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花原簡附民移調字第 1 號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成 立 筆 錄聲 請 人 陳文乾相 對 人 劉正賢上列當事人間就108年度花原簡字第33號刑事傷害案件移附108年度花原簡附民移調字第1 號調解( 108 年度花原簡附民字第4 號) ,於中華民國108 年2 月21日下午4 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何効鋼書記官 黃鷹平通 譯 陳姿廷到場調解關係人聲請人 陳文乾相對人 劉正賢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整,於民國 108年3 月10日前給付新台幣壹萬元,並於民國108 年4 月起至

108 年11月止,按月給付新台幣伍仟元予相對人。給付方式:以匯款至聲請人所指定帳戶之方式,交付上開款項。

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人同意就本院108 年度花原簡字第33號傷害之告訴撤回。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陳文乾相對人 劉正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書 記 官 黃鷹平法 官 何効鋼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鷹平

裁判日期:2019-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