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66號原 告 張愛玲輔 助 人 張郁慧被 告 陳科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09 年度交易字第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 萬元。
(二)陳述:主張事實如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1637號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並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致重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交易字第90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何効鋼法 官 黃園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