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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原交附民移調字第 5 號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成 立 筆 錄聲 請 人 陳春妹聲請代理人 陳嘉瑜相 對 人 王福傑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就108年度原交訴字第5號業務過失致死刑事案件,提起108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移付本院108年度原交附民移調字第5號調解,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何効鋼書 記 官 黃鷹平通 譯 陳姿廷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陳春妹聲請人代理人 陳嘉瑜

相 對 人 王福傑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律師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元整(該筆金額不含強制險,強制險由聲請人申領),給付方式:當庭一次給付完畢,經聲請人代理人當庭點收無訛。(陳嘉瑜)

二、聲請人關於相對人與陳約翰於民國108 年4 月2 日發生車禍事件,除第一項及強制責任險之給付外,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人同意給予相對人王福傑緩刑之宣告。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陳嘉瑜

相對人 王福傑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律師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書 記 官 黃鷹平法 官 何効鋼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鷹平

裁判日期:201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