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成 立 筆 錄聲 請 人 邱立忠聲 請 人 古曉玲相 對 人 鄭博仁上列當事人108 年度交易字第74號過失致死事件,108 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2 號刑事附帶民事移付調解事件(108 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2日上午10時46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黃園舒書 記 官 陳彥汶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邱立忠聲 請 人 古曉玲相 對 人 鄭博仁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給付方式:已於108 年11月10日給付聲請人壹萬元,並於108 年12月 5日前給付伍仟元,餘玖拾捌萬伍仟元整自109 年1 月起,每月5 日前給付陸仟元,直至付清為止。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中華郵政、戶名:邱立忠、帳號:00000000000000)上開給付若有一期不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邱立忠聲 請 人 古曉玲相 對 人 鄭博仁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書 記 官 陳彥汶法 官 黃園舒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彥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