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成 立 筆 錄聲 請 人 彭珺婕相 對 人 李國政上列當事人間就108 年度花簡字第411 號竊盜案件移附108 年度花簡附民移調字第1 號調解(108 年度花簡附民字第41號),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31日下午3 時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高郁茹書 記 官 陳佩姍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彭珺婕相 對 人 李國政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元(下同)604 元整,給付方式:於調解庭期當庭給付現金元予聲請人收受完畢。(聲請人:彭珺婕)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權拋棄。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彭珺婕相對人 李國政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書 記 官 陳佩姍法 官 高郁茹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佩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