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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聲療停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療停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漢華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所犯強制猥褻案件,聲請停止強制治療(108年度執聲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受刑人甲○○前因犯強制猥褻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療字第2號裁定應入相當處所繼續強制治療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於民國106 年10月23日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迄今2 年在案。茲據該監所函送有關資料,以該受處分人於執行期間,經該監附設培德醫院107 年第14次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治療評估小組會議決議通過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無繼續治療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1條之1、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強制治療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於108年2月19日繫屬本院,此有本院收文章可憑,惟受刑人業於108年2月14日死亡,亦有受刑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受刑人既已死亡,當事人主體不存在,本件聲請裁定停止強制治療,自有未合,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夢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裁判日期:2019-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