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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5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54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沈文德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852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適宜並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沈文德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就犯罪事實之「民國108年1月10日17時許」,更正為「民國108年1月10日16時許」,證據部分補充「勘察採證同意書」、「太平山工作站查獲盜取國有林現場照片」,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沈文德前已有數次因違反森林法及侵占漂流物之犯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此觀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明,素行不佳,詎其仍不知警惕,又再實施本案犯行,法治觀念及自制能力均屬薄弱,所為雖已危及主管機關對於森林產物之保育及管理,且撿拾而侵占入己之漂流木2 枝總價值非低,然幸於得手同日即為警查獲,該等漂流木均已由證人林吳池具領保管(詳見卷附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前開漂流木2 枝均為被告實施本案侵占漂流物之違法行為所得之物,然均已實際發還,已如上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于湄提起公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黃鴻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胡旭玫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852號被 告 沈文德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沈文德明知因天然災害致林木沖入溪流者,其管理機關均會公告一定期間、地點供民眾自由撿拾,於該管機關公告期間以外,不得任意撿拾沖入溪流之林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漂流物之犯意,於非公告期間之民國108年1月10日1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 號自小貨車,至宜蘭縣大同鄉台7 甲線過英仕橋下方蘭陽溪河床之未公告開放撿拾漂流木之河床上,將自國有林班地流出之國有漂流木紅檜

2 枝(材積分別為0.22、0.12立方公尺,山價共新臺幣《下同》61,779元),以不詳方式搬運至上開小貨車上而侵占入己。嗣因警方在花蓮縣秀林鄉省道台9 線161 公里900 公尺南下車道處執行交通稽查勤務而攔查盤檢沈文德之上開車輛,當場查獲並扣得紅檜2 枝(已發還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下稱羅東林區管理處)、車牌號碼**-**** 號自用小貨車,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羅東林區管理處委由曾美英訴由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沈文德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澳工作站技術士林吳池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扣案物責付保管單、羅東林管處南澳工作站取締竊取國有木案會勘記錄、森林被害告訴書、森林主(副)產物被害價格(市價)查定書、贓物數量明細表、林木利用材積及總售價計算表、被害現場位置圖各1份、查獲及贓物照片共6 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漂流物罪嫌。至扣案之車牌號碼**-**** 號自用小貨車登記人並非被告,又證人即該車登記人林育漢證稱:伊的車子因為壞掉所以停在南澳,被告在107 年10月底說想要跟伊購買這部車,但是就買賣價金都還沒談妥等語,是該車之所有人應仍為林育漢,亦非經林育漢無正當理由提供與被告使用,故與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 項規定不合,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檢 察 官 林 于 湄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19-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