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成 立 筆 錄聲 請 人 簡文正相 對 人 張佳琪上列當事人間就109年度花簡字第77號案件移附109年度花簡附民移調字第1 號調解(109 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0號),於中華民國
109 年02月20日下午16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邱韻如書 記 官 游意婷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簡文正相 對 人 張佳琪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整,給付方式為每期貳萬元,共分八期,第一至七期,皆為貳萬元,第八期為壹萬元,自民國109 年3 月5 日起至完全清償為止,各於每月5 日前逕行匯入聲請人指定之簡文正桃園信用合作社中山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上開給付若有一期不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簡文正相 對 人 張佳琪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游意婷法 官 邱韻如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