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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簡上附民移調字第 2 號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成 立 筆 錄聲 請 人 李素慧相 對 人 謝進福上列當事人間就108 年度簡上字第51號家庭暴力、妨害自由案件移附108 年度簡上附民移調字第2 號調解(108 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 號),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10日在本院第六法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審 判 長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鄭咏欣法 官 邱韻如書記官 游意婷通 譯 李育賢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李素慧相 對 人 謝進福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自本調解成立之日起,不得對聲請人為身體上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亦不得對聲請人為跟蹤、騷擾等行為。

二、相對人自本調解成立之日起,不得靠近聲請人之住居所及工作場所距離100公尺內。

三、聲請人不再追究相對人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51號之刑事責任及捨棄對相對人請求民事賠償責任。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李素慧相 對 人 謝進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書 記 官 游意婷審判長法官 顏維助法 官 鄭咏欣法 官 邱韻如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游意婷

裁判日期:201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