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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3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金發選任辯護人 鄭敦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741、 2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聲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第590 號等解釋著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107 年度訴字第193 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因認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 條人身自由保障、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憲法中法治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之疑義,爰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黃夢萱法 官 許芳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裁判日期:2019-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