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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交附民移調字第 3 號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成 立 筆 錄聲 請 人 戴芳毅相 對 人 李俞君上列當事人間就108 年度交易字第80號過失傷害案件調解(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移付108 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3 號),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0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六法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邱韻如書 記 官 游意婷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戴芳毅相 對 人 李俞君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伍佰元整,給付方式: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前一次給付完畢,並匯入聲請人所有之郵局帳戶光復分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二、聲請人應於108 年11月25日前撤回本件刑事告訴(庭呈撤回刑事告訴狀)及民事起訴(本院108 年度花補字第350 號,原告為聲請人及其配偶)全部起訴。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戴芳毅相 對 人 李俞君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書 記 官 游意婷法 官 邱韻如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游意婷

裁判日期:2019-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