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成 立 筆 錄聲 請 人 0000-000000聲請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高OO(真實姓名詳卷)相 對 人 0000-000000B上列當事人間就108 年度軍原侵訴字第2號案件移附108年度軍原附民移調字第1號調解(108 年度軍原侵附民字第2號),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黃柏憲書 記 官 劉桉妮通 譯 李育賢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0000-000000聲請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高OO相 對 人 0000-000000B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5,000元,給付方式:於民國108 年10月7 日前一次給付完畢,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玉里泰昌郵局、戶名:000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00)。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0000-000000聲請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高OO
相對人 0000-000000B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劉桉妮法 官 黃柏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