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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原附民移調字第 14 號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成 立 筆 錄聲 請 人 張秀鈴相 對 人 張根碩上列當事人間就108 年度原易字第173號案件移付108年度原附民移調字第14號調解(108年度原附民字第81號),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黃夢萱書 記 官 汪郁棨通 譯 王 瑋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張秀鈴相 對 人 張根碩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参萬伍仟元,給付方式:第1 期於民國(下同)108 年10月22日當庭給付伍仟元,其餘参萬元分6 期給付,第1 期於108 年10月31日前給付,至第6 期,於每月末日前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中華郵政八德大湳郵局、戶名:張秀鈴、帳號:0000000-0000000 )上開給付若有一期不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人當庭收執伍仟元。

四、同意給被告緩刑。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張秀鈴相對人 張根碩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第二庭

書 記 官 汪郁棨法 官 黃夢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汪郁棨

裁判日期:2019-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