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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2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楊震上列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我希望聲請具保,我家的地址沒有變更過,我有聲請暫緩執行,希望能先回家裡把事情處理好,會依法院通知準時到庭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以108 年度訴字第63號案件繫屬於本院,並經本院於108 年3 月19日裁定應予羈押3 月,此經本院查對108 年度訴字第63號案卷無訛。

然被告於108 年4 月1 日當庭口頭提出具保之聲請,本院於翌日電詢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執行科,該署書記官表明被告不符暫緩執行之事由,業已於該日發監執行,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8 年4 月2 日花檢信丙10

8 執496 字第1089005986號函文及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查。故被告業已因另案發監執行,現既非本案所羈押,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自無從准許,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効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裁判日期:2019-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