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成 立 筆 錄聲 請 人 吳孟樵相 對 人 吳天貴代 理 人 吳立生上列當事人間就108 年度花原簡字第209 號傷害等案件移附108年度花原簡附民移調字第2號調解(108年度花原簡附民字第21號),於中華民國108 年9月2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顏維助書 記 官 洪美雪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吳孟樵相 對 人 吳天貴代 理 人 吳立生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捌仟元整,給付方式:當庭給付現金捌仟元予聲請人收受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吳孟樵相對人 吳天貴代理人 吳立生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洪美雪法 官 顏維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