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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交附民移調字第 3 號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成 立 筆 錄聲 請 人 吳美香聲 請 人 傅紳妃相對人兼聲請人曹家銘相對人兼聲請人徐民嵐上列當事人間就109年度交易字10第號案件移附109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2、3、4、5號調解(109 年度交附民字第10、11、12、13號),於中華民國109 年2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邱韻如書 記 官 游意婷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吳美香聲 請 人 傅紳妃相對人兼聲請人曹家銘相對人兼聲請人徐民嵐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曹家銘願給付聲請人吳美香新臺幣(下同)壹拾参萬元整(含汽車強制責任險),給付方式:相對人曹家銘當庭轉帳給付聲請人吳美香伍萬元,其餘捌萬元由相對人曹家銘之保險公司於民國109 年3 月15日前一次給付完畢,並逕匯入聲請人吳美香所指定之吳美香臺中民權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二、相對人徐民嵐願給付聲請人吳美香新臺幣(下同)貳萬元整,給付方式:相對人徐民嵐於民國109 年3 月15日前一次給付完畢,並逕匯入聲請人吳美香所指定之吳美香臺中民權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皆拋棄,並均撤回本件刑事告訴及不再追究因本案衍生之民事求償責任。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吳美香聲 請 人 傅紳妃相對人兼聲請人 曹家銘相對人兼聲請人 徐民嵐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游意婷法 官 邱韻如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游意婷

裁判日期:202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