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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原交重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2號原 告 孫俊豪

林冠名(鄭秀玲之繼承人)林冠廷(鄭秀玲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律師被 告 林鈺涵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原交易字第52號),經原告孫俊豪、鄭秀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原告鄭秀玲於民國109 年5 月25日死亡,業據其繼承人林冠名、林冠廷聲明承受訴訟,有附帶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粘柏富法 官 邱韻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馨瑩

裁判日期: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