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6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96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柏江生受 刑 人即 被 告 柏偉華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柏江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柏江生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受刑人)柏偉華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足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

嗣受刑人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後,經檢察官以108 年度執字第755 號案件,依法傳喚其於108 年6 月26日上午9 時50分到案執行,無正當理由未到,且迄本院裁定時,無在監在押之情事,復經依法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刑事判決、花蓮地檢署送達證書、花蓮地檢署點名單、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與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

(二)檢察官前已合法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於上開期日到案接受執行,逾期即依法沒入保證金等旨,然具保人未依通知履行一節,亦有花蓮地檢署108 年6 月13日花檢信己108 執755 字第1089010379號函、花蓮地檢署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考。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咏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9-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