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原簡附民移調字第 1 號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成 立 筆 錄聲 請 人 張尊輝相 對 人 張景承代理人(法扶律師) 萬鴻均律師、邱一偉律師相 對 人 周文喆( 原名張文隆)上列當事人間就108 年度原簡字第37號案件移附108 年度司原簡附民移調字第1 號調解(108 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 號),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4日下午2 時30分許在本院第一法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邱韻如書 記 官 游意婷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張尊輝相 對 人 張景承代 理 人 萬鴻均律師相 對 人 被告周文喆(原名張文隆)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張景承、周文喆( 原名張文隆) 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整,給付方式:共分十期,每期壹萬元,於每月5 日前給付,第一期自民國(下同)108 年12月

5 日起算,至全數清償為止,並均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張尊輝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前開款項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並撤回對相對人二人之刑事告訴(庭呈撤回告訴狀)。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張尊輝相 對 人 張景承代 理 人 萬鴻均律師相 對 人 周文喆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書 記 官 游意婷法 官 邱韻如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游意婷

裁判日期:2019-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