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成 立 筆 錄聲 請 人 羅金珠相 對 人 羅冠傑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8年原易字第182號妨害自由等刑事案件移附108 年度原附民移調字第15號調解(108 年度原附民字第82號),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3日下午5 時,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許芳瑜書 記 官 鄭嘉鈴通 譯 王俊翰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羅金珠相 對 人 羅冠傑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陸萬元整,給付方式:共分12期給付,第1 期於民國(下同)108 年12月10日前給付伍仟元,第2 期至第12期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中華郵政、戶名:羅金珠、帳號:00000000000000)上開給付若有一期不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之請求均拋棄。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羅金珠相對人 羅冠傑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書 記 官 鄭嘉鈴法 官 許芳瑜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鄭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