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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6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40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賴自強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9日裁定(102 年度聲更字第2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異議狀影本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又判決、裁定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內容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亦即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並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4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賴自強(下稱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更字第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聲明異議人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2 年度抗字第63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該案嗣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非字第148 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106頁、第113-123 頁),應堪認定。

(二)聲明異議人所提之書狀雖於狀首記載「刑事聲明異議狀」等字,核其內容,實係認本院102 年度聲更字第2 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不當而聲明不服,非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又上開裁定既已確定,亦未經非常上訴撤銷,檢察官據以執行,尚難認有何執行指揮不當之問題。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咏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9-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