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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原附民移調字第 4 號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成 立 筆 錄聲 請 人 陳忠和相 對 人 張蓮富上列當事人間就108 年度原易緝字第1 號詐欺案件移附108 年度原附民移調字第4 號調解(108 年度原附民字第34號),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8日下午6 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黃園舒書記官 陳彥汶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陳忠和相對人 張蓮富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給付方式共分80期給付,第1 期於民國(下同)108 年5 月10日前給付新臺幣伍仟元,第2 期至第80期,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光豐農會、戶名:陳忠和、帳號:詳附件)上開給付若有一期不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陳忠和相對人 張蓮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陳彥汶法 官 黃園舒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彥汶

裁判日期:2019-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