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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花易字第 2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花易字第29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董健賢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843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花簡字第37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董健賢與告訴人謝承勳並不認識,雙方均透過網路上網觀看某通訊軟體粉絲專區(公開討論區)。告訴人(網路代號為Chen Hsun)於民國109年3月間,上網張貼「當你越挺韓,腦就會越殘」之圖文後,引起被告(網路代號「董健」)之不快,被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9年3月5日20時許,在花蓮縣○○鄉○○村○○路0段000號,登打上傳:「Chen Hsun白痴」等文字而為公然侮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董健賢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本院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上之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8條之人身自由、第11條言論自由、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於民國110年1月25日裁定在司法院大法官為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上開解釋雖尚未作成,惟被告已於110年9月29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3頁、第115頁),並經本院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裁定在案,有該項裁定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邱佳玄法 官 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21-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