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36號原 告 房美瑤被 告 卓阿敏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原選訴字第9號選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原選訴字第9號選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雙方雖就回復名譽之方式調解成立(詳本院108年度原附民移調字第5、6號調解成立筆錄 ),然就精神慰撫金部分則無共識,原告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22日行準備程序時就該部分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08 年度原選訴字第8號卷第29頁),且該部分亦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謝欣宓法 官 鄭咏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