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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4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86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葉財祿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財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財祿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8 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08年6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165 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嗣經本院就上開判決所處得易科罰金之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以106 年度聲字第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係於105 年12月20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6 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6 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80170402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查,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彥汶

裁判日期: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