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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易字第 2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297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鈺林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刑法第三0九條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鈺林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本案所應適用之刑法第309條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1條言論自由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爰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釋憲聲請書如附件),並依前揭規定,於該聲請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佳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毓涵【附件】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等
裁判日期:2022-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