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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3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金發選任辯護人 鄭敦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楊金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所應適用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之人身自由保障、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憲法中法治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之疑義,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意旨,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裁定停止本案之刑事訴訟程序,並附解釋憲法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二、經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10年12月17日以第1527次會議,對本聲請案議決為不受理,原據以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然消滅,本院自應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續行本案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邱佳玄法 官 林育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裁判日期:202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