我都是聽被告說的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97 頁反面至199 頁),然就借款之時點,證人林美蘭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是106 年初跟被告借錢,那時是繳小孩的學費,繳錢是在放寒假前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90 頁反面),洵可見證人金人望證陳被告於105 年間因證人林美蘭而向其借款一事,與證人林美蘭所述之借款時間已有齟齬,再衡諸被告自承:金人望是我的老長官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08 頁),足認被告與證人金人望交情甚篤、關係匪淺,故證人金人望之證詞是否有偏頗、迴護被告之情,確屬可疑,是其前述證詞,礙難憑採。
(5)末以,被告自行製作前開承諾同意書,擬向證人簡秀玲收取「家事離婚事件」暨衍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勝訴所獲得贍養費、賠償費等全部費用之一定比例之金額贊助以報社,已足以彰顯其代撰證人簡秀玲離婚訴訟、侵權行為訴訟之書狀時,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至明,業如前述,故不論1 萬1,500 是否合乎一般行政費用之標準,均不影響犯罪事實(三)、(四)部分,被告有營利意圖之認定,併此指明。
(6)另辯護人雖聲請傳喚證人王瑩琪到庭作證,待證事實為證人林美蘭所述其還款方式除由薪水中扣除外,尾款7,
000 元係其拿至辦公室之情並非事實,實際上該7,000元為辦公室之零用金,非林美蘭之借款云云,惟查,就犯罪事實(三)、(四)部分,被告主觀上有營利意圖之認定,主要憑據乃被告所撰寫之承諾同意書,故被告向簡秀玲索取之1 萬1,500 元之流向為何,並不影響本件犯罪事實之認定,況1 萬1,500 元乃被告為證人簡秀玲辦理訴訟事件之代價,此部分事證明確,經本院認定在前,故本院認辯護人此部分調查證據之聲請,核無必要。
(八)綜上所述,被告所辯純屬事後卸責避就之詞,不足以採信;被告之辯護人辯護意旨所指,亦不足以採對被告作有利之認定。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為認定,均應依法予以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
1.按律師法第48條第1 項之罪,須行為人客觀上未取得律師資格,而辦理訴訟事件,主觀上有營利意圖為構成要件。
其立法意旨明示「無律師資格而執行律師業務者,嚴重破壞司法威信且損害司法人員形象,自有加以規範防制之必要..增列非律師不得執行業務之範圍及罰則規定,期使非律師非法執業現象,得以澈底消除,以維司法威信,保障人民權益,所謂訴訟事件,係指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依前述立法意旨觀之,其立法目的在於防止非律師不法執行律師職務牟利或從事詐騙活動,破壞司法威信,而律師為訴訟人撰作書狀,即為律師職務之執行(司法院30年院字第2204號解釋參照),可知所謂「訴訟事件」應非單指具體刑事案件繫屬法院後之各審刑事審判事件,而係包括起訴前告訴、偵查階段之撰寫書狀及其他與訴訟案件有關之行為,不限代當事人出庭一種,否則將無法達立法規範之目的。查本件被告所撰寫之上開刑事告訴狀、刑事追加告訴狀、刑事陳報狀、民事起訴狀、家事陳報狀均屬起訴前告訴、偵查階段或法院審理階段之書狀,均應認撰寫該等書狀乃與訴訟案件有關之行為。
2.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係犯律師法第48條第 1項非法辦理訴訟事件罪、刑法第165 條使用偽造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證據罪、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印文之行為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被告偽造關於謝其才、朱家林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後,復使用該偽造之證據;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各為使用偽造證據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按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3.又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三)、(四)所為,均係犯律師法第48條第1 項非法辦理訴訟事件罪。其中犯罪事實(二)、(三)部分,被告為曾松梅撰寫之104 年1 月22日刑事告訴狀、同年3 月2 日刑事告訴狀、同年7 月13日、8 月29日、9 月24日、12月11日、12月14日刑事陳報狀、105 年2 月19日刑事追加告訴狀、同年2 月24日、 5月13日刑事陳報狀;及為簡秀玲撰寫之105 年3 月29日家事陳報狀(一)、同年3 月30日家事陳報狀(二)、同年
5 月4 日家事陳報狀(三)、同年5 月16日家事陳報狀、同年5 月19日家事陳報狀,分別基於單一非法辦理訴訟事件之犯意接續進行,以實現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之單一行為,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僅論以一非法辦理訴訟事件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林美蘭遂行偽造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證據、偽造私文書、非法辦理訴訟事件之犯行,及利用不知情之江國賓遂行非法辦理訴訟事件之犯行,均應論以間接正犯。
4.另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律師法第48條第1 項之罪,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並非已預定該犯罪之本質,當然涵蓋多數反覆實行之犯罪行為在內,非屬集合犯,且未取得律師資格之行為人,意圖營利而非法辦理訴訟事件之情形不一,個別民事訴訟事件、刑事訴訟事件之案情各別,無從認係出於同一犯意而決定受任辦理之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應依其各次意圖營利辦理訴訟事件情形,分論併罰。查被告犯罪事實(一)至(四)之犯罪時間分別為103 年9 月、103 年12月、105 年3 月、同年4 月,其犯罪時點明顯可分,具有差異性,且代撰書狀之對象不同,書狀之案由、訴訟類型亦迥異,可見各次行為所為希望達到之目的並非同一,各次犯行顯屬另行起意,行為並各具獨立性,且被告自陳為臺灣農報處長、民眾日報及真晨報之記者,自難認被告以代撰書狀為業,又犯罪事實(三)、(四)部分,被告雖同時向簡秀玲收取報酬,或於同一份承諾同意書上索取辦理訴訟之報酬,然此僅屬被告收取報酬之方式爾爾,非得據此推論被告於行為時係基於同一犯意所為,故本件並無集合犯之適用,被告所違反上開非法辦理訴訟事件罪均應予以分論併罰。是辯護人辯稱被告違反律師法犯行部分應依集合犯論以一罪云云,即非可採。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曾於92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被告再犯本罪雖不構成累犯,惟其本次再度觸犯偽造文書犯行,足徵其素行非佳,前案遭法院科刑後,仍未能檢討、反省,顯見被告並未從前次之經驗中記取教訓;再斟酌被告猶自恃撰寫書狀甚為精通,對於陷於訟累而亟需專業法律服務與協助之當事人賴運福、曾松梅、簡秀玲,起初以無償撰寫書狀服務吸引上開當事人,復又以各種方式約定勝訴後應將一定成數或金額分由被告獲得,此投機取巧、鑽法律漏洞之營利方式實無可取,可見其棄上開當事人之權益不顧,僅為滿足一己私慾及貪念,不僅誤導當事人對於中華民國法律及訴訟程序之正確認知,嚴重影響當事人程序及實體法上之權益,破壞一般人民對司法之信賴,並足以損害於國家設立律師專業證照之公信力及國家司法秩序,影響具有合格執業律師之業務,嚴重破壞司法信譽,損壞司法形象;被告更於為賴運福提出刑事告訴時,偽造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使承辦之偵查檢察官、公訴檢察官、法官陷於被誤導之風險,不啻損害賴運福、朱家林、謝其才之權益,亦浪費司法資源,並嚴重影響檢察署及法院對於案件審理之正確性,破壞司法威信,所為均無可取,足認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均應予嚴懲,復衡酌被告犯後猶飾詞狡辯,否認犯行,於偵查、審理時屢次變更其辯詞,更於偵查中遞狀攻訐偵查檢察官之品行、行事風格(見 106年度偵字第3234號第14頁至15頁刑事陳報狀、第26頁至36頁刑事忠告陳報狀),甚至於書狀內提出監察委員陳師孟將對偵查檢察官開啟調查等事由試圖對其施壓(見上開偵卷第56頁至59頁刑事忠告陳報狀〈二〉),不斷抹黑司法人員,完全未對其戕害司法秩序之犯行有所省思,自始至終未見其絲毫之悔意,被告之犯後態度自無從對其為有利之認定,兼衡被告自陳大學文學歷史系畢業之智識程度、任職於臺灣農報、民眾日報、真晨報、月收入不固定、經濟狀況困難、須扶養母親等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二第
30 8頁反面),暨其犯罪之目的、手段、動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併就罰金刑部分各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就所處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與罰金刑部分均定其應執行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與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沒收:
(一)按盜用他人真正印章所蓋用之印文,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不在刑法第219 條所定必須沒收之列(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13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於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上偽造「賴運福」之印文1 枚,為盜用真正印章所蓋用之印文,業經證人賴運福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綦詳(見本院卷一第151 頁反面),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前開文件上之印文,自無從宣告沒收;又被告所偽造之前開契約書,既已交付與花蓮地檢署,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亦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上開文件上蓋用之「賴運福」印文,係被告盜用賴運福所有之真正印章,該印章為賴運福所有,非被告所有之物,該印章亦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
2 項、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就犯罪事實(三)、(四)部分,向簡秀玲收取之現金1 萬1,500 元,固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復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追徵,為避免重複沒收及追徵,爰在犯罪事實(四)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認:犯罪事實一(一)部分,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撰寫103 年9 月23日刑事告訴狀,在其上虛偽記載賴運福與謝其才、朱家林交易牛樟木之買賣價格為336 萬元,復又偽造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買賣價金亦記載 336萬元,以此方式向法院、檢察署實施詐術,因承辦檢察官未陷於錯誤而未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 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等語;又犯罪事實一(一)、(三)部分有意圖漁利,而包攬賴運福之刑事訴訟、簡秀玲之離婚訴訟,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157 條之包攬訴訟罪嫌等語。再犯罪事實(二)、(四)部分意圖漁利,而挑唆、包攬曾松梅之刑事訴訟、簡秀玲之民事侵權訴訟,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157 條之挑唆、包攬訴訟罪嫌等語。
二、犯罪事實一(一)至(四)涉嫌挑唆、包攬訴訟罪部分:
(一)按刑法第157 條規定:「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可知挑唆、包攬訴訟罪之成立,以當事人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為成立要件。所謂意圖漁利,係意圖從中取利之意,所謂挑唆係挑撥唆使之意。如他人本無興訟之意,巧言引動,使其成訟之情形是。所謂包攬,係「承包招攬」之意,如不法為他人包辦訴訟之情形是。至該條所謂訴訟,係指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而言(司法院35年度院解字3104號解釋參照)。又本罪犯罪之主體不限於未取得律師資格之人,與律師法第48條係限制非律師辦理訴訟者不同,即律師有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之行為,亦在處罰之列,核其立法意旨,不外為確保司法品質,保障人民權益,由該條將包攬訴訟與挑唆訴訟同列,更有防止任意興訟,混亂司法秩序之意。是包攬訴訟罪之成立,應以行為人是否以不正當方法主動招徠訴訟並承包為斷。基此,本件被告是否有以不正當方法主動招徠訴訟並承包,即為判斷其是否構成包攬訴訟罪之關鍵。是以,在受當事人委託而代為辦理訴訟事務,如代擬訴訟書狀、撰寫各項函稿等處理訴訟事件所需行為者,非必即構成刑法第157 條第1 項包攬、挑唆訴訟罪,須行為人有積極的包招、承攬動作,始足當之;例如行為人有「不法為他人包辦訴訟」、「包辦訟詞」、「由行為人一手總其事」等情形者,始得謂行為人有「包攬訴訟」犯行。
(二)經查,證人賴運福於警詢中陳述:我在對朱家林、謝其才提出告訴前,經由朋友介紹認識被告,在我們聊天時,我跟他說明案件案情後,請他幫我寫刑事告訴狀(見偵卷第24頁反面至25頁);證人曾松梅於警詢中陳稱:我和被告是透過共同朋友認識的,因為我要告吳玉盆,才會藉由朋友介紹得知被告瞭解訴訟文書的製作,那位朋友說被告對於這方面很內行,被告也說他很會寫書狀,且被告告訴我他認識吳玉盆,吳玉盆是臺灣農報臺東分社的記者,可以幫我要到錢,我才委託被告幫我打訴訟等語(見偵卷第35頁、第89頁反面);證人簡秀玲於偵訊時證稱:我朋友介紹被告給我認識,被告說他可以幫我處理並要到更好的贍養費,並說他有認識的法官可以幫忙等語(見偵卷第90頁反面);及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當初去找被告幫我處理離婚訴訟,是因為透過朋友介紹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62 頁),是以,根據上開證人所述,可知被告辦理本案各該訴訟事件之緣由,均係經由他人之介紹而被動受任辦理,始為各該證人辦理訴訟事件,尚非被告有何「主動、積極地承包招攬」上開訴訟事件之舉動,縱被告有向證人曾松梅稱其認識吳玉盆而可以請求其返還借款,及向證人簡秀玲稱其認識法官可以幫忙云云,而有虛張聲勢、誇大其辭之意味,然而各該訴訟本質上均是各證人有其訴訟需求,而委託被告撰寫書狀,難謂被告有以不正當方法承包招攬訴訟之情事。再者,證人曾松梅雖於偵查中證稱:跟我借錢的是吳玉盆,不是陳禹臣,我只有針對吳玉盆,不知道被告代撰的書狀中有陳禹臣提告等語(見偵卷第90頁);又證人簡秀玲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向詹明祥、溫莉玲提出民事侵權訴訟是被告提議的,但被告如何建議我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67 頁反面),據此,被告雖未經證人曾松梅同意即追加陳禹臣為刑事被告,及建議證人簡秀玲提出民事侵權訴訟,然卷內並無積極證據可證被告有如何「巧言引動、挑撥唆使」該等訴訟之舉。此外,公訴人復未能舉出相當之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主動、積極地承包招攬、挑唆上開訴訟事件之行為,故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此部份爰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認定被告並無「包攬、挑唆」上開訴訟之行為。
(三)至被告前開所為雖另有構成上開違反律師法第48條第1 項之非法辦理訴訟事件罪,業經本院認定如前,然律師法第48條第1 項與刑法第157 條之構成要件,本不相同,自不得以被告該部份構成非法辦理訴訟事件罪,即遽認被告亦當然構成挑唆包攬訴訟罪,其理至明。
三、犯罪事實一(一)涉嫌詐欺取財罪嫌部分:
(一)按刑事實務上所稱訴訟詐欺,係指行為人就其明知實際上並不存在之財產權,以欺罔或相當於積極欺罔之惡意隱瞞手段,通過訴訟或非訟程序使法院陷於錯誤,據此圖謀實現財產上之不法利益,且經民事判決勝訴確定或取得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其詐欺即屬既遂。換言之,行為人須積極提出虛偽之證據以欺罔法院,使法院陷於錯誤,為不正確之裁判,致提出主張、證據者獲得有利之判決,基此取得相對人之財物,或獲得財產上之利益,始該當之(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912號、29年上字第2118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係使用其所偽造之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為證據,為賴運福向謝其才、朱家林提出刑事告訴,誠如前述,揆諸上開說明,刑事上所謂之訴訟詐欺,除了以積極詐欺或消極隱瞞之手段使法院陷於錯誤外,尚應待民事訴訟結束後,以民事確定判決取得執行名義,始構成詐欺既遂,本件被告既係提出刑事告訴,雖其使用偽造之證據而有詐欺法院、檢察署之嫌,惟縱該案刑事判決確定後,因刑事判決之主文僅得對朱家林、謝其才之犯罪所得或依法得宣告沒收之物,宣告沒收,賴運福尚須於刑事判決確定後向檢察署執行科聲請發還其所有之財產部分,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實現其財產權,是以,本案本質上仍與藉由民事訴訟取得確定判決後,再持該確定判決強制執行對造之財產,使行為人直接得以實現財產利益之情形不同,非屬訴訟詐欺,被告自不該當詐欺取財罪,故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涉犯詐欺取財未遂之罪嫌,容有誤會。
四、綜上,公訴意旨起訴此部分罪嫌所舉之上開證據,既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之犯行,基於罪疑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及無罪推定原則,法院本應就被告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若有罪,與上開論罪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律師法第48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165 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
55 條、第51 條第5 款、第7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 42條第 3項前段、第 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怡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曹智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許芳瑜法 官 林思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 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32條第2 項、第3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政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律師法第48條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外國律師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二,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七第一項規定者,亦同。
刑法第165 條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 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1 │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欄一(一)│俞易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 │ │期徒刑柒月。 │├──┼──────────────┼───────────────┤│ 2 │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欄一(二)│俞易辰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 │ │而辦理訴訟事件,處有期徒刑陸月││ │ │,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 │ │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 │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欄一(三)│俞易辰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 │ │而辦理訴訟事件,處有期徒刑陸月││ │ │,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 │ │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 │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欄一(四)│俞易辰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 │ │而辦理訴訟事件,處有期徒刑陸月││ │ │,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 │ │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 │ │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證人賴運福107 年1 月23日警詢光碟勘驗筆錄(「調」代表調查站人員;「賴」代表證人賴運福)┌─┬────┬───────────────────┬──────────────────┐│編│時 間 │內 容│ 107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內容 ││號│ │ │ (偵1851卷第24頁至26頁反面) │├─┼────┼───────────────────┼──────────────────┤│1│00:05:42│調:今天單純的證人啦齁,阿...你也趕時 │調問:你於103年9月間是否曾向花蓮縣地││ │ │ 間啦。 │ 檢署遞狀對朱家林、謝其才等2人 ││ │00:05:47│賴:沒有關係。 │ 提出詐欺等刑事告訴? ││ │ │調:阿...實話實說就好,也不要讓自己陷 │賴答:是的。 ││ │ │ 入無謂的... │ ││ │00:05:52│賴:對對對。 │ ││ │00:05:53│調:實話實說就好。 │ ││ │00:05:56│調:10...回想一下,103年你跟那個什麼..│ ││ │ │ .你告朱家林、謝其才那條... │ ││ │00:06:03│賴:嘿。 │ ││ │00:06:04│調:齁...阿...曾向他們兩個人向花蓮地檢│ ││ │ │ 署遞狀,對他們兩個提出詐欺等刑事告│ ││ │ │ 訴嘛? │ ││ │00:06:15│賴:嘿,對對。 │ │├─┼────┼───────────────────┼──────────────────┤│2│00:06:20│調:來,這兩個文書齁,回憶一下,這是刑│調問:(提示:刑事告訴狀(原告:賴運││ │ │ 事告訴狀,原告是賴運福,被告朱家林│ 福、被告:朱家林、謝其才)、牛││ │ │ 、謝其才嘛齁。 │ 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甲方:朱家││ │00:06:33│賴:恩。 │ 林、乙方:賴運福)影本各1份) ││ │ │調:這是牛樟木齁,簡易...買賣簡易契約 │ 2份書類是否即係上開向花蓮縣地 ││ │ │ 書,甲方是朱家林,乙方是你嘛齁,對│ 檢署遞狀告訴朱家林、謝其才等2 ││ │ │ 嘛齁? │ 人案件之書類?由何人製作?為何││ │00:06:44│賴:這都很久了,我都不知道了。 │ 日期均為103年9月23日?刑事告訴││ │00:06:47│調:你打官司,打這麼多喔? │ 狀上之「告訴人:賴運福」及「賴││ │00:06:49│賴:母是啦,這都太久了。 │ 運福」印文是否由你打字、用印?││ │ │調:這兩個... │ 有無授權何人打字、用印?牛樟木││ │00:06:51│賴:這....我們已經結束了啊。 │ 買賣簡易契約書內容是否真實?牛││ │00:06:53│調:恩,這兩個...齁,是不是就是上面齁 │ 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上之「甲方:││ │ │ ,我講的,向花蓮地檢署齁,遞狀告訴│ 品都連鎖事業、代表人:朱家林」││ │ │ ... │ 係由何人打字?為何無用印?「乙││ │00:07:02│賴:嘿啦,我去... │ 方:康祿樟芝培育場、代表人:賴││ │00:07:03│調:於朱家林... │ 運福」印文是否由你打字、用印?││ │00:07:04│賴:對對對。 │ 有無授權何人打字、用印? ││ │ │調:你等一下,不用急。告訴朱家林、謝其│賴答:(詳視後作答)是的;該兩份書類││ │ │ 才等二人書件...的案件的書類,齁。 │ 係由臺灣農報俞處長(名字不知道││ │00:07:11│賴:是,對對對。 │ )製作,我與俞處長不熟也沒有他││ │00:07:12│調:齁,好好,這個...這兩個文書齁,是 │ 的電話;為何日期均為103年9月23││ │ │ 誰製作的? │ 曰,我不知道,我在對朱家林、謝││ │00:07:20│賴:我...我不知道他的真名...人家都叫他│ 其才提出告訴前,經由朋友(名字││ │ │ 俞處長,臺灣農報俞處長,阿他...他 │ 已忘記)介紹認識俞處長,我跟俞││ │ │ 公司在哪裡,我可以帶你去。我不知道│ 處長說明上述案情並請他幫我寫刑││ │ │ 地址,也是在你們美崙這裡。臺灣農報│ 事告訴狀,但並沒有委託製作牛樟││ │ │ ,農人的農。 │ 木買賣簡易契約書,俞處長向花蓮││ │00:07:35│調:恩。 │ 地檢署遞狀前也沒有讓我過目上開││ │ │賴:臺灣農報,人家都叫他俞處長。 │ 書類,還讓我因此被花蓮地院及花││ │00:07:37│調:哪一個俞? │ 蓮高分院的法官責問;刑事告訴狀││ │00:07:38│賴:哇,我這那麼久了,忘記了,我只知道│ 上之「告訴人:賴運福」及「賴運││ │ │ 他是俞處長,不知道是余天的余,還是│ 福」印文不是由我打字、用印,但││ │ │ 哪個俞,俞有幾個字,俞還有哪個... │ 我有授權俞處長打字、用印;牛樟││ │ │ 。 │ 木買賣簡易契約書內容不是真實的││ │00:07:46│調:很多。 │ ;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上之「甲││ │00:07:47│賴:阿吶阿吶阿吶,我...阿吶阿吶阿吶, │ 方:品都連鎖事業、代表人:朱家││ │ │ 我就抱歉,我只知道他俞處長,我知道│ 林」也係由俞處長打字;為何無用││ │ │ ....好像不是這個俞,ㄟ~對對對,這│ 印,我不知道,正如前述我所說俞││ │ │ 個俞。 │ 處長向花蓮地檢署遞狀前沒有讓我││ │00:07:55│調:這個俞嗎? │ 過目,所以沒有用印要問俞處長才││ │ │賴:嘿嘿。 │ 知道,「乙方:康祿樟芝培育場、││ │00:07:56│調:恩。 │ 代表人:賴運福」印文不是由我打││ │ │賴:你你寫的太草,那個我看毋。上面一個│ 字、用印,正如前述我所說俞處長││ │ │ 人,再一橫,一個月,一個刀。 │ 向花蓮地檢署遞狀前沒有讓我過目││ │00:08:01│調:恩。 │ ,但我只有授權俞處長製作刑事告││ │ │賴:對,這個俞。 │ 訴狀,我根本沒有授權他製作牛樟││ │00:09:04│調:你跟他不熟囉? │ 木買賣簡易契約書打字、用印。 ││ │00:09:06│賴:恩,不是很熟,是別人介紹...有一點 │ ││ │ │ 先讓我說一下,好不好? │ ││ │00:09:12│調:恩。 │ ││ │00:09:13│賴:他寫這個齁,送去法院啊,有,我我我│ ││ │ │ 有跟他拜託。 │ ││ │00:09:17│調:我...放心,我後面會問你齁。 │ ││ │00:09:20│賴:齁。 │ ││ │00:09:21│調:你放心。 │ ││ │ │賴:喔,好。 │ ││ │00:09:23│賴:他都沒有給我看過就送了,裡面寫的還│ ││ │ │ 害我被法官罵,他都亂寫。 │ ││ │00:09:31│調:好,現在這個確認這兩份跟你們兩個人│ ││ │ │ 的關係齁... │ ││ │00:10:00│調:等一下,你那時候,你那時候,法官問│ ││ │ │ 你的時候。 │ ││ │00:10:06│賴:恩。 │ ││ │ │調:你知不知道他是這個俞嗎?還是檢察官│ ││ │ │ 後來傳你的時候,你才知道就是這個俞│ ││ │ │ ? │ ││ │00:10:15│賴:他有給我名片過,不過太久了,我名片│ ││ │ │ .... │ ││ │00:10:18│調:你那時候,你那時候,法官初問你的時│ ││ │ │ 候,你知不知道是這個俞? │ ││ │00:10:23│賴:那時候,我印象不清,但是我... 我還│ ││ │ │ 記得這兩個俞(余),裡面啊,是其中│ ││ │ │ 一個,但是我現在確認是這個俞啦。 │ ││ │00:10:30│調:恩,是檢察官要你呈報他資料的時候。│ ││ │00:10:34│賴:嘿啊,啊我有去問以前的朋友,到底是│ ││ │ │ 哪一個。幫我介紹的那個人。他就跟我│ ││ │ │ 說是個俞,不是這個余啦。 │ ││ │00:10:46│調:有沒有他的電話? │ ││ │00:10:48│賴:名片都丟掉了,他只給我一張名片... │ ││ │ │ 很早以前我就全丟掉,那麼久了,他又│ ││ │ │ 不是好朋友。 │ ││ │00:10:58│賴:像我知道他公司在哪裡,我剛跟你們說│ ││ │ │ 在哪...我帶你們去都沒關係,但問題 │ ││ │ │ 就是,他不知道還有沒有在那邊上班。│ ││ │ │ 很久沒有看過人啊。 │ ││ │00:11:09│調:沒關係啦... │ ││ │00:11:12│賴:你們去調他資料,應該調的到啊,臺灣│ ││ │ │ 農報,哪有可能調不到? │ ││ │00:11:17│調:我要你說。 │ ││ │00:11:19│賴:喔,這樣啊。 │ ││ │00:11:20│調:啊我要你說。 │ ││ │00:11:21│賴:啊我就不知道啊,我帶你們去.... │ ││ │00:11:22│調:阿不知道,不知道就說不知道。 │ ││ │00:11:24│賴:咻,就像上一次... │ ││ │00:11:26│調:你放心,你不知道就說不知道。 │ ││ │00:11:28│賴:就像上一次警察,齁,我說我帶你去,│ ││ │ │ 他又不要,他說....我是秉公辦事,寫│ ││ │ │ 寫ㄟ,就叫我回去。 │ ││ │00:11:55│調:請教一下齁,這買賣契約書和刑事告訴│ ││ │ │ 狀的日期,都是103年9月23日,為什麼│ ││ │ │ 都是103年9月23日? │ ││ │00:12:07│賴:我就不知道啊,他寫好就給我送,我都│ ││ │ │ 嘛嚨...我都不知道。我我有我有拜託 │ ││ │ │ 他幫我寫,但是你總是要拿來給我看啊│ ││ │ │ ,抱歉抱歉....這麼吵的聲音。 │ ││ │00:12:46│調:你有拜託他寫刑事告訴狀... │ ││ │00:12:48│賴:有。 │ ││ │00:12:49│調:跟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 │ ││ │00:12:51│賴:有啊。 │ ││ │00:12:53│調:這個你也拜託他寫? │ ││ │00:12:55│賴:但是他都沒有給我看過,他就給我送法│ ││ │ │ 院... │ ││ │00:12:57│調:這叫偽造文書,你知道嗎? │ ││ │00:12:59│賴:我就不知道,他給送... │ ││ │00:13:00│調:你有你有拜託他寫這個? │ ││ │00:13:02│賴:我有跟他說,你幫...那個什麼...給我│ ││ │ │ 看一下,我有叫他寫,例如你幫我寫告│ ││ │ │ 訴狀,這這叫什麼?你先跟我說清楚,│ ││ │ │ 我...我對法律不懂。 │ ││ │00:13:14│調:這這寫什麼? │ ││ │00:13:17│賴:簡易契約書,等一下我看看...沒關係 │ ││ │ │ ,我慢慢看。 │ ││ │00:13:27│賴:這個不...我...我的意思不是... 怎麼│ ││ │ │ 可能寫這樣的價錢,這又不是那麼貴啊│ ││ │ │ ,這不可能,這...就是因為這,這張 │ ││ │ │ ,我被...我去法院...地院的法官,不│ ││ │ │ 知道把我罵把我罵幾次,還有高分院勒│ ││ │ │ ,都為了這張,好,這裡我跟你說,但│ ││ │ │ 是過來我跟你說沒關係,他...他們都 │ ││ │ │ 判罪了啦,一年六個月、一年八個月,│ ││ │ │ 二年二個月。 │ ││ │00:13:50│調:我知道我知道。 │ ││ │00:13:51│賴:齁,你知道。...我嘛...我都跟別人 │ ││ │ │ ...我都...但是我先跟你報告一下,我│ ││ │ │ 去地院,我先我先跟檢察官說...說這 │ ││ │ │ 個價錢不是我的價錢,齁,我有先....│ ││ │ │ 檢察官都還沒問我,我就跟他說啊,這│ ││ │ │ 樣法官也是罵我,他說你怎麼不用清楚│ ││ │ │ ,我跟他說這是他寫的時候,我都不知│ ││ │ │ 道啊,他直接給我寄這裡,連我連看都│ ││ │ │ 沒看過。 │ ││ │00:14:23│調:你什麼時候去拜託他寫刑事告訴狀跟買│ ││ │ │ 賣簡易契約書的? │ ││ │00:14:27│賴:我要告他的時候,那個那麼久,我不知│ ││ │ │ 道了。就好朋友帶的...他就說這個我 │ ││ │ │ 很會寫啦,不用再請律師。 │ ││ │00:15:13│調:朋友叫做誰? │ ││ │00:15:16│賴:那個...我忘記了,那麼久了,他養狗 │ ││ │ │ 的,都已經沒有跟他聯絡啊。一個養狗│ ││ │ │ ,我都沒有跟他聯絡,很久啊,因為這│ ││ │ │ 些事都很久了,不知道...真的忘記, │ ││ │ │ 養狗的一位老人家,我不知道他叫什麼│ ││ │ │ 名字,也沒有他的名片,因為當時,我│ ││ │ │ 有跟他買土狗,他來我家講,大家就因│ ││ │ │ 此可能變成朋友。蛤蛤,你注意講... │ ││ │ │ 我不會騙你們,我騙你們沒路用啊。齁│ ││ │ │ ,你沒不用這樣看我,我跟你說啦,社│ ││ │ │ 會走這麼久,我不會騙你們就不會騙你│ ││ │ │ 們啦齁。 │ ││ │00:15:50│調:...社會走很久,所以說好朋友什麼名 │ ││ │ │ 字都忘記了? │ ││ │00:15:56│賴:這... │ ││ │00:15:57│調:唉....你幾年次? │ ││ │00:15:59│賴:我53ㄟ啦。 │ ││ │00:16:00│調:53年次而已。 │ ││ │00:16:01│賴:不會騙你們啦,騙你們也沒路用,這跟│ ││ │ │ 我有什麼事情啦。 │ ││ │00:16:06│調:就是跟你沒事情,才叫你證明。 │ ││ │00:16:08│賴:對啊。 │ ││ │00:16:20│賴:我都...跟你報告一下好不好?你們怎 │ ││ │ │ 麼不直接去找他就好,我也覺得很奇怪│ ││ │ │ 。 │ ││ │00:16:25│調:恩。 │ ││ │00:16:26│賴:你們要找房子,我就帶你們去他的... │ ││ │ │ ,我就跟你們說.... │ ││ │00:16:30│調:你做生意做多久了? │ ││ │00:16:32│賴:我我我我做這個是比較簡單....呵呵..│ ││ │ │ . │ ││ │00:16:34│調:社會社會社會也走很久了,你怎會程序│ ││ │ │ 什麼都不知道? │ ││ │00:16:40│賴:唉呦,我就... │ ││ │00:16:41│調:你若今天十幾歲,我就好好跟你解釋。│ ││ │00:16:44│賴:也不用解釋這些,我都跟你說... │ ││ │00:16:46│調:阿50幾歲啊,還需要說解釋給你聽? │ ││ │00:16:57│調:俞處長名字叫什麼? │ ││ │00:16:58│賴:我也不知道啊,別人都叫他俞...俞...│ ││ │ │ 叫俞處長。 │ ││ │00:17:56│賴:因為這都很久了,不是我不跟你們說,│ ││ │ │ 名片都丟掉了。 │ ││ │00:18:15│調:幫你寫什麼? │ ││ │00:18:16│賴:那個...要告人的叫什麼? │ ││ │00:18:19│調:刑事告訴狀。 │ ││ │ │賴:嘿嘿嘿,他說...他都說我替你寫就好 │ ││ │ │ ,這這這..... │ ││ │00:18:23│調:刑事告訴狀,阿牛樟木買賣契約書呢?│ ││ │00:18:27│賴:那個我沒叫他寫啊,我怎麼知道他要寫│ ││ │ │ 那個....寫那個是要幹什麼,我不知道│ ││ │ │ 。 │ ││ │00:19:31│調:遞狀前,也沒有讓我過目。 │ ││ │00:19:38│賴:對,這點一定要講,我只是出庭作證,│ ││ │ │ 這點你一定要說,我真的都沒有看過 │ ││ │ │ 。我去地院,我才知道。 │ ││ │00:19:58│賴:這個人...這個人給很多人寫過啊。 │ ││ │00:20:37│調:來,這個刑事告訴狀上面齁。 │ ││ │00:20:42│賴:嘿。 │ ││ │00:20:44│調:有你的名字,跟你的印文,這是你打字│ ││ │ │ 用印的嗎? │ ││ │00:20:50│賴:不是。這粒印章是他給我刻的。 │ ││ │00:20:53│調:你有沒有授權什麼人打字用印? │ ││ │00:20:56│賴:毋啊。 │ ││ │ │調:你有授權他寫...這個。 │ ││ │00:20:58│賴:有。我有叫他寫,但他沒有給我看過。│ ││ │ │ 這印章是他自己刻的。 │ ││ │00:21:03│調:你有沒有授權他打你的字、用你的印?│ ││ │00:21:08│賴:這樣我...我... │ ││ │00:21:09│調:你有授...你有授權他寫刑事告訴狀? │ ││ │00:21:13│賴:我有麻煩他才給他寫,有。 │ ││ │00:21:35│調:既然你有授權他做刑事告訴狀,這個打│ ││ │ │ 字跟印章都是構成刑事告訴狀的一部分│ ││ │ │ ,你只要有授權他,基本上就全部授權│ ││ │ │ 。 │ ││ │00:21:51│賴:你的意思就是我跟他說了,就算是了,│ ││ │ │ 就對了。 │ ││ │00:21:54│調:你有拜託他。 │ ││ │00:21:55│賴:嘿,對啊。 │ ││ │00:21:56│調:有嘛。 │ ││ │00:21:57│賴:有啊。 │ ││ │ │調:...那樣就會寫了。 │ ││ │00:21:58│賴:他就說幫你寫,這個很簡單,這也不用│ ││ │ │ 錢啊。 │ ││ │00:22:26│賴:阿你剛才前面說的,我都不曾看過這個│ ││ │ │ 都有效力了(語譯)。 │ ││ │00:22:30│調:當然有效了(語譯)。不然我...我問 │ ││ │ │ 你是問假的喔? │ ││ │00:22:57│調:來,牛樟木...來,看,牛樟木買賣契 │ ││ │ │ 約書齁...的內容,是否真實? │ ││ │00:23:51│賴:不是。我...就算我有跟他說,也不是 │ ││ │ │ 這樣講的,但是這份我根本就沒有叫他│ ││ │ │ 寫。 │ ││ │00:23:48│賴:我...我說幾句話,不知道可不可以? │ ││ │00:23:50│調:請說。 │ ││ │00:23:51│賴:我在想這個人的腦袋很好,他可能想說│ ││ │ │ ...你這個你這個你這個生意的...的老│ ││ │ │ 實人,這是被拐去的,恩啊我就替你賺│ ││ │ │ 一些錢回來,結果連...這看也知道, │ ││ │ │ 這都是疊價下去的,這疊很多下去ㄟ啊│ ││ │ │ 。根本就不是這個價錢。 │ ││ │00:24:12│調:他給你拿...拿錢回來,他分多少? │ ││ │00:24:16│賴:我...我曾跟他說過啊,我跟他說...說│ ││ │ │ 我若官司能打贏,他把165萬還我就好 │ ││ │ │ ,剩下我不要,齁,他...剩下的,我 │ ││ │ │ 就跟他說,那好啊,他說來我來替你寫│ ││ │ │ 不用錢,啊我們就讓他走法院再說。他│ ││ │ │ 一直問我,他有財產嗎?我說你去查啊│ ││ │ │ 。 │ ││ │00:24:35│調:都有找,他分多少? │ ││ │00:24:36│賴:我要165萬,他寫多少? │ ││ │00:24:38│調:他分多少? │ ││ │00:24:38│賴:我怎會知道他分多少。他寫多少是寫多│ ││ │ │ 少,這我...這...這我怎會知道。 │ ││ │00:24:41│調:後來你口頭上... │ ││ │00:24:43│賴:沒有,我只有... 我要165萬,剩下的 │ ││ │ │ 我都都不要。 │ ││ │00:24:45│調:你們達成協議,是怎樣? │ ││ │00:24:46│賴:我沒有跟他達成協議,我只說我要165 │ ││ │ │ 萬還我就好。 │ ││ │00:24:49│調:其它哩? │ ││ │00:24:50│賴:其它都他的。 │ ││ │00:24:51│調:..他說好,你們兩個達成這個口頭協議│ ││ │ │ ?有有有立...有立...有立書面嗎? │ ││ │00:24:59│賴:毋啊。 │ ││ │ │調:還是口頭協議? │ ││ │00:25:00│賴:他就跟我說,那好啊,我幫你處理。他│ ││ │ │ 那樣說而已,他就給我送,我都不知道│ ││ │ │ 。 │ ││ │00:25:06│調:等一下,我這個問你齁,那這個契約書│ ││ │ │ 上面齁,甲方嘛齁,你是乙方嘛齁,甲│ ││ │ │ 方品都連鎖事業,代表人朱家林齁,這│ ││ │ │ 個...是由誰打字的? │ ││ │00:25:34│賴:這不是我。 │ ││ │ │調:也是俞處長嗎? │ ││ │00:25:35│賴:我都不知道。我不曾看過。這是去到法│ ││ │ │ 院,我才看到。 │ ││ │00:25:58│賴:那這我又...這我又...這我又要再說一│ ││ │ │ 段齁。這要給你了解。 │ ││ │00:26:09│賴:因為這張齁,朱家林在法院那邊齁,在│ ││ │ │ 地院,吼,一直搶駁這張,說我是怎樣│ ││ │ │ 又怎樣,給他灌水什麼,好家在我... │ ││ │ │ 他們還沒進去,我先問的,我就先有跟│ ││ │ │ 法...跟跟檢察官說,我有看到這張說 │ ││ │ │ ,這張不是...這張不是我的意思,啊 │ ││ │ │ 好家在我有先跟檢察官說,再跟法官說│ ││ │ │ 。 │ ││ │00:26:31│調:廢話,你這張附在刑事告訴狀寄給檢察│ ││ │ │ 官,我們都把你們當作是真的,結果你│ ││ │ │ 現在跟我說是假的,你...我若...你..│ ││ │ │ .你...你若是我們,會怎麼想? │ ││ │00:26:43│賴:對啦,我也有不對。 │ ││ │00:26:45│調:你若是我們,會怎麼想?你說。靠腰啊│ ││ │ │ ,你...阿ㄋㄟ,你這刑事告訴狀是寫 │ ││ │ │ 的是真的還假的?你說這是假的,這是│ ││ │ │ 真的還是假的?就打一個大問號了ㄋㄟ│ ││ │ │ 。 │ ││ │00:26:57│賴:我以為...所以這我從頭都沒有看過啦 │ ││ │ │ ,就是這樣。我才會進去,一進去就被│ ││ │ │ 罵啊。 │ ││ │00:27:02│調:當然被罵,你有...你有一點...一點把│ ││ │ │ 檢察官、法官都當作"潘仔"來看膩? │ ││ │00:27:09│賴:是他,不是我啊。我不知道。 │ ││ │00:27:24│調:好,我們現在都知道假的,可是問題還│ ││ │ │ 是要問,詳細的問出來,寫在書面上。│ ││ │00:27:29│賴:問...沒關係沒關係沒關係。 │ ││ │00:27:33│調:嘿...你有用印,可是朱家林沒有用印 │ ││ │ │ ,為什麼沒有用印? │ ││ │00:27:40│賴:用印又不是這個...他給我刻的。 │ ││ │00:27:43│調:哦~。 │ ││ │00:29:03│賴:一個小問題跟你請教一下,這是我私人│ ││ │ │ 的問題,我有...從這一件這麼久以來 │ ││ │ │ 這樣,一直針對這個問題,我覺得這個│ ││ │ │ ...這個人可能跟這...法官或者任何一│ ││ │ │ 個人可能有什麼...有很大的糾紛或是 │ ││ │ │ 什麼,撿角還是什麼,不然怎變這樣?│ ││ │ │ 照理說,這是小案件,這又不是什麼大│ ││ │ │ 案件,這又沒有什麼,他替我寫這樣而│ ││ │ │ 已,而且他又沒有跟我收費啊,就這麼│ ││ │ │ 簡單而已啊。 │ ││ │00:29:28│調:你剛才你有說你有跟他達成口頭協議說│ ││ │ │ ,你只要要回多少? │ ││ │00:29:33│賴:我,165啊。 │ ││ │00:29:34│調:啊剩下的,他處理。 │ ││ │00:29:36│賴;對啊。這我...這若你說在社會事中, │ ││ │ │ 這正常啊,剩下的,你能夠的話,剩下│ ││ │ │ 多少你去處理多少啊。 │ ││ │00:29:42│調:喔,喔喔。 │ ││ │00:29:43│賴:啊你想,你若是叫黑道用,人家要拿一│ ││ │ │ 半...拿...拿多少,這怎樣,不然這樣│ ││ │ │ ,我們照刑事走啊。 │ ││ │00:29:48│調:所以那個...所以...所以那個叫做黑道│ ││ │ │ 啊。 │ ││ │00:29:52│賴:那樣喔。呵呵...你們說喔,我們沒有 │ ││ │ │ 那樣認為。 │ ││ │00:29:55│調:你們沒有那樣認為,你隨便啦。無所依│ ││ │ │ 啦。我跟你說,我若是真的要認真對你│ ││ │ │ ,你是這一張假文書的共犯,我若是真│ ││ │ │ 的要認真對去。 │ ││ │00:30:09│賴:不過說良心話,這...我...連看都沒看│ ││ │ │ 過。 │ ││ │00:30:11│調:你這...你這是真的還是假的? │ ││ │00:30:15│賴:我告人,這東西我從頭到尾,我都沒看│ ││ │ │ 過。 │ ││ │00:30:18│調:告人家,要告真的啊,你怎麼附個假的│ ││ │ │ 文件上去? │ ││ │00:30:21│賴:這他寫的,這怎能怪我,很奇怪。 │ ││ │00:30:24│調:因為你...你們兩個,這樣說誰知道? │ ││ │00:30:29│賴:對啊,你們說的都沒錯,但是我說的. │ ││ │ │ ..我...我也很納悶啦,嘿嘿,他寫的 │ ││ │ │ 是跟我有什麼關係?而且裡面...我也 │ ││ │ │ 沒有簽名。 │ ││ │00:30:36│調:因為你是...你是授權人。你是授權人 │ ││ │ │ ,你知道嗎?今天若不是說齁,我們都│ ││ │ │ 查清楚,基本上跟你沒事情,你今天不│ ││ │ │ 會...我不會用證人叫你來,因為我要 │ ││ │ │ 釐清楚,你這個跟他是不是共犯,你是│ ││ │ │ 單純授權,他根本自己做...製作完之 │ ││ │ │ 後就遞狀... │ ││ │00:30:59│賴:對啊。 │ ││ │00:31:00│調:沒有讓你看,還是你的片面之詞? │ ││ │00:31:03│賴:這...這都可以叫他出來問,這...我連│ ││ │ │ 看...嘛都沒看過。 │ ││ │00:31:07│調:那這樣就好齁。 │ ││ │00:31:08│賴:啊我要去那邊,我也是跟法官跟檢察官│ ││ │ │ 也是這樣講。 │ ││ │00:31:11│調:所以你給法官罵啊。 │ ││ │00:31:12│賴:有啊。哪只有罵而已,罵得很厲害。 │ ││ │00:31:14│調:地檢...地檢署檢察官也罵啊。 │ ││ │00:31:17│賴:對啊。 │ ││ │00:31:18│調:你若是站在我這個位子,你也會罵啦。│ ││ │00:31:22│賴:喔。 │ ││ │ │調:遞一個狀,你就...檢...檢附兩份文書│ ││ │ │ 上去而已,竟然其中有一份文書是假的│ ││ │ │ ,那我就會認為你這個是真的還是假的│ ││ │ │ 。 │ ││ │00:31:35│賴:這我站在你的立場,我認為這都是假的│ ││ │ │ 。 │ ││ │00:31:38│調:哈~哈哈哈哈哈,好啦好啦。你看我的│ ││ │ │ 態度齁,你就知道我沒有把你當作嫌疑│ ││ │ │ 人看啦。 │ ││ │00:31:45│賴:沒啦,你...沒啦,這另外... │ ││ │00:31:47│調:這是我...我東西要問清楚啦,是非齁 │ ││ │ │ ,我要問清楚。 │ ││ │00:31:53│賴:你們這裡我是沒有來過,但是我跟你說│ ││ │ │ ,你... │ ││ │00:31:55│調:你去東機組自首過,我知道啦。 │ ││ │00:31:58│賴:什麼自首,我不是自首,是他調我去的│ ││ │ │ ,我勒自首,你... │ ││ │00:32:01│調:你..沒自首喔? │ ││ │00:32:03│賴:這怎麼可以說是自首啦。 │ ││ │00:32:04│調:齁。 │ ││ │00:32:05│賴:他就叫我去,我就去啊這樣,什麼自首│ ││ │ │ 。 │ ││ │00:32:07│調:東機組那條勒? │ ││ │00:32:09│賴:我那邊好幾條,我哪知道你現在是... │ ││ │ │ 是在說哪一條。 │ ││ │00:32:12│調:你...你...你做一個生意怎麼...你是 │ ││ │ │ ...你是玩還是做生意? │ ││ │00:32:17│賴:這裡有錄音,我都說給你聽,沒關係啦│ ││ │ │ 。做我們這一途的,不是我的問題啦,│ ││ │ │ 當老闆不是老闆的問題啦齁,很多老鼠│ ││ │ │ 他們有問題,我都要處理啦,他們的問│ ││ │ │ 題就是我的問題啦。 │ ││ │00:32:28│調:沒有。法律上不是這樣子。哈哈哈哈。│ ││ │00:32:30│賴:啊你...你...你們坐在這裡,你們不知│ ││ │ │ 道啦,他們都會把事情推到我身上啦。│ ││ │00:32:36│調:啊你怎麼那麼好推? │ ││ │00:32:37│賴:不是我那麼好推,因為我靠這途在賺錢│ ││ │ │ ,沒辦法啦。 │ ││ │00:32:41│調:啊你是在混黑道,還是做生意? │ ││ │00:32:44│賴:我是在做生意。 │ ││ │ │調:你若是混黑道就算了,對不對? │ ││ │00:32:46│賴:做生意啦,我要給人家生活,又不是說│ ││ │ │ 簡單...我這不是領薪水的。 │ ││ │00:32:48│調:喔,沒關係...改天再來抬槓。好,用 │ ││ │ │ 印的問題問完了齁,好,再來... │ ││ │00:33:04│調:這個乙方康祿樟育...培育場,代表人 │ ││ │ │ 賴運福,是不是你打字用印? │ ││ │00:33:12│賴:不是。 │ ││ │00:33:13│調:有無授權何人打字用印? │ ││ │00:33:16│賴:毋,這真的沒有,我...我只有跟他說 │ ││ │ │ 我要165萬拿回來而已。 │ ││ │00:33:20│調:啊其它你處理? │ ││ │00:33:22│賴:嘿啊。 │ ││ │ │調:你有這樣說? │ ││ │00:33:23│賴:有,這句話我一定有說。 │ ││ │00:33:26│調:你要確定喔。 │ ││ │ │賴:確定,因為我做什麼...我做什麼就是 │ ││ │ │ 什麼。 │ ││ │00:33:30│調:好。 │ ││ │00:34:09│調:我只有授權俞處長製作刑事告訴狀,我│ ││ │ │ 根本沒有授權他製作牛樟木買賣簡易契│ ││ │ │ 約書,是否? │ ││ │00:34:23│賴:對啊。 │ ││ │00:34:24│調:齁,你若...你若用那個... │ ││ │00:34:29│賴:隨你說,沒關係啦,我們說什麼就是什│ ││ │ │ 麼,我們敢承擔啊。 │ ││ │00:34:32│調:你...你...你若和他...你有授權給他 │ ││ │ │ 做這個齁?今天我可能就不是用單純的│ ││ │ │ 證人... │ ││ │00:34:40│賴:唉呦,我就跟你說過,我就說沒有就是│ ││ │ │ 沒有,我哪有那麼囉嗦的事情啊。 │ ││ │00:34:44│調:好,OK。 │ ││ │00:34:45│賴:你把本金還我就好啦。 │ ││ │00:34:47│調:恩,啊其它的呢? │ ││ │00:34:48│賴:啊其它ㄟ,你怎麼處理,你去處理啊嘛│ ││ │ │ ,你那麼厲害,他說他...他...他... │ ││ │ │ 農報那個,送報紙ㄟ,他說他這個很會│ ││ │ │ 寫啊。 │ ││ │00:34:55│調:啊你...你沒有...你沒有給他一些茶水│ ││ │ │ 費?我們社會上走,你拜託人家幫你做│ ││ │ │ 一樣事情,請人家吃一下飯、茶水費..│ ││ │ │ . │ ││ │00:35:04│賴:這不是茶水費,那你這我們都沒關係,│ ││ │ │ 等於說這都是事實的事情,我都敢說,│ ││ │ │ 只要他農報有要齁...ㄟ他們都有...他│ ││ │ │ 們都有辦什麼活動什麼活動什麼活動齁│ ││ │ │ ...像抽獎、像我們尾牙什麼... │ ││ │00:35:19│調:這條事情的之前還是後面? │ ││ │00:35:22│賴:都是在這條事情,他幫我寫完的後面後│ ││ │ │ 面。 │ ││ │00:35:24│調:後面。 │ ││ │00:35:25│賴:他不管是來找你...ㄟ,ㄟ賴董,那我 │ ││ │ │ 這這次要辦什麼活動,那你就O、N一│ ││ │ │ 下吧,你幫我的忙,我講不O、N,不│ ││ │ │ 會被人笑嗎?齁,不要說茶水費,這個│ ││ │ │ 就是這個。 │ ││ │00:35:37│調:好,我知道,這社會事。 │ ││ │00:35:39│賴:阿這些都不少錢喔。 │ ││ │00:35:40│調:我知道,我知道,等一下再來問。好,│ ││ │ │ 加問一個。你每次都有給他? │ ││ │00:35:47│賴:恩...給他幾次啊齁,啊過去之後,我 │ ││ │ │ 們就覺得恩...我們做生意的人會覺得.│ ││ │ │ ..恩...那這樣子...嘿...太過那個。 │ ││ │00:35:57│調:嘿。 │ ││ │ │賴:嘿,我...我請律師可能... │ ││ │00:35:59│調:我請律師也只一次而已。 │ ││ │00:36:00│賴:我請律師,可能我請好幾位啊。 │ ││ │00:36:02│調:嘿。 │ ││ │00:36:03│賴:請一次律師才五萬,你這給我花這麼多│ ││ │ │ 去了,我覺得...他這樣就沒有,我朋 │ ││ │ │ 友交到這邊就好,啊這次我生意不好齁│ ││ │ │ ,應該多跑業務,現在我身上沒錢。 │ ││ │00:36:12│調:第一次有翻臉嗎? │ ││ │00:36:14│賴:蛤? │ ││ │ │調:有翻臉嗎? │ ││ │00:36:15│賴:就是翻臉啊,翻臉,我們出去,安ㄋㄟ│ ││ │ │ 就沒有...都沒有來,所以我才跟你說 │ ││ │ │ ,我名片什麼都不見,我都把它拿去丟│ ││ │ │ 掉,我討厭他。 │ ││ │00:36:23│調:他翻臉,他有...他有給你恐嚇嗎? │ ││ │00:36:25│賴:沒有,他都沒有齁,他就生氣,好~不│ ││ │ │ 要就算了,啊就開始...就都全部... │ ││ │ │ 不然我們電話常在聯絡、常一起吃飯什│ ││ │ │ 麼的,他都會介紹一些,齁,法院... │ ││ │ │ 高...沒有啦...這...都...他都介紹一│ ││ │ │ 些有身分的人跟我們一起吃飯,啊你..│ ││ │ │ .吃飯你了解意思啦齁,你做頭家的人 │ ││ │ │ ,你要做甚麼,你知道嗎? │ ││ │00:36:46│調:你要去買單啦。 │ ││ │00:36:47│賴:嘿啊,這就對了。 │ ││ │00:36:48│調:這種事情我都不做的。 │ ││ │00:36:50│賴:好啦。 │ ││ │ │調:ㄟ奇怪齁,我們這種效法齁,說實在的│ ││ │ │ ,我在外面,我在跑外面的時候,我就│ ││ │ │ 不愛,可是有些...齁...非常...非常 │ ││ │ │ 愛... │ ││ │00:37:01│賴:這你就不知道啦,嘿不知道。 │ ││ │00:37:03│調:人若年輕啊,我們都已經在外面混了他│ ││ │ │ 媽的二三十年了,OK? │ │├─┼────┼───────────────────┼──────────────────┤│3│00:37:09│調:好,這個文書齁,這這文書齁,是由誰│調問:由何人將上開訴訟文書向花蓮地檢││ │ │ 將這兩份文書齁,向花蓮地檢署提交?│ 署提交? ││ │00:37:20│賴:他那邊,我都不知道。 │賴答:臺灣農報俞處長,正如前述我所說││ │00:37:29│賴:起碼你要給我看過,都嘛沒有啊。 │ 俞處長向花蓮地檢署遞狀前沒有讓││ │00:37:38│賴:所以說,去到地院,這全部重...這全 │ 我過目。 ││ │ │ 部重寫,你嘛應該也知道呀。 │ ││ │00:37:42│調:你嘛...你若沒有被罵,就隨便啊啦。 │ ││ │00:37:45│賴:沒...就把我罵得很厲害啊。 │ ││ │00:37:46│調:啊廢話啊,連我都想罵你,你江湖"憩 │ ││ │ │ 桃"(音譯)這麼久... │ ││ │00:37:51│賴:唉呦,你不能這麼說,我們就是相信朋│ ││ │ │ 友,他就幫我寫免...不用錢阿吶就好 │ ││ │ │ 康。 │ ││ │00:37:56│調:第一...第一次認識的,你是...你是..│ ││ │ │ .第一次認識,你就那麼信任喔,你當 │ ││ │ │ 作你請律師喔? │ ││ │00:38:04│賴:....他人長得很古意誒。 │ ││ │00:38:06│調:嘻...拜託欸,他長得很古意誒?你是 │ ││ │ │ 看他幾次面,我看他幾次面,他長得很│ ││ │ │ 古意,你嘛卡拜託欸... │ ││ │00:38:13│賴:他的臉那樣肥肥、嬰兒肥嬰兒肥,那樣│ ││ │ │ 不是很古意啊吶。 │ ││ │00:38:16│調:肥肥、嬰兒肥嬰兒肥...啃,你嘛卡拜 │ ││ │ │ 託,像你在社會走那麼久,你真的是喔│ ││ │ │ ... │ ││ │00:38:24│賴:因為人家要來幫忙我,我才這樣說啊。│ ││ │00:38:26│調:...你這個訴訟案件喔... │ ││ │00:38:30│賴:證人沒關係,你現在在釣我喔..... │ ││ │00L38:33│調:這一條案件,法院已經處理完了..., │ ││ │ │ 高分院... │ ││ │00:38:39│賴:誒...高分院... │ ││ │ │調:定讞了吧...詐欺案件... │ ││ │00:38:41│賴:毋。 │ ││ │ │調:二審定讞。 │ ││ │00:38:42│賴:高分院這個法官真的是非常仁慈、非常│ ││ │ │ 好齁,他為了說要讓我把錢拿回來,所│ ││ │ │ 以他已經拖... 已經拖了快半年呀,現│ ││ │ │ 在拖到四月不知道幾號齁,就是全部定│ ││ │ │ 讞齁,他他說要... 他意思是要把錢拿│ ││ │ │ 一些回來給我... │ ││ │00:38:58│調:不然刑事齁,是沒有辦法幫你追錢。 │ ││ │00:39:01│賴:喔,這個法官非常好。 │ ││ │00:39:03│調:啊那是你你你好運。 │ ││ │00:39:04│賴:齁。 │ ││ │00:39:06│調:你好運。 │ ││ │ │賴:恩...說良心話齁...林總欸我跟你報告│ ││ │ │ 一下,不是我好運,實在說欸是,那個│ ││ │ │ ...(模糊)說他好運,因為他在台東 │ ││ │ │ 請那個律...他請兩個律師齁,另外一 │ ││ │ │ 個律師,齁...我們從這個...齁腦子裡│ ││ │ │ 面轉換的過來,那個律師以前也是 │ ││ │ │ 法官,可能那個法官齁跟...某某法官 │ ││ │ │ 很好的樣子。 │ ││ │00:39:29│調:可是判了也不輕啊,那個姓葉的判的也│ ││ │ │ 不輕。 │ ││ │00:39:32│賴:不輕,那是地院判的啊,高分院只是說│ ││ │ │ ..... │ ││ │00:39:35│調:那還沒定讞。 │ ││ │00:39:37│賴:還沒定讞啊。 │ ││ │00:39:38│調:還沒定讞。 │ ││ │ │賴:....(模糊)不放過他,他他還一些錢│ ││ │ │ 就放過他啊。 │ │├─┼────┼───────────────────┼──────────────────┤│4│00:39:41│調:還沒定讞?你還不知道?好。這個訴訟│調問:上開訴訟事件係委由何人辦理?委││ │ │ 案件啦齁,你是委託誰處理? │ 託辦理事項為何? ││ │00:39:48│賴:...(模糊) │賴答:上開訴訟事件我本僅委託俞處長製││ │00:39:49│調:俞處長。 │ 書類,還未經我同意逕自遞狀。 ││ │00:39:50│賴:嘿啊,我叫他幫我寫的。 │ ││ │00:39:51│調:你委託他處理齁,是包含什麼? │ ││ │00:39:57│賴:沒有包含什麼,只有幫我寫那樣就好,│ ││ │ │ 你幫我遞...遞狀就好,剩下都不用, │ ││ │ │ 我也沒有請律師,什麼都不用。 │ ││ │00:40:03│調:喔。好。 │ ││ │00:40:10│賴:遞狀而已,什麼都不用。 │ ││ │00:40:12│調:就寫跟遞狀。 │ ││ │00:40:12│賴;嘿,這樣而已。毋,寫而已。沒有遞狀│ ││ │ │ 。是他拿來給我,遞狀是我。我意思是│ ││ │ │ 說你幫我寫就好。他就幫我遞狀啊。 │ ││ │00:40:21│調:嘻... │ ││ │00:41:09│賴:依我了解,他幫別人寫很多件了,又不│ ││ │ │ 是只有我這件而已,他們都嘛跟我說,│ ││ │ │ 朋友也會說,他幫.....(模糊) │ ││ │ │ 他很厲害,也不用請律師,再多花5萬1│ ││ │ │ 。 │ ││ │00:41:21│調:你後面會花得更多啦。 │ ││ │00:41:23│賴:就是更多,所以我後來才說不要。去我│ ││ │ │ 家,我老婆說神經病啦,嘛每次都來拿│ ││ │ │ 錢,幹嘛? │ ││ │00:41:30│調:好。 │ │├─┼────┼───────────────────┼──────────────────┤│5│00:41:45│調:你跟俞易辰怎麼認識的? │調問:你與俞易辰如何認識?關係如何?││ │00:41:48│賴:俞易辰是誰?他喔,他的名字叫俞... │ 有無合資經營事業、私人恩怨、金││ │ │ 俞易辰喔。 │ 錢糾紛? ││ │00:41:54│調:恩。 │賴答:今天接受貴站調查我才知道他的名││ │ │賴:我真的不知道他的名字,我都叫俞處長│ 字叫俞易辰,之前我只知道俞處長││ │ │ 而已。 │ 而已,我在對朱家林、謝其才提出││ │00:41:58│調;為什麼? │ 告訴前,經由朋友(名字已忘記)││ │ │賴:俞...俞易辰,哪個易、哪個辰,你寫 │ 介紹認識俞處長,他到我家來聊天││ │ │ 給我看一下。 │ ,我跟他說明上述案情,他告訴我││ │00:42:17│賴:你可以寫一下嗎? │ 此案簡單不用請律師,我幫你寫刑││ │00:42:19│調:等一下。 │ 事告訴狀不用錢,就此認識;但僅││ │00:42:33│調:你...你跟他怎麼認識的?就是...你前│ 為普通朋友,直到他幫我寫訴狀遞││ │ │ 面有講啊,這件官司案,你藉由朋友介│ 送地檢署後,開始不斷藉機向我要││ │ │ 紹。 │ 求對於臺灣農報贊助金錢,他很聰││ │00:42:41│賴:嘿啊。 │ 明,他都叫我把現金帶到他在美崙││ │00:42:42│調:齁,跟他認識。 │ 的住所(地址我不知道),交給公││ │00:42:43│賴:去我們那邊泡茶而已... │ 司會計(名字我不知道),公司小││ │00:42:44│調:去你那邊泡茶。 │ 姐會開給我一張名義係臺灣農報贊││ │00:42:45│賴:嘿啊。 │ 助款之收據,前後我記得他向我索││ │ │調:齁,好。 │ 取過3次贊助金 ,每次均為新臺幣││ │00:42:52│賴:泡茶,我剛好有這個案件在那邊講講講│ (下同)2萬元,所以我總共給他6││ │ │ ,他說那這個還不簡單,我替你寫就好│ 萬元的贊助金,可是之後我不堪其││ │ │ ,幹嘛還要花錢? │ 擾就斷絕與他的朋友關係;我與他││ │00:44:04│賴:等一下,我我我說一下問題齁,不是我│ 沒有合資經營事業、私人恩怨、金││ │ │ 請他寫的,他是...他跟我提出說,這 │ 錢糾紛 。 ││ │ │ 這麼簡單,我幫你寫不用錢,我跟他說│ ││ │ │ 那好。 │ ││ │00:44:24│賴:這很簡單,不用請律師。 │ ││ │00:44:32│賴:我幫你寫,不用錢。這都是他說的。 │ ││ │00:44:57│調:關係怎麼樣? │ ││ │00:44:59│賴:我就跟你說這就不是...(模糊) │ ││ │ │ 這種的,大家一看都知道這是什麼關係│ ││ │ │ ,關係就是現在...這樣就變朋友啊, │ ││ │ │ 就開始就來啊齁,好處就來啊。 │ ││ │00:45:09│調:好。 │ ││ │00:45:19│賴:啊他很聰明喔,每每每.... │ ││ │00:45:21│調:沒關係沒關係沒關係。 │ ││ │00:45:22│賴:我還沒說完欸。 │ ││ │00:45:23│調:沒關係,沒關係我知道你的意思。 │ ││ │00:45:24│賴:嘿。 │ ││ │00:45:25│調:我現在就是要問你,由你的嘴巴齁,記│ ││ │ │ 載於白紙黑字。 │ ││ │00:46:05│調:向你什麼...欸...要求贊助費齁? │ ││ │00:46:13│賴:我先說贊贊贊助費,贊助農報,他們的│ ││ │ │ 費用,但是他都沒有跟你拿錢喔,他很│ ││ │ │ 聰明喔。齁,我都...啊拿去公司給他 │ ││ │ │ 會計那樣,啊這我贊助的,啊就簽名贊│ ││ │ │ 助那樣。他全部不收費。 │ ││ │00:46:31│調:還不是給? │ ││ │00:46:31│賴:給是...拿去他公司給,是給公司啊, │ ││ │ │ 不是給他個人啊。這非常聰明啊。 │ ││ │00:46:45│調:臺灣農報齁? │ ││ │ │賴:嘿嘿,對,他們辦的,舉辦什麼活動,│ ││ │ │ 什麼活動。 │ ││ │00:46:50│調:開始不斷藉機要求...向我要求對於農.│ ││ │ │ ..臺灣農報贊助...金錢... │ ││ │00:47:04│賴:金錢很難聽吧。 │ ││ │00:47:06│調:啊就金錢,不然你給的是什麼? │ ││ │00:47:08│賴:蛤,錢是現金啊。 │ ││ │00:47:09│調:啊那不是金錢,不然是...是什麼? │ ││ │00:47:11│賴:好。 │ ││ │00:47:12│賴:他會說贊助,你要不要買腳踏車,還買│ ││ │ │ 什麼說,啊免啦,錢給你們就好,麻煩│ ││ │ │ 欸,要買...(模糊),讓你們去送。 │ ││ │00:47:30│調:他都叫我...逗點,他很聰明,他都叫 │ ││ │ │ 我把現金拿到美崙那邊? │ ││ │00:47:42│賴:....(模糊)。 │ ││ │00:47:45│調:他都叫我把現金齁... │ ││ │00:47:47│賴:交給會計啊,啊他會開單給你啊,你贊│ ││ │ │ 助欸啊。 │ ││ │00:47:51│調:帶到...帶到他在美崙的住所... │ ││ │00:47:58│賴:那不是住所,那是他們的辦公室。 │ ││ │00:47:59│調:嘿啦,住所啦。 │ ││ │00:48:00│賴:喔,這...那我就不知道,他都是辦公 │ ││ │ │ 室。 │ ││ │00:48:04│調:辦公室兼住所。 │ ││ │00:48:05│賴:齁。 │ ││ │00:48:07│調:你看到那些,你就知道,啊,拜託欸,│ ││ │ │ 你自己拜託,你社會也走這麼久了... │ ││ │00:48:12│賴:我知道,但是我...他就有幫我忙.... │ ││ │00:48:14│調:他都叫我齁... │ ││ │00:48:17│賴:交給會計小姐啦,啊他..他會開單給你│ ││ │ │ 。 │ ││ │00:48:19│調:他在美崙的處所,括弧,地址我不知道│ ││ │ │ ...民權路啦。 │ ││ │00:48:27│賴:我知道啦,我都跟他們報過啦。 │ ││ │00:48:29│調:黎明...黎明教養院的對面啦。 │ ││ │00:48:31│賴:恩。 │ ││ │00:48:47│賴:啊出門吃飯繳錢那些就不用說了啦,那│ ││ │ │ 些那些那些沒有什麼意義啦。說那些沒│ ││ │ │ 效啦。 │ ││ │00:48:52│調:照講啊,我照寫啊,你放心,今天... │ ││ │ │ 今天你這個事情,我不是問你一個人而│ ││ │ │ 已。 │ ││ │00:48:59│賴:很多人都是這樣啊,很多人...(模糊 │ ││ │ │ )耶,你怎麼又來;嘿啊,怎會當日又│ ││ │ │ 來。啊他就說,今天這攤是你的還是我│ ││ │ │ 的?啊隨便啦。有時候我們見面,還會│ ││ │ │ 說這攤是你的還是我的。 │ ││ │00:49:19│調:公司小姐會...開...一張... │ ││ │00:49:21│賴:他就開一張單給你啊...臺灣農報的啊.│ ││ │ │ ... │ ││ │00:49:25│調:公司小姐會開給我一張臺灣農報具名之│ ││ │ │ ... │ ││ │00:49:29│賴:嘿啊,啊你... │ ││ │00:49:30│調:什麼?什麼名字? │ ││ │ │賴:你這...你是贊助什麼。 │ ││ │00:49:32│調:齁,贊助金收據。 │ ││ │00:49:33│賴:對啊,你就贊助我們這個什麼... 年歡│ ││ │ │ 晚會,啊什麼什麼...唉欸,那很多次 │ ││ │ │ 啦,還什麼...他們他們他們會舉辦什 │ ││ │ │ 麼。 │ ││ │00:50:10│調:前後...前後我總共... │ ││ │00:50:14│賴:喔我不知道啦。 │ ││ │00:50:15│調:大概多少? │ ││ │00:50:17│賴:我不知道啊,真的那麼久都忘記怎樣..│ ││ │ │ . │ ││ │00:50:20│調:10萬以上? │ ││ │00:50:21│賴:沒有那麼多啦。不要用多少啦,我跟你│ ││ │ │ 說... │ ││ │00:50:27│調:我必須問、我必須問。 │ ││ │00:50:29│賴:你你必須問,這些以後法庭這些都會說│ ││ │ │ ,大家就會...就會很尷尬欸,你也從 │ ││ │ │ 頭繳...從頭繳到尾是...是繳很多欸,│ ││ │ │ 這還有包括桌上的,齁...(模糊)啊 │ ││ │ │ 就請誰請誰,什麼官員.... │ ││ │00:50:42│調;欸,那些不用算,現金,你拿去給他公│ ││ │ │ 司的現金,贊助贊助金差不多多少? │ ││ │00:50:50│賴:....(模糊)也忘記幾次啊,最少有3 │ ││ │ │ 次以上,每一次都2萬啊,最少有3次以│ ││ │ │ 上啊。 │ ││ │00:50:57│調:齁。 │ ││ │00:51:03│賴:這個比較少啊,那些外面桌上喝的比較│ ││ │ │ 多啦。 │ ││ │00:51:05│調:啊桌上喝的,那個很難算欸啦。 │ ││ │00:51:07│賴:對啊。 │ ││ │ │調:我們說實在的。現繳,那些拿來拿去,│ ││ │ │ 那是實實在在欸,就是用的。外面吃飯│ ││ │ │ ,有時候,那很...很難講,所以外面 │ ││ │ │ 吃飯的不要算,我們就直接就說這個。│ ││ │00:51:45│賴:我還講少了,可能比那些還多啦,因為│ ││ │ │ ... │ ││ │00:51:49│調:那些你也知道吶... │ ││ │00:51:50│賴:我怎麼會不知道,魚池的那個,他幫..│ ││ │ │ .(模糊)有夠多啦,魚池的給他變更 │ ││ │ │ 嘛。 │ ││ │00:51:51│調:哈哈哈哈..... │ ││ │00:52:04│賴:那個錢出的比我多。 │ ││ │00:52:14│調:他跟你要贊助金的時候... │ ││ │00:52:17│賴:嘿。 │ ││ │00:52:17│調:是在直接跟你說要多少,還是跟你說,│ ││ │ │ O、N一下,你自己決定多少? │ ││ │00:52:25│賴:頭先他都跟你說,唉~你要贊助多少,│ ││ │ │ 我要辦什麼活動啦,那樣,你看你要贊│ ││ │ │ 助多少,我這我這我私人自己給公司辦│ ││ │ │ 的啦,齁,我說不然你說看看啊,齁,│ ││ │ │ 我怎麼會"好嘴"(音譯)說...(聽 │ ││ │ │ 不清楚)我跟他說2千,我不就很"奧 │ ││ │ │ 氣"(音譯)。 │ ││ │00:52:41│調:恩。 │ ││ │00:52:42│賴:我一個頭家人,我贊助2千,那你不就 │ ││ │ │ 給我寫這些,齁,他就說那這樣啊,隨│ ││ │ │ 便啦,那那...那就2萬塊就好了,齁。│ ││ │00:52:52│調:齁。 │ ││ │00:52:53│賴:是他說欸啊。他先問我,我就說我就不│ ││ │ │ 知道啊。 │ ││ │00:53:34│調:可是之後我不堪其擾,齁,就斷絕與他│ ││ │ │ 的朋友關係啦? │ ││ │00:53:44│賴:你說這些...這就對了啊,這是我的心 │ ││ │ │ 聲,因為以前... │ ││ │00:53:48│調:你這條沒有跟我說,我怎麼會知道啦?│ ││ │00:53:50│賴:我那...你你你你也還沒問到這邊啊。 │ ││ │00:53:53│調:你每條都有講啊,那個...我說實在的 │ ││ │ │ 啊,沒有人朋友做這樣。 │ ││ │00:53:59│賴:不是,你若再問別人,我跟你說,他們│ ││ │ │ 說的還比我還還要嚴重。 │ ││ │00:54:04│調:...(模糊) │ ││ │00:54:06│賴:我我已經很客氣了。 │ ││ │00:54:07│調:你你說,你是說我拿回165... │ ││ │00:54:11│賴:嘿啊。 │ ││ │00:54:12│調:其它你有辦法...多少你就去處理? │ ││ │00:54:14│賴:對啊。 │ ││ │00:54:15│調:.....(模糊),對否? │ ││ │00:54:21│賴:拿回來還對半。 │ ││ │00:54:22│調:拿回來還對半? │ ││ │00:54:23│賴:母金沒透。 │ ││ │00:54:24│調:拿回來對半喔。 │ ││ │00:54:26│賴:那個真的很扯。 │ ││ │00:54:27│調:我我真...(模糊)人就跟他翻臉,哪 │ ││ │ │ 有給人這樣的啊?啊這種事情,你要..│ ││ │00:54:34│賴:我就很"軟塌"(音譯)啦。 │ ││ │00:54:36│調:你..."兩摳兩摳"(音譯),啊外面 │ ││ │ │ 吃飯,啊你也算有吃到啦。 │ ││ │00:54:39│賴:有啊,我有吃啊。 │ ││ │00:54:45│賴:我們是去那邊吃飯繳錢欸吶,呵呵。 │ ││ │00:54:53│調:這種事情,我們這種正牌的都沒有在做│ ││ │ │ 的欸啦... │ ││ │00:55:15│賴:所以我每次出去吃飯,耶~又是你啊,│ ││ │ │ 哈,這攤是什麼人的,隨便啦,呵呵。│ ││ │00:55:21│調:你們也很會吃欸。 │ ││ │00:55:22│賴:很會吃齁,他...啊他...他...他很會 │ ││ │ │ 邀喔。 │ ││ │00:55:27│調:他很會邀?邀...「邀」那套齁,是...│ ││ │00:55:32│賴:他都有... │ ││ │ │調:互相背書型的「邀」? │ ││ │00:55:34│賴:嘿啊。 │ ││ │00:55:35│調:我...齁比如我,我今天要邀你,我就 │ ││ │ │ 跟你說,欸,我一個什麼朋友,出來認│ ││ │ │ 識一下,然後跟你怎麼說,我有一個..│ ││ │ │ .(模糊)的大頭家... │ ││ │00:55:47│賴:嗯嗯。 │ ││ │00:55:49│調:都是這樣啦。 │ ││ │00:55:50│賴:對,啊他這都邀跟你有關係的啊,連我│ ││ │ │ 一絲有...牽是他很會牽... │ ││ │00:55:55│調:你又不好意思出來... │ ││ │00:55:56│賴:我又在那邊不好意思,唉。 │ ││ │ │調:還在那邊想說,社社會社會事嘛,出來│ ││ │ │ ...對嘛,多一個朋友... │ ││ │00:56:01│賴:對。 │ ││ │ │調:多一條路嘛。好。 │ │├─┼────┼───────────────────┼──────────────────┤│6│00:56:03│調:來,跟你借問,俞易辰是從事何業?他│調問:俞易辰從事何業?有無取得律師資││ │ │ 有律師資格嗎? │ 格? ││ │00:56:06│賴:你還沒寫給我名字。 │賴答:我認識他的時候,他自稱為臺灣農││ │00:56:08│調:喔... │ 報處長;他沒有律師資格。 ││ │00:56:09│賴:我就不知道他叫...叫做哪個名字。喔 │ ││ │ │ 喔喔喔~這樣我現在想起來,我現在想│ ││ │ │ 起來,我跟你說喔,你現在寫那樣我就│ ││ │ │ 想起來,因為這很久啊,他...曾經給 │ ││ │ │ 過我名片,是寫這個名字,沒錯,俞易│ ││ │ │ 辰,但是我真的忘記,因為...我跟他 │ ││ │ │ ...就丟掉了。 │ ││ │00:56:27│調:沒關係。俞易辰他是做什麼事業? │ ││ │00:56:30│賴:我認識他的時候,就是臺灣農報啊。 │ ││ │00:56:34│調:打。我認識他的時候,他自稱是臺灣農│ ││ │ │ 報記者...特派員...還是什麼? │ ││ │00:56:40│賴:不是,處長。他最大。花蓮的處長,他│ ││ │ │ 最大的。 │ ││ │00:56:45│調:對啊。他只管一個。 │ ││ │00:56:51│調:他有沒有律師資格? │ ││ │00:56:53│賴;沒有。 │ │├─┼────┼───────────────────┼──────────────────┤│7│00:57:08│調:你為什麼會委託俞易辰辦理上開的訴訟│調問:你為何會委託俞易辰辦理上開訴訟││ │ │ 案件,而不...而不委託律師辦理? │ 事件而不委託律師辦理? ││ │00:57:21│賴:簡單說喔。 │賴答:正如我前述,我在對朱家林、謝其││ │00:57:22│調:恩。 │ 才提出告訴前,經由朋友(名字已││ │00:57:23│賴:我認為這非常簡單,人家買我的東西,│ 忘記)介紹認識俞處長,他到我家││ │ │ 他不給錢,他就是錯。請律師...請律 │ 來聊天,我跟他說明上述案情,他││ │ │ 師要5萬1,我這個沒有很好賺,還有一│ 告訴我此案簡單不用請律師,我幫││ │ │ 點,他幫我只是寫而已,遞交是我"嚨 │ 你寫刑事告訴狀不用錢,我本身也││ │ │ "(音譯)...你寫來給我,你幫我寫 │ 認為此案案情不複雜,不需要聘任││ │ │ 就好,我不會寫,啊我不用請律師啊,│ 律師,多花5、6萬元 ,既然有人 ││ │ │ 因為這本來...他來跟我拿東西,這...│ 要幫我寫刑事告訴狀又不用錢,我││ │ │ 大家都有記錄的啊,你來跟我拿東西,│ 就委託他了。 ││ │ │ 你錢沒有給我,你你你你你一定犯罪啊│ ││ │ │ 。 │ ││ │00:57:49│調:恩。 │ ││ │00:57:50│調:好,為什麼委託俞易辰? │ ││ │00:57:53│賴:我就不是說為什麼,因為朋友介紹來我│ ││ │ │ 家認識時,在談的,他說這...我這農 │ ││ │ │ 報記者,我處長,我很會寫,我替你寫│ ││ │ │ ,我替別人寫過很多件啦。 │ ││ │00:58:05│賴:是我替別人寫過很多件啊,這句他一定│ ││ │ │ 有說,齁。 │ ││ │00:58:13│賴:啊你這簡單啦,免錢啦,這句不用錢,│ ││ │ │ 他一定有說欸。後面花一花... │ ││ │00:58:19│調:他對大家說都免錢啦。 │ ││ │00:58:21│賴:嘿啊,後面... │ ││ │00:58:22│調:後面都有啦,他案底...很多案底都是 │ ││ │ │ 這種的,你知道嗎?一條牽一條,一條│ ││ │ │ 牽一條。 │ ││ │00:58:30│賴:他又...我幫誰辦好,我幫誰辦好...他│ ││ │ │ 又叫那一個人出來跟你一起吃飯喔,齁│ ││ │ │ 好厲害啊他啊。 │ ││ │00:58:36│調:好。 │ ││ │01:00:06│調:外面行情? │ ││ │01:00:07│賴:5萬1。 │ ││ │01:00:10│調:有到4萬? │ ││ │01:00:11│賴:5萬1是在花蓮,你若要去台東,要7萬 │ ││ │ │ ,你去哪裡,越遠越貴。 │ ││ │01:00:16│調:你到現地再去請就好。 │ ││ │01:00:18│賴:喔。 │ ││ │01:00:19│調:你在這邊,車錢什麼的...又不用錢。 │ ││ │ │ OK,好。 │ │├─┼────┼───────────────────┼──────────────────┤│8│01:00:32│調:俞易辰齁,是以律師或什麼身分來辦理│調問:俞易辰係以律師或何種身份辦理上││ │ │ 上開的訴訟案件? │ 開訴訟事件? ││ │01:00:40│賴:你問我嘛? │賴答:俞易辰係以臺灣農報處長身份來辦││ │01:00:41│調:恩。啊廢話,我@#$%...齁~你還問...│ 理上開訴訟案件。 ││ │01:00:43│賴:我是說你在看他啊。 │ ││ │01:00:45│調:啊你是用什麼身份來...來說... │ ││ │01:00:47│賴:他說他...他說他是...他是記者啊,他│ ││ │ │ 是...花蓮處長,他說這他...這...這 │ ││ │ │ 就很簡單,他很會寫啊。 │ ││ │01:00:55│調:好。 │ ││ │01:00:56│(賴與調查官閒聊) │ ││ │ 至 │ │ ││ │01:05:34│ │ ││ │ │ │ │├─┼────┼───────────────────┼──────────────────┤│9│01:05:35│調:來。 │調問:俞易辰除製作上開刑事告訴狀、牛││ │ │賴:好,你說。 │ 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2份書類及向 ││ │ │調:我來借問齁,俞易辰齁,除了製作這兩│ 花蓮地檢署遞狀外,尚處理上開訴││ │ │ 份文書之外齁,還給花蓮地檢署遞狀之│ 訟事件何等事務?有無代你與被告││ │ │ 外,他還有處理這個案子的什麼事務?│ 等人協商或其它事務?是否包攬上││ │01:05:51│賴:這我不知道吶,我知道的就這樣而已..│ 開訴訟事件所有事務? ││ │ │ .(模糊) │賴答:俞易辰只有製作上開刑事告訴狀、││ │01:05:55│調:來,有沒有...帶你齁.... │ 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2份書類及 ││ │01:05:58│賴:嘿。 │ 向花蓮地檢署遞狀,沒有代我與被││ │01:05:59│調:去跟被告等人協商? │ 告等人協商或其它事務,他沒有包││ │01:06:01│賴:沒有。 │ 攬此上開訴訟事件的其他事務。 ││ │01:06:04│調:有沒有包攬除了製作這兩份書類跟遞送│ ││ │ │ 之外,其它所有事項? │ ││ │01:06:11│賴:都沒有。 │ ││ │01:06:12│調:沒有。 │ │├─┼────┼───────────────────┼──────────────────┤││01:07:41│調:好,我現在問到重點,頭先先前也有說│調答:俞易辰受你委託辦理上開訴訟事件││ │ │ 啦齁。 │ ,於事前、事中、事後向你索要之││ │01:07:47│賴:恩。 │ 代價、報社贊助、行政贊助或其它││ │01:07:48│調:我們等一下,用這個問題把它統合。俞│ 形態之金錢、利益、物品若干?你││ │ │ 易辰齁,受你委託辦理上開訴訟案件,│ 如何支付? ││ │ │ 在事前、事中、事後,向你索要的代價│賴答:俞易辰在受我委託製作上開刑事告││ │ │ 齁、報社贊助、行政贊助或其它型態的│ 訴狀時,我有告訴他我只要討回該││ │ │ 金錢、利益、物品若干?齁,我把它統│ 案本金165萬或原貨物即可,其他 ││ │ │ 合一下。(手機鈴聲響起) │ 你處理,他回應說好,我幫你處理││ │01:08:16│賴:喔。 │ ,他幫我製作完刑事告訴狀不久,││ │01:08:17│調:做證...沒關係,你證明,你接沒有關 │ 可是我沒想到,他就陸續向我要求││ │ │ 係。【賴運福接電話】 │ 贊助臺灣農報相關活動,他們的活││ │01:08:47│調:根據你上述所...等一下喔,根據你上.│ 動好多,正如我前述,他都叫我把││ │ │ ..前面講的,我這麼寫,看,與你的原│ 贊助之現金帶到他在美崙的住所(││ │ │ 意對不對齁,俞易辰在幫我...幫我製 │ 地址我不知道),交給公司會計(││ │ │ 作上開兩份文書齁,之前...事前和事 │ 名字我不知道),公司會計小姐會││ │ │ 中齁,...俞易辰在受我委託上開刑事 │ 開給我一張名義係臺灣農報贊助款││ │ │ 告訴狀,牛樟木...只有委託刑事告訴 │ 之收據,前後我記得他向我索取過││ │ │ 狀而已齁,俞易辰在受我委託製作刑事│ 3次贊助金,每次均為新臺幣2萬元││ │ │ 告訴狀時齁,我有跟他說,我只...只 │ ,所以我總共給他6萬元的贊助金 ││ │ │ 要要回... │ ,可是之後我不堪其擾,就斷絕與││ │01:09:47│賴:本金。 │ 他的朋友關係。 ││ │01:09:48│調;齁,價金165萬。 │ ││ │01:09:52│賴:對。 │ ││ │01:09:52│調:齁,其它齁,你能拿回多少,都是你的│ ││ │ │ ... │ ││ │01:10:06│賴:這句我有說,一定有說,保證。 │ ││ │01:10:09│調:齁,啊他的回應是怎樣?你再說一遍。│ ││ │01:10:13│賴:他的回應喔。 │ ││ │01:10:14│調:恩。 │ ││ │ │賴:他說那我幫你處理。 │ ││ │01:10:16│調:那..他回應說好,那我幫你處理,因為│ ││ │ │ 這是一個協議,口頭協議也是協議。 │ ││ │01:10:22│賴:喔。 │ ││ │01:10:23│調:齁,齁... 除外... 齁... 齁... 一段│ ││ │ │ 一段齁,俞易辰在受我委託上開刑事告│ ││ │ │ 訴狀時... 齁,我有告訴他,我只要討│ ││ │ │ 回... │ ││ │01:11:06│賴:本金。 │ ││ │01:11:08│調:齁,該案本金。 │ ││ │01:11:14│賴:等一下,再多一句,好不好? │ ││ │01:11:15│調:恩。 │ ││ │01:11:16│賴:因為那一天我說的不是那樣說,我這我│ ││ │ │ ...這我都記得,本金不然就是原物還 │ ││ │ │ 我... │ ││ │01:11:23│調:貨。 │ ││ │01:11:24│賴:嘿,貨還我就好。 │ ││ │01:11:25│調:貨。 │ ││ │01:11:27│賴:原貨物還我就好。 │ ││ │01:11:28│調:原貨物。 │ ││ │01:11:31│賴:正統的生意人。 │ ││ │01:11:46│調:好,啊你繼續用你的原話,我來寫,齁│ ││ │ │ ,啊你是說其它,多...多討回來欸, │ ││ │ │ 都給你,還是怎樣? │ ││ │01:11:58│賴:毋,我說我只要齁,原貨物歸還還是說│ ││ │ │ 165萬還我。 │ ││ │01:12:04│調:恩。 │ ││ │ │賴:齁,啊其它的你處理。 │ ││ │01:12:15│賴:他就說好啊,那我來幫你處理。 │ ││ │01:12:33│賴:這全部都非常簡單的話語啊。 │ ││ │01:12:35│調:恩。 │ ││ │01:12:40│調:他第一次跟你要行政贊助、報社贊助..│ ││ │ │ . │ ││ │01:12:43│賴:這都寫好的時候,都送出去的時候。 │ ││ │01:12:45│調:隔多久?隔多久? │ ││ │01:12:47│賴:沒多久就來啊,時間沒有很長,他就來│ ││ │ │ 啦,我要贊助什麼。 │ ││ │01:12:55│調:他跟你寫這個這個的時候。 │ ││ │01:12:58│賴:恩。 │ ││ │01:12:59│調:有跟你說,希望你贊助報社? │ ││ │01:13:04│賴:沒有,都沒有。 │ ││ │ │調:齁。 │ ││ │01:13:05│賴:都沒有。 │ ││ │01:13:07│調:齁,他幫我製作完刑事告訴狀,大概多│ ││ │ │ 久? │ ││ │01:13:19│賴:這不知道,這麼久啊,我知道時間沒有│ ││ │ │ 很久啦,接二接二接二連三一直來。 │ ││ │01:13:29│調:他就陸續向我要求贊助臺灣農報... │ ││ │01:13:44│賴:嘿。 │ ││ │01:13:44│調:相關活動? │ ││ │01:13:45│賴:嘿,對對對,相關活動,這樣你厲害。│ ││ │ │ 他的他的他的活動很多。 │ ││ │01:14:16│調:我就把你前述講的那個金金額齁,弄下│ ││ │ │ 來,來。 │ ││ │01:14:40│調:正如我前述,逗點,他都叫我把現金..│ ││ │ │ .贊助之現金帶到他在美崙的住所,前 │ ││ │ │ 面那個也打小豆,然後逗點,...(模 │ ││ │ │ 糊)再回去,恩,喔,要確認一下,逗│ ││ │ │ 點,交給公司會計,公司小姐會...這 │ ││ │ │ 把它統一一下,會計,公司會計小姐會│ ││ │ │ 開給我一張名義係臺灣農報贊助款的收│ ││ │ │ 據,前後我記得他向我索取過3次的贊 │ ││ │ │ 助金,每次均為新台幣兩萬元,所以我│ ││ │ │ 總共給他6萬元的贊助金,可是之後我 │ ││ │ │ 不堪其擾,就斷絕,逗點,與他的朋友│ ││ │ │ 關係。 │ ││ │01:16:13│賴:對。 │ ││ │ │調:齁。 │ ││ │ │賴:事實。 │ ││ │01:16:16│賴:這去問他,他要怎麼說,這我就不知道│ ││ │ │ 了。他的人很厲害,我先跟你說。他不│ ││ │ │ 是省油的燈啊。 │ ││ │01:16:23│調:喔。 │ ││ │01:16:24│賴:真的很厲害欸。 │ ││ │01:16:25│調:你若認為他厲害... │ ││ │01:16:27│賴:嘿。 │ ││ │ │調:那我的功力更在他之上。 │ ││ │01:16:29│賴:喔。 │ ││ │ │調:因為我已經跟他交手過1次。 │ ││ │01:16:32│賴:厚,他人真的太厲害,他不可能會承認│ ││ │ │ 什麼啦。 │ ││ │01:16:36│調:呵呵,很多東西我不需要他的承認,嘻│ ││ │ │ 。 │ ││ │01:16:40│賴:他真的很厲害。 │ ││ │01:17:01│調:好。 │ │├─┼────┼───────────────────┼──────────────────┤││01:17:06│調:你前述,因為我要跟你確認一下。 │調問:你前述所言「我有告訴他我只要討││ │01:17:09│賴:好,你確認。 │ 回該案本金165萬或原貨物即可, ││ │01:17:10│調:你前述所言,來,框框一下,不是,我│ 其他你處理,他回應說好」是否係││ │ │ 要這一段,到這裡,你前述所言齁,我│ 該案賠償金如果超過165萬元,超 ││ │ │ 有告訴他只要...我只要討回該案本金 │ 過165萬元之款項均歸他所有? ││ │ │ 165萬元或原貨物即可,其它你處理, │賴答:我當時原意係原貨物歸還或165萬 ││ │ │ 他回應說好齁,是否? │ 元歸還,其他的歸他所有,他回應││ │01:17:57│賴:是啊,正確。 │ 好我去辦。 ││ │01:17:58│調:等一下等一下。 │ ││ │01:17:59│賴:喔。 │ ││ │01:18:13│調:是否係...如果該案賠償金超過165萬元│ ││ │ │ ,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是否係該案賠│ ││ │ │ 償金,等一下,如果超過165萬元,他 │ ││ │ │ 可獲得超過165萬元之....你...你們的│ ││ │ │ 協議... │ ││ │01:19:02│賴:這樣換我換我說啊齁。 │ ││ │01:19:03│調:好。 │ ││ │01:19:05│賴:我們說...這我記憶猶新啦,這我可以 │ ││ │ │ 給你非常肯定的,就是說我跟他講的是│ ││ │ │ ,原物不然就是165萬齁。 │ ││ │01:19:15│調:恩。 │ ││ │ │賴:齁,這我處理到這樣就好,啊剩下的給│ ││ │ │ 你處理,啊你若比較厲害,就全都給你│ ││ │ │ 。 │ ││ │01:19:21│調:喔。 │ ││ │ │賴:這一句我一定有說。 │ ││ │01:19:22│調:好。 │ ││ │01:19:24│賴:但是若原物還我就是沒有啊。 │ ││ │01:19:26│調:恩。 │ ││ │01:19:34│調:好。 │ ││ │01:19:58│調:超過165萬元之款項均由他所得?對吧 │ ││ │ │ ? │ ││ │01:20:10│賴:對。 │ ││ │01:20:11│調:好。 │ ││ │01:20:22│調:好,你把你的原話,再跟我說一遍。 │ ││ │01:20:26│賴:我就說原物還我,不然...說原貨物還 │ ││ │ │ 我嘛。 │ ││ │01:20:37│調:稍等一下。 │ ││ │01:20:47│調:我...我當時跟他說齁,原貨物歸還...│ ││ │01:20:59│賴:或者。 │ ││ │01:21:00│調:或者... │ ││ │01:21:01│賴:恩。 │ ││ │01:21:01│調:你慢慢說,我現在照你的原話。 │ ││ │01:21:03│賴:...(模糊)或者,165萬齁,啊歸還,│ ││ │ │ 有多餘的你處理... │ ││ │01:21:18│調:有多餘的,就歸你處理。 │ ││ │01:21:21│賴:就是給你處理啊。 │ ││ │01:21:22│調:喔。 │ ││ │ │賴:給你處理就是歸你處理啊。 │ ││ │01:21:23│調:喔,有多餘的就歸你處理。豆...他回 │ ││ │ │ 應說好... │ ││ │01:21:28│賴:好。 │ ││ │01:21:32│調:他回應說好。 │ ││ │ │賴:嘿,我去辦那樣而已。 │ ││ │01:21:50│調:這是你主動提起來,還是他主動提起來│ ││ │ │ ? │ ││ │01:21:54│賴:哪一點? │ ││ │01:21:56│調:就是說,原貨物還我,還是... │ ││ │01:21:58│賴:這我啊。 │ ││ │ │調:其它...(模糊) │ ││ │01:21:59│賴:是我提起的。 │ ││ │01:22:01│調:給你處理。 │ ││ │01:22:02│賴:這我提起的。 │ ││ │01:22:03│調:好。那這個是不是只有你們雙方的協議│ ││ │ │ ? │ ││ │01:22:10│賴:對啊。 │ │├─┼────┼───────────────────┼──────────────────┤││01:22:11│調:有沒有書立文書? │調問:你前述所言,「我當時原意係原貨││ │01:22:12│賴:沒有咧,用說的而已。 │ 物歸還或165萬元歸還,其他的歸 ││ │01:22:13│(調查官繕打筆錄) │ 他所有,他回應好我去辦」,除了││ │ 至 │ │ 該口頭協議之外,有無書寫文書作││ │01:24:30│ │ 為證明? ││ │ │ │賴答:除了該口頭協議之外沒有書寫任何││ │ │ │ 文書作為證明。 │├─┼────┼───────────────────┼──────────────────┤││01:24:31│調:我當時原意係...齁,你跟我說一遍...│內容跟編號的筆錄內容相關。 ││ │ │ 剛剛刪掉了。 │ ││ │01:24:41│賴:齁,沒關係,慢慢來。因為你問...你 │ ││ │ │ 你問話問的讓我很歡喜。 │ ││ │01:24:47│調:呵。 │ ││ │ │賴:都能夠講重點,原物... │ ││ │01:24:51│調:原物,原貨物歸還。 │ ││ │ │賴:齁,原物,原貨物歸還 │ ││ │01:24:53│調:或165萬元歸還。 │ ││ │01:24:55│賴:對。 │ ││ │01:25:00│賴:啊其它的給你處理。 │ ││ │01:25:02│調:其它的... │ ││ │01:25:04│賴:像你剛剛說的比較好聽啦。 │ ││ │01:25:06│調:喔。 │ ││ │ │賴:你剛剛說的比較好聽是啥?說其它的給│ ││ │ │ 他處理那個,你剛剛說的比較好聽。 │ ││ │01:25:12│調:歸他所有。 │ ││ │01:25:13│賴:嘿對對對對對。 │ ││ │01:25:14│調:其它的...其它的歸他所有,他回應...│ ││ │01:25:26│賴:好我去辦。 │ ││ │01:25:27│調:好,我去辦。 │ ││ │01:25:42│賴:他...他的心態認為說這個很好賺,這 │ ││ │ │ 穩...這穩打官司,這穩贏欸啦。啊他 │ ││ │ │ 的認定就說啊那對方的..去...齁那個 │ ││ │ │ 有錢,還有...這是很好賺的,告了人 │ ││ │ │ 家就會怕了啦。 │ ││ │01:25:57│調:好。 │ ││ │01:26:45│賴:...(模糊)我可以請教你一個問題嗎 │ ││ │ │ ? │ ││ │01:26:47│調:請說。 │ ││ │01:26:49│賴:萬一,"毋都好"(台語)齁,因為他 │ ││ │ │ 都知道我的地方齁,他...我是不怕他 │ ││ │ │ 啦,我的人...社會事這我不會怕,我 │ ││ │ │ 的意思是說,站在朋友,他又幫我寫,│ ││ │ │ 又沒有給你收錢,啊我...我我去說確 │ ││ │ │ 實是我自己的事,若他來...萬一來我 │ ││ │ │ 家找我說,欸,啊賴董那這個怎麼搞到│ ││ │ │ 法院去,還是怎麼搞的,啊你看,我要│ ││ │ │ 用什麼心態跟他說? │ ││ │01:27:18│調:地檢署、調查局... │ ││ │01:27:19│賴:嘿。 │ ││ │01:27:20│調:找你... │ ││ │01:27:21│賴:喔。 │ ││ │ │調:當證人。 │ ││ │01:27:22│賴:嘿。 │ ││ │01:27:23│調:齁,你只是把真實的事情... │ ││ │01:27:26│賴:告知而已。 │ ││ │ │調:告知而已。 │ ││ │01:27:27│賴:這也沒什麼,我我又沒有說.... │ ││ │01:27:29│調:我沒有說謊,調查局也沒有也沒有亂寫│ ││ │ │ 。 │ ││ │01:27:32│賴:對啊。 │ ││ │ │調:那筆錄做完,我都要看過,確實是我說│ ││ │ │ 的話... │ ││ │01:27:37│賴:對啊,啊不像你上次幫我送,我連看都│ ││ │ │ 沒看過,害我被法官..... │ ││ │01:27:41│調:那被要被譙就奇怪了,你.......(模 │ ││ │ │ 糊) │ ││ │01:27:44│賴:當初我們關係還沒有很差... │ ││ │01:27:47│調:真的是... │ ││ │ │賴:我還打電話去...去跟他說,你怎麼都 │ ││ │ │ 沒有給我看,就送...你寫那樣害我被 │ ││ │ │ 法官罵,他說我是真實寫,我...靠杯 │ ││ │ │ 啊... │ ││ │01:27:56│調:靠邀啊,真實寫,你...法官的法律...│ ││ │01:28:01│賴:很生氣喔。 │ ││ │01:28:02│調:那個法律人在用的....(模糊)叫我們│ ││ │ │ 查明,這兩份倒底是怎麼回事? │ ││ │01:28:11│賴:很生氣,因為這...法官也跟我說這跟 │ ││ │ │ 你沒關係,但是說喔,你..好,他說他│ ││ │ │ 說你那樣亂來。 │ ││ │01:28:20│調:恩。 │ ││ │ │賴:後來,我我去問的時間問很久,這全部│ ││ │ │ 都重寫。 │ ││ │01:28:23│調:我...我知道。 │ │├─┼────┼───────────────────┼──────────────────┤││01:28:30│調:除了該口頭協議之外,有無書寫.... │內容跟編號的筆錄內容相關。 ││ │01:28:44│賴:沒有啦。 │ ││ │01:28:46│調:我拿給你,我知道。 │ ││ │01:28:51│調:有無書寫文書做為證明?答。 │ ││ │01:28:57│賴:沒有。 │ │├─┼────┼───────────────────┼──────────────────┤││01:29:41│調:好,有沒有補充意見? │ ││ │01:29:43│賴:我跟你問的最後那個,我相信他這種人│ ││ │ │ 非常死厚臉皮,一定會去我家找我欸啊│ ││ │ │ ,啊賴董啊你那這件事為什麼我替你寫│ ││ │ │ ...他一定會那樣吶,我就跟他說嗯沒 │ ││ │ │ 關係... │ ││ │01:29:55│調:很簡單的,很簡單的,推給法官、推給│ ││ │ │ 地檢署、推給調查局。 │ ││ │01:30:01│賴:對啊。說林專員跟我問事情,就問... │ ││ │ │ 我就...照實那樣講喔。 │ ││ │01:30:05│調:恩。 │ ││ │ │賴:我又沒有違背我自己的。 │ ││ │01:30:05│(賴與調查官閒聊) │ ││ │ 至 │ │ ││ │01:33:34│ │ ││ │01:33:35│賴:我的錢怎麼,他怎麼歸還,這樣打平就│ ││ │ │ 很讚了。 │ ││ │01:33:43│賴:從頭到尾我也是這麼說,你錢還我就好│ ││ │ │ 啊。 │ ││ │01:33:45│調1:恩。 │ ││ │01:33:46│賴:其它的我都不要了。 │ ││ │01:33:50│調1:他這是...他這是給你騙錢齁,還是怎│ ││ │ │ 樣?欠你165萬這個。 │ ││ │01:33:56│賴:他跟我買貨物齁,什麼貨物我不用說沒│ ││ │ │ 關係,他跟我買貨物,我用宅...黑貓 │ ││ │ │ 宅急便,他說用現金給我也沒有,他說│ ││ │ │ 沒有,拖到時間到了載去,他說貨到付│ ││ │ │ 款也好,去到我人已經在他家等了,雲│ ││ │ │ 林等,他說來,我們去...貨物到你收 │ ││ │ │ 一下簽名啊,他簽名了喔,我們去銀行│ ││ │ │ 領錢,你會認為這是假的? │ ││ │01:34:24│調1:不會。 │ ││ │01:34:25│賴:啊齁,我公...我公司的人就跟他一起 │ ││ │ │ 去銀行領錢,去銀行他出來,跟你說領│ ││ │ │ 不到錢,領不到錢... │ ││ │01:34:31│調1:領不到,貨就載回去啊。 │ ││ │01:34:33│賴:所以我說,不然我貨載回去,他說好啊│ ││ │ │ ,我就去他公司要把貨載回來,貨不見│ ││ │ │ 了... │ ││ │01:34:41│調1:蛤?... │ ││ │01:34:43│賴:提走了,我就叫警察,警察就來的,警│ ││ │ │ 察說,意思說他們這樣不是第一次了,│ ││ │ │ 他說要在他們雲林那邊簽三聯單,你想│ ││ │ │ 你要嗎?我絕對不要,因為我花蓮人,│ ││ │ │ 我來花蓮給你告就好。 │ ││ │01:35:00│調1:對啊。 │ ││ │01:35:01│賴:跑去雲林簽三聯單,我就要去那邊告你│ ││ │ │ 咧 │ ││ │01:35:02│調1:到時,你要去那邊跑法院。 │ ││ │01:35:04│賴:對啊,所以說這個程序就是這樣開始啊│ ││ │ │ 。回來,剛好...回來剛好碰到朋友帶 │ ││ │ │ 來說,我來跟你介紹一個人,這...這 │ ││ │ │ 人專門在寫這個的,人來就跟我說這個│ ││ │ │ 要寫什麼寫什麼寫什麼齁,就幫我寫寫│ ││ │ │ 寫,我說寫完要給我看,他就沒有給我│ ││ │ │ 看,就跟我剛說的一樣的意思。 │ ││ │01:35:25│調1:喔,了解。 │ ││ │01:35:27│賴:人就說這人專門在寫這個,就是要給你│ ││ │ │ 賺錢嘛,賺什麼錢?他就開始啊,很很│ ││ │ │ 聰明啊。 │ ││ │01:35:32│調1:...(模糊),錢你有拿到嗎? │ ││ │01:35:35│賴:我現在。 │ ││ │01:35:36│調1:嘿啊,這錢你有拿到嗎? │ ││ │01:35:37│賴:哼,那三個也都是很厲害。 │ ││ │01:35:40│調1:被判刑,結果都沒有錢還你?那你貨 │ ││ │ │ ,你有討回來?都沒有? │ ││ │01:35:45│賴:貨他們都賣掉了,法官問他們,都賣掉│ ││ │ │ 了,不見了,有一個有錢葉榮東,那個│ ││ │ │ 有錢,他的名都過完了,他以前的土地│ ││ │ │ 什麼的都轉移了。 │ ││ │01:35:57│調1:都轉移了。 │ ││ │01:35:59│賴:跟他老婆也離婚了,現在跟他跟他小姨│ ││ │ │ 子在一起啊,齁,啊你要說什麼。去法│ ││ │ │ 官....算了,說起來很長... │ │├─┼────┼───────────────────┼──────────────────┤││01:36:27│調:上開訴訟案件,你是否已獲得賠償齁,│調問:上開訴訟案件,你是否已獲得賠償││ │ │ 好,俞易辰若干利益? │ ,俞易辰取得若干利益? ││ │01:36:42│賴:這都沒有啊。 │賴答:該案我目前僅獲得10餘萬元之賠償││ │01:36:43│調:喔。 │ ,因為賠償金沒有超過165萬元, ││ │01:36:54│賴:啊百多萬,啊他們現在也才賠我...法 │ 所以俞易辰沒有取得任何利益。 ││ │ │ 官替...替我討幾次,才討到10萬元。 │ ││ │01:37:01│調:恩。 │ ││ │01:37:02│賴:十萬...再來...十多萬而已。 │ ││ │01:37:09│調:該案齁,我目前僅獲得... │ ││ │01:37:14│賴:十多萬而已。 │ ││ │01:37:15│調:十餘萬元之賠償。 │ ││ │01:37:18│賴:還是法官幫我討的。 │ ││ │01:37:21│賴:對方真的.... │ ││ │01:37:27│調:所以,俞易辰沒有取得任何利益。 │ ││ │01:37:49│調:因為...因為賠償金沒有超過165萬元..│ ││ │01:37:55│賴:沒有啊。 │ ││ │01:37:56│調:所以...若超過,你甘願嗎? │ ││ │01:38:01│賴:這不可能會超過的欸,因為超過... │ ││ │01:38:02│調:若超過呢?超過呢? │ ││ │01:38:04│賴:這...因為超過他們都會知道啊。 │ ││ │01:38:07│調:恩。 │ ││ │ │賴:他...他們都很聰明啊,他們超過.... │ ││ │ │ 他...他不可能不來跟你拿的啊。 │ ││ │01:38:26│調:跟你再確認兩件事情,你跟他成立這個│ ││ │ │ 協議,所以說你也知道不用錢,有超過│ ││ │ │ 才須要給他錢。 │ ││ │01:38:34│賴:對啊。 │ ││ │01:38:35│調:你有想到說他給你寫這個完後,遞狀完│ ││ │ │ 後,會給你用贊助...贊助報社的名義 │ ││ │ │ ,跟你拿錢有沒有? │ ││ │01:38:46│賴:我從頭到尾都沒有想過。 │ ││ │01:38:47│調:喔,來。 │ ││ │01:38:59│賴:不過可以說一條嗎?這個我們私底下說│ ││ │ │ 沒關係。就現在跟你說,就是說這真正│ ││ │ │ 我們自己甘願給他的,我們認定說你幫│ ││ │ │ 我寫這個,又沒有給我收錢,我給你一│ ││ │ │ 些錢,沒什麼,誰知道他要一直拿,所│ ││ │ │ 以我們後來就斷交啊。 │ ││ │01:39:13│調:喔,啊你...你...他沒幫你討,你給他│ ││ │ │ 、你自己自願給他的,那不同。 │ ││ │01:39:22│賴:沒有,這是他來跟我收,我就認為說,│ ││ │ │ 我就給你贊助,那有什麼要緊,人家都│ ││ │ │ 開口了,這社會事,不好意思啦。 │ ││ │01:39:29│調:我加一句在這邊。 │ ││ │01:39:33│賴:你加沒有關係。 │ ││ │01:39:44│調:他幫我...這裡再加一個,可是我沒想 │ ││ │ │ 到,你的回答這樣是否? │ ││ │01:40:01│賴:OK。 │ ││ │01:40:02│調:符合你的本意? │ ││ │01:40:03│賴:嘿,好,OK。(賴運福接電話) │ ││ │01:40:32│調:這裡加這句話,是否符合你的本意? │ ││ │01:40:35│賴:好,好啊。 │ ││ │01:40:36│調:可是我沒想到就陸續向我要求贊助臺灣│ ││ │ │ 農報相關活動。 │ ││ │01:40:44│賴:讚。 │ ││ │ │調:是這樣的意思嗎? │ ││ │ │賴:是是是。 │ ││ │01:40:45│調:好。 │ ││ │ │(筆錄結束) │ │└─┴────┴───────────────────┴──────────────────┘附表三:證人賴運福107 年1 月25日警詢光碟勘驗筆錄(「調」代表調查站人員;「賴」代表證人賴運福)┌─┬────┬───────────────────┬──────────────────┐│編│時 間 │內 容│ 107年1月25日警詢筆錄內容 ││號│ │ │ (偵1851卷第31頁至32頁反面) │├─┼────┼───────────────────┼──────────────────┤│1│00:02:27│調:好,正式進入,哦...你於本年106年齁│調問:你於本(107)年1月23日在本站之 ││ │ │ ,1月23日... │ 陳述是否屬實? ││ │00:02:37│調1:107年 │賴答:屬實 。 ││ │00:02:38│調:啊!SORRY,下面都要改。 │調問:你是否確實僅委託俞易辰幫你製作││ │00:02:41│調1:好。 │ 刑事告訴狀,而從未委託其製作牛││ │00:02:42│調:107年1月23日在本站之陳述是否屬實?│ 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該牛樟木買││ │00:02:47│賴:屬實。 │ 賣簡易契約書是否係俞易辰未經你││ │ │調:屬實,好、好。 │ 同意、授權,私下自行製作? ││ │00:02:49│調:接下來再新的問題。 │賴答:我確實僅委託俞易辰幫我製作刑事││ │00:02:50│賴:好。 │ 告訴狀,而從未委託其製作牛樟木││ │ │調:但是其實我們那時候口語上都有講過。│ 買賣簡易契約書或其他的文書;該││ │00:02:54│賴;沒打字。 │ 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確係俞易辰││ │00:02:55│調:變成書面再確認一遍。 │ 未經我同意、授權,私下他自己自││ │00:02:56│賴:好,OK。 │ 行製作。 ││ │00:02:57│調:好。第一個問題,你是否確實僅委託俞│ ││ │ │ 易辰替你製作刑事告訴狀,而從未委託│ ││ │ │ 他製作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 │ ││ │00:03:14│賴:因為那天的說法,我再說一遍。 │ ││ │00:03:16│調:恩。 │ ││ │ │賴:因為我不知道說,因為我不了解你們的│ ││ │ │ 程序是什麼,啊我先瞭解說,我先給你│ ││ │ │ 告知說我那一天我跟你說的是這種辦法│ ││ │ │ 。我只有叫他幫我寫....(模糊) │ ││ │00:03:30│調:刑事告訴狀? │ ││ │00:03:31│賴:對,刑事告訴狀。 │ ││ │00:03:32│調:恩。 │ ││ │00:03:33│賴:我並沒有叫他幫我,並沒有叫他幫我多│ ││ │ │ 寫什麼的什麼的。 │ ││ │00:03:37│調:牛樟木買賣契約書。 │ ││ │00:03:39│賴:毋。我沒有叫他寫什麼。 │ ││ │00:03:40│調:等其它的書狀? │ ││ │00:03:41│賴:沒有沒有。 │ ││ │00:03:45│賴:這樣,我這樣說,不知道... │ ││ │00:03:47│調:對。 │ ││ │ │賴:啊對恩,我是...我可以非常確實跟你 │ ││ │ │ 說,我就這樣。 │ ││ │00:03:56│賴:我並沒有叫他幫我寫什麼價錢什麼價錢│ ││ │ │ 。 │ ││ │00:04:22│賴:我只有叫他幫我寫,幫我...我說就告 │ ││ │ │ 他就好。我說告他就好,應該就是這樣│ ││ │ │ 而已。 │ ││ │00:04:28│調:恩。 │ ││ │00:04:29│賴:不管叫你寫什麼什麼多少錢... │ ││ │00:04:31│調:買賣買賣契約書 │ ││ │00:04:32│賴:嘿啊。 │ ││ │ │調:那...再另外一個小問題。 │ ││ │00:04:34│賴:好。 │ ││ │00:04:36│調:該牛樟木買賣契約書是否是俞易辰未經│ ││ │ │ 你的同意及授權,自己去...私底下自 │ ││ │ │ 行製作的? │ ││ │00:04:48│賴:這我不知道啊。我又沒有叫他寫,他要│ ││ │ │ 寫,我...(模糊)我哪有辦法? │ ││ │00:04:53│調:那就是沒有經過你的同意、授權? │ ││ │00:04:55│賴:毋啊,我...我我沒有叫他寫啊。 │ ││ │00:04:57│調:你沒有叫他嘛?答。 │ ││ │00:04:58│賴:毋欸。 │ ││ │00:05:01│賴:還有一個問題,我跟你問一下齁。 │ ││ │00:05:03│調:恩。 │ ││ │00:05:04│賴:啊這個若說走法院,我是不怕,我常常│ ││ │ │ 在走,我就說說他若走法院,硬要跟我│ ││ │ │ 辯這個,你說啊我啊我要怎麼說? │ ││ │00:05:11│調:你當初是怎樣,你就說怎樣。 │ ││ │00:05:13│賴:啊對啊,我就說不要,他硬要辯,你要│ ││ │ │ 死給他?這個人很愛辯,你你你都... │ ││ │00:05:18│調:我知道啦,我知道。 │ ││ │00:05:19│賴:你知道就好。 │ ││ │ │調:我有跟他戰過啊。 │ ││ │00:05:20│賴:喔。你跟他辯過就好。我們就不喜歡跟│ ││ │ │ 別人辯,你... │ ││ │00:05:26│賴:他就硬要辯,啊法官問我,我要怎麼說│ ││ │ │ ? │ ││ │00:05:29│調:這是他的權啊。 │ ││ │00:05:30│賴:喔,他的權喔。 │ │├─┼────┼───────────────────┼──────────────────┤│2│00:05:43│調:好,OK。再來的問題齁,你在1月23日 │調問:你於本(107)年1月23日在本站陳 ││ │ │ 齁... │ 述,俞易辰幫你寫訴狀遞送花蓮地││ │00:05:52│賴:恩。 │ 檢署後,開始不斷藉機向你要求對││ │ │調:在本站有講,俞易辰幫你寫訴狀,遞送│ 於臺灣農報贊助金錢,而你總共給││ │ │ 給花蓮地檢署。 │ 了他3次贊助金,每次均為新臺幣 ││ │00:05:56│賴:對。 │ (下同)2萬元 ,所以你總共給他││ │ │調:之後,開始不斷藉機向你要求對於臺灣│ 6萬元的贊助金,請問俞易辰以何 ││ │ │ 農報贊助金錢。 │ 名義向你索討上開款項?有無書面││ │00:06:04│賴:對。 │ 、錄影、錄音、電子紀錄等相關證││ │00:06:05│調:而你總共給了他3次贊助金。 │ 據可資證明?該6萬元的贊助金之3││ │00:06:07│賴:對啦。 │ 張收據是否有留存?有無第三人可││ │ │調:每一次都新臺幣2萬塊。 │ 資證明你確有給俞易辰上開6萬元 ││ │00:06:09│賴:這真的。 │ 的贊助金? ││ │ │調:所以你總共你給他6萬塊的贊助金。 │賴答:俞易辰係以臺灣農報處長的名義跟││ │00:06:12│賴:對啊,這我歡...就等於算說這我歡喜 │ 我要求贊助金,我第一次因為他幫││ │ │ 要給他欸喔。 │ 我寫刑事告訴狀不用錢,我不好意││ │00:06:15│調:請問... │ 思,因為人情世故而且才2萬元而 ││ │00:06:16│賴:嘿。 │ 已,所以我給他,不久(詳細日期││ │00:06:18│調:請問俞易辰是用什麼名義來跟你... │ 已忘記)他又跟我要求贊助金,我││ │00:06:22│賴:毋,他就是...他是農報記者,啊他是 │ 心裡面不舒服,但想想人情世故付││ │ │ 農報記者,處長的身分,來...欸,賴 │ 錢了事,可是又不久(詳細日期已││ │ │ 董,你來...我現在要辦什麼活動,你 │ 忘記)他又跟我要求贊助金,我老││ │ │ 來幫我一下。第一次,我就想這沒什麼│ 婆就生氣了,說就算俞易辰有免費││ │ │ ,這很...這馬上...這很應該啊,2萬.│ 幫我們忙,我們已經給他2次共4萬││ │ │ ..(模糊)拿公司,給他們,很簡單。│ 元了,夠了,可以了,請律師也不││ │ │ 第二次,恩,我就覺得有點懷疑啊,那│ 過5萬1千元而已,所以當俞易辰跟││ │ │ 這那這哪有哪有這麼多事情。第三次,│ 我要求的時候,我當面告訴他,我││ │ │ 我老婆就生氣了,第三次給他,我跟他│ 可以給你,但這是最後一次,我本││ │ │ 說這最後一次,沒有了。 │ 身的生意也不好經濟沒這麼寬裕,││ │00:06:50│調:好好。 │ 以後沒辦法這樣贊助你了,結果後││ │ │賴:啊但是他還有第四次還要來喔... │ 來他還是再來跟我要求贊助金,我││ │00:06:52│調:喔。 │ 就生氣了,我直接說我不要贊助了││ │00:06:53│賴:所以我才跟他斷交。 │ ,他也很生氣,說我幫忙你這麼多││ │00:06:54│調:好。 │ ,你是一個老闆,跟你要個贊助金││ │00:06:56│賴:不要給他,他會生氣吶。 │ 你都不給,我們兩個大吵一架,從││ │00:06:57│調:你第一次,你給他...你說的時候,這 │ 此就不來往;我沒有留存任何書面││ │ │ 個訴狀送到花蓮地檢署的時候,過不..│ 、錄影、錄音、電子紀錄等相關證││ │ │ .過沒多久,他就要第一... │ 據,該6萬元的贊助金之3張收據也││ │00:07:09│賴:啊對啊對啊對啊。 │ 沒有留存;沒有第三人可資證明我││ │00:07:11│調:第二次,再隔多久? │ 確有給俞易辰上開6萬元的贊助金 ││ │00:07:13│賴:恩,這不知道,這很久,反正...反正 │ ,因為他很聰明他都是一對一,沒││ │ │ 我跟你說啦,那些...全部...不會不會│ 有其他人在場。 ││ │ │ ,全部不會超過1年啦,那個時間就是 │ ││ │ │ 已經很接近就對了。 │ ││ │00:07:22│調:很接近? │ ││ │00:07:23│賴:恩。 │ ││ │ │調:好。 │ ││ │00:07:24│賴:啊最主要的是,齁...吃飯的那些,那 │ ││ │ │ 些還要更多勒。 │ ││ │00:07:27│調:沒關係。俞易辰... │ ││ │00:07:29│賴:吃飯那些都不用寫。 │ ││ │ │調:是以齁,俞易辰係以臺灣農報處長的名│ ││ │ │ 義。 │ ││ │00:07:37│賴:啊對。 │ ││ │00:07:38│調:跟你索討... │ ││ │00:07:40│賴:....(模糊)那樣那樣... │ ││ │00:07:41│調:贊助金嗎? │ ││ │00:07:42│賴:那樣很難聽,不要說索討好不好,很難│ ││ │ │ 聽,好像說我們...雖然不是說什麼好 │ ││ │ │ 朋友,我也感到很難聽。 │ ││ │00:07:50│調:不然要怎麼說? │ ││ │00:07:51│賴:你還有更好聽的嗎?他就跟我說幫他贊│ ││ │ │ 助一下。 │ ││ │00:07:54│調:你的感覺怎麼樣? │ ││ │00:07:56│賴:我的感覺說你用索討,就好像好像就像│ ││ │ │ ...感覺很難聽。 │ ││ │00:07:59│調:總不會請求吧? │ ││ │00:08:01│賴:不是請求,我的意思是說... │ ││ │00:08:02│調:請求就太誇張了。 │ ││ │00:08:03│賴:就是說他來跟我拿贊助金這個,我覺得│ ││ │ │ 沒有什麼啊。 │ ││ │00:08:07│調:啊為什麼你會不爽? │ ││ │00:08:09│賴:他就一直拿,你...(模糊)怎會爽? │ ││ │00:08:10│調:齁。跟我要求... │ ││ │00:08:13│賴:嘿嘿啦,要求啦。 │ ││ │00:08:14│調:要求贊助金。 │ ││ │00:08:15│賴:嘿啦。 │ ││ │00:08:17│調:逗點,我第一次齁,你是因為什麼原因│ ││ │ │ ? │ ││ │00:08:27│賴:因為他幫我寫那些。 │ ││ │00:08:29│調:我第一次因為齁... │ ││ │00:08:30│賴:他幫我寫那些不用錢。 │ ││ │00:08:31│調:再來,齁,我第一次因為他幫我寫刑事│ ││ │ │ 告訴狀。 │ ││ │00:08:35│賴:不用錢。 │ ││ │00:08:36│調:齁。 │ ││ │ │賴:不用錢....(模糊) │ ││ │00:08:37│調:不用錢。 │ ││ │00:08:39│賴:因為我心裡是這樣想的 │ ││ │ │調:我...我不好意思齁。 │ ││ │00:08:41│賴:恩恩。 │ ││ │00:08:42│調:齁,所以我認為人情世故我給他... │ ││ │00:08:46│賴:對,才2萬而已。 │ ││ │00:08:50│調:我第一次因為他幫我寫刑事告訴狀不用│ ││ │ │ ...我我不好意思,因為人..逗點 │ ││ │00:08:57│調1:恩,好。 │ ││ │00:08:59│調:逗點,因為人情世故,而且才2萬... │ ││ │00:09:02│賴:而已。對我們來說,這都沒有什麼啦。│ ││ │00:09:07│調:兩萬元而已....所以我給他....逗點 │ ││ │00:09:16│賴:應該你這邊...會來你這邊問的,像我 │ ││ │ │ ...對他一個....這只有我一個嗎?應 │ ││ │ │ 該有好幾個吧?蛤,若有好幾個,我比│ ││ │ │ 較放心啦。 │ ││ │00:09:24│調:你你們都是...你們都是獨立的個案。 │ ││ │00:09:28│賴:喔,獨立的個案喔。 │ ││ │00:09:29│調:但是通通一樣,都是要贊助金。 │ ││ │00:09:31│賴:要贊助金。 │ ││ │00:09:33│調:不是給我個人,是給我農報,是喔? │ ││ │00:09:35│賴:大大家都這樣啊? │ ││ │00:09:36│調:嘿。 │ ││ │00:09:37│賴:喔,他的頭腦真的很好。 │ ││ │00:09:40│調:不久....括弧 │ ││ │00:09:42│賴:再來... │ ││ │00:09:45│調:詳細日期已忘記。 │ ││ │00:09:49│調1:已忘記喔? │ ││ │00:09:50│調:已忘記齁,他又跟我要求贊助金。 │ ││ │00:09:59│賴:每一次都2萬啦。 │ ││ │00:10:02│調:逗點,啊你感覺如何? │ ││ │00:10:05│賴:第二次就有感覺...感覺說...吱,好了│ ││ │ │ 啦,算了啦,我不要跟你計較,第二次│ ││ │ │ 我們頭家的感覺就是說,我不要跟你計│ ││ │ │ 較。 │ ││ │00:10:16│調:要求贊助金,我心裡面不舒服,但是..│ ││ │ │ . │ ││ │00:10:23│賴:但是,你寫好聽一點啦,讓我比較有面│ ││ │ │ 子欸,不要錢給人家,就好像...(模 │ ││ │ │ 糊)被笑卒仔。 │ ││ │00:10:30│調:我心裡不舒服,但想想... │ ││ │00:10:34│賴:還是要給,還是怎樣,呵呵... │ ││ │00:10:40│調:你那時候是... │ ││ │ │賴:人情世故啦。 │ ││ │00:10:42│調:啊但是想想... │ ││ │00:10:43│賴:人情世故。 │ ││ │ │調:啊人情世故 │ ││ │00:10:45│賴:嘿啦。 │ ││ │00:10:46│調:付錢了事啦。 │ ││ │00:10:47│賴:對啦,人情世故,付錢了事啦。 │ ││ │00:11:00│調:可是,又不久,括弧,詳細日期已忘記│ ││ │ │ ,整個摳下來... │ ││ │00:11:12│賴:這一次就要寫,我老婆就很不高興了,│ ││ │ │ 這次老婆又生氣了... │ ││ │00:11:17│調:他又跟我要求贊助金... │ ││ │00:11:18│賴:老婆生氣了,可是我還是給了。 │ ││ │00:11:22│調:恩。 │ ││ │00:11:23│賴:但是我有跟他聲明說沒有下一次了。 │ ││ │00:11:28│調:我老婆就生氣了,....(模糊) │ ││ │00:11:32│賴:那就...我老婆說,就算有幫忙,我們 │ ││ │ │ 也已經給兩次了,可以夠了啦,不用再│ ││ │ │ 給了啦。 │ ││ │00:11:41│調:我老婆就生氣了,說就算俞易辰有幫我│ ││ │ │ 們的忙... │ ││ │00:11:51│賴:我們請律師才5萬1而已啦。 │ ││ │00:11:56│調:好,就算俞易辰有免費幫我們忙,逗點│ ││ │ │ ,我們已經給他2次共4萬塊了,共4萬 │ ││ │ │ 元了,夠了,可以了,夠了,逗點,可│ ││ │ │ 以了,逗點,請律師也不過5萬1而已,│ ││ │ │ 5 萬1 千元而已,可是你還是不好意思│ ││ │ │ ,所以給他第三次。 │ ││ │00:12:45│賴:對啊,對啊。 │ ││ │00:12:46│調:但是,你給他的...你給那個小姐的時 │ ││ │ │ 候,沒有直接給他嗎? │ ││ │00:12:52│賴:毋啊,我就拿去公司給他啊。 │ ││ │00:12:54│調:啊你自己跟小姐說這是最後一次齁? │ ││ │00:12:56│賴:不是啊,我就是直接跟俞處長說,他去│ ││ │ │ 我家,他都會跟我說啊,說了我才拿去│ ││ │ │ 給他們小姐啊。 │ ││ │00:13:03│調:他...他去跟你說的時候。 │ ││ │00:13:06│賴:恩。 │ ││ │ │調:你就跟他說這是最後一次? │ ││ │00:13:07│賴:對啊。 │ ││ │00:13:08│調:喔。 │ ││ │00:13:09│賴:他說好啊。 │ ││ │00:13:10│調:齁,請律師...(模糊)所以,當俞易 │ ││ │ │ 辰跟我要求的時候,逗點,我當面告訴│ ││ │ │ 他... │ ││ │00:13:34│賴:所以說你們說要他的名片什麼,我都丟│ ││ │ │ 掉,我生氣了,我都丟掉了,所以全部│ ││ │ │ 都不見了。 │ ││ │00:13:40│調:我可以給你,逗點,這是最後一次,以│ ││ │ │ 後...你有跟他說不要再來怎樣嗎?沒 │ ││ │ │ 有說的這麼狠吧? │ ││ │00:13:51│賴:沒有這樣說,以以後...說我...以後我│ ││ │ │ 不是說不給他,我以後說...啊我現在 │ ││ │ │ 生意沒有那麼好,我以後沒有辦法再 │ ││ │ │ 贊助你了齁。 │ ││ │00:13:59│調:好,但是這是最後一次,我本身的生意│ ││ │ │ 也不好。 │ ││ │00:14:02│賴:對啊對啊對啊。 │ ││ │00:14:03│調:我經濟沒那麼寬裕。 │ ││ │00:14:04│賴:嘿啦,我以後沒有辦法再這樣給你... │ ││ │00:14:07│調:我以後沒有辦法再...再... │ ││ │00:14:09│賴:這樣給你贊助啦。 │ ││ │00:14:10│調:再再這樣贊助你了。 │ ││ │00:14:15│賴:他他的臉皮很厚,還是又來咧,再來我│ ││ │ │ 就直接跟他說,不要,他生氣了,我們│ ││ │ │ 兩個就因為這樣說不要那樣,就開始吵│ ││ │ │ 架吶。 │ ││ │00:14:23│調:好。 │ ││ │00:14:25│賴:啊所以說他所有的資料都不見。 │ ││ │ │調:結果... │ ││ │00:14:28│賴:誰知那麼久,你們還找出我這樣的問題│ ││ │ │ 。 │ ││ │00:14:30│調:後來... │ ││ │00:14:31│賴:我也很討厭他欸。 │ ││ │00:14:32│調:他還是再來,跟我要求贊助金。 │ ││ │00:14:39│賴:我是直接跟他說,啊我不給了,我沒有│ ││ │ │ 跟他說什麼...又說什麼好聽話,沒有 │ ││ │ │ 了。 │ ││ │00:14:47│調:我就生氣了... │ ││ │00:14:48│賴:我直接說不給了。 │ ││ │00:14:52│調:我... │ ││ │ │賴:我就直接說我不要贊助了。 │ ││ │00:14:53│調:我...我直接說我不要贊助了。 │ ││ │00:15:01│賴:我們兩個就是因為這樣就吵架了。 │ ││ │00:15:03│調:齁,他也很生氣,跟你說什麼? │ ││ │00:15:07│賴:恩,說什麼,我忘記了,我只記得兩個│ ││ │ │ 人都不好聽啦。 │ ││ │00:15:12│調:喔。 │ ││ │ │賴:嘿。 │ ││ │00:15:13│調:他也很生氣,齁。 │ ││ │00:15:15│賴:他說我來幫你的忙那麼多啦,...(模 │ ││ │ │ 糊)這這才一點點,你們做董欸的人,│ ││ │ │ 你怎麼不肯? │ ││ │00:15:21│調:我...我也很生氣說... │ ││ │00:15:26│賴:我給你幫忙那麼多。 │ ││ │00:15:28│調:我幫忙你那麼多... │ ││ │00:15:31│賴:你你是幫忙我什麼?呵 │ ││ │00:15:33│調:我幫忙你著麼多,齁,你一個 │ ││ │00:15:37│賴:贊助金。 │ ││ │00:15:38│調:你是一個老闆,逗點,跟你要個贊助金│ ││ │ │ ,你都不給,我們兩個大吵了一架,從│ ││ │ │ 此... │ ││ │00:16:02│賴:沒來往,結婚也沒有。 │ ││ │00:16:03│調:就不往來了。 │ ││ │00:16:04│賴:恩,就是說我說很久我們都沒連絡,..│ ││ │ │ .(模糊)我連他的名字都忘記了,你 │ ││ │ │ 想說我跟他切割的多遠就好,不是我不│ ││ │ │ 跟你們講,我就真的連他的名字都忘記│ ││ │ │ ,因為我連他的名片都丟掉了,我名片│ ││ │ │ 很多張都丟掉。 │ ││ │00:16:21│調:OK,好。下一個問題。 │ ││ │00:16:22│賴:好,你說。 │ ││ │00:16:25│調;分號,他用這名義跟你討這個錢齁。 │ ││ │00:16:31│賴:恩。 │ ││ │00:16:32│調:你有沒有留存書面... │ ││ │00:16:36│賴:都沒有。 │ ││ │ │調:收據、錄影、錄音... │ ││ │00:16:39│賴:齁我... │ ││ │ │調:電子記錄... │ ││ │00:16:40│賴:毋,我非常討厭他,我什麼東西都嘛丟│ ││ │ │ 掉了。 │ ││ │00:16:43│調:打,我沒有留存 │ ││ │00:16:45│賴:只要是他的東西,我都丟掉了。 │ ││ │00:16:47│調:我... │ ││ │00:16:49│賴:我非常討厭他,怎麼可能。我連他的名│ ││ │ │ 片都不見,有關他的什麼都不見,都..│ ││ │ │ .連手機裡面的東西,我都...我都把他│ ││ │ │ 刪除。 │ ││ │00:16:57│調:我沒有留存任何...,好,開始刪。 │ ││ │00:17:08│賴:這個人的頭腦非常好。 │ ││ │00:17:10│調:還好啦。 │ ││ │00:17:25│調:那個收據也不見了嘛齁? │ ││ │00:17:26│賴:都不見了。 │ ││ │00:17:27│調:逗點,該6萬元的贊助金之3張收據也沒│ ││ │ │ 有保留,也沒有留存。好,再一個分號│ ││ │ │ ,再來問一個。這最主要叫你來的就是│ ││ │ │ ... │ ││ │00:17:41│賴:你問沒關係。 │ ││ │00:17:42│調:有沒有第三人可以可以證明你的確有俞│ ││ │ │ 易辰6萬塊的贊助金? │ ││ │00:17:50│賴:這因...因為他...他這些都很聰明,他│ ││ │ │ 都單一的,像他去跟...齁那個...那個│ ││ │ │ 狗那個那個那個狗醫師拿。 │ ││ │00:17:59│調:恩。 │ ││ │ │賴:齁,狗醫師他那個他那個是那個是動物│ ││ │ │ 醫院吶。 │ ││ │00:18:02│調:恩。 │ ││ │00:18:03│賴:他去拿...跟他拿的比我的還要多,也 │ ││ │ │ 是他都是單對各一欸,他很聰明欸。他│ ││ │ │ 都是各一拿、各一拿、各一拿。 │ ││ │00:18:10│調:沒有齁...沒有關係... │ ││ │ │賴:啊我們齁,啊我們會互相說,但是我們│ ││ │ │ 不...我們不敢說太那個。 │ ││ │00:18:15│調:沒有第三人可資證明我的確有給俞易辰│ ││ │ │ ,毋啦,因為... │ ││ │00:18:23│賴:他絕對會說沒有啦,我不會騙你的啦,│ ││ │ │ 這個人真的很厲害。 │ ││ │00:18:25│調:所以我今天叫你來,看有沒有任何證..│ ││ │ │ .欸,有啦,有人留證據喔。 │ ││ │00:18:30│賴:這哪有可能啊。 │ ││ │00:18:31│調:有啊,有人有留啊。 │ ││ │ │賴:他有夠厲害,他連錢都不跟你拿咧。 │ ││ │00:18:34│調:有的人有留啊。 │ ││ │00:18:36│賴:對否。 │ ││ │00:18:37│調:我所以我說,有的人有留啦。 │ ││ │00:18:39│賴:這已經過去那麼久了,人家.... │ ││ │00:18:40│調:我是沒有辦法跟你說是誰啦。 │ ││ │00:18:42│賴:沒關係,你不用說沒關係。 │ ││ │00:18:43│調:因為他很聰明,他都是一對一。 │ ││ │00:18:47│賴:他很聰明,你都不知道。 │ ││ │00:18:49│調:沒有別人,沒有其他人在場。 │ ││ │00:18:53│賴:他連大家幾個好朋友,我們都算...最 │ ││ │ │ 後...交到最後都變好朋友。欸,他也 │ ││ │ │ 都是...朋友跟朋友中間,他也不會讓 │ ││ │ │ 你知道。啊你今天給他8萬、10萬,有 │ ││ │ │ 否,欸,我這算最少的吶。 │ │├─┼────┼───────────────────┼──────────────────┤│3│00:19:06│調:OK,好,這個6萬塊,3次... │調問:上開6萬元的贊助金是否係俞易辰 ││ │00:19:10│賴:這一定有。 │ 幫你寫訴狀之代價? ││ │ │調:6萬塊的贊助金... │賴答:如果俞易辰沒有幫我寫訴狀,我不││ │00:19:11│賴:欸我不會給他... │ 會給他6萬元的贊助金,如果雙方 ││ │00:19:13│調:是不是俞易辰幫你寫訴狀的代價? │ 單純只是朋友關係,我頂多只會贊││ │00:19:18│賴:這個我可以不要說? │ 助他一次,而且不會給他3次總共6││ │00:19:20│調:當然我現在... │ 萬元。 ││ │00:19:22│賴:...這是我我... │ ││ │ │調:你你你認為啦...你認為啦 │ ││ │00:19:25│賴:喔,我認為我可以跟你說,這我認為我│ ││ │ │ 也是一句話,因為再怎麼樣,人家有幫│ ││ │ │ 我們忙,我們生意人就是講這種話,我│ ││ │ │ 認為說我甘願給他。 │ ││ │00:19:35│調:啊是不是這個的代價?是不是寫訴狀的│ ││ │ │ 代價? │ ││ │00:19:42│賴:在我的心中,我認為說我甘願要給他,│ ││ │ │ 但是不是代價,這我就不知道了,因為│ ││ │ │ ,你若問這句話,這代價時候,這在法│ ││ │ │ 律上,這在法律上說起來喔,這雖然大│ ││ │ │ 家都不是好朋友了,但是齁,我也要說│ ││ │ │ 出一些他的好。 │ ││ │00:19:57│調:這樣...這樣講。 │ ││ │00:19:58│賴:你說。 │ ││ │00:20:00│調:如果他今天沒有幫你寫訴狀,普通的朋│ ││ │ │ 友。 │ ││ │00:20:03│賴:不可能啊。 │ ││ │00:20:04│調:對不對?那就是嘛。 │ ││ │00:20:05│賴:不可能。 │ ││ │00:20:06│調:如果,我們今天兩個是朋友。 │ ││ │00:20:08│賴:嘿啊。 │ ││ │ │調:我今天開一間公司...欸,來來,贊助 │ ││ │ │ 一下兩萬,再來一次,再兩萬,再來一│ ││ │ │ 遍,再兩萬,那有可能? │ ││ │00:20:14│賴:不可能,有也一次而已。 │ ││ │00:20:15│調:但是,有也一次而已。我們朋友情,我│ ││ │ │ 們在走社會路,O、N啦,互相O、N,沒│ ││ │ │ 有再第二次、第三次,沒有那一種。 │ ││ │00:20:23│賴:...(模糊) │ ││ │00:20:24│調:我用這個的...我用這個做基礎,問你 │ ││ │ │ ,他這個是不是你的代價?如果... │ ││ │00:20:36│賴:這...因為這...這種你若說是代價,這│ ││ │ │ 寫下去這個有刑事責任,我...這... │ ││ │00:20:41│調:他的刑事責任。 │ ││ │00:20:42│賴:我知道啦... │ ││ │00:20:43│調:嘿啊。 │ ││ │00:20:44│賴:我們若多說一句話,我馬上給你蓋章下│ ││ │ │ 去,變成我... │ ││ │00:20:47│調:我...所以我今天要跟你確定啊。 │ ││ │00:20:49│賴:喔,這...這句話...這...我們不要確 │ ││ │ │ 定這個啦,因為這... │ ││ │00:20:52│調:我一...毋...這...這條就是重點。 │ ││ │00:20:55│賴:我知道你的重點。 │ ││ │ │調:你會躊躇嘛。 │ ││ │00:20:57│賴:我一定會躊躇的。 │ ││ │ │調:好,打。 │ ││ │00:21:01│賴:因為這好像我在害他。 │ ││ │ │調:好,我再問另外一個。 │ ││ │00:21:02│賴:好。 │ ││ │00:21:03│調:講法,打。 │ ││ │00:21:06│賴:這樣好像是我我硬要害他的欸。 │ ││ │00:21:08│調:如果用這樣來回答。 │ ││ │00:21:13│賴:好,你說。 │ ││ │00:21:14│調:齁。 │ ││ │ │賴:我可以接受...(模糊)好不好。 │ ││ │00:21:16│調:如果俞易辰。 │ ││ │00:21:21│賴:你剛問我... │ ││ │00:21:22│調:沒有沒有幫我寫訴狀。 │ ││ │00:21:24│賴:嘿對對對對。 │ ││ │00:21:25│調:我不會給他這6萬塊的... │ ││ │00:21:28│賴:我頂多都給一次。 │ ││ │00:21:29│調:贊助金。我頂...我...逗點...我...我│ ││ │ │ ...唉呦,我不會... │ ││ │00:21:36│賴:不會...不會那樣持續一直拿啦 │ ││ │00:21:37│調:給他。...意思就是啦。只是要...要這│ ││ │ │ 樣講法... │ ││ │00:21:43│賴:你這種講法... │ ││ │ │調:比較好聽啦。 │ ││ │00:21:44│賴:好聽?我可以下台呀。 │ ││ │00:21:46│調:欸,...(模糊),我不會給他。 │ ││ │00:21:48│賴:你不要給他下台沒有關係,你要給我下│ ││ │ │ 台啊。 │ ││ │00:21:49│調:如果雙方單純只是朋友關係,我了不起│ ││ │ │ 贊助一次。 │ ││ │00:21:57│賴:不然也不可能贊助那麼多啦,你跟我是│ ││ │ │ 什麼...是什麼關係,我給他贊助你兩 │ ││ │ │ 萬,我頭殼壞掉喔。 │ ││ │00:22:02│調:喔。 │ ││ │ │賴:對否? │ ││ │00:22:04│調:如果...單...雙方單純只是朋友關係,│ ││ │ │ 我頂多贊助他一次。 │ ││ │00:22:11│賴:也不可能那麼多啦。 │ ││ │ │調:而且...不會...而且不會給兩萬塊那麼│ ││ │ │ 多,何況6萬塊...何況6萬元...何況3 │ ││ │ │ 次6萬元。 │ ││ │00:22:24│賴:賀,這寫沒關係啦,這事實嘛。 │ ││ │00:22:26│調:來,而不給他...給他3次總共6萬元。 │ ││ │00:22:38│賴:OK,就這樣... │ ││ │ │調:好好。 │ ││ │00:22:41│調:換一個...那個。 │ ││ │00:22:43│賴:是一樣,但是你換這樣... │ ││ │00:22:45│調:好啦好啦。兄弟這樣...算有給他幫忙 │ ││ │ │ 否? │ ││ │00:22:50│賴:你不是現在是說... │ ││ │00:22:51│調:我現在是取得真實的狀況。 │ ││ │00:22:54│賴:對啊。 │ ││ │00:22:55│調:但是換一個說法,你比較舒服? │ ││ │00:22:58│賴:對啊。 │ ││ │00:22:59│調:這樣對否? │ ││ │ │賴:對。 │ │├─┼────┼───────────────────┼──────────────────┤│4│00:23:01│調:好,來。下一個問題。好。1月23 的時│調問:你於本(107)年1月23日在本站陳││ │ │ 候,你有說喔,你跟俞易辰達成齁,一│ 述,你與俞易辰達成原貨物歸還或││ │ │ 個協議,就是...口頭協議啦齁,就是 │ 165萬元歸還,其他的歸他所有之 ││ │ │ 原貨物歸還或165萬元歸還,其它的歸 │ 口頭協議,但並無書立書面協議,││ │ │ 你所有,這個協議,我那時候有問你說│ 請問有無第三人或其它錄影、錄音││ │ │ ,沒有書立... │ 、電子紀錄等相關證據可資證明該││ │00:23:26│賴:沒有...什麼都沒有。 │ 口頭協議? ││ │00:23:27│調:書面協議齁。 │賴答:沒有第三人或其它錄影、錄音、電││ │ │賴:毋啊。連他寫的那些我都沒有看,連看│ 子紀錄等相關證據可資證明,我的││ │ │ 都沒看過。 │ 確有跟他達成前述協議,因為他很││ │00:23:30│調:所以所以齁,我現在還要再跟你確定一│ 聰明他都是一對一,沒有其他人在││ │ │ 下齁。 │ 場。 ││ │00:23:33│賴:恩。 │ ││ │00:23:34│調:有沒有第三人?有沒有其它的錄音、錄│ ││ │ │ 音、電子紀錄... │ ││ │00:23:38│賴:我跟你說,這個人非常聰明,他什麼都│ ││ │ │ ...去我家桌子那邊跟我說好,我幫你 │ ││ │ │ 辦,拿去,這樣,都沒有,他什麼都不│ ││ │ │ 會承認的,你不要相害啦,他什麼都不│ ││ │ │ 會承認啦他這個人齁,不是省油的燈啦│ ││ │ │ ,他都在渣渣混的,混得那麼久啊。 │ ││ │00:24:01│調:沒有第三人可資...第三人或其它等等 │ ││ │ │ 等相關證據.... │ ││ │00:24:09│賴:我又聽說...我又聽我一個好朋友說, │ ││ │ │ 他說他在花蓮這裡騙的差不多,都跑到│ ││ │ │ 跑到跑到玉里那邊去騙。 │ ││ │00:24:18│調:我的確有跟他...我的確有跟他達成...│ ││ │00:24:34│賴:口頭,是否。 │ ││ │00:24:37│調:前述協議,好,因為他很聰明,他都是│ ││ │ │ 一對一,他很聰明... 唉呦沒關係,好│ ││ │ │ 啦好啦。 │ ││ │00:25:03│賴:這你就要好幾個很有力的,才拿他有辦│ ││ │ │ 法。 │ ││ │00:25:07│調:對啊,所以我才沒有只找你。 │ ││ │00:25:08│賴:要好幾個,你只有找我而已,你拿他沒│ ││ │ │ 辦法啦,他每樣...(模糊) │ ││ │00:25:11│調:單一指述喔,要辦到一個人,不是那麼│ ││ │ │ 簡單。 │ ││ │00:25:17│賴:不只。 │ ││ │ │調:還是多人而且是... │ ││ │00:25:20│賴:都一樣。 │ ││ │ │調:客觀的,齁,都沒有,之前都沒問完,│ ││ │ │ 齁。 │ │├─┼────┼───────────────────┼──────────────────┤│5│00:25:25│調:好,再來一個,這個口頭協議,原貨物│調問:上開口頭協議是否亦係俞易辰協助││ │ │ 歸還或165萬元歸還,這個口頭協議是 │ 你辦理該訴訟案件之代價? ││ │ │ 不是,也是俞易辰協助你辦理該訴訟案 │賴答:我向俞易辰表示,我只要原貨物或││ │ │ 件的代價? │ 165萬元歸還其他的你去處理,多 ││ │00:25:38│賴:你若問這個問題喔,我...我可以跟你 │ 的給你,他說好我去辦,簡單。 ││ │ │ 說一個問題齁,我知道這你一定會問我│ ││ │ │ ,我要問你,因為你們調查局跟他們那│ ││ │ │ 些都差不多,你們這個問題要問齁,我│ ││ │ │ 也會給你們回答,是不是,我不知道,│ ││ │ │ 但是齁,我們協議一定有的,我就是說│ ││ │ │ ,就很簡單,我錢拿回來,貨還我就好│ ││ │ │ 齁,你幫我寫這個不用錢,謝謝,啊剩│ ││ │ │ 下的,你要怎麼辦,就怎麼辦。 │ ││ │00:26:05│調:我現在用一個,你轉成另外一句話。 │ ││ │00:26:09│賴:好,啊吶就好啊,你轉啊。 │ ││ │00:26:11│調:就像你剛才講的,如果他...如果俞易 │ ││ │ │ 辰沒有幫我寫訴狀。 │ ││ │00:26:26│賴:恩。 │ ││ │00:26:28│調:我不會跟他達成原貨物歸還或165 萬歸│ ││ │ │ 還,其它歸他所有的...的口頭協議。 │ ││ │ │ 他..照你...照你的說法... │ ││ │00:26:40│賴:我我是... │ ││ │ │調:他幫忙... │ ││ │00:26:42│賴:我知道。 │ ││ │ │調:要有要有... │ ││ │00:26:43│賴:但是我我... │ ││ │ │調:要給人家相對的.... │ ││ │ │賴:對對對對對對對。 │ ││ │00:26:46│調:相對的... │ ││ │ │賴:嘿。 │ ││ │00:26:47│調:費用嘛。 │ ││ │ │賴:對。 │ ││ │00:26:49│調:齁。 │ ││ │ │賴:你說這個是對。 │ ││ │ │調:那這樣寫可以嘛? │ ││ │00:26:50│賴:你總是是對的,但是這講良心話,齁,│ ││ │ │ 這不是他提出的,他說他幫你寫這個齁│ ││ │ │ ,要... │ ││ │00:26:58│調:我再加一個。 │ ││ │00:26:59│賴:喔。 │ ││ │00:27:01│調:我...我把他統合起來。 │ ││ │00:27:06│賴:好,...(模糊) │ ││ │ │調:就你上次。 │ ││ │00:27:06│賴:嘿。 │ ││ │ │調:看這樣講法,是不是你的原意? │ ││ │00:27:14│調:在社會上,齁,幫人幫忙事情本來就要│ ││ │ │ 有一定的費用,他幫我處理事情,我總│ ││ │ │ 不能讓他白白的齁,ㄜ...幫忙,所以 │ ││ │ │ 我向他提出這個口頭協議,這樣說,這│ ││ │ │ 樣是你的原意,是不是這樣? │ ││ │00:27:43│賴:我的意思是實在是說你說的這樣沒有錯│ ││ │ │ ,但是我要再補充一點點喔。 │ ││ │00:27:47│調:恩。 │ ││ │ │賴:我的意思是...原意就是這樣子,因為 │ ││ │ │ 你幫我忙啊,對否。 │ ││ │00:27:51│調:恩。 │ ││ │ │賴:啊我...因為因為這個牛樟的價位啊。 │ ││ │00:27:55│調:恩。 │ ││ │ │賴:這個高低起伏很高的,再來,就是說,│ ││ │ │ 因為我們法院隨便走我都知道,都要三│ ││ │ │ 年以上。 │ ││ │00:28:03│調:恩。 │ ││ │ │賴:我現在賣你是10元,三年以上,不是10│ ││ │ │ 元。 │ ││ │00:28:07│調:恩。 │ ││ │ │賴:是100元,甚至150元,我...我我牛樟 │ ││ │ │ 的錢不是...都一、二十倍的在起伏, │ ││ │ │ 啊我跟他說,我要的就是說齁,不管我│ ││ │ │ 們現在打多久,你把我的本錢拿回來,│ ││ │ │ 不然就原物要叫他還我,這樣就好。 │ ││ │00:28:24│調:恩。 │ ││ │ │賴:剩下的,你去辦。他說好,就是這樣而│ ││ │ │ 已。這樣我說你了解了齁? │ ││ │00:28:29│調:我再跟你確定一下。 │ ││ │00:28:30│賴:啊好。 │ ││ │00:28:33│調:我向俞易辰表示,把他單純化。 │ ││ │00:28:39│賴:好的,單純化,我是把我的意思說給你│ ││ │ │ 知道啊。 │ ││ │00:28:42│調:對。 │ ││ │ │賴:我不知道... │ ││ │00:28:43│調:我們把他單純化,齁,我向俞易辰表示│ ││ │ │ ,逗點,我只要原貨物或165萬歸還。 │ ││ │00:28:54│賴:嘿啊,這樣就好。 │ ││ │00:28:56│調:齁,其它的... │ ││ │00:28:58│賴:你去處理。 │ ││ │00:28:59│調:你去處理,齁,多了給你。 │ ││ │00:29:05│賴:對,有,這句話我有說。 │ ││ │ │調:多的給你。 │ ││ │00:29:06│調:好,這樣就好。多的給你,齁。 │ ││ │00:29:12│賴:他說好,他直接說好,我去辦。 │ ││ │00:29:16│調:他說好。 │ ││ │ │賴:他說交給我去辦,簡單啦。 │ ││ │00:29:19│調:我去辦。 │ ││ │00:29:20│賴:還有多兩個字,簡單啦。 │ ││ │00:29:22│調:我去辦。 │ ││ │ │賴:這是...這我還記得啦,你放心啦。 │ ││ │00:29:23│調:簡單。 │ ││ │00:29:24│賴:這我有記得啦,你放心啦。 │ ││ │00:29:26│調:好啦 ,逗點。 │ ││ │00:29:27│賴:簡單。 │ ││ │00:29:28│調:逗點,簡單。好,OK。CLOSE。 │ ││ │00:29:32│賴:這兩字一定有說喔。他不會承認,但是│ ││ │ │ 我跟你說,這兩字他一定有說,我不會│ ││ │ │ 騙人。 │ ││ │00:29:37│調:所以我...今天就是要看有沒有第三人 │ ││ │ │ 證,還有沒有其他的書證、電子、錄影│ ││ │ │ 、錄音嘛。 │ ││ │00:29:40│賴:唉呦,說他的人很聰明,沒有啦。 │ ││ │00:29:43│賴:他的人...我就跟你說電腦什麼的我都 │ ││ │ │ 不會,我會有什麼蒐證什麼啦,我就憨│ ││ │ │ 慢到快壞掉了,手機還會用就算不錯了│ ││ │ │ 。 │ ││ │ │(筆錄結束) │ │└─┴────┴───────────────────┴──────────────────┘附表四:證人賴運福107 年4 月10日偵訊光碟勘驗筆錄(「檢」代表檢察官;「賴」代表證人賴運福)┌─┬─────┬─────────────────────┬────────────────┐│編│時 間│內 容│ 107年4月10日偵訊筆錄內容 ││號│ │ │(偵1851卷第88頁反面至第89頁反)│├─┼─────┼─────────────────────┼────────────────┤│⒈│00:04:44│檢:賴運福... │檢問:之前是否有告朱家林及謝其才││ │ │賴:是是是。 │ ? ││ │00:04:46│檢:你之前是不是跟...你之前是不是有跟 │賴答:有,地院判他們兩個及葉榮東││ │ │ ......有告朱家林跟謝其才? │ 都判有罪,現在案件還在高分││ │00:05:01│賴:有有有有。...現在到高分院啦....明天要 │ 院,明天還要開庭。 ││ │ │ 跑刑事庭。 │ ││ │00:05:17│檢:他們...地方法院判有罪是不是? │ ││ │00:05:19│賴:有...都有。這三個都有罪。 │ ││ │00:05:25│檢:他們兩個...還有一個,第三個是誰? │ ││ │00:05:26│賴:葉榮東。他判的比較重,判2年2個月。 │ ││ │00:05:30│檢:是葉... │ ││ │00:05:31│賴:葉榮東。榮譽的榮。東部的東。 │ ││ │00:05:35│檢:東? │ ││ │00:05:36│賴:東部的東。葉榮東。 │ ││ │00:05:39│檢:榮? │ ││ │00:05:40│賴:榮譽的榮。 │ ││ │00:05:41│檢:光榮的榮? │ ││ │00:05:42│賴:嘿...對對對。 │ ││ │00:05:43│檢:葉榮東。都判有罪。現在還在高院審理中。│ ││ │00:05:49│賴:對。 │ ││ │00:05:50│檢:明天要開庭。明天要開庭。 │ ││ │00:05:52│賴:明天開的,他不是。 │ ││ │00:05:53│檢:恩恩...好。 │ │├─┼─────┼─────────────────────┼────────────────┤│⒉│00:05:57│檢:今年1月23日你在調查站所說的,都是實在 │檢問:107年1月23日你於調查站筆錄││ │ │ 的嗎?你有看過筆錄以後... │ 所述內容是否均實在? ││ │00:06:06│賴:是。 │賴答:都是實在的。我有看過筆錄內││ │00:06:27│檢:都是實在的。你有看過筆錄以後,才簽名蓋│ 容才簽名。內容與我所述內容││ │ │ 指印齁。 │ 都是一樣的。但是告訴狀他沒││ │00:06:30│賴:是。 │ 有給我看就直接送走了,價差││ │00:06:32│檢:你如何內容...筆錄的內容跟你所說的內容 │ 沒有這麼多,才165萬而已, ││ │ │ 一不一樣呢? │ 我不知道是我口誤還是他聽錯││ │00:06:41│賴:一樣。 │ 了,但他都沒有給我看過刑事││ │00:06:42│檢:也都一樣齁。對告訴人他們... │ 告訴狀就送去了。印章也是他││ │00:06:46│賴:有。裡面有一項我不是很清楚,啊我請示一│ 自己刻的。 ││ │ │ 件。 │ ││ │00:06:50│檢:嗯,請說。 │ ││ │00:06:52│賴:就是說,那個價差的問題,我不記得我到底│ ││ │ │ 是有說、沒說,還是他自己寫的。假如說是│ ││ │ │ 他自己寫的,都沒有給我看過,就給我算下│ ││ │ │ 去了。 │ ││ │00:07:04│檢:起訴書?告訴書? │ ││ │00:07:07│賴:告訴書。 │ ││ │00:07:09│檢:告訴狀? │ ││ │00:07:10│賴:嘿,....我連看過都沒看過(檢方提示書狀│ ││ │ │ )我的意思就是說,這個價差沒有那麼多,│ ││ │ │ 才165而已,這個不知道是我口誤,還是他 │ ││ │ │ 自己寫的,我現在不是很清楚,我先跟你們│ ││ │ │ 告知一下。不是300多萬,才165萬而已。不│ ││ │ │ 知道是我自己說錯還是他記錯的。但是我肯│ ││ │ │ 定敢說他都沒有給我看過就送過來了。 │ ││ │00:08:04│檢:那印章是你刻的?還是他刻的? │ ││ │00:08:05│賴:他刻的。我怎麼可能把印章給他,我印章不│ ││ │ │ 會給別人啦。 │ │├─┼─────┼─────────────────────┼────────────────┤│⒊│00:08:14│檢:你有同意讓他自己去刻你的印章嗎? │檢問:你有無同意要讓他刻你的印章││ │00:08:18│賴:他都沒有問過我,我也不知道什麼叫做同意│ ? ││ │ │ 。這樣要算同意還是不同意? │賴答:他都沒有問我就刻了,都沒有││ │00:08:33│檢:沒關係,我們就整個全部一起...你是說他 │ 問我印章的事情,就連同刑事││ │ │ 都沒有問你就去刻印章? │ 告訴狀一起送,我沒有看過告││ │00:08:35│賴:他就把我帶去廢車場,他沒有問我印章的事│ 訴狀的內容。他到我家就跟我││ │ │ 情。 │ 說已經幫我把告訴狀送去了,││ │00:08:53│賴:.......(不清楚),我認為是小事也要寫嗎 │ 我認為這是小事就也沒有多問││ │ │? │ 。 │├─┼─────┼─────────────────────┼────────────────┤│⒋│00:09:31│檢:刑事告訴狀第1點,有無要補充?你剛剛講 │檢問:刑事告訴狀第1點,有無要補 ││ │ │ 說這個刑事告訴狀的第一點,你說,你有告│ 充? ││ │ │ 訴他是165萬元這樣是不是? │賴答:我有跟俞易辰說價差是165萬 ││ │00:09:53│賴:我有跟他說165萬。 │ ,上面寫的336萬不是我說的 ││ │00:09:56│檢:那這336萬整這種呢? │ ,我只有說這個植物的東西我││ │00:10:00│賴:這太久了,當時我是純粹講、聊天,講出去│ 現在賣他是165萬,但法院程 ││ │ │ 我寫的而已。他說這「催平時」(音譯),我│ 序要走很久,過一兩年價錢可││ │ │ 說好,我跟他說...等一下,報告檢察官, │ 能會翻倍,我是這樣跟他講。││ │ │ 再讓我說一次,比較清楚。我有跟他說,現│ 當時我確實是賣給對方55箱並││ │ │ 在是因為賣給他們還沒有,因為這是植物,│ 加送他1箱。1箱是3萬元。我 ││ │ │ 等到說一年以後,開始成長期,它會翻倍,│ 當時也是這樣跟俞易辰說,他││ │ │ 他可能以為翻倍,價值下跌,這我不了解。│ 也都知道。 ││ │00:10:27│檢:上面寫著「336萬不是你說的」,這是不是 │ ││ │ │ 你說的? │ ││ │00:10:33│賴:我沒有跟他說3百多萬啊。我跟他說翻倍起 │ ││ │ │ 來,他照翻倍意思寫下去怎樣,這我不了解│ ││ │ │ 。 │ ││ │00:10:43│檢:你當時怎麼說翻倍的事情? │ ││ │00:10:45│賴:我是說這個植物的東西,我現在賣他,是這│ ││ │ │ 個價錢齁... │ ││ │00:10:50│檢:你賣他是160萬... │ ││ │00:10:51│賴:對,.. │ ││ │00:10:52│檢:你有跟他說165萬... │ ││ │00:10:53│賴:我賣他165萬,可是這個刑事法庭要走很久 │ ││ │ │ ,那以後這拖了一年、兩年以後,它會翻一│ ││ │ │ 倍的價錢,我不知道他是怎樣寫的。我是有│ ││ │ │ 那樣講的。 │ ││ │00:11:11│檢:過一兩年,價錢可能會翻倍。 │ ││ │00:11:13│賴:這是有可能的,因為刑事訴訟要走很久... │ ││ │ │ 價錢是這樣子。因為狀子我沒看過,我也不│ ││ │ │ 了解。 │ ││ │00:11:36│檢:當時你總共是幾箱? │ ││ │00:11:38│賴:56箱。 │ ││ │00:11:46│檢:你是賣給他56箱? │ ││ │00:11:48│賴:55箱送1箱,56箱。 │ ││ │00:11:52│檢:那1箱多少錢? │ ││ │00:11:53│賴:3萬。 │ │├─┼─────┼─────────────────────┼────────────────┤│⒌│00:12:07│檢:你有明確的告訴他是3萬元嗎? │檢問:你有明確跟俞易辰說是3萬元 ││ │00:12:10│賴:對啊。不過,但是...報告檢察官,我有跟 │ ? ││ │ │ 他說這個刑事訴訟要拖一、兩年,可能翻倍│賴答:有。他也沒有給我看告訴狀,││ │ │ ,我是不知道他怎樣理解,我就不知道,他│ 後來我在法院開庭時,法官問││ │ │ 都沒有給我看,我都不了解。 │ 我,我才知道的。當時法官也││ │00:12:24│檢:你何時才看到這張? │ 罵我為何金額寫那麼高,我有││ │00:12:26│賴:我今天法院才看到。 │ 跟他陳述說我就是賣一箱3萬 ││ │00:12:30│檢:法院有看到,上次還是這次? │ 元,但是告訴狀不是我寫的,││ │00:12:30│賴:上次那次,這裡的地方法院法官就是罵我,│ 我連看都沒看過。 ││ │ │ 他說你怎麼會寫那麼多價錢?我說我只有跟│ ││ │ │ 他講165萬元,這樣價錢,法官不知道已經 │ ││ │ │ 罵我幾次了。...對方...我就說到詞窮。..│ ││ │ │ .我在那邊也有跟他陳述說,...我就不會串│ ││ │ │ 逃啦。 │ ││ │00:13:23│檢:當時法官是罵你說為什麼金額寫那麼高? │ ││ │00:13:26│賴:嘿啊。 │ ││ │00:13:27│檢:為何那麼說? │ ││ │00:13:28│賴:我說那個不是我寫的,我不知道啊。他說怎│ ││ │ │ 麼可能,刑事訴狀怎麼可能!他把我罵得很│ ││ │ │ 可憐。我說我連看過都沒看過。 │ ││ │00:13:46│檢:你連看過都沒看過? │ ││ │00:13:47│賴:嘿啊。上法庭我才知道。 │ ││ │00:14:07│檢:你有跟他說55箱送1箱嗎? │ ││ │00:14:08│賴:嘿啊。我都有陳述55箱送1箱。 │ ││ │00:14:23│檢:你也是這樣跟俞易辰講嗎? │ ││ │00:14:27│賴:對啊。 │ ││ │00:14:28│檢:你有跟俞意辰講55箱,1箱3萬元,加送1箱 │ ││ │ │ ? │ ││ │00:14:31│賴:對啊,他都知道,但是,我還是持續那一 │ ││ │ │ 句話,我不要違背自己的良心啦。我不會陷│ ││ │ │ 害你,但這個程序若要走很久,可能會翻倍│ ││ │ │ 成長,我不知道他是怎麼寫的。 │ │├─┼─────┼─────────────────────┼────────────────┤│⒍│00:14:52│檢:所以第1點是不對的。然後第2點,來你來看│檢問:第2點的內容是否正確?(提 ││ │ │ 一下第2點,第2點的內容這樣對嗎?(提示│ 示告訴狀) ││ │ │ 起訴書) │賴答:內容正確。 ││ │00:15:12│賴:抱歉,這個看不太懂。(詢問有無可用的花│ ││ │ │ 眼鏡,檢察官請法警提供一個度數100的老 │ ││ │ │ 花眼鏡。)第二點,對啊。 │ │├─┼─────┼─────────────────────┼────────────────┤│⒎│00:16:29│檢:當時你跟俞易辰談的時候,有說要告對方刑│檢問:當時你與俞易辰談時,有無說││ │ │ 事的嗎? │ 要告對方刑事? ││ │00:16:35│賴:沒有。 │賴答:我當時是跟他說告他們,要他││ │00:16:36│檢:沒有... │ 們還我錢、或者還我貨就好了││ │00:16:38│賴:這不是刑事嗎?我對這不了解。 │ 。我當時跟俞易辰說我要對方││ │00:16:39│檢:這是刑事啊,有關侵占詐欺背信。 │ 還我165萬元。當時俞易辰都 ││ │00:16:42│賴:嘿啊,對對對,有啊有啊有啊。 │ 沒有跟我收錢。 ││ │00:16:43│檢:你有跟他講說要告侵占詐欺背信嗎? │ ││ │00:16:49│賴:有~啊。這很久了,我不知道,但我有跟他│ ││ │ │ 說,我要告他叫他還我錢就好,不然就貨還│ ││ │ │ 我就好,剩下都是他自己寫的。 │ ││ │00:17:10│檢:當時當時你跟俞易辰講要還多少錢給你? │ ││ │00:17:15│賴:餘額一百六十五啊。...他是朋友介紹來的 │ ││ │ │ ,也不是認識很久的朋友,但是他都沒有跟│ ││ │ │ 我收錢。坦白說他都沒有跟我收錢。請律師│ ││ │ │ 要花5萬1。 │ │├─┼─────┼─────────────────────┼────────────────┤│⒏│00:17:36│檢:你去當時跟他約定就是說,165萬如果拿多 │檢問:當時是約定跟對方要165萬, ││ │ │ 了,是算他的,還是你就是不跟對方要? │ 還是約定跟對方要的錢165萬 ││ │00:17:44│賴:報告檢察官,這句話說起來很重要、很嚴重│ 給你,其他的給俞易辰? ││ │ │ ,但是...抱歉,這句話對我有人身攻擊。 │賴答:我不方便回答這個問題,因為││ │ │ 他會去找我麻煩,這句話我不要講比較好。│ 我跟他在花蓮還是會碰到面的││ │ │ 可以嗎?可不可以這樣子?...這對他很重 │ ,而且我是生意人,我不想要││ │ │ 要,對我也很重要,中間我們還會在花蓮碰│ 增加一個敵人。 ││ │ │ 面。這要怎麼說?對啊,現在有損失,但是│ ││ │ │ .....(不清楚),我不要增加一個敵人。對 │ ││ │ │ 不起啊。 │ ││ │00:19:09│檢:沒關係,沒關係。 │ │├─┼─────┼─────────────────────┼────────────────┤│⒐│00:19:43│檢:牛樟木買賣簡易契約書,是你蓋印的嗎?(│檢問:牛樟木簡易買賣契約書上是否││ │ │ 提示契約書) │ 為你蓋印?(提示契約書) ││ │00:20:04│賴:哪一個,這亂來,喔,我跟你說,這不可能│賴答:我不可能說6萬元,這印章也 ││ │ │ ,我不可能說6萬啦,這不是啊。這印章是 │ 是他自己蓋的。契約書也是他││ │ │ 他自己蓋的,這不是,我不可能說,我不可│ 自己寫的。契約書上不會有我││ │ │ 說6萬啦,我對良心講實話...(不清楚),我│ 的簽名,因為這個是違背良心││ │ │ 我看到這樣都不同意了,怎麼可能。 │ 的事情。 ││ │00:20:32│檢:這不可能是你的簽名? │ ││ │00:22:33│賴:對啊。......(不清楚) │ │├─┼─────┼─────────────────────┼────────────────┤│⒑│00:20:58│檢:你跟朱家林曾經談過,ㄜ,價錢是怎麼談的│檢問:你與朱家林曾經談過價錢是如││ │ │ ? │ 何談的? ││ │00:21:05│賴:就是3萬啊。 │賴答:從頭到尾就是3萬元,因為這 ││ │00:21:06│檢:是一開始就說3萬,還是還有還有... │ 是公定價錢。這個價錢是我提││ │00:21:09│賴:沒有沒有沒有,從頭到尾都是3萬,因為這 │ 出來的,對方也同意,因為我││ │ │ 是公定價錢。 │ 這批牛樟木很漂亮,朱家林跟││ │00:21:12│檢:都沒有講到價,都沒有講到價? │ 謝其才有到花蓮其他地方看過││ │00:21:16│賴:沒有,他們原本就看有、看好了,再來說價│ 其他的貨,他們才會來找我。││ │ │ 錢啊,說就是成交,我們那種東西就是這樣│ ││ │ │ 。說這樣就是這樣。 │ ││ │00:21:25│檢:3萬是誰出價的? │ ││ │00:21:26│賴:3萬、3萬是我說的。 │ ││ │00:21:29│檢:啊這是... │ ││ │00:21:31│賴:公定價。 │ ││ │ │檢:公定價。 │ ││ │00:21:32│賴:嘿啊。因為很漂亮啊。因為樟木很漂亮,他│ ││ │ │ 們都會去比價。花蓮好多家,不是只有我在│ ││ │ │ 做。 │ ││ │00:21:52│檢:你說他是說朱家林? │ ││ │00:21:55│賴:朱家林跟謝其才。他們有過來看我的,我的│ ││ │ │ 最漂亮...(不清楚) │ │├─┼─────┼─────────────────────┼────────────────┤│⒒│00:22:45│檢:後來錢有拿回來嗎?後來你的錢有拿回來嗎│檢問:後來錢有無拿回來? ││ │ │ ? │賴答:沒有。他們已經把貨賣給別人││ │00:22:49│賴:沒有。...(不清楚) │ ,錢也沒有給我。葉榮東有在││ │00:22:55│檢:到現在都沒有? │ 地院審理期間還我20萬,當時││ │00:22:49│賴:沒有。 │ 葉榮東說要還我1/3,我也說 ││ │00:23:06│檢:一角元都沒有?一點點都沒有? │ 好,但也只有還了20萬。朱家││ │00:23:09│賴:葉榮東有還差不多20萬,剩下的都沒有。只│ 林跟謝其才就都沒有要還我錢││ │ │ 有葉榮東有啦,還一點點。 │ ,說他們沒有做。 ││ │00:23:18│檢:在訴訟、在地院審理中,還你20萬? │ ││ │00:23:22│賴:嘿啊。他說還這個,那個他不要,他說要付│ ││ │ │ 三分之一,我說好,他說付三分之一,我也│ ││ │ │ 跟他說好。...(不清楚) │ ││ │00:23:47│檢:但是朱家林... │ ││ │00:23:48│賴:都沒有,他們都直接說不還,都還沒罪咧。│ ││ │ │ 地院都判好了,他們都沒有罪。 │ │├─┼─────┼─────────────────────┼────────────────┤│⒓│00:24:06│檢:你有告民事嗎? │檢問:有無提告民事? ││ │00:24:08│賴:他們都沒有財產,我告也沒效,我多浪費時│賴答:因為他們名下都沒財產,我就││ │ │ 間,我就說我不要告。就讓法院來找、要怎│ 不想浪費時間了。 ││ │ │ 麼罰,抓去關就好。麻煩。這個搞下去要3 │ ││ │ │ 年多,我脾氣沒有那麼好,我沒有看過檢察│ ││ │ │ 官脾氣那麼好。 │ │├─┼─────┼─────────────────────┼────────────────┤│⒔│00:24:48│檢:你是給他6萬塊錢的贊助費? │檢問:俞易辰跟你要的共6萬元的贊 ││ │00:24:53│賴:嘿啊。 │ 助費,過程為何? ││ │00:24:54│檢:跟這個提出告訴有關係嗎? │賴答:本來我是覺得他人很好,他一││ │00:24:56│賴:沒關係。他就去跟我拿,我就說好,給你啊│ 開始跟我要2萬元贊助費,我 ││ │ │ 。為什麼,我們生意人想說,你有幫忙的意│ 就給他,後來第2次又跟我要2││ │ │ 思,那時候還沒開始訴訟,還沒開始訴訟,│ 萬元,我也給他,第3次他又 ││ │ │ 就覺得這個人很好... 你這個人很好,你怎│ 跟我要2萬元贊助費,我太太 ││ │ │ 樣,我說沒關係,反正才兩萬塊,再來拿兩│ 就生氣了。我忘了第3次有沒 ││ │ │ 萬塊,第三次,哇啊,我老婆就生氣了,我│ 有付給他。他還會請別人吃飯││ │ │ 老婆那樣就生氣了,生氣我就跟他說,不然│ ,就會打電話叫我過去,意思││ │ │ ,不要,他也生氣,我們兩個就吵架...( │ 就是要我付錢,很多次了。他││ │ │ 不清楚) │ 請吃飯的都不是小人物,好人││ │00:25:25│檢:第三次的兩萬塊有沒有給? │ 都他做,錢都是我在出。 ││ │00:25:27│賴:第三次兩萬塊,太久了,我忘記了。他的人│ ││ │ │ 不會太壞,只是錢都是我出。....(聽不懂 │ ││ │ │ ),我沒有跟你拿錢,我就要你出贊助,吃 │ ││ │ │ 飯也都是叫我去付... (不清楚),他會打 │ ││ │ │ 電話跟你說我現在吃飯,過來一起,過來一│ ││ │ │ 起,你就要了解,我已經聽了好幾遍了,每│ ││ │ │ 次都繳一萬多。 │ ││ │00:25:57│檢:比請律師還多? │ ││ │00:25:59│賴:哪會知道,我們怎麼會知道他是怎樣的人,│ ││ │ │ 認識之後才知道。沒辦法,遇到了。所以之│ ││ │ │ 後遇到就沒有說話了。在調查局...剛剛也 │ ││ │ │ 有遇到...(不清楚),算了。你最好之後不 │ ││ │ │ 要再叫我來,你給我問清楚...(不清楚), │ ││ │ │ 他好好先生。唉,說這些沒用。他請的人都│ ││ │ │ 不是小人物,都不是小人物,我不會說誰,│ ││ │ │ 但都不是小人物,都是大人物哦。好人都是│ ││ │ │ 他做,啊錢都是我付。 │ │├─┼─────┼─────────────────────┼────────────────┤│⒕│00:27:24│檢:你一開始就知道他不是律師? │檢問:你一開始就知道他不是律師?││ │00:27:27│賴:不是啊,他是農報的記者啊,大家都叫他俞│賴答:我知道他是農報記者,余處長││ │ │ 處長啊,別人把他帶來跟我認識,我鄰居姊│ ,他還有拿報紙台灣農報給我││ │ │ 仔來我家坐坐,喝酒、喝茶啊,就帶他來認│ 看,後來我因為上開跟謝其才││ │ │ 識的。他就說農報記者,從頭尾拿報紙給我│ 等人的案件才詢問他,他就說││ │ │ 看,農報,臺灣農報,他說我幫你牽,你對│ 幫我寫,說不用錢,當時我就││ │ │ 農業的需要什麼幫忙,他真的就幫我牽好幾│ 覺得他人這麼好。只是後來越││ │ │ 支,我就覺得這個人是好人,所以我才跟他│ 來越過份,後來沒有給他錢,││ │ │ 說我這邊有個案件,拜託一下,你這麼會寫│ 他還到我家罵我。我講的都是││ │ │ ,你幫我寫一下,就幫忙寫,不用錢,啊!│ 事實,但是請庭上不要再傳我││ │ │ 人怎麼這麼好,寫那個就認識了,我也覺得│ 來了,我不想再跟他見面了。││ │ │ 人怎麼這麼好,就這樣認識。哪知道,後來│ ││ │ │ 尾巴就跑出來...(不清楚),人家幫我們辦 │ ││ │ │ 事情,沒有收錢,給他吃一點飯,付一點錢│ ││ │ │ ,這沒什麼,...(不清楚)算什麼...(不清 │ ││ │ │ 處)有淡薄一點,我們就跟他吵架,相罵咧 │ ││ │ │ ,我們不要去,還被人家相罵,我就說不要│ ││ │ │ 給他贊助,他生氣就跑來我家罵我,真是的│ ││ │ │ 太...(不清楚),所以那時候法官問我什麼 │ ││ │ │ ,我就說我真的連他的名片什麼的都丟掉了│ ││ │ │ ,他姓什麼我也給他忘記了,我只知道姓俞│ ││ │ │ ,我還不知道,我還報錯,報余天的余... │ ││ │ │ (不清楚),不是陷害他,實在是太討厭他了│ ││ │ │ 。拜託一下,若沒有甚麼事,不要再叫我來│ ││ │ │ ,你給我一次問清楚就好,我都可以給你蓋│ ││ │ │ 印章,沒有關係。我講的都是事實。你可以│ ││ │ │ 傳我,但我不要跟他見面。你可以私底下傳│ ││ │ │ 我,沒關係。還是去調查庭都沒有關係,我│ ││ │ │ 都願意去,但我不要跟他見面。 │ ││ │00:30:02│檢:那時候,你是說案件都包給他嗎? │ ││ │00:30:03│賴:沒有,他沒有說要幫我包案件,他說我幫你│ ││ │ │ 寫,不用錢,我就覺得他人很好。 │ ││ │00:30:15│檢:那時他有說是民事、刑事? │ ││ │00:30:16│賴:他沒有跟我說什麼。但是後面,這你不要打│ ││ │ │ 字下去,我說給你聽沒關係,但不要打進去│ ││ │ │ ,你打字進去,我不知道要怎麼跟你說,後│ ││ │ │ 面有說,檢察官叫我的那個禮拜,這個事情│ ││ │ │ ,他就說,意思是好像包的意思,後面多的│ ││ │ │ 都是他的那樣,165萬,若沒有,就沒辦法 │ ││ │ │ ,但超過的都是他的,這不要說包啦,這個│ ││ │ │ 我們不要打字進去,拜託。我跟你們說,你│ ││ │ │ 們聽我說,我都全部說出,就是這樣子啦。│ ││ │ │ 我就跟他說都好,你不跟我收錢,我什麼都│ ││ │ │ 好,我的本意就是要拿貨回來,把165萬拿 │ ││ │ │ 回來,剩餘的都沒有關係,是甘願的,送他│ ││ │ │ 也沒有關係,抱歉,講完了。 │ ││ │00:31:11│檢:好,你在外面等一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