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49號聲 請 人 陳美香受 刑 人即 被 告 鍾禮山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免予監護處分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美香為受刑人即被告鍾禮山之配偶。被告前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4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 年。聲請人為印尼人,在臺人生地不熟,被告入監服刑後由聲請人肩負經濟重擔並須獨自扶養重度身心障礙之被告母親,聲請人於監獄中之工廠擔任作業助理,其既可勝任工作,可見精神狀況良好、思覺失調症已痊癒,且聲請人經常偕被告母親前往探視,被告亦深表悔悟,認被告有親情支持系統,監護處分之資源應讓給其他有需要的人,爰請求免除被告刑後之監護處分,以免被告家庭破碎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86條第3項、第87條第3項、第88條第2 項、第89條第2 項、第90條第2項或第98條第1項前段免其處分之執行,第90條第3項許可延長處分,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或第98條第1項後段、第2項免其刑之執行,及第99條許可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4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及依刑法第87條第2項規定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 年;又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8年度易字第266號、花簡字第3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確定;上開3案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8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於109年1月14日入監服刑,刑期未屆滿,尚未執行刑後監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在卷可查。有關本件保安處分之免除,依前揭規定,應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受刑人或其配偶並無聲請權,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夢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