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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7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72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汪錦德選任辯護人 林武順律師

邱一偉律師陳建宏律師被 告 李裕仁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律師

白禮維律師蔡牧甫律師嚴心吟律師(已於民國110年3月31日解除委任)被 告 陳金源選任辯護人 吳育胤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447、1448、2596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37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汪錦德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刑及沒收。

李裕仁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刑及沒收。

陳金源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 實

一、李裕仁自民國106年2月14日起,擔任花蓮縣政府教育處(下稱教育處)副處長,自107年12月25日起擔任教育處代理處長,自108年8月1日起擔任教育處處長,負責教育處業務之審核督導,係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汪錦德(綽號黑皮)歷任過花蓮縣體育會(下稱體育會)秘書長,自107年6月10日起至109年6月11日止,擔任體育會理事長。教育處與體育會均設於花蓮縣○○市○○○○○路0號,李裕仁與汪錦德多有互動,無建築師執照之陳金源(綽號阿源、陳仔、老陳)則與李裕仁相識多年,於107年間請託李裕仁介紹花蓮工作機會,李裕仁遂介紹汪錦德給陳金源認識。花蓮縣政府規劃辦理棒球場及棒球場無障礙設施改善工程等工作項目,所需經費新臺幣(下同)8,700萬元,教育部體育署(下稱體育署)於107年3月27日同意補助7,830萬元為上限,且補助比率不超過工程總經費90%;就花蓮縣政府所報「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計畫」乙案,體育署於107年5月8日同意核定補助6,300萬元(工程:5,034萬元;船艇及器材設備:1,266萬元),教育處指示轄下之二級機關花蓮縣立體育場(下稱體育場)辦理「花蓮縣立棒球場友善設施改善計畫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下稱棒球場設計案)、「花蓮縣立棒球場友善設施改善計畫整建工程」(下稱棒球場整建案)採購,另指示轄下之二級學校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下稱花蓮體中)辦理「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興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下稱鯉魚潭設計案)採購,詎李裕仁、汪錦德、陳金源竟先後為下列犯行:

㈠李裕仁因職務關係而持有體育場向體育署申請經費之「前瞻

基礎建設-城鄉建設-營造休閒運動環境計畫」補助計畫(其內記載棒球場友善設施改善計畫、預定工作項目),棒球場設計案依據花蓮縣政府105年度8月主管會報及重要施政列管計畫督導會報主席指示事項,無工程專業人員之局處,其工程或計畫自委外設計開始全委由花蓮縣政府建設處(下稱建設處)代為辦理。棒球場設計案應協請建設處代為辦理,考量建設處因0206震災業務量劇增,棒球場設計案由教育處體育保健科(下稱體健科)簽准由體育場自行辦理。體育場代理場長劉柏緯到任未滿1個月,且該場業務承辦人僅2名,並為106年底初任公職之新進人員,場內無專業工程人員。劉柏緯無相關經驗,李裕仁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網站,下載歷史標案招標文件,稍作修改後製成「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需求規範書」電子檔,並於107年5月12日20時58分,使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需求規範書」電子檔予劉柏緯,嗣於同日22時35分重新傳送「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需求規範書」電子檔予劉柏緯,並強調:修正過之需求規範書,以此版為主,李裕仁因而持有「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需求規範書」電子檔,嗣體育場承辦人即幹事羅可欣為辦理棒球場設計案,於107年5月14日簽請劉柏緯核示,奉劉柏緯核可後,於107年5月16日檢附棒球場設計案招標文件,函請花蓮縣政府審核,李裕仁因而知悉棒球場設計案即將辦理招標之時間,李裕仁明知該資訊涉及國家政府機關採購程序之公平,攸關國家採購事務之公共利益,如洩漏予欲投標廠商,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屬於國防以外秘密,依法應予保密,不得於開標前洩漏,李裕仁因與陳金源有私誼,竟不顧辦理採購事務應符合公平競爭原則之要求,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於107年5月15日8時28分、107年5月17日8時23分、107年5月17日16時43分接連與陳金源電話聯絡,告知棒球場設計案近期將公告招標,趕快找建築師來了解需求項目,汪錦德那邊會幫忙,將應秘密之消息,先行洩漏予陳金源,並催促陳金源準備資料參與該案競標,使陳金源得以先行充分準備參與競標所需資料,取得不公平之競爭優勢。陳金源無投標資格,乃告知與其合作之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棒球場設計案相關資訊,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指派監造主任陳建和,於107年5月22日9時48分至棒球場現場踏勘,再評估是否投標。因汪錦德想介紹友人施作棒球場整建案中觀眾席座椅更新之工程,李裕仁接續與汪錦德、陳金源共同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迨陳建和、陳金源在體育會辦公室與汪錦德見面後,於107年5月22日9時48分至11時19分期間,汪錦德口頭告知陳建和棒球場整建案中包括牛棚新建、觀眾席座椅更新、球員休息區改善地板汰換為防滑地墊、球場一般廁所改善、無障礙設施改善包括新設無障礙升降設備兼貨梯等項目,將國防以外秘密洩漏予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再指示與其等有犯意聯絡之張志強(起訴書誤載為張志强,應予更正,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9年6月11日止,擔任體育會秘書長,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帶陳建和至棒球場內現勘,以利陳建和拍攝現場之觀眾席座椅、球員休息區、球場一般廁所、舊有無障礙廁所設備等照片回報予陳勇佑建築師。李裕仁則於107年5月22日9時50分前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透過陳金源轉交屬於國防以外秘密之「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需求規範書」電子檔予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經設計師江政倫(綽號江哥)存檔於電腦,其後於107年5月22日16時33分,以電話詢問陳金源:「那個資料你們這樣OK喔」、「資料會有變動,但是只是細微的變動而已,因為那個,反正那個到後面他們實際作業的時候會有一些變化」、「就是說你到時候還是要以那個正式的資料文件為主這樣子」,使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得以先行充分準備參與競標所需資料,取得不公平之競爭優勢。嗣體育場於107年6月8日辦理棒球場設計案招標公告:【截止投標日為107年6月20日17時,開標時間為107年6月21日14時,其後於107年6月19日更正公告:僅修正招標公告,使與投標須知第35條規範一致,其餘文件並未變更。並依政府採購法酌予延長等標期1日】。李裕仁於107年6月11日9時15分,指示陳金源稱將棒球場設計案投標建築師之名字告知汪錦德,汪錦德「才有辦法處理」。陳金源於107年6月12日8時46分,為江政倫參與投標之需要,向汪錦德索討棒球場圖面資料,汪錦德繼於107年6月12日14時25分,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陳金源之EMAIL信箱、頭銜為建築師等資訊給張志強,並囑付張志強給予協助,陳金源於107年6月12日14時56分、15時53分、15時56分、16時17分、16時19分、16時56分,透過張志強聯繫體健科營養師高雅鈴索討棒球場平面圖,不知情之高雅鈴誤以為是體育會辦理活動所需,於107年6月13日14時14分,以EMAIL傳送檔名:電梯四層平面示意圖.pdf檔(內有棒球場壹、貳、

參、肆層平面圖〈含擬新建室外無障礙電梯暨送貨電梯位置A

BCD、B增加1/2造價及比例尺之標註〉)給張志強,嗣張志強於107年6月13日14時15分,將上開屬於國防以外秘密之pdf檔傳送予陳金源,陳金源再提供予江政倫,俾益江政倫製作棒球場設計案之服務建議書,使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無庸至現場丈量,即可得悉棒球場面積,取得不公平之競爭優勢,李裕仁、汪錦德、陳金源於棒球場設計案開標前,以上開方式共同接續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予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惟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評估後未投標棒球場設計案。棒球場設計案僅有張益霖建築師事務所、盧勤文建築師事務所2家廠商投標,經審查後均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定張益霖建築師事務所為第1優勝廠商。

㈡花蓮體中輕艇隊教練侯鴻章(綽號阿猴)曾向李裕仁建議新

建艇庫以供輕艇隊選手放置船艇,李裕仁得知體育署營造休閒運動環境計畫內容,指示侯鴻章著手撰寫計畫書,因侯鴻章提出之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計畫書過於簡略,經體育署退回後,花蓮縣政府委請大豐整合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大豐公司)撰擬花蓮鯉魚潭水上訓練基地計畫書,大豐公司乃於107年3月7日以EMAIL方式提供資料檔案,花蓮縣政府隨即於107年3月8日檢送花蓮縣「前瞻基礎建設-營造休閒運動環境計畫-改善水域運動環境(107年3月6日)」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修正計畫書(總預算金額:54,368,000元)予體育署,李裕仁因主管職務關係,奉派於107年3月19日14時,帶同體健科科長白鴻儀、侯鴻章,至體育署參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營造休閒運動環境計畫-改善水域運動環境」107年度第3次經費審查會議(宜蘭縣、花蓮縣、澎湖縣申請案件),知悉審查意見請花蓮縣政府以總經費7千萬元為原則,修正申請計畫書報體育署,李裕仁明知該資訊涉及國家政府機關採購程序之公平,攸關國家採購事務之公共利益,如洩漏予欲投標廠商,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屬於國防以外秘密,依法應予保密,不得於開標前洩漏,李裕仁因與陳金源有私誼,竟不顧辦理採購事務應符合公平競爭原則之要求,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於107年3月19日16時52分,使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檔名「180315-花蓮艇庫案PPT-1(副座修).pptx」】給陳金源,並詳細告知「5千萬調成7千萬,2樓改3樓,需求現場討論」、「預算沒有細編,是用體育署標準,但不是工程會隔式,要設計成3樓,要把建蔽及容積用完,增加至7千萬設計」、「水保計劃及設計監造的錢要放進去」、「建築項目可調,設備項目不變,內裝設計要討論」、「確定補助金額」,嗣於同日23時31分,又使用通訊軟體LINE寄送【檔名「花蓮鯉魚潭(改善水域運動環境計畫)0000000寄(大豐修正後).pdf」】予陳金源,將上開國防以外秘密洩漏予陳金源,使陳金源得以先行充分準備參與競標所需資料,取得不公平之競爭優勢,陳金源無投標資格,乃告知與其合作之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鯉魚潭設計案相關資訊。體育署命花蓮縣政府依審核意見限期修正,基於原先契約內容,大豐公司不願協助後續修正,李裕仁藉此指示不知情之高雅鈴與陳金源聯繫,佯稱陳金源可提供協助,陳金源遂共同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於107年3月27日偕補助通過後有意投標鯉魚潭設計案之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設計師江政倫,與高雅鈴、白鴻儀、侯鴻章一同至花蓮鯉魚潭現場會勘,高雅鈴陸續提供「改善水域運動環境計畫-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107年3月6日版」電子檔、侯鴻章設備修改處(2個地方)概算.xlsx檔等資料予江政倫,以供江政倫協助修改,將上開國防以外秘密洩漏予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使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得以先行充分準備參與競標所需資料,取得不公平之競爭優勢。鯉魚潭設計案原核定基地因面積較小,且尚需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為加速本計畫進行及擴增基地發展空間,爰花蓮縣政府於107年6月與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下稱縱管處)協調,縱管處表示鯉魚潭設計案可與該處鯉魚潭現正進行之BOT案一併整體規劃,建議鯉魚潭設計案基地調整至潭北段616-6地號之上方潭北段693、694等6筆地號,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轄管土地,可擴大基地規模,增加使用彈性,並與縱管處鯉魚潭整體規劃結合。李裕仁因主管職務關係獲悉後,於107年6月8日12時4分,撥打電話告知陳金源鯉魚潭設計案之用地更改位置,需江政倫現勘畫圖,作為撰寫撥用計畫書之用,並交代陳金源不要出現在教育處。嗣因江政倫所屬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未依約定投標棒球場設計案,李裕仁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賄賂之犯意,於107年6月20日17時45分打電話對陳金源說:「那個搞砸了喔?」、「我跟你講的時候,你沒有找他喔?」、「你有跟我朋友講嗎?」、「他在等你捏」、「因為這個你要跟我朋友講好,因為你下一次還是要託他幫忙啊」、「因為那個後面其實還是需要他的幫忙啊,他推、還是需要他推一步啦」、「你要跟我朋友那邊講好就好了」等語,暗示要求賄賂才會幫忙得標之意,陳金源回稱:「我換一個跟我比較好配合的」,更換合作之建築師事務所,並於同日17時53分,以行動電話LINE傳送:「下禮拜你找一天有空我下去花蓮跟他們吃頓飯」、「28號下午5點前到」之訊息予李裕仁,嗣由陳金源於107年6月28日17時30分前,要求邱祥豪(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交付鯉魚潭設計案得標金額5%予「花蓮這邊的人」、10%予陳金源作為對價,便能幫忙得標鯉魚潭設計案,經邱祥豪同意,談妥後陳金源轉知李裕仁、汪錦德上情,汪錦德予以允諾,李裕仁、汪錦德、陳金源遂共同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於107年6月28日16時58分許,李裕仁、陳金源先同往汪錦德經營之「紅不讓」棒壘體育用品社(址設花蓮縣○○鄉○○路0段000號),再於同日17時30分,至夯肉餐廳(址設花蓮縣○○市○○街00號)餐敘,席間陳金源媒介李裕仁、汪錦德與邱祥豪認識,陳金源介紹李裕仁是教育處副處長,汪錦德是體育會理事長,張志強亦應邀出席餐會。李裕仁、汪錦德均知悉邱祥豪所屬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有意投標鯉魚潭設計案,李裕仁對邱祥豪、陳金源說:以後來花蓮有事可以找汪錦德幫忙等語,經汪錦德附和,李裕仁為展現其在鯉魚潭設計案之影響力,於107年6月28日17時54分,在邱祥豪面前,電話指示與其等有洩密之犯意聯絡之侯鴻章(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與更換後之邱祥豪聯繫,暨告知邱祥豪需求項目,約定於107年7月3日由侯鴻章帶邱祥豪至鯉魚潭場勘,邱祥豪因而相信李裕仁可協助得標,汪錦德則係李裕仁收受賄賂之白手套,以外顯之行動達成期約賄賂之合意。於約定時日將至前之107年7月2日11時31分,陳金源使用通訊軟體LINE詢問李裕仁「我明天9點半到花蓮我要怎麼聯絡」,李裕仁回覆「剛開完會,我聯絡後再告知」,嗣陳金源於107年7月2日13時47分,電話告知汪錦德,將於翌日上午大約9時30分抵達體育場,李裕仁則於107年7月2日16時13分(起訴書誤載為107年7月3日9時32分,應予更正),以電話與侯鴻章洽定見面時間、地點,聯繫妥當後,再於同日16時24分傳送訊息「0000000000,侯鴻章教練」給陳金源。到了當日,邱祥豪、陳金源依約一同自臺北開車南下花蓮與侯鴻章碰面,由侯鴻章陪同會勘鯉魚潭設計案基地,並將鯉魚潭設計案要在潭北遊客中心這區域做訓練中心,複合功能型艇庫包含划槳池、餐廳(輕食區)、會議室、置艇區及重訓室等資訊告知邱祥豪,讓邱祥豪知道鯉魚潭設計案需求項目,將國防以外秘密洩漏予邱祥豪,使邱祥豪得以先行充分準備參與競標所需資料,取得不公平之競爭優勢。陳金源於107年7月3日9時41分將檔名「花蓮鯉魚潭(改善水域運動環境計畫)0000000寄(大豐修正後).pdf」,利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邱祥豪,將國防以外秘密洩漏予邱祥豪,使邱祥豪得以先行充分準備參與競標所需資料,取得不公平之競爭優勢。會勘完畢後,陳金源先後於107年7月3日9時55分、9時57分,分別電話聯繫李裕仁、汪錦德,向李裕仁、汪錦德索討圖面資料,以利後續作業,並報告作業進度,汪錦德詢問:「是跟誰拿?是跟阿猴拿喔?」,陳金源回稱:「嗯、對,阿猴那邊有,還是那個、看怎樣,我也有跟副座講了,我趕緊來作業。」。嗣邱祥豪於107年7月18日15時41分,向陳金源反應:「啊那個圖跟那個需求」、「那個要先給我,我東西這邊差不多了。」、「你那個cad啊,我要來改一改啊」、「我下去改啊,因為尺寸比較準啊,因為那個圖我看不到尺寸啊」,告知陳金源準備投標所欠缺之資料,陳金源又於107年7月19日15時19分,透過電話向張志強索討「我要拿那個現在畫的一個、現在只要蓋1樓半,有那個cad的圖啊,拜託你幫我找一下、跟那個侯教練的需求表。」,經張志強回絕「你打給黑皮好不好?」、「你直接打給他,因為我現在在忙一件事。」,陳金源未經詢問汪錦德,於107年7月19日15時21分,逕向李裕仁索討鯉魚潭設計案之cad圖、侯鴻章之需求表,及詢問李裕仁鯉魚潭設計案上網公告日期,李裕仁竟洩漏「應該8月8號前要上啊」,事後又於107年7月23日20時19分,利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鯉魚潭設計案招標最新重要參考資料「72700_鯉魚潭水上訓練中心.pdf」(即「改善水域運動環境計畫-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107年6月26日修正版」,內有詳載一樓平面配置圖、執行步驟、經費概算包括項次、工程名稱、單位、數量、單價、複價等)電子檔予陳金源,並於107年7月24日7時50分,特地撥打電話,叮囑陳金源:「我跟你講、你要的資料我傳給你了、LINE給你了。」、「那個不要傳來傳去喔。」,通話結束,陳金源隨即於107年7月24日8時24分轉傳上開電子檔予邱祥豪,將屬於國防以外秘密接續洩漏予邱祥豪,使邱祥豪得以先行充分準備參與競標所需資料,取得不公平之競爭優勢。李裕仁於107年8月3日7時54分,在電話中告知陳金源,其人在國家文官學院(址設臺北市○○○路0段000號)受簡任訓(受訓期間自107年7月30日至107年8月24日止),叮囑陳金源密切注意,鯉魚潭設計案預計近日內上網公告,有任何狀況隨時回報;緊接於107年8月3日10時9分,轉頭告知汪錦德上情,稱:「因為他們今天,好像這幾天就會上去了啦。」、「所以後面就會有一些作業了,所以你如果要處理,可能你這兩天要處理喔。」、「我到8月底才有回來。」、「所以中間有什麼狀況,你就打電話給我,我可以處理。」,3人保持聯繫討論鯉魚潭設計案投標事宜,以確保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順利得標。鯉魚潭設計案承辦人即花蓮體中總務處事務組組長蔡學宜於107年8月8日,上網公告鯉魚潭設計案招標資料,包含截止投標:107年8月20日17時,開標時間:107年8月21日14時。李裕仁於107年8月9日12時45分,在電話中與陳金源約定餐敘,李裕仁念茲在茲,詢問陳金源作業進度,陳金源回報:「有有有,快好了。」、「我有跟黑皮哥講了,他說他知道了。」,李裕仁重申:「因為我在台北的話,我沒辦法出去,可能就會交給他全權處理。」。李裕仁不放心,又於107年8月13日20時25分,催促陳金源盡快聯絡汪錦德,警示「到時候你沒有給它用,一個階段又過去了這樣子。」,通話結束後,陳金源立即於107年8日13日20時28分,詢問汪錦德有無需求項目要再加強,會在107年8月20日投標截止前一天,親自投遞標案,剩下的就拜託汪錦德,汪錦德安撫稱:「你們就順其自然就好了。」、「我知道、我知道,好、OK、好。」等語,陳金源辦妥後,於107年8月13日20時29分,向李裕仁回報聯繫情況,並表示:「因為那個時候、上去的時候我就有跟他聯絡了啦。」,李裕仁詢問:「『名字』(指建築師事務所名稱)有給他了嘛。」,陳金源答稱:「有啊有啊,我早就給了。」。陳金源於107年8月18日(星期六)18時48分,詢問李裕仁:「怎麼禮拜二就要簡報?」、「因為我禮拜一(即107年8月20日)要去、下去嘛,我要去投啊。」,李裕仁回覆:「禮拜、對啊,你們沒有看那個標單嗎?因為我都沒有去、我人不在那邊不曉得。」。陳金源於107年8月20日13時2分,告知汪錦德:「這樣我就直接過去了,直接去投了。」,對話中雙方談及鯉魚潭設計案之時程為107年8月20日投標、107年8月21日開資格標、107年8月22日簡報,通話結束前,陳金源詢問:「沒問題吧?」,汪錦德表示:「應該我看沒有、應該是沒什麼問題啦,應該也沒有人進去啦。」。陳金源隨後親自將包含邱祥豪製作之服務建議書在內之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投標文件送往花蓮體中投標,並於107年8月20日13時26分,向李裕仁回報:「我到了這邊了,我就投進去了。」,也告知邱祥豪已投標完畢。嗣李裕仁於107年8月20日17時33分,電話通知陳金源:「可以回台北了。」,陳金源進一步追問:「可以回台北、嗯,只有一家喔。」,李裕仁表示:「回、回台北就對了。」。鯉魚潭設計案僅有1家即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投標,於107年8月21日14時,進行投標廠商資格審查,審標結果符合招標文件規定,進入評審詢答程序。陳金源於107年8月21日15時22分,通報李裕仁:「喂,過了、過了。」,李裕仁詢問:「過了喔,明天誰去?(指簡報)」,陳金源答稱:「明天建築師。」,雙方相約於翌(22)日碰面,李裕仁表示待考試結束,小組聚餐結束後大概19時、20時,再與陳金源聯繫。俟107年8月22日18時33分,陳金源詢問:「我們的人不見了,你可以問到那邊是結束了沒啊?」,李裕仁答稱:「那一定結束了啦,對啊。」,並指示:「你直接找、你找小邱就好啦,這是小邱要處理,這不是你要處理的啊。」、「因為我現在去問就有點奇怪了,對啊。」,陳金源仍執意稱:「喔,我是、問結果啦。」,李裕仁安撫稱:「對啦、不用問啦、不用問啦。」,陳金源順著李裕仁之意,稱:「好啦、好啦,等一下我跟小邱直接過去啦,你好了、你再直接過來啦。」。107年8月22日經花蓮體中召開評選會議之決議,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為序位第一之第1優勝廠商,花蓮體中於107年8月27日14時辦理議價,於107年9月3日公告鯉魚潭設計案決標金額3,204,749元。第1期設計費核發後,邱祥豪於108年12月初某日,將雙方先前期約得標金額5%賄賂款2萬元交付對口汪錦德收受,第2期設計費核發後,邱祥豪於109年1月2日將雙方先前期約得標金額10%賄賂款4萬元交付陳金源收受,5%賄賂款2萬1,500元於109年1月6日匯予陳金源交付對口汪錦德收受,嗣因遭偵辦,故邱祥豪未再繼續給付賄賂款。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下稱高雄市調處)移送及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辦後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甲、證據能力:

一、證人即被告陳金源於109年7月28日檢察官偵訊時之陳述:㈠經本院當庭勘驗上開偵訊錄音光碟結果,偵訊筆錄內容係整

理濃縮受訊問人之意思,檢察官指示書記官製作偵訊筆錄,雖非逐字逐句記載,但無扭曲受訊問人意思而為虛偽記載之情事,與受訊問人陳述內容大致相符,難認有何筆錄記載不實之情。

㈡「偵查階段」與「審判階段」不同,「審判階段」係就特定

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確認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而「偵查階段」之犯罪事實及範圍在偵查終結前係處於浮動之狀態,職司犯罪偵查者,為釐清犯罪嫌疑之有無及蒐集證明犯罪事實者之證據,本需對於各種可能性,多方假設而後詳為求證。對於犯罪嫌疑人、證人、關係人之供述,提出質疑,以進一步確認供述之可信性,本屬於合法之偵查方法,若無強暴、脅迫、詐欺、利誘行為,自不能僅因檢察官於訊問過程中提出質疑,即認定係不正訊問方式,否則豈非認檢察官對於所有供述只能照單全收而不能針對可疑之處進一步確認,顯非合理。綜觀上開偵訊筆錄記載之整體意旨與文意脈絡,檢察官指揮書記官依證人即被告陳金源自由意識陳述而為記錄並無誘導訊問之情事,證人即被告陳金源並無順從、附和檢察官之說詞而回答之情況,且證人即被告陳金源於109年7月28日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製作筆錄時,有選任辯護人吳育胤律師在場,筆錄經受訊問人及辯護人協助閱覽確認無訛始簽名,證人即被告陳金源並未爭執筆錄記載之內容與其陳述不符,有本院109年11月30日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三第401至402、409至415頁),被告李裕仁之辯護人主張上開筆錄記載不實、經檢察官誘導云云,以此爭執證據能力,自非可採。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性質上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行公訴,必須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負舉證之責,依法有訊問證人及鑑定人之權限,證人、鑑定人必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言,除有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外,其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能遽指該陳述不具證據能力。被告汪錦德、陳金源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向檢察官所為陳述,係具結後為證述,被告李裕仁及其辯護人又未釋明證人即被告汪錦德、陳金源所為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形(見本院卷三第401頁,本院卷五第305至306頁),自有證據能力。至其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未經被告李裕仁詰問,僅係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與證據能力無涉,而詰問權之欠缺,得於審判中由被告李裕仁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證人即被告汪錦德、陳金源等人於本院均以證人身分到庭陳述,並經被告李裕仁及其辯護人實施交互詰問,已踐行保障其對於證人之正當詰問權,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而得為斷罪之依據。

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除上開證據外,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該被告汪錦德、李裕仁、陳金源(以下除各別稱其姓名者外,合稱被告3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被告3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一第301至303、313頁,本院卷二第145頁,本院卷五第305至306頁),本院審酌上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堪認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壹、訊據被告3人,除被告李裕仁坦承事實欄㈡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107年3月提供資料,為爭取補助,並非洩密),及事實欄㈠傳送「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需求規範書」電子檔部分構成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外,餘均否認,茲將被告3人之辯解分述如下:

一、被告汪錦德辯稱:事實欄㈠部分,我沒有犯罪的意圖,我沒有洩漏,體育會是受邀單位,我們對於場勘及設施、設備需求有參與,我們都有出席,且是公開的,不是機密。事實欄㈡部分,41,500元不是賄款,是陳金源、邱祥豪要我提供體育相關知識,我沒有跟李裕仁勾結云云(見本院卷一第62頁,本院卷二第358頁)。

二、被告李裕仁辯稱:事實欄㈠部分,我只有提供給陳金源棒球場設計案的申請計劃書部分文件,包括現況圖、整修區域圖、整修需求及工作期程表,其餘我否認。事實欄㈡部分我不曉得邱祥豪、陳金源、汪錦德談的賄賂條件,我否認收受任何金錢,鯉魚潭設計案不是由我承辦,是由花蓮體中承辦,我沒有接觸評審委員,得標不是我能決定的云云。其後於110年2月23日審理時改稱:原本我認為事實欄㈡提供給陳金源的那些資料是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資料,這是我原本主觀的認知,後來經過主管單位工程會判定之後,主管單位的認定讓我知道的確我原來的認知上是有錯誤的,的確是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的情形,所以我願意承認我的錯誤等語(見本院卷一第64至65頁,本院卷二第270頁,本院卷六第555頁)。

三、被告陳金源辯稱:我跟李裕仁是非常好的朋友,我認識那麼多年以來,從來沒有談過錢的問題云云。

貳、茲就被告3人之辯護人所為之辯護意旨臚列如下:

一、被告汪錦德:㈠事實欄㈠⒈汪錦德就算有去開會,教育處的會議是徵詢需求或是正式的

採購會議?會議內容所徵詢有關棒球場需求是否有要求與會人員保密?開會內容既然未曾經依法列為機密事項,汪錦德未曾被告知開會內容在依法解密前,不得向任何人提及,是以本件需求內容既未有機密的客觀事實,亦無洩密之主觀犯意。

⒉107年5月22日的紙本,有個重點是迄今它到底是什麼東西都

不知道、是否為機密也不知道,既然一個什麼都不知道的東西,如何被認定有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罪?陳建和自始堅稱當日均未收到任何文件檔案資料,應可確認汪錦德當日確實沒有交付文件資料給陳金源。

⒊江政倫電腦之WORD電子檔是107年5月18日修改前之舊檔案,

與花蓮縣政府上網公告之正式版本並不相同,顯證絕無可能係汪錦德於107年5月22日透過陳金源或陳建和所交付,否則江政倫電腦上之WORD檔不可能是舊版本。如認當時有交付修改前之WORD電子檔舊版本,不僅其內容均為錯誤資訊,對於設計之建築師根本沒有任何助益,甚至可能因而設計錯誤之有害資料,江政倫電腦上之WORD電子檔,既係修改前之檔案,經高雅鈴等人修改之後,已屬於公務機關廢棄不用之檔案資料,更難謂係應秘密之公文書。

⒋棒球場電梯四層平面示意圖並非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第

2項所規定之招標文件,或者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亦非刑法第132條第1項所規範之應秘密文書或消息,故保管該平面圖之高雅鈴亦不認為此為應秘密文書,故未曾請示上級長官即直接交付予張志強。⒌棒球場已完工20年,完工啟用後就是開放的空間,平面圖、

立面圖依檔案法規定不是秘密,任何人只要在賽事進行時,都可以進出該場址,對於該場所進行相關計算及測量,均非在禁止之範圍。棒球場每一層樓的樓梯口都有一個平面圖,是為了安全、疏散使用。

⒍棒球場平面圖不是留在教育處裡面,也不是在體育場,他們

根本沒有這個平面圖,該平面圖並非公家機關所保留的,這是否屬於機密?更何況這棒球場原本就是公開的空間,這平面圖是否有詳細尺寸,似乎也沒有,只有之後無障礙電梯預設位置的示意圖,但是這是要爭取經費用的,只是電梯可以設立的位置,廠商要將電梯設置在何處,由廠商依照現場狀況、動線,依專業自己決定,所以此部分是否算是機密?卷內亦無證據可資認為係依照平面圖所示之位置而設置無障礙電梯(依汪錦德實際現場勘察並不相同),該平面圖根本不具決定性之資訊,當然不存在任何機密性。話說回來,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有平面圖與需求規範書,最後還是沒有來投標,此對於投標有何助益也看不出來。

⒎汪錦德在要求張志強協助去拿的時候,汪錦德只跟張志強說

取得平面圖,汪錦德對於會取得有繪製初步擬設無障礙電梯位置這樣的圖他也不知道,張志強向高雅鈴索取的只是單純棒球場的平面圖,並「未」要索取有繪製任何與採購有關資訊之圖面,對於高雅鈴交付之圖面內容為何,張志強及汪錦德均不知悉,該示意圖只是在陰錯陽差之狀況下,由高雅鈴誤為提供而已。

⒏汪錦德非公務員,無刑法第132條之適用。

㈡事實欄㈡⒈在107年9月3日公告決標後,到邱祥豪付錢長達1年多,汪錦

德並沒有催討過此筆款項,邱祥豪與陳金源也證述他們沒有跟汪錦德講,就自己跑來花蓮拿給他了,這與一般的回扣款項不一樣。

⒉陳金源與李裕仁關係密切、熟稔,若要交付金錢,陳金源大

可直接交付李裕仁,無以汪錦德為白手套之必要。陳金源於偵查中多次供述,李裕仁並未說要拿錢,沒有證據證明汪錦德拿到4萬餘元後,有轉交李裕仁之事實。

⒊汪錦德所取得的4萬餘元是基於汪錦德為民間團體即體育會理

事長身分提供其關於體育採購上的專業知識的代價,甚至如同陳金源所述,將來得標之後,如果在水土保持或其他經費部分有所耽誤時,由汪錦德可以出面協調,這才是汪錦德可以取得5%的原因,並非對公務員行賄的提前對價,不存在違背職務之對價關係。

⒋汪錦德對於李裕仁所為之事、交付之鯉魚潭設計案相關資料

皆不知悉,5%之款項是陳金源主動給汪錦德,並非要汪錦德轉交給李裕仁之賄款或回扣,汪錦德與李裕仁之間就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⒌設計費5%之約定係經由陳金源跟汪錦德協議而成,邱祥豪並

未親身參與,更何況,邱祥豪亦自承從未曾與汪錦德或李裕仁查證此事,故邱祥豪證詞為邱祥豪個人推測之詞本不足作為證據,再加上邱祥豪對於支付予陳金源總計15%公關費頗有怨言,鯉魚潭設計案又僅有一家投標而得標,或也認為汪錦德並未具體協助等情,而有多不滿,本難期待邱祥豪為公正之陳述,自非可以其主觀臆測之詞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⒍如果李裕仁真的要拿回扣的話,絕對不會是5%,從全國類似

之案例來看,沒有一個主管拿5%,其他人拿10%,檢察官憑空認定是李裕仁收了回扣透過汪錦德來給,這完全違背經驗法則。

⒎鯉魚潭案得標後,邱祥豪、陳金源有拿了一些圖給汪錦德,

請汪錦德去跟李裕仁反映預算是否不足的問題,可是後來發現這些東西是在汪錦德所經營的紅不讓店內發現的,可見他根本沒有交付,可證汪錦德沒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⒏汪錦德非公務員,無法定職務,且鯉魚潭設計案汪錦德沒有

提供任何實質的援助,與李裕仁亦無任何犯意聯絡,無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之餘地。

二、被告李裕仁:㈠事實欄㈠⒈李裕仁雖於107年5月12日有傳送「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工程

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需求規範書」電子檔予劉柏緯,而雖李裕仁傳送予劉柏緯之版本與江政倫提供、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內之版本有些許不同,且李裕仁確實無法記憶起是否有洩漏需求規範書電子檔予陳金源、使陳金源再傳遞予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但因合理推論,並無其他教育處或體育場任職人員會因故意或過失洩漏該需求規範書電子檔予陳金源或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故應是李裕仁洩漏,為節省訴訟資源,李裕仁願意就此部分認罪(見本院卷七第352頁)。

⒉李裕仁有將當初向體育署申請經費補助之申請計畫書內預定

工作表、預定工作期程、計畫概算等紙本資料,於107年5月22日置放於體育會汪錦德桌上,請體育會的小姐跟汪錦德說,李裕仁朋友(即陳金源)來時協助招待並協助提供資料;另李裕仁雖稱有提供申請計畫書內現況圖、圖說云云,應是記憶錯誤,蓋申請計畫書內並無圖說。

⒊棒球場各樓層平面圖:

⑴高雅鈴提供張志強平面圖乙事,李裕仁並無指示或參與:陳

金源雖有向張志強索取圖面、張志強因而向高雅鈴索取,高雅鈴提供張志強後、張志強再提供陳金源,該圖面索取至提供過程與李裕仁根本無關。

⑵棒球場各樓層平面圖非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高雅鈴提供

者,係招標前為了要跟當時長官報告無障礙升降設備兼貨梯可以做在何處、而請葉俊榮建築師事務所繪製之示意圖面,而圖面上標記之位置,只是建築師建議可以設置之位置、並非業主需求、也非廠商實際施作位置,故該圖面是否屬會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秘密文件?有疑。

⑶棒球場設計案係107年6月8日公告上網招標,而依據卷內張志

強與陳金源間通訊監察譯文,張志強係107年6月12日才幫陳金源要圖,已是招標之後,若機關未提前提供棒球場既有圖面,廠商如何知悉現有之棒球場配置?如何設計前開預計整建項目?故按理棒球場之圖面應屬機關應公開閱覽之文件,若業主即體育場提供之招標、需求資料不足,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1項、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3條,本得請機關提供或釋疑。

⒋預定工作項目資料及上開資料,均無「密」字註記,應非國

防以外秘密。有關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9款,這是屬於可以公開的資訊,若人民來閱覽,事實上是可以閱覽的,第18條第1項第1款固然有受法令限制,但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2項是以採購單位與招標單位為主體,李裕仁所擔任副處長之教育處,並非採購單位與招標單位,故無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2項的問題。

⒌體育署補助有時程壓力,逾期將會收回補助,加上花蓮難找

廠商,李裕仁才會請陳金源協助找廠商,避免流標導致補助遭收回。若如起訴書所載,李裕仁係為讓陳金源所找建築師得標而洩漏相關資料予陳金源,李裕仁只要由教育處自行承辦棒球場設計案之招標、採購即足以掌控評選委員名單、更進一步容易決定得標廠商,無庸交由體育場處理。

㈡事實欄㈡⒈107年3月部分,是要申請補助的資料,當時大豐公司不願意

再修改,因為上級要求修改,才請陳金源去找江政倫協助修改,不是未來要公開招標的文件,這部分應該跟洩密無關。⒉陳金源傳送第2、4版本鯉魚潭設計案申請計畫書予邱祥豪之

部分,雖該等版本申請計畫書確為李裕仁提供陳金源,然李裕仁也不知陳金源有再提供邱祥豪。

⒊李裕仁當時只是擔心若無人投標鯉魚潭設計案,可能會導致

體育署收回補助或補助經費減少,故請陳金源暸解看看是否有建築師對鯉魚潭設計案有興趣、願意投標,因而於107年7月23日提供申請計畫書予陳金源。

⒋花蓮體中於109年11月18日發函鈞院表示鯉魚潭設計案依政府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採「準用最有利標」辦理,無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得標後,設計事宜亦與教育處無關,鯉魚潭設計案教育處非主辦或監督單位,而是花蓮體中負責,無須也並無經過教育處核備,所有公文都沒有李裕仁簽名蓋章,蔡學宜為承辦人、監督者為其於花蓮體中之上級長官,故鯉魚潭設計案並非李裕仁主管或監督事務。評選委員不是李裕仁挑選、決定,故李裕仁無法影響招標、評選、議價至決標過程,李裕仁雖然有參與細部設計審查會議,但那已是得標後。

⒌等標期蔡學宜說是他決定的,因為最低是11天,他決定12天

,高雅鈴只有跟他講說快一點,並未說等標期要多久,因為體育署核准預算是107年5月8日,所以設計監造在107年8月8日應該就要完成委託,才剛剛公開招標,當然等標期要快一點,這是很合理的事情,107年8月9日體育署就來函要求107年底前一定要完成工程發包,這部分事實上就慢很多。棒球場設計案530多萬元規模更大,等標期也是12天,有2家廠商投標,均符合資格,反觀鯉魚潭設計案才320多萬元,可見等標期12日,並無不合理。

⒍若李裕仁真要讓陳金源或邱祥豪得標,李裕仁可直接由教育

處承辦採購案,即可直接掌控評選委員或評選標準;或李裕仁可因教育處為花蓮體中之上級機關、因而直接接觸校長或承辦人,無須透過汪錦德;顯見李裕仁介紹汪錦德予陳金源確與能否得標無直接關聯,卷內亦無證據可證汪錦德有影響標案。李裕仁也沒有透過壓縮等標期、介入評選委員之方式讓邱祥豪容易得標,蓋等標期是蔡學宜自行決定,且蔡學宜雖稱因高雅鈴表示李裕仁很關心此案、要趕快弄出去,但意思僅是儘速上網招標,與等標期根本無涉。⒎由於鯉魚潭設計案之採購係花蓮體中負責,李裕仁也沒有自

己或命下屬提供申請計畫書給花蓮體中,故花蓮體中邇後製作之需求規範書內容雖與申請計畫書極雷同,實與李裕仁無關。

⒏檢察官起訴李裕仁收受5%賄款部分⑴李裕仁雖請陳金源找找看有無人願意投標,但完全未與陳金

源或邱祥豪期約賄賂;汪錦德表示5%是其與陳金源約定後收取、並未交給李裕仁,亦未曾跟李裕仁說過5%的事情;陳金源表示只有跟汪錦德約定5%,因為汪錦德有人脈,有問題汪錦德可以幫忙處理,沒有跟李裕仁約定,金錢只有交給汪錦德,沒有要求汪錦德轉交給李裕仁,李裕仁沒有開口要過錢;邱祥豪也沒有跟李裕仁談過5%,或未告知汪錦德要交給李裕仁。卷內無任何自邱祥豪、陳金源或汪錦德流至李裕仁處之金流,李裕仁針對陳金源、汪錦德有收取15%賄款乙節根本不知。

⑵依據論理及經驗法則,李裕仁若真有與陳金源約定得標金額5

%賄款,李裕仁應從工程案下手,蓋鯉魚潭設計監造案之得標金額僅320餘萬元、5%僅16萬餘元,但工程案金額高達5814餘萬元、5%高達290餘萬元,而李裕仁就工程案部分卻無任何關心、詢問,顯見李裕仁並未與陳金源達成5%合意。

⑶鯉魚潭設計案於107年8月27日即議價決標,決標金額為3,204

,749元,若給付汪錦德之賄款為決標金額5%,不過也160,237元,金額非大,豈有要分次付款、且每次才給付約2萬元之理?⑷起訴書所載,邱祥豪第1次給付是在108年12月初、金額為2萬

元;第2次給付是在109年1月6日、金額是21,500元,但本件於107年8月底已經決標,按一般經驗法則,若邱祥豪為求順利得標而與李裕仁約定賄款,應係在順利得標、決標時就應給付,何有拖延至超過1年才給付約1/4之理?金額有尾數也很奇怪。且邱祥豪交付之款項與花蓮縣政府實際撥付款項之5%、10%不符,花蓮縣政府已撥款數次,事隔1年3月邱祥豪才付款給汪錦德、陳金源。

⑸偵查時,檢調已經將李裕仁與近親家人的存摺都調來,如果

真得有可疑金流,一定會提出來當證據,按理李裕仁亦應會有詢問何時付款之監聽或LINE紀錄但均無,顯見5%與李裕仁根本無關、也不合理。

⑹花蓮縣政府撥款主要是財政、主計單位,教育處這邊不太有

意見,沒有杯葛過,如果有約定回扣的話,理應不久應該要撥款,客觀上沒有因為給了錢,而付款比較快的情況。

⑺再就起訴書內容,係認為李裕仁有洩漏申請計畫書之違背職

務行為而期約、收受5%賄款,然無論依邱祥豪或陳金源偵查中筆錄,均表示有得標才會給付5%,顯見5%是「得標」之對價,而與李裕仁提供資料無關。

三、被告陳金源:㈠事實欄㈠⒈陳金源於107年初失去工作收入,乃向李裕仁詢問目前花蓮有

無工程案件可以做,以取得收入,此觀107年5月15日陳金源與李裕仁間之通聯譯文中,李裕仁稱:「這個場地,就是、不是說之前有經費了嗎?」、「……你可以找個建築師來幫忙」、「……現在這一個是要標的、要標的。」、「所以要趕快……」等語(見卷2第21至22頁),亦可看出,李裕仁係因為陳金源先前向其詢問花蓮有無案件可做,而告知陳金源有這個標案,讓陳金源可以找廠商合作投標,是陳金源與李裕仁實為對向關係,絕非陳金源與李裕仁有何共同洩密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⒉依證人江政倫之證詞,及107年5月22日前,陳金源與李裕仁

間並無任何「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需求規範書」電子檔傳送之紀錄等觀之,一則無法認定該檔案確實係陳金源轉交予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之人,二則縱令為陳金源所轉交,其又係由何種方式取得該檔案?是否於取得時就已經知悉其內容,蓋若陳金源取得該檔案時係儲存於USB,則陳金源係直接將USB交由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儲存,其由始至終可能根本不曾看過檔名與檔案內容,自不能證明陳金源係知悉其中有何應秘密之資訊,而洩露予他人。

⒊李裕仁於通聯譯文中有交代陳金源不要出面等語,細究全卷

證據資料,可知此係因陳金源在107年3月間已經偕江政倫與高雅鈴、白鴻儀等教育處公務員至鯉魚潭會勘,高雅鈴、白鴻儀都見過陳金源,可能會引發多餘的聯想。

㈡事實欄㈡⒈陳金源係與邱祥豪合作,再由邱祥豪找上朱有為建築師以朱

有為建築師之名義進行投標,亦可知陳金源與邱祥豪、朱有為實際上係立於相同之地位,均係為自己取得標案;雖邱祥豪須協助朱有為設計圖面等,然由邱祥豪係可直接獲得決標金額8%(此有邱祥豪證述可證,見卷2第155頁)觀之,其酬勞計算方式核與陳金源無異,只能說是分工不同。易言之,不能僅因陳金源與李裕仁相識十餘年,陳金源尚有另案貪污案件繫屬於其他法院,即遽謂陳金源係為李裕仁收受賄賂。⒉陳金源給付鯉魚潭設計案決標金額5%給汪錦德,係因陳金源

認為汪錦德會幫忙得標以及協助得標後的標案進行等,因而在投標前就主動表示願意給付決標金額之5%做為報償,並非為李裕仁收受賄賂,陳金源與李裕仁間沒有任何金錢約定,汪錦德不曾將自邱祥豪處取得之4萬餘元部分或全部交付予李裕仁,陳金源於本案中之身分實為廠商,自無可能與李裕仁、汪錦德共犯本案被訴犯行。

⒊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之朱瑞皓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觀

之,公務員收取之賄款金額不可能比陳金源與邱祥豪低,本案中陳金源可得決標金額10%,而邱祥豪可得決標金額8%,都高於汪錦德所能獲得之5%,是本案情形不僅與一般人之理解不符,且亦與陳金源及邱祥豪在朱瑞皓案件之合作模式不同,堪信本案確實非屬公務員收受賄賂之情形。

⒋邱祥豪固證稱他認為汪錦德係幫李裕仁收錢之人云云,然此

僅係邱祥豪之個人猜測,而無任何其他可資補強之證據資料,況邱祥豪係稱汪錦德為李裕仁收錢,而非謂陳金源與汪錦德共同為李裕仁收錢,自不能僅以邱祥豪臆測李裕仁有收受賄賂之證述,遽認陳金源有為李裕仁收受賄賂而共同犯本案被訴犯行。

參、事實欄㈠部分

一、下列事實為被告3人所不爭執,並有下列供述及非供述證據足資佐證,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㈠被告李裕仁自106年2月14日起,擔任教育處副處長,自107年

12月25日起擔任教育處代理處長,自108年8月1日起擔任教育處處長,負責教育處業務之審核督導,係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等情,有花蓮縣政府109年12月2日府人福字第1090236903號函檢附之人事資料及職務說明書(見本院證件袋)附卷可稽。另教育處之業務為掌理學前教育、國民教育、社會教育、特殊教育、國民體育及其他教育行政事務之興辦與管理等事項,置處長1人,承縣長之命,副縣長及秘書長之指導,掌理教育處業務。置副處長1人,襄助處長處理事務,亦為花蓮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第9款、第7條第1項所明定,故被告李裕仁於為本案犯行時,具公務員之身分。

㈡被告汪錦德歷任過體育會秘書長,自107年6月10日起至109年

6月11日止,擔任體育會理事長等情,有體育會110年12月2日花縣體錦字第1100000545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八第191頁)。

㈢教育處與體育會均設於花蓮縣○○市○○○○○路0號,被告李裕仁

與被告汪錦德多有互動,被告陳金源無建築師執照,亦與被告李裕仁相識多年,於107年間請託被告李裕仁介紹花蓮工作機會,被告李裕仁遂介紹被告汪錦德給被告陳金源認識等情,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附卷可稽(見卷1第265頁)。

㈣花蓮縣政府規劃辦理棒球場及棒球場無障礙設施改善工程等

工作項目,所需經費8,700萬元,體育署於107年3月27日同意補助7,830萬元為上限,且補助比率不超過工程總經費90%;就花蓮縣政府所報「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計畫」乙案,體育署於107年5月8日同意核定補助6,300萬元(工程:5,034萬元;船艇及器材設備:1,266萬元),教育處指示體育場辦理棒球場設計案、棒球場整建案採購,另指示花蓮體中辦理鯉魚潭設計案採購,被告李裕仁因職務關係而持有體育場向體育署申請經費之「前瞻基礎建設-城鄉建設-營造休閒運動環境計畫」補助計畫(其內記載棒球場友善設施改善計畫、預定工作項目)等情,有體育署107年3月27日臺教體署設㈠字第1070010541號函、107年5月8日臺教體署設㈢字第1070016080號函附卷可稽(見卷6第189至191頁,本院卷八第195至199頁)。

㈤棒球場設計案依據花蓮縣政府105年度8月主管會報及重要施

政列管計畫督導會報主席指示事項,無工程專業人員之局處,其工程或計畫自委外設計開始全委由建設處代為辦理。棒球場設計案應協請建設處代為辦理,考量建設處因0206震災業務量劇增,棒球場設計案由體健科簽准由體育場自行辦理。體育場代理場長劉柏緯到任未滿1個月,且該場業務承辦人僅2名,並為106年底初任公職之新進人員,場內無專業工程人員。劉柏緯無相關經驗,被告李裕仁自工程會網站,下載歷史標案招標文件,稍作修改後製成「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需求規範書」電子檔,並於107年5月12日20時58分,使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需求規範書」電子檔予劉柏緯,嗣於107年5月12日22時35分重新傳送「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需求規範書」電子檔予劉柏緯,並強調:修正過之需求規範書,以此版為主,劉柏緯遂將上述電子檔存放在教育處雲端(下稱教育處雲端版本),用以參考製作招標文件,嗣經劉柏緯同意提出作為證據,由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下稱東機站)司法警察當場將檔案下載並列印,被告李裕仁因而持有「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需求規範書」電子檔,嗣體育場幹事羅可欣為辦理棒球場設計案,於107年5月14日簽請劉柏緯核示,奉劉柏緯核可後,於107年5月16日檢附棒球場設計案招標文件,函請花蓮縣政府審核,被告李裕仁因而知悉棒球場設計案即將辦理招標之時間等情,業經證人劉柏緯、羅可欣證述屬實,並有體健科107年4月12日簽呈、被告李裕仁與劉柏緯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東機站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體育場107年5月14日簽呈、體育場107年5月16日花場字第1070000880號函、簽稿會核單、體育場招標文件清單附卷可稽(見高雄市調處卷第3至79頁,本院卷三第69至77、355、451至476頁,本院卷八第201至205頁)。

㈥被告李裕仁於107年5月15日8時28分、107年5月17日8時23分

、107年5月17日16時43分接連與被告陳金源電話聯絡,告知棒球場設計案近期將公告招標,趕快找建築師來了解需求項目,被告汪錦德那邊會幫忙,而有附表四之對話內容等情,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卷6第345至348頁)。㈦被告汪錦德想介紹友人施作棒球場整建案中觀眾席座椅更新之工程(見本院卷一第276頁)。

㈧被告陳金源不具投標資格,乃告知與其合作之陳勇佑建築師

事務所棒球場設計案相關資訊,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指派監造主任陳建和,於107年5月22日9時48分至棒球場現場踏勘,再評估是否投標。陳建和、被告陳金源在體育會辦公室與被告汪錦德見面後,於107年5月22日9時48分至11時19分期間,被告汪錦德口頭告知陳建和棒球場整建案中包括牛棚新建、觀眾席座椅更新、球員休息區改善地板汰換為防滑地墊、球場一般廁所改善、無障礙設施改善包括新設無障礙升降設備兼貨梯等項目,再指示張志強(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9年6月11日止,擔任體育會秘書長,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帶陳建和至棒球場內現勘,以利陳建和拍攝現場之觀眾席座椅、球員休息區、球場一般廁所、舊有無障礙廁所設備等照片回報予陳勇佑建築師等情,核與證人陳建和、張志強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陳建和所拍攝之照片、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21、1448號緩起訴處分書、體育會110年12月2日花縣體錦字第1100000545號函附卷可稽(見卷4第110、205、414頁,卷6第665至670頁,本院卷一第276頁,本院卷三第149至170頁,本院卷八第207至211頁)。

㈨被告李裕仁於107年5月22日9時50分前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

,交付「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需求規範書」電子檔(檔名:花蓮棒球場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需求規範書,修改日期:107年5月22日9時50分)予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經設計師江政倫存檔於電腦等情,有江政倫電腦畫面、「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需求規範書」電子檔列印資料附卷可稽(見卷5第163至178頁)。

㈩被告李裕仁於107年5月22日16時33分,以電話詢問被告陳金

源:「那個資料你們這樣OK喔」、「資料會有變動,但是只是細微的變動而已,因為那個,反正那個到後面他們實際作業的時候會有一些變化」、「就是說你到時候還是要以那個正式的資料文件為主這樣子」等情,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卷6第348至349頁)。

體育場於107年6月8日辦理棒球場設計案招標公告:【截止投

標日為107年6月20日17時,開標時間為107年6月21日14時,其後於107年6月19日更正公告:僅修正招標公告,使與投標須知第35條規範一致,其餘文件並未變更。並依政府採購法酌予延長等標期1日】等情,核與證人羅可欣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花蓮縣立棒球場友善設施改善計畫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限制性招標更正公告附卷可稽(見卷1第378頁,卷6第467至471頁)。

被告李裕仁於107年6月11日9時15分,指示被告陳金源稱將棒

球場設計案投標建築師之名字告知被告汪錦德,被告汪錦德「才有辦法處理」等語,而有附表五之對話內容等情,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卷6第352頁)。

被告陳金源於107年6月12日8時46分,為江政倫參與投標之需

要,向被告汪錦德索討棒球場圖面資料,被告汪錦德繼於107年6月12日14時25分,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被告陳金源之EMAIL信箱、被告陳金源之頭銜為建築師等資訊給張志強,並囑付張志強給予協助,被告陳金源於107年6月12日14時56分、15時53分、15時56分、16時17分、16時19分、16時56分,透過張志強聯繫高雅鈴索討棒球場平面圖,而有附表六之對話內容等情,核與證人高雅鈴、張志強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通訊監察譯文、被告汪錦德手機翻拍照片附卷可稽(見卷1第280、537、570至571頁,卷6第353至361頁)。

不知情之高雅鈴誤以為是體育會辦理活動所需,於107年6月1

3日14時14分,以EMAIL傳送檔名:電梯四層平面示意圖.pdf檔(內有棒球場壹、貳、參、肆層平面圖〈含擬新建室外無障礙電梯暨送貨電梯位置ABCD、B增加1/2造價及比例尺之標註〉)給張志強,嗣張志強於107年6月13日14時15分,將上開pdf檔傳送予被告陳金源,被告陳金源再提供予江政倫,俾益江政倫製作棒球場設計案之服務建議書等情,核與證人高雅鈴、張志強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高雅鈴、張志強電子郵件寄送畫面、江政倫電子郵件收件畫面、上開pdf檔列印資料、通訊監察譯文、張志強手機翻拍照片附卷可稽(見卷1第105至110、413至414、527至535頁,卷3第425頁,本院卷二第213至214頁)。

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評估後未投標棒球場設計案。棒球場設

計案僅有張益霖建築師事務所、盧勤文建築師事務所2家廠商投標,經審查後均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定張益霖建築師事務所為第1優勝廠商等情,有體育場107年7月3日花場字第1070001212號函、決標公告附卷可稽(見卷6第471至476頁,本院卷八第213至221頁)。

二、本案爭點如下:㈠被告李裕仁於107年5月15日8時28分、107年5月17日8時23分

、107年5月17日16時43分接連與被告陳金源電話聯絡,告知棒球場設計案近期將公告招標,趕快找建築師來了解需求項目,被告汪錦德那邊會幫忙,是否構成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㈡被告汪錦德口頭告知陳建和「棒球場整建案中包括牛棚新建

、觀眾席座椅更新、球員休息區改善地板汰換為防滑地墊、球場一般廁所改善、無障礙設施改善包括新設無障礙升降設備兼貨梯等項目」,並指示張志強帶陳建和至棒球場內現勘、拍照,是否屬於國防以外之秘密?㈢被告陳金源有無經手「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

監造技術服務案需求規範書」電子檔?㈣「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需求

規範書」電子檔,是否屬於國防以外之秘密?㈤電梯四層平面示意圖.pdf檔(內有棒球場壹、貳、參、肆層

平面圖〈含擬新建室外無障礙電梯暨送貨電梯位置ABCD、B增加1/2造價及比例尺之標註〉),是否屬於國防以外之秘密?若是,被告李裕仁就此部分是否應負共同正犯責任?㈥被告汪錦德、陳金源是否共同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

聯絡,而為上開犯行?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刑法第132條第1項所謂「應秘密」者,係指文書、圖畫、消

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者而言。自非以有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38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凡資料之洩漏將導致不公平競爭之現象,即屬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後段所指開標前不得洩漏之資料,而屬法令所規定應秘密之文書消息。

⒈棒球場設計案即將公開招標之訊息,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既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事項,應屬秘密事項。是被告李裕仁有在招標公告前將上開應秘密之消息,透過被告陳金源洩漏予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而此勢必讓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有較多時間準備參與投標,顯可取得不公平之競爭優勢,即該當此罪。被告李裕仁固辯稱是為了廣邀廠商參與競標,沒有洩漏招標訊息之犯意,惟依卷附通訊監察譯文所示,棒球場設計案即將公開招標的訊息,被告李裕仁除透過被告陳金源告知與其有合作關係之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外,並未再轉知其他建築師事務所。若真如被告李裕仁供稱是為了廣邀廠商競標,要無獨厚於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之理,顯見被告李裕仁是因為特殊私誼,才會僅將訊息告知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被告李裕仁主觀上自有洩密之故意,被告李裕仁及辯護人此部分所辯,自不足採。

⒉觀諸棒球場設計案招標文件中之棒球場設計案需求規範書(

見高雄市調處卷第129至138頁),可知預定整建項目為:①室內牛棚新建、②球場區暨內外野區改善工程、③觀眾席改善、④球員休息區改善、⑤球場一般廁所改善、⑥無障礙設施改善、⑦周邊地坪改善,被告汪錦德不諱言其於招標公告前,提前洩漏「牛棚新建、觀眾席座椅更新、球員休息區改善地板汰換為防滑地墊、球場一般廁所改善、無障礙設施改善包括新設無障礙升降設備兼貨梯」等項目給陳建和,並指示張志強帶陳建和至棒球場內現勘、拍照,已如不爭執事項所述,經比對前揭需求規範書,內容雷同,而被告李裕仁本於職務關係會接觸此訊息,並掌握到被告汪錦德知悉預定整建項目,才會催促被告陳金源「趕快找建築師來了解需求項目,被告汪錦德那邊會幫忙」,棒球場設計案既尚未公告,被告汪錦德卻在共同謀議範圍內,將其自述因受教育處邀請,參加場勘所獲悉之上開國防以外秘密,洩漏予陳建和,俾供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能提早準備以順利標取棒球場設計案,自屬有違辦理政府採購事項應符合公平原則之要求,已使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得以不公平之優勢參與競標,該當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構成要件,此與該事項本身是否具機密等級並無關係。

㈡認定被告李裕仁有於107年5月22日9時50分前不詳時間,將「

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需求規範書」電子檔,以不詳方式,透過被告陳金源轉交給江政倫之理由:

⒈證人江政倫於109年7月22日偵訊時證稱:我知道這個案子是

要規劃棒球場的看台一層一層階梯表面破損的整修和座椅。我知道是因為107年5月22日看到棒球場設計案的需求資料才知道要規劃棒球場的看台和座椅。陳金源提供棒球場平面圖的PDF檔我還要再重新用CAD檔重畫一遍後,才有辦法利用CAD檔軟體修改設計規劃作業。「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需求規範書」電子檔是誰提供給我的,有可能是陳金源或是陳金源公司小姐劉容瑜給我的,也有可能請其他同事幫忙,因為公司電腦相關專案資料是大家共用可以存取等語(見卷4第294、296至297頁),很篤定的指認資料來源端一定是被告陳金源,且不論是107年5月22日陳建和所拍攝之棒球場照片,或後續向高雅鈴索得之電梯四層平面示意圖.pdf檔(詳後述),確實都是由被告陳金源穿針引線,江政倫證詞應堪採信。另一方面,江政倫於109年7月22日製作調詢筆錄時也清楚說明:我109年6月20日到北機站接受詢問前,因為有看到台北傳藝中心跟花蓮縣棒球場跟鯉魚潭案的新聞,知道陳金源擔任白手套被收押,猜想陳金源應該有涉及什麼事,我因為不知道會被調查什麼內容,就刪除我與陳金源的LINE對話紀錄,所以我現在也無法確認107年5月間陳金源是否有傳送「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需求規範書」電子檔給我等語,同日檢察官訊問江政倫調詢筆錄是否實在,仍據答稱:實在等語(見卷4第265、293頁),因江政倫刪除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又礙於時間久隔,「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需求規範書」電子檔確切傳送途徑無法由江政倫證詞、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得知,先予敘明。

⒉江政倫於109年7月2日,以電子郵件方式主動寄送棒球場設計

案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留存之所有資料、照片、畫面、預算等予高雄市調處調查官,經調查官儲存在光碟,本院檢送該光碟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江政倫-00000000_花蓮鯉魚潭〉花蓮棒球場」檔案之取得方式,及「花蓮棒球場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需求規範書」檔案之原始建立日期,該署函覆略以:「旨揭案件係貴院109年12月4日派員送本局鑑驗,依提供之光碟資訊無法判斷「江政倫-00000000_花蓮鯉魚潭〉花蓮棒球場」檔案之取得方式;另以本局電腦鑑識工具X-WaysForensics(版本20.0)檢視「花蓮棒球場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需求規範書」之檔案建立(Created)、檔案修改(Modified)及紀錄更改(Recordchanged)等時間(如附件),因該光碟非為原始檔案且檔案建立時間於複製過程更改,故無法判斷該檔案之原始建立日期。」,有江政倫電子郵件寄送畫面、高雄市調處109年11月12日高市肅字第10968607570號函、該局109年12月9日刑研字第1098031560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137、355頁,本院卷五第119至121頁),無法經由科學鑑定方式釐清江政倫取得「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需求規範書」電子檔之傳送途徑。

⒊法院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並不悉以直接證據為限,即

綜合各種直接、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其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並非法所不許。本院綜合下列相關事證,認被告李裕仁有於107年5月22日9時50分前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提供「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需求規範書」電子檔予被告陳金源轉交給江政倫:

⑴被告李裕仁於107年5月17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被告汪

錦德之職稱、聯絡電話給被告陳金源,被告陳金源告知「下禮拜二(即107年5月22日)早上10點到花蓮」,嗣被告陳金源於出發前1日即107年5月21日19時42分,囑付:「明天9點半到花蓮如果有資料請準備」,於翌(22)日9時48分、11時19分,密集向被告李裕仁報告「我到了要進會裡辦公室」、「談完回台北」,被告李裕仁致歉稱:「無法見面請體諒」、「朱瑞皓中午會來花蓮」,有被告李裕仁與被告陳金源LINE對話紀錄附卷可稽(見卷1第267頁)。嗣被告李裕仁於107年5月22日16時33分,以電話詢問被告陳金源:「那個資料你們這樣OK喔?」,被告陳金源回稱:「嗯、還沒看啊,剛回來臺北。」,被告李裕仁叮囑:「是喔,再看一下啦。」、「那個資料會有變動,但是只是細微的變動而已,因為那個、反正那個到後面他們實際作業的時候會有一些變化啦。」、「就是說你到時候還是要以那個正式的資料文件為主這樣子。」,並指示被告陳金源:「你後面你就不要再出現了。」、「因為你知道這個到時候如果說你們得(標)了之後有沒有?」、「那個、他們規劃那個人一定會那個啊」,被告陳金源附和稱:「哇哇叫。」,被告李裕仁立表認同:「對對對、哇哇叫,然後到時候又發現說你有在裡面,我就比較麻煩這樣子。」,並再次提醒:「所以後面你也不要出現了這樣子。」,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高雄市調處卷第277至278頁)。從對話內容來看,堪認被告陳金源帶同陳建和至棒球場踏勘前,曾向被告李裕仁索討棒球場設計案相關資料,被告李裕仁實際上確有依約提供,託其轉交給有意投標之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被告陳金源對於資料內容是公開招標前應予保密之資訊,了然於心,被告陳金源辯護人辯稱:不能證明陳金源知悉其中有何應秘密之資訊云云,殊難信實。

⑵被告李裕仁在偵查中曾自承:江政倫是陳金源跟我介紹要來

投標的建築師,但我不會自己跟江政倫聯絡,都是陳金源在聯繫等語(見卷4第150頁),可知被告李裕仁知悉江政倫有意投標,透過被告陳金源與江政倫有所聯繫。

⑶對此,被告李裕仁不諱言其確有交付棒球場設計案相關資料

給被告陳金源轉交江政倫,僅辯稱紙本資料是當初向體育署申請經費補助之申請計畫書部分內容,傳遞途徑是透過汪錦德轉交給陳金源云云,然本院所不採之理由,詳如後述:

①被告汪錦德否認107年5月22日曾轉交任何書面資料或「花蓮

縣立棒球場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需求規範書」電子檔予被告陳金源或陳建和(見卷4第110至112頁,本院卷一第265、307至308頁,本院卷四第393頁,本院卷五第202至205頁),核與無利害關係之證人陳建和證稱:現場踏勘當日,沒有印象有人拿資料給陳金源,陳金源再把資料給我,我也沒有拿到任何電子檔、隨身碟,回到臺北陳金源也沒有拿資料給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52至157、160至161頁),若合符節,足見被告汪錦德之供述非全然無據。

②刑事被告就被訴事實不僅無自證無罪之義務,且享有為自己

提出有利主張或作有利舉證之權利,然此等有利被告之積極抗辯,除其抗辯內容係針對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為之者,仍應由控方負實質之舉證責任外,其他抗辯之提出,自應由被告指出證明其抗辯或主張存在之方法,以便法院為必要之調查,兼免被告藉此延宕訴訟。刑事訴訟法第96條後段「被告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第100條「被告所陳述有利之事實與指出證明之方法,應於筆錄內記載明確」等規定,即在揭明法律賦予被告積極抗辯權之同時,併要求其負有就陳述有利之事實或主張有利之辯解,指出證明之方法之責,從而被告對於所提抗辯未盡提供證據資料,以致法院無從調查,雖不能因此即令負擔不利益判決之結果,但此等抗辯既屬不成立,其不能資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要屬當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938號判決同此意旨。被告李裕仁供詞與被告汪錦德、證人陳建和之陳述明顯齟齬,又無證據證明被告李裕仁所交付者為紙本資料,內容是經費申請計畫書中之部分擷取,自無從為此認定。

⑷「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需求

規範書」電子檔之原始範本來源為被告李裕仁,且光是同日傳送給劉柏緯就有2種不同版本,已如上述,這彰顯了電子檔的特性,就是可以隨意修改。經本院勘驗結果,江政倫電腦存檔之電子檔(下稱江政倫持有版本)與教育處雲端版本,重要內容完全雷同,僅有下列細微差異,有本院109年12月22日勘驗筆錄可證(見本院卷五第256至258、279至292頁)。考諸江政倫持有版本檔案修改時間為107年5月22日9時50分,可知該檔案已經過修改,二者有這些細微差異,自是當然:

①教育處雲端版本第1頁「應予」,江政倫持有版本為「應於」。

②教育處雲端版本第1頁「室內牛棚同時設計可作為獨立打擊練

習區使用,設置打擊網與平面網」、第2頁「回收再利用材質」黃色醒目提示,江政倫持有版本為無色彩。

③教育處雲端版本第2頁紅色字體「3,000」張座椅,江政倫持有版本為黑色字體「300」張座椅。

④江政倫持有版本第4頁調整表格列高,致同一格內之第2行文字無法完整呈現,連帶使表格後文字往上遞升1行。

⑤江政倫持有版本第4頁多了「市府」2字。

⑥江政倫持有版本第10頁表格多了空白列。

⑸可排除證人蔡學宜、羅可欣、高雅鈴洩密之可能性:

①關於公告之「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

服務案需求規範書」(下稱定稿版)製作、經手過程,證人羅可欣證稱:公告的需求規範書是劉柏緯製作再交給我,我和劉柏緯多次修正,我將棒球場設計案之需求規範書稿、承攬契約稿等公開招標應備文件一起於107年5月14日送陳劉柏緯核定後,發函教育處審查,審查期間經過多次修正後,整份招標文件才定稿,交給我辦理公開招標事務。我的電子檔只有給劉柏緯、高雅鈴,沒有再給其他人等語(見卷4第350至351頁,本院卷三第58頁),核與證人劉柏緯證稱:我有「直接施工費暫估約金額『7,789』萬元」之需求規範書,因為李裕仁曾經有提供一份需求規範書給我參考,他是用LINE傳給我,那是Word檔,我不記得金額多少,我把需求規範書Word檔給羅可欣參考。羅可欣那時候才剛考上受訓回來,他應該沒辦法寫那麼完整,當時的教育處長有請副處長李裕仁協助我,所以李裕仁用LINE傳這一份Word檔的需求規範書給我,我就等上班時即星期一,回辦公室用辦公室電腦傳給羅可欣去處理等語相符(見本院卷三第58至59頁),堪信為真實。

②至於定稿版「直接施工費暫估約金額『7,789』萬元」修正為「

7,776萬元」之緣由,證人高雅鈴證稱:我記得我跟建築師趙智明5月18日討論後,趙智明傳給我施工金額修改7,776萬元的概算表,我有再傳給劉柏緯等語,並有證人高雅鈴與趙智明建築師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花蓮縣政府工程概算書附卷可稽,核與證人劉柏緯證稱:我看到高雅鈴傳的施工金額概算表,我就把需求規範書的工程經費分析欄中的直接施工費也修改成7,776萬元等語相符(見本院卷三第6

0、79至85頁),同堪採信。③依卷存證據資料所示,有接觸「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工程委

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需求規範書」電子檔機會之劉柏緯、羅可欣,與江政倫間並無私下往來,故羅可欣嚴詞否認有寄送「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需求規範書」電子檔給江政倫,劉柏緯陳稱:我不認識江政倫、陳金源,沒聽過他們2個的名字等語(見卷4第352頁,本院卷三第59至60頁),足以憑信。

④高雅鈴則供稱:我沒有提供「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工程委託

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需求規範書」給江政倫,我跟江政倫只有在鯉魚潭設計案有接觸,所以我不會無故傳棒球場設計案的資料給他等語(見卷4第501頁,本院卷三第60頁),衡諸高雅鈴雖因鯉魚潭設計案經費申請階段,於107年3月27日與江政倫有所接觸,加為LINE好友,但高雅鈴於107年5月18日即取得趙智明建築師傳送之花蓮縣政府工程概算書電子檔,得知發包工程費合計77,763,918元,倘若高雅鈴有意洩漏「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需求規範書」電子檔,以幫助江政倫得標,高雅鈴理應會寄送直接施工費「7,776萬元」之版本,江政倫持有版本卻仍為修正前之「7,789萬元」。基上,自可排除劉柏緯、羅可欣、高雅鈴違法傳送之可能。

⑹綜合上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及被告李裕仁自白,可以確定

的是,江政倫所取得之「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需求規範書」電子檔來自被告陳金源,而被告陳金源之來源則是被告李裕仁,爰更正起訴書此部分之記載。

⑺被告李裕仁於109年6月23日調詢時稱:我只有給陳金源申請

計畫書部分圖說,陳金源是在107年5月22日到花蓮跟我拿棒球場設計案的資料,也就是我前述的棒球場現況及修繕需求圖說,我告訴陳金源「直接去體育會」應該是我將資料交給汪錦德,委託汪錦德將資料交給陳金源云云;於109年8月6日調詢時則云:我是將當時向體育署申請棒球場整修工程計畫書內的現況圖說、整修區域、整修需求、計畫期程表等文件透過汪錦德、張志強轉交給陳金源云云;於109年12月1日本院審理,以證人身分作證時又翻稱:我記得當天我就把資料放在汪錦德的,就是我到體育會放在汪錦德的桌上,請體育會的那個小姐跟汪錦德講說,我朋友來的時候,再請協助招待並把資料協助提供云云(見高雄市調處卷第202至203頁,卷4第157至158頁,本院卷四第361頁),就何人經手所供前後不一。綜上,被告汪錦德否認107年5月22日曾轉交任何書面資料予被告陳金源,無利害關係之證人陳建和亦為一致之供述,被告汪錦德所辯,非全然無據,檢察官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汪錦德有交付「預定工作項目等資料」給被告陳金源,被告李裕仁對被告汪錦德不利之供詞,憑信性又有前述瑕疵,即應為有利於被告汪錦德之認定,爰更正起訴書此部分之記載。

⑻被告陳金源於107年6月10日調詢時雖推稱:「(問:〈提示:

107/5/2216:33〉李裕仁向你表示:『那個資料你們這樣OK喔』、『資料會有變動,但是只是細微的變動而已,因為那個,反正那個到後面他們實際作業的時候會有一些變化』,李裕仁是否有拿資料給你?是何資料?)〈經聆聽及檢視後〉這是『鯉里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興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的資料,但是什麼資料,我不清楚,我沒有細看就交給邱祥豪……」(見卷2第7頁),但對照其於109年6月20日調詢時所述:我在107年6月28日介紹邱祥豪給李裕仁跟汪錦德認識,因此鯉魚潭基地設計監造案就是在這個日期以後開始進行等語(見卷4第8頁),被告陳金源之供述明顯矛盾,難以採信。

㈢經比對定稿版與江政倫持有版本,定稿版除工程經費分析欄

之直接施工費,依趙智明建築師製作之工程概算書修正為7,776萬元,及依花蓮縣政府行政暨研考處採購行政科、法制科加註之意見修正外,與江政倫持有版本內容幾乎完全雷同,只有少數幾處文字、數字、表格格式之差異,被告李裕仁任職公職數年,明知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政府機關辦理採購之招標文件內容,凡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者,於公告前皆應予保密,卻透過被告陳金源交付「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需求規範書」電子檔給有意投標之廠商,使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知悉應秘密之資訊,且使用前揭資訊顯然有利於得標,被告李裕仁所為自該當於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至為明灼。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明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所謂招標文件自應包括尚未確定前之各種草案內容,以免有心人士從中得知各種特殊條件限制之梗概及方向,而能提前準備,甚至循各種管道試圖影響日後該招標文件內容之確定,致妨害採購制度之公平原則(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9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李裕仁於招標程序開始前,即洩漏「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需求規範書」電子檔予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知曉,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即可以優於其他廠商之作業時間及條件參與競標,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於公告招標前,「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需求規範書」電子檔當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甚明,被告李裕仁自有保密之責,定稿版之直接施工費等處雖略有修改,並不影響該文件屬性之認定。被告汪錦德之辯護人主張:江政倫持有者,為高雅鈴等人修改前之檔案,難謂係應秘密之公文書云云,其認知顯已悖離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而有所誤解。

㈣電梯四層平面示意圖.pdf檔,是否屬於國防以外之秘密?⒈證人羅可欣於109年6月10日偵訊時證稱:我們能給廠商的就是有公開上網的招標文件的內容等語(見卷1第379頁)。

⒉證人江政倫於109年7月22日偵訊時證稱:建築設計部分,我

約工作15年。平面圖有600分之1的比例記載,大約可以讓我們參考看得出來無障礙電梯位置、廁所配置、座椅,因為我們要檢討無障礙路徑,所以要知道廁所位置才能規劃無障礙設施改善動線、座椅。這張平面圖對於投標有參考價值,可以讓我們知道球場面積大小。這張平面圖上面有座椅看台長度,再搭配陳建和於107年5月22日帶回的現場照片,我們就可以算出大概座椅數量,這張平面圖對於投標還是有幫助等語(見卷4第296至297頁)。

⒊證人朱有為建築師於109年7月2日偵訊時證稱:我做工程有20

年的經驗,棒球場的電梯四層平面示意圖,有1/600比例,我們專業建築師可以看出棒球場的場地大小範圍,如果規劃時因為有1/600比例可以抓出大概面積大小,如果有配合圖就可以節省丈量時間等語(見卷4第220、223頁),朱有為建築師與棒球場設計案並無利害關係,基於自身專業知識及多年累積之經驗所為證述,具客觀中立性,又與證人江政倫證詞相符,應堪採信。

⒋參酌上開證人之證詞,有意參與競標之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

取得電梯四層平面示意圖,既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雖未列為密件,仍不影響其屬國防以外秘密之本質,被告3人明知此為應秘密之事項,仍將電梯四層平面示意圖交付予江政倫,顯已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無訛,尚難因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最後因己身考量未實際投標,執此反推被告3人行為不構成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⒌對比被告汪錦德之辯護人庭呈之棒球場1F、2F、3F平面配置

圖、棒球場總樓層索引照片(自述於109年10月19日拍攝,見本院卷二第215、237至247頁),可知其上僅標示投手練習區、看台區、洗手間、行動不便者專用廁所、電梯等位置所在,並無電梯四層平面示意圖.pdf檔中之1/600比例、座椅看台長度等重要資訊之標示,這也就是為什麼被告陳金源需透過被告汪錦德索取之主要原因,不然陳建和於107年5月22日早就有注意到現場公告之平面配置圖,並加以拍攝(見卷6第665至668頁),何需多此一舉,被告汪錦德之辯護人據此主張「電梯四層平面示意圖.pdf檔」,非屬於國防以外秘密,委難憑採。

⒍電梯四層平面示意圖之來源,是用以向教育處處長等長官報

告棒球場設計案中無障礙電梯可能新建之位置,乃由協助向體育署申請經費之建築師事務所建議擬新建室外無障礙電梯暨送貨電梯位置,並提供標示ABCD位置之電梯四層平面示意圖,證人高雅鈴另於示意圖上手寫「B增加1/2造價」,證人高雅鈴之所以會提供電梯四層平面示意圖給張志強,是因誤以為張志強之用途為體育會舉辦活動所需,剛好手邊有現成之電梯四層平面示意圖電子檔,所以才傳送該示意圖電子檔給張志強,這不代表該示意圖可任意提供給有意參與競標之廠商,亦據證人高雅鈴解釋清楚(見本院卷二第213至214、

216、221至223、231至232頁)。被告汪錦德之辯護人主張:保管該平面圖之高雅鈴,不認為此為應秘密文書,故未請示上級長官即直接交付予張志強云云,殊屬無據。

㈤認定被告3人與張志強就洩密部分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理由:

⒈相關背景事實:

羅可欣於107年5月14日上簽呈,擬辦事項為「奉核可後,招標文件函請本場上級機關縣府教育處審議核准後辦理後續招標作業。」,體育場於107年5月16日以花場字第1070000880號函檢陳棒球場設計案招標文件1份(包括投標須知、契約樣稿、需求規範書及其他文件等),請花蓮縣政府審核,俟奉核准後辦理後續公告招標作業,經體育場依照行政暨研考處採購行政科、法制科修正意見補正後,花蓮縣政府於107年6月6日以府教體字第1070110292號函同意備查體育場所報「花蓮縣立棒球場友善設施改善計畫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招標文件(修正本)等情,有上開簽呈、函稿、簽稿會核單、函文附卷可稽(見高雄市調處卷第3至81頁),堪可認定。

⒉被告李裕仁知悉棒球場設計案近期將招標,於107年5月15日8

時28分,急忙致電被告陳金源:「現在這一個是要標的、要標的。」、「所以要趕快,你就看看找到那個人有沒有?」、「那一次我不是有帶你去找我們辦公室最旁邊那個,就是他會幫忙啦。」、「對啊,要有那個經驗的喔。」、「有實績的喔,有做過那個相關實績的。」、「就是我之前不是有說,這邊有要、有一筆錢要整建的嗎?」、「你不要問那麼、就是、反正就是做這個,那個我朋友他們那邊要幫忙啦。」,被告陳金源再次確認詢問:「最旁邊、啊不是就那個會長。」、「那個是棒球場的,不是嗎?」、「先去找他就對了啦,對不對?」,被告李裕仁回稱:「對對對,他們那邊會幫忙。」、「對啊、對啊、對啊。」、「對啊、對啊、對啊。」,通話結束前又強調:「趕快進行這個事情這樣子。

」;被告陳金源於107年5月17日16時43分告知被告李裕仁:

「我明天過去。」,被告李裕仁叮囑:「OKOK,你要跟我那個朋友聯絡喔。」,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高雄市調處卷第276至277頁,卷1第405至408頁),被告李裕仁自承:我提到的「我們辦公室最旁邊那個」、「朋友」是指汪錦德,除了我前述的汪錦德可以提供棒球場相關材料外,汪錦德對於棒球場也十分熟悉,所以我也有打電話請汪錦德協助陳金源需要的資訊等語(見卷3第15頁,卷4第154、156至15

7、163頁),參以教育處、體育會地址均為花蓮縣○○市○○○○○路0號,有本院搜索票、體育會函文附卷可稽(見卷6第581頁,本院卷八第191頁),足證被告李裕仁、陳金源對話中提及會幫忙之朋友確為被告汪錦德。被告李裕仁確有明確指示被告汪錦德,以提供各種資訊之方式協助被告陳金源得標,堪以認定。

⒊被告李裕仁於107年6月8日12時4分,撥打電話告知被告陳金

源鯉魚潭設計案的用地更改位置,需江政倫現勘畫圖,作為撰寫撥用計畫書之用,被告陳金源回稱:「下禮拜應該會到你們花蓮去啊,順便……」,被告李裕仁詢問:「啊、就那個建築師喔。」,被告陳金源澄清稱:「沒有,不同人啦,可以一起走、沒關係啊。」,說明棒球場設計案、鯉魚潭設計案係分由不同人負責,被告李裕仁仍交代會直接請承辦人與江政倫聯絡,被告陳金源不要出現在教育處等語,而有附表七之對話內容,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卷1第410至411頁),在在顯示被告陳金源完全聽命於被告李裕仁的指令。

⒋江政倫接到高雅鈴來電後,不太明瞭高雅鈴之意思,於107年

6月8日15時11分,撥打電話與被告陳金源討論棒球場設計案、鯉魚潭設計案準備事宜,而有附表八之對話內容,有通訊監察譯文可證(見高雄市調處卷第279至281頁),由雙方對話內容,可知被告陳金源認棒球場設計案已於當日公告招標,江政倫應積極詢問陳勇佑是否派員至棒球場測量,以利後續投標作業,並表示其有告知被告李裕仁「下禮拜應該會過去啦」,轉述被告李裕仁「有交代,我不要出現啦。」之意旨,並叮囑「你要跟建和要分開喔。」、「你是一個喔、他是一個喔。」、「你們兩個是不同一個事務所的喔。」、「你的是划船那個啊。」、「你的就是、你的划船。」、「因為這個是『副座』跟我講的啦」、「啊有交代,我跟、建和跟你是不同的啦。」,足見被告陳金源擔任被告李裕仁對外與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溝通的管道。

⒌被告李裕仁於107年6月11日9時15分,指示被告陳金源「你那

個『棒球場』這個有沒有?」、「你們那個『建築師』來、要找『我那個朋友』喔。」、「因為你要資料給他,他才有辦法處理啊。」,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高雄市調處卷第281至282頁),被告李裕仁自承:「朋友」是指汪錦德,要給他資料是指要給汪錦德資料,建築師是指陳金源介紹的建築師,如果要寫文件,需要花蓮棒球的背景資料,汪錦德是體育會理事長,會有可以寫計畫書內容的文件等語(見本院109年度聲羈字第33號卷第37頁),參以不爭執事實所述被告汪錦德客觀上所貢獻之影響力(包括張志強依被告汪錦德之指示加入共犯),益徵被告3人間與張志強就棒球場設計案有互相合作、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的共犯關係甚明。

⒍索討電梯四層平面示意圖.pdf檔之過程:

⑴江政倫準備投標資料需要棒球場圖面資料,被告陳金源四處

奔走聯繫,於107年6月12日8時44分,告知:「沒拿到。」、「他只有PDF那種成分的資料。」,江政倫退而求其次表示:「也可以啊、也可以啊。」,被告陳金源回覆稱:「也可以是吧,好啦,我有跟他要這個了,這個我有跟他要。」,並在電話中催促江政倫「資料拿了趕快做」,迫於期限,江政倫建議被告陳金源可先行傳送資料,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高雄市調處卷第282至283頁)。

⑵通話結束後,被告陳金源立即於107年6月12日8時46分,聯繫

被告汪錦德,請託被告汪錦德「你跟他討整個檔案,看、E-MAIL給我、好不好?」、「你跟他討啦,他哪有可能交?」、「你跟他拿、好不好?啊整個檔案。」、「你整個檔案到時候再E給我、好不好?」,被告汪錦德應允後,張志強受被告汪錦德之託,以被告汪錦德友人之身分,於107年6月12日14時56分,聯繫被告陳金源:「我現在已經進去那邊COPY檔案,但是他的檔案是必需要整理的」,並向被告陳金源確認:「他那個叫做竣工圖嘛,對不對?」,被告陳金源回稱:「之前的竣工圖就對了。」,張志強詳細解釋:「對對對,他說裡面有些資料他必須畫掉,他必需、有些資料他是必需畫掉的,所以他現在整理給我,整理給我以後,完整的檔案我才能夠email給你。」,並安撫被告陳金源,允諾於當日17時30分前一定完成交辦事項,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高雄市調處卷第283至285頁)。關於被告陳金源與張志強、被告汪錦德通話之目的,證人即被告陳金源於109年6月10日偵訊時證稱:我跟汪錦德要棒球場的平面圖,如果要設計要有這些平面圖,汪錦德叫張志強去要棒球場平面圖,然後EMAIL給我等語(見卷2第123頁)。被告李裕仁之辯護人辯稱:有關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9款,這是屬於可以公開的資訊,若人民來閱覽,事實上是可以閱覽的云云,顯悖於事實,否則被告陳金源何不循正當途徑向承辦人申請閱覽。

⑶於107年6月12日15時53分、15時56分,張志強再次向被告陳

金源確認:「你們現在到底是要什麼圖啊?」,要求被告陳金源提供「很清楚的名稱」,被告陳金源改稱:「沒有啦,不是竣工圖啦」、「我要拿我們體育場的平面、立面、剖面啦,不用剖面啦,平面和立面啦。」、「我要畫圖、我要設計啊,對不對、我要設計,不然我沒有圖我要怎麼去畫,我沒辦法量啊、沒辦法畫啊」,並說明:「反正他的圖越完備越好啦」、「因為那個有階梯的嘛,因為我要、我要椅子啊,椅子要放在哪?我要不要放?」、「我們現在只有要拿棒球場的而已」,明確告知圖面範圍是棒球場,設計所需圖面種類、用途,內容攸關觀眾席階梯座椅,嗣張志強因已窮盡方法,問遍體育場幹事、場長等人,仍未能取得上開圖面資料,接續於107年6月12日16時17分,聯繫被告陳金源,被告陳金源提議:「那個、你問一下那個,我問他、他說有那種PDF的檔、檔案。」,張志強反問:「你是問什麼人?」,被告陳金源回稱:「副座啊」,再次提議:「你要問他一下嗎?」,張志強無奈說:「他只有棒球場的場地圖啦,什麼圖都沒有啦。」、「他那個場地圖是外面的而已耶,裡面都沒有捏。」,被告陳金源進一步確認:「你只是外面那種座位的那個而已嘛。」,張志強回稱:「那也沒有。」,後因電話斷訊,被告陳金源於107年6月12日16時19分,回撥電話予張志強,舉例說明在「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計畫」前期階段,教育處曾委託其尋找建築師協助繪圖,其印象中張志強曾談及「花蓮縣立棒球場友善設施改善計畫」也有找尋花蓮在地建築師協助,張志強表示不知道該建築師有無繪圖,並抱怨在索圖過程,曾被問及用途為何之難處,建議被告陳金源可以自己打電話詢問投標單位「你們公告、為什麼沒有公告圖面出來?」,最後雙方達成共識,解決困境之方法就是詢問被告李裕仁,而有附表九之對話內容,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高雄市調處卷第285至290頁),佐以被告李裕仁自承:我印象中張志強好像有跟我要棒球場的圖說,我叫他去跟高雅鈴要,或他直接去跟高雅鈴要等語(見本院109年度聲羈字第33號卷第37頁),堪認被告李裕仁確有對張志強下指導棋,對於被告陳金源透過張志強向高雅鈴索討電梯四層平面示意圖.pdf檔一事,知之甚詳。

⑷張志強於107年6月12日16時56分,告知被告陳金源:「他們

說應該有啦,但是是在『體健科』那邊的,我現在、明天他如果有給我,我再用給你們這樣啦。」、「如果有、我明天再跟你們聯絡、再給你們那個、好不好?」,被告陳金源表示:「我是想說他如果有做好的有沒有?」、「有竣工圖是最好的、是最新的」,張志強回稱:「沒沒沒。」、「誤會、誤會、誤會。」,並依約於107年6月13日14時15分,告知被告陳金源已經用EMAIL傳送棒球場1、2、3、4樓的平面圖,被告陳金源質問:「啊、我們外面階梯的咧?」,張志強回稱:「那個沒有。」、「那先傳平面圖,那個我再找找看、他們現在教育處那邊沒有啦。」、「我現在找到內部的,它那個時候在做電梯的時候的內部平面圖,這樣就是你現在電梯的部分可以設計了、這樣好不好?」,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高雄市調處卷第290至292頁),可知張志強依循被告李裕仁之建議,轉向體健科索討,即有所獲,且張志強明確知悉高雅鈴提供之「電梯四層平面示意圖.pdf檔」之來源,有助於被告陳金源製作設計圖,並向被告陳金源透露此情。

⑸被告陳金源於107年6月13日14時35分轉知上情予江政倫,並

強調:「我要講的是、我要講的是,人家這麼努力,不要搞到後面很難看啦,我會被殺啦」,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高雄市調處卷第292至293頁)。

⑹張志強於107年6月13日15時6分,詢問被告陳金源:「你們要

參加『比賽』的隊名是什麼隊名,你們也沒跟他們講啊。」,被告陳金源表示:「我晚一點再跟你講可不可以?我還要做一個最後的總確認。」,應允在當日,以加入張志強通訊軟體LINE之方式,傳送給張志強。通話結束後,張志強於107年6月13日15時10分,使用通訊軟體再次要求被告陳金源「隊名今天給我」,被告陳金源回覆:「OK」、「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張志強於同日21時45分,突告知:「可能有點慢了」、「這次可能有困難」、「下次我們再合作」,有通訊監察譯文、張志強與被告陳金源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可證(見高雄市調處卷第293至294頁,卷1第539至540頁),對話中提及之「隊名」係指投標廠商之名稱,目的是確認被告陳金源有無要投標,亦經證人張志強指證歷歷(見卷4第416頁)。

⑺棒球場設計案開標後,被告陳金源於107年6月20日15時15分

,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被告李裕仁致歉:「對不起我搞砸了」、「下次不會再犯同樣的錯誤」,被告李裕仁乃於107年6月20日17時45分,撥打電話詢問被告陳金源:「那個搞砸了喔?」,被告陳金源解釋:「那個、唉啊,我比較晚回報,他說下次再。」,被告李裕仁追問:「所以你上一次,我跟你講的時候,你沒有找他喔?」、「那、不是、你有跟我朋友講嗎?」,被告陳金源解釋:「有啊、他知道啊。」,被告李裕仁繼續強調:「因為這個你要跟我朋友講好,因為你下一次還是要拜託他幫忙啊,對。」、「對、對、下次要,所以你不要因為這一次搞壞了關係這樣子。」、「因為那個後面其實還是需要他的幫忙啊,他推、還是需要他推一步啦,對對對。」,被告陳金源道歉:「不會不會不會,我沒有、我沒有。」、「嗯、然後再幫我推一下就好了,好不好?」,被告李裕仁重申:「對對,反正你要跟我朋友那邊講好就好了,對。」,被告陳金源許諾:「嗯嗯,我這次準備好了,我換一個跟我比較好配合的。」,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附表十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高雄市調處卷第294至295頁,卷1第268頁)。依上對話內容,被告汪錦德所扮演角色之重要性,不言可諭。此外,倘若被告李裕仁所擔心者,僅係棒球場設計案一旦流標,經費恐被收回,而非得標之建築師事務所是否自己人馬,在棒球場設計案順利標出後,被告陳金源何需就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未依約投標一事,急忙向被告李裕仁致歉?被告李裕仁何需提醒被告陳金源「不要搞壞關係,後面還是需要被告汪錦德幫忙」?被告李裕仁居心為壟斷把持標案之利益,昭然若揭。

⑻被告陳金源於107年6月21日8時46分,私下向友人透露、抱怨

:「花蓮那邊有啊」、「有工作啊」、「前瞻的耶」、「1條都好幾千」、「之前叫建築師去啊、你娘咧,現在總共有3條嘛,頭一條那個棒球場啦,要叫他去、都準備好了,你娘的臨時給人家放鳥」、「也有下去看啊,也有下去照相啊」、「我之前已經有帶他下去弄一個划船的啊」、「給人家放鳥的那條,要先去跟人家講、和解、來吃飯啊」、「都裕仁的案啦」、「都他的啦、都他管的啊,棒球場喔、還是那個」、「都他的啦,他去討的啊,他去體育署討的啊」、「我約好了,我說、28,順便要去跟他們吃飯的啊,跟裡面的那個體育會的啊,他們在喬的啊」、「我叫裕仁、說用他的名字叫出來吃飯啊」,嗣被告陳金源於107年6月27日10時22分,拜託被告李裕仁「星期四(即107年6月28日)下午5點準時到達花蓮麻煩跟我幫我約總幹事給強哥我們一起吃個飯」、「總幹事跟強哥」、「拜託謝謝」,被告李裕仁於同日15時51分回訊息「講好了」,有通訊監察譯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附卷可稽(見高雄市調處卷第295至298頁,卷1第268頁),從對話內容、安排飯局之舉措來看,被告3人之利益一致,就所參與之行為,均知悉目的是為幫助與被告陳金源合作之建築師事務所取得標案,並各司其職,相互利用,彰彰甚明。

⑼結論:

①基上,被告李裕仁引薦被告汪錦德給被告陳金源認識,並表

明在標案中,被告汪錦德重要推手之角色,被告陳金源準備投標過程中,均聽命於被告李裕仁,包括為免引人聯想,被告陳金源不要出現在教育處,被告陳金源除負責聯繫廠商端之陳建和、江政倫外,尚有串連張志強、被告汪錦德之功能,詎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未參與投標,為求下次得標,乃由被告李裕仁居中安排飯局,由被告陳金源向張志強、被告汪錦德致歉,修補關係,在在顯示被告李裕仁是立基於教育處副處長之地位,在背後操控、主導棒球場設計案、鯉魚潭設計案(詳後述)投標進程、每一參與者所職司之工作、接下來的步驟,並適時提供助力、改進建議,至堪認定。高雅鈴於110年3月2日本院審理時雖證稱其不曾向被告李裕仁報告新建電梯的位置(見本院卷七第47頁),但被告李裕仁為高雅鈴之長官,二人有職務上隸屬關係,被告李裕仁基於這層關係,不難知道高雅鈴手上有被告陳金源想要的資料,「電梯四層平面示意圖.pdf檔」就算不是被告李裕仁、汪錦德親自傳送給江政倫,彼等既在共同正犯之犯意聯絡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應共同負責。

②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

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政府採購法第1條定有明文。棒球場設計案形式上固由體育場辦理招標,但被告李裕仁身為教育處副處長,對於教育處轄下二級機關體育場,有監督審核權限,被告李裕仁因職務關係所知悉之招標資訊,自應予保密。被告李裕仁之辯護人主張被告李裕仁非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2項所規範之主體,不構成洩密罪,難認有據。

③被告汪錦德自承:我透過李裕仁認識陳金源,陳金源說想在

花蓮做工程,我說如果你需要平面圖、立面圖我再幫你要看看,當時我要出國,我請張志強去體健科或體育場拿平面圖給陳金源,高雅鈴是體健科的員工,所以我知道他會去跟高雅鈴拿這個檔案,陳金源目的是為了設計可以方便丈量等語(見本院109年度聲羈字第34號卷第32至34頁,卷4第112至113頁),故張志強向高雅鈴索討棒球場平面圖,顯在被告汪錦德可預見範圍。再者,從被告汪錦德與被告陳金源之通話內容、被告汪錦德與張志強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可知被告陳金源一開始之目標是「整個檔案」,並未限定在被告汪錦德所稱之棒球場原始平面圖,與張志強接洽過程中,被告陳金源期望取得圖面內容越完備越好,最好是最新的圖面,甚至是在地建築師已繪製完成之圖面,以坐享其成,享有競爭優勢,但張志強最終只取得電梯四層平面示意圖.pdf檔,既然張志強是受被告汪錦德指示而為,3人的最終目的都是要幫助與被告陳金源合作之建築師事務所得標,且張志強明確知悉高雅鈴提供之「電梯四層平面示意圖.pdf檔」之來源,有助於製作投標資料,張志強轉傳該檔案給被告陳金源,並未逸脫彼此犯意聯絡之範圍,要不待言。被告汪錦德所執其無主觀犯意之辯詞,當非可採。

㈥其餘辯解不可採之理由:

⒈被告李裕仁之辯護人辯稱:若如起訴書所載,李裕仁係為讓

陳金源所找建築師得標而洩漏相關資料予陳金源,李裕仁只要由教育處自行承辦棒球場設計案之招標、採購即足以掌控評選委員名單、更進一步容易決定得標廠商,無庸交由體育場處理云云,但被告李裕仁之洩密行為,業經本院認定如上,且棒球場設計案由體育場辦理採購之緣由,亦如上述,辯護人之辯詞並無任何論理上之依據,委難憑採。

⒉被告陳金源非僅立於對向犯之地位,而係與被告李裕仁、汪

錦德間有共同犯意聯絡,彼此利用對方之行為達到犯罪之目的,故應就全部事實共同負其責任,被告陳金源辯護人所辯尚非可採。

肆、事實欄㈡部分

一、下列事實為被告3人所不爭執,並有下列供述及非供述證據足資佐證,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㈠侯鴻章曾向被告李裕仁建議新建艇庫以供輕艇隊選手放置船

艇,被告李裕仁得知體育署營造休閒運動環境計畫,指示侯鴻章著手撰寫計畫書,因侯鴻章提出之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計畫書過於簡略,經體育署退回後,花蓮縣政府委請大豐公司撰擬花蓮鯉魚潭水上訓練基地計畫書,大豐公司乃於107年3月7日以EMAIL方式提供資料檔案,花蓮縣政府隨即於107年3月8日檢送花蓮縣「前瞻基礎建設-營造休閒運動環境計畫-改善水域運動環境(107年3月6日)」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修正計畫書(總預算金額:54,368,000元)予體育署,被告李裕仁因主管職務關係,奉派於107年3月19日14時,帶同白鴻儀、侯鴻章,至體育署參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營造休閒運動環境計畫-改善水域運動環境」107年度第3次經費審查會議(宜蘭縣、花蓮縣、澎湖縣申請案件),知悉審查意見請花蓮縣政府以總經費7千萬元為原則,修正申請計畫書報體育署,旋於107年3月19日16時52分,使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檔名「180315-花蓮艇庫案PPT-1(副座修).pptx」給被告陳金源,並詳細告知「5千萬調成7千萬,2樓改3樓,需求現場討論」、「預算沒有細編,是用體育署標準,但不是工程會隔式,要設計成3樓,要把建蔽及容積用完,增加至7千萬設計」、「水保計劃及設計監造的錢要放進去」、「建築項目可調,設備項目不變,內裝設計要討論」、「確定補助金額」,嗣於同日23時31分又使用通訊軟體LINE寄送【檔名「花蓮鯉魚潭(改善水域運動環境計畫)0000000寄(大豐修正後).pdf」】(即被告李裕仁之辯護人所稱之第2版)予被告陳金源,被告陳金源告知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鯉魚潭設計案相關資訊等情,核與證人侯鴻章、高雅鈴、白鴻儀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花蓮縣政府107年3月2日府教體字第1070040087號函、107年3月8日府教體字第1070044021號函、大豐公司107年3月7日(107)大豐發字第000000001號函、體育署107年3月9日臺教體署設㈢字第1070008355號開會通知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體健科簽呈附卷可稽(見卷1第33至34、135至213、266至267頁,卷4第502、530頁,卷6第167、169、171、173、181頁)。

㈡體育署命花蓮縣政府依審核意見限期修正,基於原先契約內

容,大豐公司不願協助後續修正,被告李裕仁指示高雅鈴與被告陳金源聯繫,稱被告陳金源可提供協助,被告陳金源遂於107年3月27日偕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設計師江政倫,與高雅鈴、白鴻儀、侯鴻章一同至花蓮鯉魚潭現場會勘,高雅鈴陸續提供「改善水域運動環境計畫-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107年3月6日版」電子檔、侯鴻章設備修改處(2個地方)概算.xlsx檔等資料予江政倫,以供江政倫協助修改等情,業經證人高雅鈴、侯鴻章、江政倫證述屬實,並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卷1第44頁、第281至282頁,卷3第439至442頁,卷4第293至294、297至298、502至504頁)。

㈢鯉魚潭設計案原核定基地因面積較小,且尚需完成都市計畫

變更,為加速本計畫進行及擴增基地發展空間,爰花蓮縣政府於107年6月與縱管處協調,縱管處表示鯉魚潭設計案可與該處鯉魚潭現正進行之BOT案一併整體規劃,建議鯉魚潭設計案基地調整至潭北段616-6地號之上方潭北段693、694等6筆地號,屬國產署轄管土地,可擴大基地規模,增加使用彈性,並與縱管處鯉魚潭整體規劃結合。被告李裕仁因主管職務關係獲悉後,於107年6月8日12時4分,撥打電話告知被告陳金源鯉魚潭設計案之用地更改位置,需建築師江政倫現勘畫圖,作為撰寫撥用計畫書之用,並交代被告陳金源不要出現在教育處等情,有花蓮縣政府107年7月16日府教體字第1070136886號函、附表七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卷1第410至411頁,本院卷八第223至225頁)。

㈣江政倫所屬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未依約定投標棒球場設計案

,被告李裕仁於107年6月20日17時45分打電話與被告陳金源檢討原因、討論後續因應對策等情,有附表十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高雄市調處卷第294至295頁)。

㈤被告陳金源於107年6月20日17時53分,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

:「下禮拜你找一天有空我下去花蓮跟他們吃頓飯」、「28號下午5點前到」之訊息予被告李裕仁等情,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附卷可稽(見卷1第268頁)。

㈥被告陳金源於107年6月28日17時30分前,要求邱祥豪交付鯉

魚潭設計案得標金額5%予「花蓮這邊的人」、10%予被告陳金源作為對價,便能幫忙得標鯉魚潭設計案,經邱祥豪同意,談妥後被告陳金源轉知被告汪錦德上情,被告汪錦德予以允諾等情,業經證人邱祥豪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屬實,並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49、3721號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六第755至762頁)。

㈦於107年6月28日16時58分許,被告李裕仁、陳金源先同往被

告汪錦德經營之「紅不讓」棒壘體育用品社,再於同日17時30分,至夯肉餐廳餐敘,席間被告陳金源媒介被告李裕仁、被告汪錦德與邱祥豪認識,被告陳金源介紹被告李裕仁是教育處副處長,被告汪錦德是體育會理事長,張志強亦應邀出席餐會。被告李裕仁、汪錦德均知悉邱祥豪所屬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有意投標鯉魚潭設計案,被告李裕仁對邱祥豪、被告陳金源說:以後來花蓮有事可以找汪錦德幫忙等語,經被告汪錦德附和,被告李裕仁並於107年6月28日17時54分,在邱祥豪面前,電話指示侯鴻章(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與更換後之邱祥豪聯繫,暨告知邱祥豪需求項目,約定於107年7月3日由侯鴻章帶邱祥豪至鯉魚潭場勘。於約定時日將至前之107年7月2日11時31分,被告陳金源使用通訊軟體LINE詢問被告李裕仁「我明天9點半到花蓮我要怎麼聯絡」,被告李裕仁回覆「剛開完會,我聯絡後再告知」,嗣被告陳金源於107年7月2日13時47分,電話告知被告汪錦德,將於翌日上午大約9時30分抵達體育場,被告李裕仁則於107年7月2日16時13分,以電話與侯鴻章洽定見面時間、地點,聯繫妥當後,再於同日16時24分傳送訊息「0000000000,侯鴻章教練」給被告陳金源。到了當日,邱祥豪、被告陳金源依約一同自臺北開車南下花蓮與侯鴻章碰面,由侯鴻章陪同會勘鯉魚潭設計案基地,並將鯉魚潭設計案要在潭北遊客中心這區域做訓練中心,複合功能型艇庫包含划槳池、餐廳(輕食區)、會議室、置艇區及重訓室等資訊告知邱祥豪,讓邱祥豪知道鯉魚潭設計案需求項目。被告陳金源於107年7月3日9時41分將檔名「花蓮鯉魚潭(改善水域運動環境計畫)0000000寄(大豐修正後).pdf」,利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邱祥豪,而有附表十一之對話內容等情,核與證人侯鴻章、張志強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通訊監察譯文、邱祥豪三星牌手機列印資料、107年6月28日、107年7月3日東機站支援花蓮李某等人涉嫌貪瀆案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及其檢附之照片、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33號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高雄市調處卷第207至208頁,卷1第35、268頁,卷3第17至18、213頁,卷4第414頁,卷6第372至376、493至496、501至509、515至521頁,本院卷一第277、419頁,本院卷二第196頁,本院卷八第227至230頁)。

㈧會勘完畢後,被告陳金源先後於107年7月3日9時55分、9時57

分,分別電話聯繫被告李裕仁、汪錦德,向被告李裕仁、汪錦德索討圖面資料,以利後續作業,並報告作業進度,而有附表十二之對話內容。嗣邱祥豪於107年7月18日15時41分,向被告陳金源反應:「啊那個圖跟那個需求」、「那個要先給我,我東西這邊差不多了。」、「你那個cad啊,我要來改一改啊」、「我下去改啊,因為尺寸比較準啊,因為那個圖我看不到尺寸啊」,告知被告陳金源準備投標所欠缺之資料,被告陳金源又於107年7月19日15時19分,透過電話向張志強索討「我要拿那個現在畫的一個、現在只要蓋1樓半,有那個cad的圖啊,拜託你幫我找一下、跟那個侯教練的需求表。」,經張志強回絕「你打給黑皮好不好?」、「你直接打給他,因為我現在在忙一件事。」,被告陳金源未經詢問被告汪錦德,於107年7月19日15時21分,逕向被告李裕仁索討鯉魚潭設計案之cad圖、侯鴻章之需求表,及詢問被告李裕仁鯉魚潭設計案上網公告日期,被告李裕仁竟告知「應該8月8號前要上啊」,而有附表十三之對話內容,被告李裕仁事後於107年7月23日20時19分,利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鯉魚潭設計案招標最新重要參考資料「72700_鯉魚潭水上訓練中心.pdf」(即「改善水域運動環境計畫-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107年6月26日修正版」,內有詳載一樓平面配置圖、執行步驟、經費概算包括項次、工程名稱、單位、數量、單價、複價等,即被告李裕仁之辯護人所稱之第4版)電子檔予被告陳金源,並於107年7月24日7時50分,特地撥打電話,叮囑被告陳金源:「我跟你講、你要的資料我傳給你了、LINE給你了。」、「那個不要傳來傳去喔。」,通話結束,被告陳金源隨即於107年7月24日8時24分轉傳上開電子檔予邱祥豪等情,有通訊監察譯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邱祥豪三星牌手機列印資料、「改善水域運動環境計畫-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107年6月26日修正版」附卷可稽(見高雄市調處卷第326至332頁,卷1第268頁,卷6第23至85、379至381、386、496頁)。

㈨被告李裕仁於107年8月3日7時54分,在電話中告知被告陳金

源,其人在國家文官學院受簡任訓(受訓期間自107年7月30日至107年8月24日止),叮囑被告陳金源密切注意,鯉魚潭設計案預計近日內上網公告,有任何狀況隨時回報;緊接於107年8月3日10時9分,轉頭告知被告汪錦德上情,稱:「因為他們今天,好像這幾天就會上去了啦。」、「所以後面就會有一些作業了,所以你如果要處理,可能你這兩天要處理喔。」、「我到8月底才有回來。」、「所以中間有什麼狀況,你就打電話給我,我可以處理。」,而有附表十四之對話內容等情,有通訊監察譯文、花蓮縣政府109年12月2日府人福字第1090236903號函檢附之人事資料附卷可稽(見高雄市調處卷第333至334頁,卷6第388至390頁,本院證件袋)。

㈩鯉魚潭設計案承辦人即花蓮體中總務處事務組組長蔡學宜於1

07年8月8日,上網公告鯉魚潭設計案招標資料,包含截止投標:107年8月20日17時,開標時間:107年8月21日14時等情,有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公告附卷可稽(見高雄市調處卷第435至440頁)。

被告李裕仁於107年8月9日12時45分,在電話中與被告陳金源

約定餐敘,被告李裕仁念茲在茲,詢問被告陳金源作業進度,被告陳金源回報:「有有有,快好了。」、「我有跟黑皮哥講了,他說他知道了。」,被告李裕仁重申:「因為我在台北的話,我沒辦法出去,可能就會交給他全權處理。」,而有附表十五之對話內容,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卷6第392至393頁)。

被告李裕仁不放心,又於107年8月13日20時25分,催促被告

陳金源盡快聯絡被告汪錦德,警示「到時候你沒有給它用,一個階段又過去了這樣子。」,而有附表十六之對話內容,通話結束後,被告陳金源立即於107年8日13日20時28分,詢問被告汪錦德有無需求項目要再加強,會在107年8月20日投標截止前一天,親自投遞標案,剩下的就拜託被告汪錦德,被告汪錦德安撫稱:「你們就順其自然就好了。」、「我知道、我知道,好、OK、好。」等語,被告陳金源辦妥後,於107年8月13日20時29分,向被告李裕仁回報聯繫情況,並表示:「因為那個時候、上去的時候我就有跟他聯絡了啦。」,被告李裕仁詢問:「『名字』有給他了嘛。」,被告陳金源答稱:「有啊有啊,我早就給了。」,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卷6第397至398頁),而所提及之「名字」係指建築師事務所名字,亦為被告李裕仁、陳金源所不爭執(見卷3第20頁,卷5第206至207頁,本院卷一第420頁,本院卷二第197頁)。

被告陳金源於107年8月18日(星期六)18時48分,詢問被告

李裕仁:「怎麼禮拜二就要簡報?」、「因為我禮拜一(即107年8月20日)要去、下去嘛,我要去投啊。」,被告李裕仁回覆:「禮拜、對啊,你們沒有看那個標單嗎?因為我都沒有去、我人不在那邊不曉得。」,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卷6第400至401頁)。

被告陳金源於107年8月20日13時2分,告知被告汪錦德:「這

樣我就直接過去了,直接去投了。」,對話中雙方談及鯉魚潭設計案之時程為107年8月20日投標、107年8月21日開資格標、107年8月22日簡報,通話結束前,被告陳金源詢問:「沒問題吧?」,被告汪錦德表示:「應該我看沒有、應該是沒什麼問題啦,應該也沒有人進去啦。」。被告陳金源隨後親自將包含邱祥豪製作之服務建議書在內之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投標文件送往花蓮體中投標,並於107年8月20日13時26分,向被告李裕仁回報:「我到了這邊了,我就投進去了。」,也告知邱祥豪已投標完畢。嗣被告李裕仁於107年8月20日17時33分,電話通知被告陳金源:「可以回台北了。」,被告陳金源進一步追問:「可以回台北、嗯,只有一家喔。」,被告李裕仁表示:「回、回台北就對了。」,有邱祥豪三星牌手機列印資料、通訊監察譯文、107年8月20日東機站支援花蓮李某等人涉嫌貪瀆案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及其檢附之照片附卷可稽(見卷2第229至230頁,卷6第87至165、403至405、523至531頁)。

鯉魚潭設計案僅有1家即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投標,於107年8

月21日14時,進行投標廠商資格審查,審標結果符合招標文件規定,進入評審詢答程序。被告陳金源於107年8月21日15時22分,通報被告李裕仁:「喂,過了、過了。」,被告李裕仁詢問:「過了喔,明天誰去?(指簡報)」,被告陳金源答稱:「明天建築師。」,雙方相約於翌(22)日碰面,被告李裕仁表示待考試結束,小組聚餐結束後大概19時、20時,再與被告陳金源聯繫。俟107年8月22日18時33分,被告陳金源詢問:「我們的人不見了,你可以問到那邊是結束了沒啊?」,被告李裕仁答稱:「那一定結束了啦,對啊。」,並指示:「你直接找、你找小邱就好啦,這是小邱要處理,這不是你要處理的啊。」、「因為我現在去問就有點奇怪了,對啊。」,被告陳金源仍執意稱:「喔,我是、問結果啦。」,被告李裕仁安撫稱:「對啦、不用問啦、不用問啦。」,被告陳金源順著被告李裕仁之意,稱:「好啦、好啦,等一下我跟小邱直接過去啦,你好了、你再直接過來啦。」,同日經花蓮體中召開評選會議之決議,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為序位第一之第1優勝廠商,花蓮體中於107年8月27日14時辦理議價,於107年9月3日公告鯉魚潭設計案決標金額320萬4,749元等情,有花蓮體中資格審查開標/流標/廢標紀錄、開標/議(比)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通訊監察譯文、107年8月22日東機站支援花蓮李某等人涉嫌貪瀆案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及其檢附之照片、決標公告附卷可稽(見卷6第405至406、481至484、533至544頁)。

第1期設計費核發後,邱祥豪於108年12月初某日,將雙方先

前期約得標金額5%報酬2萬元交付被告汪錦德收受,第2期設計費核發後,邱祥豪於109年1月2日將雙方先前期約得標金額10%報酬4萬元交付被告陳金源收受,5%報酬款2萬1,500元於109年1月6日匯予被告陳金源交付被告汪錦德收受等情,有通訊監察譯文、109年1月2日東機站支援花蓮李某等人涉嫌貪瀆案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及其檢附之照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3月1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28652號函檢附之邱祥豪帳戶交易明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華分行109年1月31日北富銀萬華字第1090000001號函檢附之被告陳金源帳戶交易明細、提存款交易憑條附卷可稽(見高雄市調處卷第408至413頁,卷2第231至235頁,卷6第545至560頁,本院卷二第358頁)。

二、被告李裕仁就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部分坦承不諱(107年3月之洩密犯行仍否認,詳後述),並為認罪之表示,復有上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李裕仁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李裕仁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3人之行為構成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理由:

㈠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部分:

⒈被告李裕仁於鯉魚潭設計案公告招標前,主動向被告陳金源

告知體育署補助總經費為7千萬元等應秘密之消息,並傳送【檔名「180315-花蓮艇庫案PPT-1(副座修).pptx」】、【檔名「花蓮鯉魚潭(改善水域運動環境計畫)0000000寄(大豐修正後).pdf」】予被告陳金源,再與被告陳金源共同利用不知情之高雅鈴傳送「改善水域運動環境計畫-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107年3月6日版」電子檔、侯鴻章設備修改處(2個地方)概算.xlsx檔等資料予江政倫,上開資訊涵蓋補助經費、經費概算、基地之環境資料、平面配置設計,提前知悉可以省去甚多資料蒐集時間,均屬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 項後段所稱開標前不得洩漏之資料,被告李裕仁、陳金源於公告招標前,洩漏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採購資訊,自該當於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⒉證人蔡學宜於109年6月10日偵訊時證稱:「(檢察官問:鯉

魚潭基地設計監造案是否可於公告招標前,會同有意參標廠商會勘工程預定地?會勘原因及地點為何?)不可以,公告後才可以。」、「(檢察官問:依你所知,若廠商可以預先會勘工程預定地,對廠商有何利益?)如果讓廠商先去會勘,就好像洩露秘密,廠商也會比較快速瞭解標案。」等語(見卷1第347頁),廠商透過場勘得快速了解基地實際狀況,證人蔡學宜證詞符合吾人一般認知,應屬可採。鯉魚潭設計案基地位置、需求項目之訊息,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既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事項,應屬秘密事項,被告李裕仁、陳金源除假借前期規劃設計,利用不知情之高雅鈴帶同白鴻儀、侯鴻章與江政倫、被告陳金源至花蓮鯉魚潭現場會勘外,迨與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合作破局後,被告3人達成犯意聯絡,由被告李裕仁親自指示一開始提出規劃構想、最了解使用單位需求之侯鴻章,在鯉魚潭設計案上網招標前,陪同邱祥豪、被告陳金源至鯉魚潭設計案預定用地場勘、告知需求項目,俾供與被告陳金源合作之建築師事務所能提早準備以順利標取鯉魚潭設計案,被告3人所為自均該當於洩密罪之要件。參以被告陳金源在棒球場設計案與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合作破局後,立刻向被告李裕仁保證「我換一個跟我比較好配合的」,並於107年6月28日帶同新合作對象邱祥豪與被告李裕仁、汪錦德餐敘,席間被告李裕仁火速指示侯鴻章與更換後之邱祥豪聯繫乙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可知被告李裕仁107年3月洩密之目的顯在於透過被告陳金源覓得合作之建築師,使建築師得以提前準備鯉魚潭設計案投標事宜,非單純協助修改計畫書,只是因為棒球場設計案與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合作破局,被告陳金源才撤換江政倫,找上邱祥豪,並轉知相關資訊給邱祥豪,尚難因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未實際投標而解免其等罪責。被告李裕仁之辯護人辯稱:這部分是要申請補助的資料,當時大豐公司不願意再修改,因為上級要求修改,才請陳金源去找江政倫協助修改,不是未來要公開招標的文件云云,並否認犯罪,難認可採。

⒊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囑託工程會鑑定「花蓮縣前瞻基礎建

設計畫-改善水域運動環境計畫-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107年6月26日的修正版(即鑑定結果所稱之水訓基地計畫書修正版)」、「花蓮縣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改善水域運動環境計畫-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107年3月6日版(即鑑定結果所稱之水訓基地計畫書)」是否屬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後段所稱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其結果略以:……案情分析……㈠首查,欲製作服務建議書首需著重標案相關資料蒐集與研判分析,本案雖為建築工程,然所牽涉諸如輕艇、帆船,獨木舟等水上運動之器材所需之活動空間與停置空間均屬非一般建築之專業範圍,故如欲製作本案服務建議書、開始蒐集基地之環境資料時,即須同時花費為數甚多的時間蒐集水上運動器材之相關資料,俟此二項蒐集工作完成後,方可進行計畫構想之說明與建築計畫含平面圖等之設計與工程經費之概估。然若洩漏「水訓基地計畫書」及「水訓基地計畫書修正版」二本計畫書之資料給特定投標廠商,則該廠商依前揭需求規範書「二、投標廠商服務建議書內容」撰擬服務建議書時,於「1.計畫研究分析之深入程度」、「2.建築設計計畫執行能力」、「4.專案組織能力(含運動設施及政府採購專業能力)」等章節,即可依該兩計畫之第3章與第4章內容為撰寫架構,實有省去甚多資料蒐集與平面配置設計時間之可能。㈡且查,需求規範書第8頁㈢所示之評選標準,針對「價格及其組成合理性」占有20分之配分,「水訓基地計畫書」及「水訓基地計畫書修正版」分別於第37頁以下、第35頁以下,皆有就經費概算予以評估,然此係系爭標案公開領標後所附需求規範書中所無之資訊,恐有使獲悉該資訊之廠商就「價格及其組成合理性」項目有較其他廠商更大競爭優勢之可能。㈢再查,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參照其立法說明係參考美國聯邦政府之聯邦採購規則,而避免廠商在設計、規劃、撰擬招標文件等前階段程序如有參與採購案件,後階段仍由該廠商參與標案,恐有不公平競爭之情形,遂訂定此一規定(如附件A)。今本件廠商雖無直接構成上開條文要件,然查,系爭「水訓基地計畫書」及「水訓基地計畫書修正版」章節內容應屬「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4條(可行性研究)及第5條(規劃)之服務項目,前開「水訓基地計畫書」及「水訓基地計畫書修正版」依其性質應為「水訓基地設計案」前期之可行性評估與規劃案,如機關未就前開可行性評估與規劃案為公告,使其他廠商知悉,該廠商獨家取得該可行性評估與規劃案,依照前條文之立法目的,似有導致不公平競爭之可能。是以,機關是否將可行評估與規劃案公開,提供予潛在投標廠商閱覽知悉,則屬認定該文件有無違反公平競爭之判斷標準之一。㈣按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14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行政院全球資訊網設置專區,提供便於蒐尋、得以理解之完整資訊,主動公開第五條所定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在內之計畫報告,並定期公開執行進度及成果。」然查,經本會以109年9月22日工程鑑字第1091200118號函詢體育署協助查明有無公開前揭「個案」核定之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資料。體育署以109年9月25日臺教體署設㈠字第1090032483號函復本會:「四、……本署未對外公開補助『個案』之計畫內容,……」,顯見二本計畫書並非公開之資料。且行政院全球資訊網並無公開「花蓮縣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改善水域運動環境計畫-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之「個案」核定之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資料。五、再查乙方(即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投標時之服務建議書,其內容包含:「第一章『緣起暨基地調查』,第二章『法規檢討』,第三章『現況分析及解決對策』,第四章『設計構想及圖說』,第五章『預定進度及預算』……第八章『結論與建議』」,其中第五章「預定進度及預算」與上述之計畫書相同。雖教育處副處長並非採購機關花蓮體中(即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所稱之機關)內部成員,惟因在相關文件中未見有其他可能有意參與投標之廠商亦有獲得水訓基地計畫書及水訓基地修正計畫書之資料,或前開計畫書經公開之紀錄,故洩漏二本計畫書之資料給特定投標廠商,已給予該特定廠商有別於其他未取得該非公開資料,且無從知悉之資訊,有等同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後段所稱其他足以對「水訓基地設計案」招標過程造成不公平競爭之效果。……鑑定意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請本會說明附件2之「花蓮縣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改善水域運動環境計畫-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107年6月26日的修正版」,附件3之「花蓮縣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改善水域運動環境計畫-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107年3月6日版」,是否均屬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後段所稱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囑託本會鑑定以下事項:一、附件1之107年8月8日上網公告招標「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興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之「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興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之需求規範書稿」第2頁計畫內容需求項目A.複合功能型「艇庫」項次,與附件2之「花蓮縣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改善水域運動環境計畫-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107年6月26日的修正版」第37、38頁工程名稱項次幾乎相同之內容,請惠予說明附件2之「花蓮縣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改善水域運動環境計畫-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107年6月26日的修正版」是否屬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後段所稱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本會意見:「水訓基地計畫書修正版」內容洩漏給有意參標之廠商,使其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而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有等同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後段所稱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效果(詳案情分析三至五)。二、請惠予說明附件3之「花蓮縣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改善水域運動環境計畫-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107年3月6日版」,是否均屬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後段所稱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本會意見:「水訓基地計畫書」內容洩漏給有意參標之廠商,使其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而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有等同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後段所稱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效果(詳案情分析三至五)……,有工程會109年12月29日工程鑑字第1091200226號函附之鑑定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六第185至202頁),鑑定意見詳為說明其認定「水訓基地計畫書」、「水訓基地計畫書修正版」均屬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 項後段所稱開標前不得洩漏之資料之具體原因,洵屬可取。且依鑑定意見所載,被告李裕仁洩密行為會影響到評選標準中之「計畫研究分析之深入程度(配分10分)」、「設計計畫執行能力(配分25分)」、「價格及其組成合理性(配分20分)」、「專案組織能力(含運動設施及政府採購專業能力)(配分5分)」,合計分數達60分,此著實攸關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能否得標。

⒋證人蔡學宜於109年7月22日偵訊時坦證:需求規範書是參考

「改善水域運動環境計畫-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107年6月26日修正版」製作等語(見卷4第308頁),經比對「改善水域運動環境計畫-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107年6月26日修正版」與花蓮體中最後招標時公告之需求規範書,在計畫緣起、計畫構想等項次幾乎完全拷貝,需求項目中複合功能型「艇庫」包含之設施則完全引自前者經費概算表中之工程名稱,訓練中心相關設備(不在本次招標範圍,但需考量所需空間及設備)、基地範圍與環境說明,甚至照片也是複製前者之基地範圍位置圖、基地與週邊環境關係圖,前者內容詳盡程度遠勝於後者。體育署核定補助花蓮縣政府辦理「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計畫」後,花蓮縣政府函請花蓮體中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規劃設計、工程發包等事宜,並檢附修正後「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計畫」,有花蓮縣政府107年7月6日府教體字第1070130730號函附卷可稽(見卷6第203頁),函文中命花蓮體中於107年8月7日前完成規劃設計上網招標作業,在有期限壓力之情形下,花蓮體中招標文件理所當然會參考上級機關花蓮縣政府隨函檢送之修正後「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計畫」,不會再做什麼太大變動,更何況修正後「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計畫」是參考體育署歷次審查意見修正,倘施工項目與體育署原核定計畫內容有不符者,體育署得註銷補助款,有體育署107年5月8日臺教體署設㈢字第1070016080號函附卷可稽(見卷6第189至191頁),被告李裕仁之辯護人,徒以修正後「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計畫」非被告李裕仁親自或命下屬提供給花蓮體中,為被告李裕仁撇清罪責,顯悖於客觀事實,並無可採。

⒌檔名「花蓮鯉魚潭(改善水域運動環境計畫)0000000寄(大

豐修正後).pdf」、「改善水域運動環境計畫-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107年6月26日修正版」,屬秘密事項乙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被告3人與邱祥豪達成合意後,被告李裕仁在招標公告前將上開應秘密之事項,透過被告陳金源洩密予邱祥豪,而此勢必讓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居於資訊優勢地位,提早準備參與投標,顯可取得不公平之競爭優勢,此從本案僅有一家建築師事務所投標、果由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得標更明。被告3人協助邱祥豪所屬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得標之目標一致,主觀上有相互利用他方行為而共同為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犯行之意思合致,此觀被告陳金源向被告汪錦德索討圖面資料,以利後續作業,並報告作業進度即明,被告汪錦德自應就其他共同正犯之行為,同負全部責任。

綜上,被告3人所為自均該當於洩密罪之要件。

⒍其餘辯解不可採之理由:

被告李裕仁明確知悉被告陳金源無建築師執照,不具備投標資格,被告陳金源將被告李裕仁交付屬於國防以外秘密之鯉魚潭設計案資料,轉傳給邱祥豪,使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得於公開招標前即提前製作服務建議書,為被告李裕仁所得預見,被告李裕仁之辯護人辯稱李裕仁不知陳金源有再提供邱祥豪,殊屬無據。

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

⒈由下列事證可證被告李裕仁就鯉魚潭設計案投標事宜居於擘畫之地位:

⑴依不爭執事項所示,被告李裕仁除直接提供「花蓮鯉魚潭(

改善水域運動環境計畫)0000000寄(大豐修正後).pdf」、「改善水域運動環境計畫-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107年6月26日修正版」等給被告陳金源,輾轉傳送予邱祥豪外,並隨「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計畫」進程變化,密切轉知重要訊息予被告陳金源,另指示侯鴻章帶同邱祥豪、被告陳金源前往鯉魚潭設計案基地現場會勘,暨告知邱祥豪使用單位需求(見高雄市調處卷第208頁,卷3第17至18頁),可知凡攸關投標廠商於採購評選過程中能否勝出之重要資訊,邱祥豪、被告陳金源均係透過被告李裕仁取得、知悉。此外,被告李裕仁介紹邱祥豪、被告陳金源與被告汪錦德彼此認識,復提前告知被告陳金源鯉魚潭設計案即將上網公開招標(見卷3第212至213頁),招標公告後命被告陳金源與被告汪錦德保持聯繫、把實際投標之建築師事務所名字給被告汪錦德,甚且隨時緊盯進度,交代其在臺北受訓期間,均是由被告汪錦德全權處理,堪認被告李裕仁於犯罪分工中居於核心地位。

⑵細繹附表十、十一之對話內容,可知被告李裕仁透過被告陳

金源覓得本來有意投標棒球場設計案、鯉魚潭設計案之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但因棒球場設計案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未依約投標,旋即更易配合之廠商為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交代侯鴻章:「現在有換了,我再找另外一個跟你談,你之前聯繫那個不行了」、「你就後面、就跟後面這個人聯繫就好了」,主宰侯鴻章接觸之對象,被告李裕仁於本件犯罪中居於支配地位甚明。且由下列證據資料,可證侯鴻章是需求單位人員,參與鯉魚潭設計案之預算申請、設計與規劃,對鯉魚潭設計案需求最為熟稔,甚至是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得標後之需求訪談會議、經費審查會議,均由侯鴻章代表花蓮體中出席,有侯鴻章之協助,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成功標得標案之機會大幅增加:

①證人侯鴻章證稱:幾年前我就跟李裕仁提過可以蓋一個讓選

手放船艇的艇庫,剛好李裕仁知道體育署有這個計畫,就叫我寫計畫去跟體育署申請前瞻計畫經費,有關改善訓練環境,詳細名稱我不清楚。跟體育署申請的計畫都是我自己寫的,我曾經請宜蘭的一位建築師幫忙畫平面圖,因為這部分比較專業,該建築師是我學生家長的朋友。輕艇訓練基地屬於教育處所管,而且花蓮只有體中發展這個項目,所以請我們規劃等語(見卷1第33至34頁)。

②107年3月19日下午2時,在體育署聯合辦公大樓11樓會議室,

召開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營造休閒運動環境計畫-改善水域運動環境」107年度第3次經費審查會議(宜蘭縣、花蓮縣、澎湖縣申請案件),係由時任教育處副處長之被告李裕仁帶領白鴻儀、侯鴻章出席,有體育署107年3月9日臺教體署設㈢字第1070008355號開會通知單附卷可稽(見卷6第173頁)。

③鯉魚潭設計案於107年8月27日完成議價決標作業,朱有為建

築師事務所為鯉魚潭設計案得標廠商,依據需求規範書相關規定,得標廠商應與機關各需求單位進行需求訪談,於107年9月6日上午10時,在花蓮體中圖書室舉行之「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興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需求訪談會議,花蓮體中研發處由侯鴻章代表報告:「⒈有關曳船道跟浮動碼頭可配合縱管處管理規劃設計,倘若一年內無法達成將於未來申請第二期增設完成。⒉鯉魚潭周邊動線規劃要有連接性(含迴車道部分),俾便運送輕艇及龍舟等器材。⒊交誼廳空間要預留,另建議採用落地窗方式設計,有照片可供參考。」等事項,有花蓮體中107年9月3日花體中總字第1070003743號函、107年9月12日花體中總字第1070003832號函檢附之會議紀錄附卷可稽(見卷6第237至243頁)。

④體育署107年5月8日核定補助「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

計畫」6,300萬元(工程5,034萬元、船艇及器材設備1,266萬元),花蓮縣政府於總經費不變下,提高艇庫工程經費,並刪除浮動碼頭、曳船道、聯絡橋鋼構、戶外置艇架、各式船艇、拖船拖車、大型割草機等項目;考量涉及計畫內容變更,體育署乃於108年11月18日(約下午4時20分)召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營造休閒運動環境計畫-改善水域運動環境」108年度第4次經費審查會議,體育署函請花蓮縣政府指派副局(處)長層級以上人員出席說明,花蓮縣政府指派侯鴻章出席說明,有體育署108年11月12日臺教體署設㈡字第1080039699號函附卷可稽(見卷6第233頁)。

⑶除不爭執事項已敘明之部分,被告陳金源透過被告李裕仁取

得邱祥豪準備投標所需資料外,於107年8月5日19時9分,邱祥豪央求被告陳金源「可不可以問他一下編號還是它上網的名字?」,被告陳金源表示「因為他人現在在台北啦。」、「他在文官受訓啦」,邱祥豪回稱:「如果我沒有看到,我再跟你講好了。」,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高雄市調處卷第334至335頁),在在顯示,邱祥豪、被告陳金源投標前遇有瓶頸,直覺反應或實際上均是尋求被告李裕仁協助,邱祥豪非常清楚被告李裕仁才是有能力解決問題之主管。

⒉由下列事證可證被告汪錦德顯係被告李裕仁之窗口:

⑴觀諸附表十之對話內容,可知棒球場設計案未能如願由陳勇

佑建築師事務所得標後,被告李裕仁不斷向被告陳金源強調「下一次還是要拜託被告汪錦德幫忙」、「以後還是需要被告汪錦德的幫忙」,不要破壞關係。

⑵被告3人於107年6月28日,在夯肉餐廳與邱祥豪餐敘,席間被

告李裕仁向邱祥豪、被告陳金源示意:以後來花蓮有事可以找汪錦德幫忙等語,已如不爭執事項所示。

⑶自從被告3人在夯肉餐廳達成一定共識後,針對鯉魚潭設計案

事宜,被告陳金源除跟被告李裕仁聯繫外,也會同步向被告汪錦德報告準備進度、反應需要之資料,被告李裕仁則居於主導之地位,分頭向被告陳金源、汪錦德下達指令、交辦事項,掌握最新進展,鯉魚潭設計案招標期間,被告李裕仁適在臺北受訓,更是直接明示授權被告汪錦德全權處理(詳不爭執事項)。

⒊由下列事證可證邱祥豪給付得標金額5%之款項為賄賂,與被

告李裕仁洩密行為有對價關係,實際給付之對象為被告李裕仁,由被告汪錦德出面接洽有意行賄之邱祥豪:

⑴邱祥豪於本院審理時歷次證詞如下:

①證人邱祥豪於109年11月24日本院審理中證述:鯉魚潭設計案

我與陳金源合作的模式,是給花蓮這邊5%佣金,給陳金源10%,我是事前跟陳金源講好,5%是什麼費用,這個不會去問啦,我怎麼會去問人家這些,5%我就是給汪錦德,後續過程我不清楚,我一直都是同一個立場,我只知道我要做我該做的事,那就付了這5%的錢,剩下的部分其他我不管。反正講完就是照這樣子去走,我只要拿到案子做我自己的工作這樣而已,當時陳金源沒有講5%要給花蓮的誰,因為我不認識這邊的人,上網公告之前我就已經有標案的資料,我的時間本來就比較寬裕,等標期12天沒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但照我的經驗,這麼大的案子,鯉魚潭這個案子等標期有短一點點,因為事務所很多事情,一個團隊不可能只做一個案子,只做一個案子的收入不足以養活整個事務所。如果我一個人,手上只有這個案子,其實12天還是做得來,只是做得很爛。鯉魚潭設計案上網公告前,我一直認為是教育處的案子,上網之後,我才知道體中是代管,所以我一直認為我的業主是教育處。第一次和李裕仁直接見面,就是在夯肉餐廳吃飯,我去自我介紹,跟他們說我大概有能力做這些事情這樣,當時有名片交換,我知道汪錦德是體育會理事長,李裕仁有講過說:「如果到花蓮有事的話,可以找汪錦德」,這樣類似的話,因為不可能什麼都打電話到上級去吧,我跟李裕仁交情沒好成這樣,有什麼問題我不會直接跟李裕仁對到,而且一開始也說汪錦德就是對口的人,窗口就是汪錦德,雖然沒有提到「對口」、「窗口」這兩個字,不過意思就是這樣,意思就是有事情就是找汪錦德就對了,其實我不知道,以汪錦德的身份跟職務可以提供什麼協助,也沒有什麼具體的問題,只有時候會講一下,因為我不可能每天都遇到李裕仁,我不清楚汪錦德體育會理事長這個身分,對於我要承作鯉魚潭設計案是否有幫助,汪錦德沒有交付過任何東西或文件給我。我們設計還是落在需求上啦,需求都會問使用單位啦,因為他們最清楚。我如果需要知道運動員的需求,還是運動員跟體育比較有關的事情,我會問侯教練,汪錦德對我來說就是一個窗口,就是這樣而已,我們實質也沒有討論到什麼問題,頂多就是5%拿過去給他而已。這案子的業主是花蓮體中,會議上我有反應經費不足的問題,我也有把鯉魚潭工程設計圖及鯉魚潭案設計報告這2份文件給汪錦德,他們應該需要知道一下現在進度在哪裡、還有錢怎麼用,其他設計部分我們自己就可以處理了,我不清楚汪錦德有沒有設計或工程的專業,汪錦德在整個設計案的過程中,他主要就是負責收錢而已,汪錦德都沒有主動打電話給我,關心整個過程。陳金源有提供我製作服務建議書的相關資料,我不清楚來源,陳金源在我面前用電話問過李裕仁問題應該2次,有一次是到現場看基地,那去的時候其實是有跟他報備一下,然後沒有多說什麼,那再來是有一次是因為我設計預算有碰到問題阿,那只是問一下說這個有沒有解決的方法,因為實在是預算太低了,陳金源如果有無法回答或決定的事,會去問李裕仁。我得標之後,教育處一直都有派人來開相關的會議,教育處是鯉魚潭設計案的監督單位,我認為李裕仁對於鯉魚潭設計案從頭到尾都可以主導,就我認知花蓮體中是受教育處指揮監督。我在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說汪錦德是李裕仁的白手套,如果以這個層級這樣分下來,依照我的經驗,我想應該是,不過我真的不清楚他們的關係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98至332、338、343至345頁)。

②證人邱祥豪於110年2月23日本院審理中證述:這10幾年,我

參與政府採購標案,規劃設計的案件應該有3、40件,109年6月10日偵訊筆錄記載我表示「陳金源應該有傳遞說李裕仁可以主導鯉魚潭案」,是這個意思沒錯,就是說可以、可以有、有主導權這個案子啊。陳金源沒有用到「主導」這麼正式的兩個字,但是陳金源是有傳達說李裕仁可以督導的這一個相當於主導的意思的內容,陳金源表示就是「可以處理啊」,像有遇到一些困難啊什麼,那就可以直接討論,主導廣泛的意思也包含讓我有增加得標的機會。夯肉餐廳吃飯,李裕仁說如果來,有來這邊的話應該就是找,應該是找汪錦、欸找、找黑皮就可以這樣,應該是這樣,就是特別指這個鯉魚潭設計案,所以汪錦德就是業主在鯉魚潭設計案的窗口。夯肉餐廳吃完飯之後,我忘記是投標前還投標後,我問陳金源,陳金源說如果下來就直接給汪錦德吧,對我來說,那一方我都稱呼為業主,他們怎麼處理我不知道,5%我都是跟陳金源談的,鯉魚潭設計案陳金源說這邊他很熟,如果有什麼問題的話,因為可以直接溝通會比較快,陳金源沒有具體說明李裕仁可以幫忙什麼,當初接之前,陳金源一直都跟我說是教育處,我本來以為是直管的案子啦,招標公告前我以為業主是教育處,那後來才知道體中是託管的單位,我在109年4月29日調查局筆錄才會說業主是教育處,因為6月28日夯肉吃飯只有教育處,就是李裕仁,沒有學校的人,我才會覺得業主是教育處,我得到的資訊就是這一件就是教育處處理,參與這一次餐會的人,其實大家都知道這一次餐會就是要討論鯉魚潭設計案,因為陳金源有跟我這樣講,餐會不會再講那麼多,因為之前已經就細節部分都講過了,5%跟10%的部分,陳金源也都有說過了,5%的部分就是要取得設計標的入場券,就是要給花蓮這邊,要給業主,一開始見面的時候就是教育處,就是這樣推測教育處有主導這一個標案。5%的金額,就我的認知,就是提早拿到書面資料,及陳金源有提到委員的部分他們會處理的代價。我其實不太知道汪錦德有做什麼,就我親身經歷的事項,汪錦德沒有幫到我什麼。我都是對陳金源比較多,如果我這樣跟陳金源對答,陳金源每次都這樣說,那我就會推測李裕仁可以影響鯉魚潭設計案,副處長職位可以幫我得標。109年6月10日調查局筆錄我說「我認為他能主導整個預算」,因為主官本來就可以有自己的想法,這個應該是每個單位都一樣啊,就是如果遇到有問題開會,主官本來就可以主導預算怎麼分配啊。我記得這個應該是有開過會的,就是是真的設計方有問題,所以這個有、有提出來討論說,那主官本來就要定奪這個事情,我意思是得標之後,李裕仁可以主導標案。我跟陳金源曾經在107年7月3日跟侯鴻章教練去看鯉魚潭設計案的基地現況、拍照,偵卷6第97至99頁相片就是我當天拍的,侯鴻章有說他的設計想法,就他想要做哪些空間、他的需求,侯鴻章是使用方,最清楚他的需求,需求單位要到,我才知道他要什麼內容,我才能把他的東西放在這塊基地上。去現場拍照我才知道動線,還有地理關係,等於我提早了1個多月就開始進行,先跟使用單位接觸的話,會比較貼合設計的需求,獲選的機率會比其他人大,對我的繪圖、製作服務建議書是有幫助的,可以節省一些時間,以這個金額,這一件的等標期只有12天,是比較短,新建的建案會比較複雜一點,我確實有跟陳金源討論過,這一件就是等標期會有壓縮,如果我們可以先取得的話,就希望等標期越短越好,陳金源說會去講一下。107年7月19日的時候,陳金源跟李裕仁說:「那個侯教練的需求表,你幫我要一下」,這個是我有跟陳金源說我要這個資料,因為那時候花蓮的人我不認識,我要知道他的需求,我才知道要畫什麼,陳金源有LINE給我相關書面資料,一開始陳金源就說會給我,我就是參考他的資料製作服務建議書,我不會直接照抄申請計畫書,會大致上把這個大標題也去查一下資料,建築師最後有校稿,3D有找外包的畫,剖面是自己畫的,申請計畫書不會有。偵卷6第103頁服務建議書一樓平面圖是我依據建築法規檢討出來之後才配置的,在申請計畫書一定不會有,不然他們自己設計就好啊。我有重新畫過,所以跟偵卷6第56頁申請計畫書平面配置圖不太一樣,但架構是一樣,配置差不多,我只是稍微修改,把動線調順一點。這兩份的執行步驟一定會不一樣,預定進度是我寫的,是照我的經驗、公共工程的慣例下去做的,我們一定會參考原本機關的計畫,服務建議書會提出優於計畫的東西,才會得標。監造及品管執行計畫也是依照我的經驗寫出來的。應該是這樣講,如果你提前拿到資料當然是可以先,就是不用在很急迫的狀況下去做這些設計跟估算,那就提前拿到題目,提前拿到考試題目一定是比較好一點啦,我不用壓縮在10幾天內把它做完,它就是一個參考,我的簡報的內容就是我服務建議書的內容啊。雖然時間比較長,可是你早就知道考試答案了嘛,那你還是要念書啊,你提早知道還是要背書啊,我記得我最後3天都沒有睡。這個深入程度就是說就是我們會希望盡量貼合這個使用單位的需求嘛,所以才會提前去問嘛,就是、就是這樣。得標之後,有一次就是預算的問題有請教一下李裕仁,107年8月20日我們去投標之前,針對設計或者是服務建議書要怎麼撰寫,我沒有聯絡汪錦德,夯肉餐廳吃飯之後、投標前,我跟汪錦德沒有其他互動。109年7月23日調詢時我說鯉魚潭工程設計圖、鯉魚潭案設計報告是我拿給汪錦德的,這2份文件是我在細部設計過程的設計修改方案及報告,當時因為花蓮體中設計需求空間,經計算後發現預算不足,所以我透過汪錦德跟李裕仁反映經費不足的問題,經費不足就是預算的部分,因為項目太多了,建造成本不足,陳金源就說可以直接跟處長反映這樣比較快啊,因為處長他會來開會嘛,汪錦德就說好啊這樣子啊,也沒說什麼,除此之外我沒有請汪錦德幫什麼。事後這件事情是在設計會議決定的,然後處長有來嘛,大家一起討論。有關這個預算不足的事情,陳金源有一次當我的面打電話給李裕仁。綠節能標章部分,就是原本這個案子是不到5,000萬嘛,那個時候是因為我們設計下來會超過,那超過的話會多一個程序啦,那多一個程序的話,這個會問一下業主這邊說,如果這樣超過的話,呃,程序照做,那可是因為也要問業主說有沒有經費啊。一開始是先跟陳金源反映,陳金源有去告知李裕仁,不過這個最後好像就是在會議上決議的。107年12月17日通訊監察譯文,李裕仁是在問我鯉魚潭設計案的進度,這個案子有改過,有翻案過,完全不是照這個計畫書的,因為整個結構都改了嘛,那原本計畫書有一些內容啊,就是要做曳船道或什麼,那第一次開會的時候又說不要,就是說這個,可是因為後來有一次開會的時候,應該是第二次還第三次啊,開會的時候,是縱管處另外一個來,說一定要做曳船道,那後來才決定拿掉,所以就是在討論這個案子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83至451頁)。

③證人邱祥豪明確指證鯉魚潭設計案是新建案,有其複雜性,

提前獲悉鯉魚潭設計案相關資訊,可提高其得標之機率,決標金額5%的賄賂款就是對價,並清楚說明依彼此互動情況、被告李裕仁之職位,其主觀認知,被告李裕仁居於主導性、決策權地位,被告汪錦德只是被告李裕仁傳遞的窗口、白手套。衡諸業者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通常至為謹慎,彼此之間若欠缺一定之信任關係,多不敢貿然從事,且具隱密進行之特色,多用隱晦、曖昧字眼洽談,以免被查緝,乃眾所皆知之事實。邱祥豪透過被告陳金源,始於107年6月28日,在夯肉餐廳結識擔任教育處副處長高階職位之被告李裕仁,被告陳金源既已代為出面與邱祥豪談妥行賄之事,邱祥豪只關心能否順利得標,對於5%款項之性質、流向,了然於心,自然不會刻意追問,使自己及被告李裕仁暴露於被查緝之危險環境中,證人邱祥豪之證詞無悖於常情。

⑵在「紅不讓」棒壘體育用品社,何以扣得鯉魚潭工程設計圖

及鯉魚潭案設計報告(見卷6第62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證人邱祥豪之證詞核與證人即被告陳金源於110年1月5日本院審理時證稱:有要跟李裕仁反應說預算不足,沒辦法施作,邱祥豪說這2份文件,是他跟我拿給汪錦德的,後來因為預算不足,要我去跟李裕仁反應,這個事我有印象,好像有等語一致(見本院卷六第77至78頁),考諸花蓮縣政府確有函請體育署同意提高整體建築物總工程經費至6,550萬元,財物設備採購經費下修至450萬元,且花蓮縣政府內部函稿末端決行欄蓋有「教育處處長李裕仁代為決行」職章等情,有花蓮縣政府108年10月31日府教體字第1080240843號函、內部函稿附卷可稽(見卷6第221至223頁),可知經費調整事項,被告李裕仁有決行權限,證人邱祥豪證詞應堪採信。證人邱祥豪依憑其與被告3人之互動情形,推認被告汪錦德為被告李裕仁收受賄賂之白手套,有其憑據,被告汪錦德之辯護人主張:邱祥豪證詞為個人推測之詞不足作為證據云云,殊屬無據。至於證人邱祥豪於109年11月24日本院審理時,雖一度指稱:我應該沒有講卷6第309頁109年4月29日調詢筆錄「回扣」這麼重的字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01頁),但證人邱祥豪私下與其女友陳盈璇、友人簡易通話時,也認定5%款項性質為「回扣」、給付對象為「業主」、被告陳金源所扮演之角色為「牽猴仔」(指掮客)、被告汪錦德所扮演之角色為「接頭的」(指對口),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高雄市調處卷第403至405、413至424頁),上開電話通話內容,係在證人邱祥豪不知遭警方監聽之情形下之真實對話,是以其等對話內容當無何故為不真確之可能。經本院提示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後,證人邱祥豪證稱:我的認知5%就是回扣,就佣金嘛,對阿。我私底下都把這5%說是回扣,「接頭的」是指汪錦德,因為這個有講錢的問題啊,啊錢的問題就是給汪錦德啊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42頁,本院卷六第551頁),堪認調詢筆錄記載與其真意並無違背。

⑶被告汪錦德辯解不可採之理由:

①本案所應審究者,為被告汪錦德對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標得

鯉魚潭設計案、履行標案,有何助益?被告汪錦德憑以收受決標金額5%之緣由,證人即被告陳金源

迴護稱:汪錦德有幫我那個一點,跟我算是詢問的資訊,艇庫、那個輕艇的尺寸或者是介紹那個那個侯教練那邊啊,問他的一些資訊,阿其實我還有跟他講到如果我得標後面,因為我在花蓮人生地不熟啊,得標了後面如果我請款有問題要拜託他幫忙,阿因為這個案子從設計到施工有可能超過2年,那中間會發生什麼問題,我不清楚、我不知道,那我跟汪錦德在聊天的過程當中,汪錦德讓我感覺花蓮縣府的各局處他應該都蠻熟,這個案子會牽涉到水土保持,還有景觀設計,還有那個建造的申請那些,我不知道會不會卡住,我給汪錦德5%,我大概有跟他講一下,就是一個請款或者是後面有卡關的時候要拜託他幫忙,我只是買了一個保險云云(見本院卷四第334至335、341、345至348頁),其中證人侯鴻章是受被告李裕仁指示方帶同邱祥豪、被告陳金源至鯉魚潭現場會勘預定用地並告知使用單位之需求,已如上述,證人即被告陳金源證詞與卷內客觀證據不符,顯不可信。再者,被告陳金源對於被告李裕仁之職位、參與鯉魚潭設計案預算之爭取等知之甚詳,相較之下被告汪錦德非花蓮縣政府相關科室主管,非有關權責人員,證人即被告陳金源於109年12月1日本院審理時,甚至脫口說「我到現在還搞不清楚汪錦德是理事長還是總幹事」(見本院卷四第337頁),殊難想像被告陳金源預先就得標後牽涉到之水土保持等問題,許諾給付被告汪錦德顯不相當之高額報酬。況被告陳金源於108年2月14日16時11分,居間介紹營造業友人投標棒球場整建案,誇口:「請款什麼的都會有人處理,人家都會幫你弄的好好的。」,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高雄市調處卷第376至377頁),根本就不擔心請款階段遭到刁難,益徵證人即被告陳金源所證難以採信。

被告汪錦德否認犯罪辯稱:「(調查官問:5%工程回扣何時

約定?)陳金源知道我是體育會理事長,加上他當時想要承攬鯉魚潭設計監造案,所以他主動開口跟我說,希望我可以提供一些體育相關的專業意見給他,如果順利得標,他會給我決標金額5%作為答謝,因為當時都還沒有開始,我是要他先好好做、好好設計,得標以後再說。」、「(檢察官問:在夯肉時,李裕仁是不是說,有需要就找汪錦德?)是。李裕仁對著邱祥豪跟陳金源說:到花蓮有什麼體育相關事務若有需要就找汪錦德,針對輕艇或龍舟的相關專業事務可以找我。……」云云(見高雄市調處卷第242頁,卷4第132頁),但比對被告汪錦德直言:我是大漢技術學院休閒運動管理系畢業,僅參與過50萬元以內之投標案,不曾做過大型的公共工程標案,自己有一支「運動家體育用品」牌照,是用具原住民身分之張心怡為登記負責人,用來投標花蓮縣學校運動器材金額約數十萬元的標案,我從頭到尾沒有去過體中,我也不能幫忙什麼,在鯉魚潭設計案公告前,我沒有提供任何資料給陳金源,我於鯉魚潭設計案中後來比較少跟陳金源聯繫,我沒有出力等語(見卷2第298、375至376、379頁,本院卷一第263頁),及其以證人身分作證時,不諱言:侯鴻章比我更瞭解實際上需求,107年8月8日之前,我都不曾跟陳金源、邱祥豪講過關於鯉魚潭設計監造案之相關需求項目。對於鯉魚潭設計案業主到底有什麼需求,我不清楚等語(見卷4第134、211頁,本院卷五第214頁),被告汪錦德有何專業背景,其供詞已見情虛。佐以證人即被告李裕仁證稱:訓練中心的需求侯鴻章最瞭解,所以我才幫忙聯絡侯鴻章,因為有人說要去會勘要找誰等語(見卷5第227頁),益徵被告汪錦德對於邱祥豪製作投標文件無何助益。基上,相較於侯鴻章、被告李裕仁之實際貢獻,被告汪錦德在鯉魚潭設計案除擔任被告李裕仁之白手套(俗稱「白手套」者,係指收受之一方,所受之賄賂,猶如「黑錢」,經過中間人員之手代收,類同戴上「手套」,足以掩飾、漂白,屬於收受一方之共同實行犯罪者)代收賄賂外,依其職位、學識經歷所提供之協力微乎其微,且侯鴻章是受被告李裕仁指示,方與邱祥豪、被告陳金源聯繫,殊難想像基於被告汪錦德自述之原因,被告汪錦德得獨受決標金額5%之鉅額報酬,被告汪錦德所辯不足採信。

被告汪錦德於109年6月10日偵查時諉稱:因為一開始是我介

紹的,陳金源或邱祥豪可能覺得我有出力,所以分別交給我錢云云(見卷2第379頁),亦與卷內證據顯示,被告陳金源是透過被告李裕仁得知體育署核定補助棒球場設計案、鯉魚潭設計案之經費之事實不符,難以信實。

不論被告汪錦德有無忠實傳遞鯉魚潭工程設計圖及鯉魚潭案

設計報告,亦不解免共犯罪責,被告汪錦德之辯護人主張:汪錦德根本沒有交付,可證汪錦德沒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云云,並不可採。另被告汪錦德在偵查中以證人身分作證時,供稱:「(檢察官問:市調處於紅不讓體育用品社扣押之鯉魚潭工程設計圖及鯉魚潭案設計報告,誰給?)陳金源給我的,因為他要投標,所以把他們建築師設計的設計圖拿來給我看,我看得懂,因為我高中是建築科的。……」(見卷4第207頁),衡諸被告汪錦德自承無建築師執照,不會畫設計圖(見卷2第372頁),邱祥豪任職於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焉有委請外行之被告汪錦德審閱設計圖文之理,被告汪錦德所言顯屬臨訟杜撰之詞,應以證人邱祥豪所證較屬合理可採。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刑責甚重,受賄者為規避查緝,故有

所謂中間角色出現,事所常見。被告汪錦德之辯護人主張:陳金源與李裕仁關係密切、熟稔,若要交付金錢,陳金源大可直接交付李裕仁,無以汪錦德為白手套之必要云云,難認有據。

②關於被告汪錦德、陳金源何時約定5%賄款,被告汪錦德起先

於109年6月23日調詢時坦承:5%回扣的事情是在107年6月28日前陳金源就先跟我講好了,107年6月28日是我及陳金源、李裕仁等人第2次在夯肉餐廳用餐,在此之前我、陳金源、邱祥豪、李裕仁及邱祥豪的一名友人也曾在夯肉餐廳吃過一次飯,那次是我第一次認識陳金源,但我真的不記得第一次吃飯是哪天了,在該第一次於夯肉餐廳吃飯後,陳金源有主動來紅不讓體育用品社找我談5%的事情,但我現在真的記不得確切的日期為何等語(見卷4第113頁),詳細說明期約賄賂之經過,核與證人即被告陳金源於109年7月28日偵訊時證稱:5%酬勞應該是在107年6月28日餐會以前就跟邱祥豪談好了,6月28日之前也有找汪錦德講好,講好的時間大約是6月28日之前幾天或當天跟汪錦德講好,我說如果有得標願意給他5%酬勞,一定是有講好才帶汪錦德跟他們見面。我個別跟邱祥豪、汪錦德講好了等語相符(見卷5第197至198頁,本院卷四第342頁),且合乎邏輯,應認符合實情。被告汪錦德嗣於109年6月23、24日,在偵查庭以證人身分作證之際,改稱:我確定是6月28日之後陳金源才來跟我談說要給我5%,看我能不能在請款時幫助他,案件如果順利得標就給我5%,我沒有權限,但我回答他隨便云云(見卷4第133、209頁),所述前後齟齬,難以採信。

③被告汪錦德是否曾向邱祥豪、被告陳金源催討過5%賄賂款,

及邱祥豪、被告陳金源交付款項前有無事先聯繫被告汪錦德,與5%款項之性質並無邏輯之關聯性,被告汪錦德辯護人之辯護意旨不足採納。

⒋綜合被告3人互動之過程、彼此間之關係,堪認被告李裕仁知

悉邱祥豪與被告汪錦德、陳金源間期約交付賄賂之事,且與其洩密之行為間,具有對價關係:

⑴證人即被告陳金源歷次證詞如下:

①證人即被告陳金源在109年7月28日偵訊時證稱:「(檢察官

問:李裕仁說『因為這個你要跟我朋友講好,因為你下一次還是要託他幫忙啊……因為那個後面其實還是需要他的幫忙啊,還是需要他推一步啦……你要跟我朋友講好就好了,』是指跟汪錦德講好就好了就可以順利得標嗎?)李裕仁是叫我有事情去找汪錦德幫忙可以有需求資料、拍照,我沒有跟建築師講好支付5%給汪錦德的事,所以我不敢跟汪錦德講。李裕仁說,你要跟我朋友講好就好了是指要給汪錦德5%金額投標的事。」、「(檢察官問:你與汪錦德約定的5%回扣有無告知李裕仁?原因為何?)應該有,時間是6月28日吃飯之前或得標前,我有跟李裕仁說我有跟汪錦德講,如果我有得標我會給汪錦德5%得標金額,因為我在花蓮做的事情,我都會跟李裕仁大概講一下,讓他知道我在花蓮都做了哪些事情。」等語(見卷5第199、203頁),已依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明確指證被告李裕仁主動要求給付決標金額5%賄賂款給被告汪錦德,其亦曾向被告李裕仁回報已與被告汪錦德洽妥賄賂金額。

②證人即被告陳金源於109年7月28日偵訊時證稱:「(檢察官

問:你與李裕仁LINE通聯1份,為何你在108年8月22日LINE跟李裕仁講,小邱錢都不跟我算,後面我要換了,李裕仁回答瞭解?小邱錢都不跟我算,『錢』是否指鯉魚潭約定的10%?)小邱錢都不跟我算是指鯉魚潭第一次請款應該付給我10%的錢都不跟我算,因為小邱有領錢不給我,因為邱祥豪有告訴我他有領到錢,但是他缺錢要先用。當時我就是向李裕仁抱怨邱祥豪都沒將鯉魚潭約定好的10%的錢給我,我跟李裕仁埋怨是我怕邱祥豪會跟李裕仁要工程,所以我提醒李裕仁,如果有新的案子不要給邱祥豪做。我怕邱祥豪跟李裕仁要新案子做,所以告訴李裕仁有案子不要給邱祥豪做,那時我跟邱祥豪吵架翻臉,第二次邱祥豪有給我4萬2千元,但第一次請款後該給我的錢沒有給我。李裕仁講瞭解是指他知道了,他知道我跟他講邱祥豪沒有給我錢的事等語(見卷5第199至200、208頁),比對後述之鯉魚潭設計案請款及撥款資訊,花蓮縣政府確實依契約約定,於108年3月8日早已第1次撥款、給付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設計服務費,證人即被告陳金源之證詞非憑空虛捏。

③證人即被告陳金源於109年12月1日本院審理時仍為相同意旨

之供證:「(檢察官問:你說5%要給汪錦德的費用,有跟李裕仁說嗎?)我大概應該有跟他講。」、「(檢察官問:是否在6月28日之前?)可能那個前後啦,我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四第350至351頁)。

④證人即被告陳金源於110年1月5日本院審理時仍為相同意旨之

供證:鯉魚潭設計案我跟汪錦德約定5%,什麼時候我忘記了,但是應該是在他的那個他的店裡面吧。在約定之後,我印象中有大概跟李裕仁提一下,只是大概隨口談一下等語(見本院卷六第54至55頁)。

⑤證人即被告陳金源於110年1月12日本院審理時仍為相同意旨

之供證:108年8月22日20時7分,我傳LINE給李裕仁表示說:「小邱在你那邊有什麼動作通知我一下」,李裕仁回答說:「了解,又怎麼了?」,我說:「錢都不跟我算,打電話也不接,後面的我要換了」,我這裡所謂的「錢都不跟我算」,就是之前講的那個分次要給我的那個10%的費用,邱祥豪收了4次錢只有給我1次而已。我是怕如果李裕仁那邊還有案子,李裕仁會介紹給邱祥豪,阿我是大概跟李裕仁講一下,就這樣子而已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29至131頁)。⑥被告陳金源與被告李裕仁交情甚篤,於案發前頻繁接觸,處

於互利共生之狀態,並無何故意誣陷被告李裕仁而故為對其不利之證詞之動機,又有客觀證據可為佐證,被告陳金源所證被告李裕仁主動要求給付決標金額5%賄賂款給被告汪錦德,及其曾向被告李裕仁提及與邱祥豪約定5%、10%賄賂款之事,應堪採信,足認邱祥豪支付賄賂款與被告李裕仁洩密行為,有原因目的之對價關係。

⑵被告李裕仁辯解不可採之理由:

①被告陳金源先後於107年2月22日、3月6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

繫被告李裕仁:「救命啊老闆倒了沒工作了花蓮有沒有」、「我現在沒工作蔡董那邊我已經辭職了可以幫你一下」,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附卷可稽(見卷1第265頁)。佐以被告李裕仁自承:陳金源有一次打電話給我(詳細時間忘記了),我有跟他說我在花蓮擔任副處長,後來是陳金源來花蓮找我,陳金源向我表示他在台北被合夥的公司倒閉或拆夥,他跟我提到希望有機會可以來花蓮承攬一些工程案子等語(見卷3第7、209頁),堪認被告李裕仁知悉被告陳金源無業,方前來花蓮地區尋覓工作機會,以賺取所得。此外,依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可知被告李裕仁與被告陳金源相識多年,知悉被告陳金源無建築師執照,亦非具有牌照之營造廠商,此為被告李裕仁、陳金源所不爭執。職是,被告陳金源在設計規劃階段,獲取利益之方式,當然只剩下收取設計監造標得標廠商給付之賄賂。

②被告李裕仁雖一再否認其知悉邱祥豪與被告陳金源間之報酬約定,於109年8月3日偵查中,以證人身分作證時,諉稱:

我不知道建築師有給陳金源利潤。陳金源想要後續建造工程標能由搭配的建築師,使用的材料可以介紹給建築師納入設計規劃案內。我認識的陳金源是跟營造廠合作,營造廠得標後擔任營造廠工地主任,領營造廠薪水,以及之後做完整個工程領到工程款會跟營造廠分得整個工程賺得利潤。本件設計監造標陳金源的好處是由認識的建築師來做設計。我不知道陳金源在設計監造標案有拿好處云云(見卷5第229頁),但依花蓮縣政府110年6月15日府教體字第1100110696號函檢附之108年1月11日第1版教育部體育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興(整)建運動設施計畫工程里程碑管制表所示(見本院卷八第21頁、本院證件袋),可知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計畫最初表定之開工日為109年1月,花蓮縣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興建工程於108年12月19日始公告由見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108年8月22日被告李裕仁、陳金源對話時,鯉魚潭設計案顯尚未開工,對話中提及之「錢」,當係指邱祥豪允諾給付被告陳金源之賄賂款,被告李裕仁之辯解,從時間歷程觀察,不足為採。

③被告李裕仁於109年12月1日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作證時

,試圖轉移焦點,虛稱:後來我有印象中就是當初邱祥豪與陳金源有合夥開一個公司,陳金源跟我講他跟邱祥豪的爭議的時候,我根本就不想去了解說,就是他們之間彼此的那個就是公司私事上相關的問題,所以我就直接寫了「了解」這樣子而已,沒有特別的意思,陳金源沒有跟我講過邱祥豪有跟他講10%的事情云云(見本院卷四第381頁),與證人即被告陳金源之證詞歧異,本院參酌被告陳金源於108年8月22日20時7分,交代「小邱在你那邊有什麼動作通知我一下」,被告李裕仁除回覆:「了解」外,進一步追問:「又怎麼了」,被告陳金源憤稱:「錢都不跟我算」、「打電話也不接後面的我要換了」,被告李裕仁再次回稱:「了解」,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附卷可稽(見卷1第270至272頁),從對話內容來看,被告陳金源顯非單純抱怨邱祥豪未結算其應得之款項,無非是希望藉由被告李裕仁通知「小邱在你那邊有什麼動作」箝制邱祥豪。由此可見,被告陳金源提及之邱祥豪應給付款項,當係指與3人有關之邱祥豪在鯉魚潭設計案中原允諾待設計費撥款後給付之賄款,被告李裕仁與被告陳金源顯已有相當默契,才會回答:「了解」,苟非如此,被告李裕仁有何立場、著力空間,可介入邱祥豪、被告陳金源間之私人金錢糾紛,應認證人即被告陳金源所為證述較符合實情。

④為掌握補助案件執行進度,以提升整體預算執行效能,教育

部體育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興(整)建運動設施作業要點第11點第1項固規定:「申請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註銷補助或收回已撥經費:㈠執行過程中,未報經本署核定,逕自變更計畫內容者。㈡自本署核定補助經費後,『逾三個月』未完成委託技術服務或工程招標公告作業者。㈢下列工作里程碑執行進度落後『達三個月以上』者:1.委託技術服務決標。2.工程決標。㈣計畫執行過程中,工作里程碑進度嚴重落後,經本署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㈤興(整)建之運動設施未達法定耐用年限,即變更原計畫用途或報廢拆除者。」,必有一定時間之延遲,始生不利之結果,且該法條用語既曰「得」,而非曰「應」,則體育署是否依該條規定註銷補助或收回已撥經費,仍有裁量權限。再觀諸同要點第9點第2項尚有規定:「前項工作里程碑管制表,於執行過程中,如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致進度落後者,得修正工作里程碑管制表報本署備查,但以一次為限。」,故花蓮縣政府曾敘明緣由,函請體育署修正工作里程碑管制表,內容略以:「……『花蓮縣立棒球場友善設施改善計畫』業於107年7月10日完成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決標,為求嚴謹,邀集外聘專家學者參與設計審查,經設計監造單位、外聘委員審查意見及會議決議進行多次檢討修正,以利本案設計符合使用需求。貴署業於107年5月24日臺教體署設㈠字第1070015778號函同意第1次施作項目調整、107年9月6日臺教體署設㈠字第1070030573號函同意第2次施作項目調整、107年11月23日臺教體署設㈠字第1070038271號函同意第3次施作項目調整在案。本案工程於108年1月21日辦理公開閱覽後即辦理公開招標,因無廠商參與投標而2次流標,於第3次公開招標並於108年3月15日決標,108年3月21日正式開工。綜上所述,本案經3次施作項目調整及3次公開招標,所報工作里程碑管制表期程顯有不符實際執行需求,致本案延宕情形,爰請貴署同意旨揭補助計畫工作里程碑管制表之預定工作項目辦理修正。」,經體育署函覆:「所報『花蓮縣立棒球場友善設施改善計畫』修正工作里程碑管制表,同意備查,後續仍請貴府依預定工作項目及時程,於兼顧時效、品質及安全前提下,如期如質完成,請查照。」,有花蓮縣政府108年5月7日府教體字第1080085268號函、體育署108年5月14日臺教體署設㈡字第1080015049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八第241至255頁),且上開花蓮縣政府函稿是由被告李裕仁以二層決行名義代為決行,此亦彰顯被告李裕仁為熟知法令之人,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計畫案縱有延宕,被告李裕仁自應循合法程序,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棒球場整建案於108年1月30日辦理第1次公開招標,並於2月12日辦理開標程序,因無廠商參加投標而流標,未有廠商進入評選階段等情,有體育場108年2月12日花場字第1080000245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八第257頁),張志強於開標前之108年2月3日15時,趕緊電話告知被告李裕仁:「現在就黑皮的朋友有一點點困難啦、黑皮的朋友。」,被告李裕仁回稱:「那就去找陳智寬阿。」,張志強提議:「不然禮拜五再,你臺北的那個朋友、那個同學?」,被告李裕仁表示:「那一定來不及啦,因為你之前沒說有沒有?你現在這個時間……」、「所以說、現在就是說看是不是要找陳智寬。」、「因為第一次就要三個人進來。」、「對對對,那也有可能第一次沒有三個人。」、「現在是怕說,你如果沒找他,它如果剛好第一次有三個進來,就花去了。」等語(見卷3第32至34頁),其等所為通話之意旨為何,被告李裕仁於109年6月10日調詢時雖推稱:張志強是體育會的秘書長,棒球場(工程案)的案子公告後,因為沒有廠商來投標,所以我向張志強介紹陳金源及陳智寬兩家廠商,陳智寬在花蓮當地經營奧林匹亞營造公司,從事PU跑道鋪設等工程,我因擔心案子流標才提到他們兩個云云(見卷3第11頁),但徵諸通話中被告李裕仁特別強調其擔心萬一張志強沒有向其屬意之人邀標,該次招標結果恰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會打亂其計畫,顯見被告李裕仁最在意的非工程如期完成,被告李裕仁犯罪模式極其固定,所執鯉魚潭設計案核定之經費太少,怕沒有人來投標,所以請陳金源找認識的邱祥豪所屬事務所來投標之辯詞(見卷3第210至211頁),顯屬推託之詞,不值採信。

⑤按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與花蓮體中簽訂之勞務採購契約書第5

條關於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規定,第一期設計服務費部分,簽約時,乙方(指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提送服務實施計畫書或說明,經甲方(指花蓮體中)核可後,給付契約價金之百分之十。其他各期:⑴設計原則及草案(5%),⑵基本設計(30%),⑶細部設計(30%),⑷工程案決標(10%),⑸工程竣工後(15%)。甲方得依設計工程大小、工作期程及工作複雜性適當增加給付期數(見本院卷八第239頁),可知鯉魚潭設計案設計服務費原則上是分6期撥付。證人即被告陳金源於110年1月12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作證稱:我跟汪錦德約定5%的事情,有約定我這邊拿到錢,我就給他5%這樣子,領一次款就給他一次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51至152頁),核與前揭契約約定內容相符,衡諸得標廠商取得設計服務費後,始給付賄款,本屬自然,被告李裕仁之辯護人辯稱:賄款金額非大,豈有要分次付款、且每次才給付約2萬元之理;若邱祥豪為求順利得標而與李裕仁約定賄款,應係在順利得標、決標時就應給付,何有拖延至超過1年才給付1/4之理云云,忽視卷內事證,殊無足採。

⑥本件固查無被告李裕仁與邱祥豪間,關於收受賄賂之通訊監

察譯文,惟被告李裕仁既已請被告汪錦德擔任向邱祥豪收賄之白手套角色,被告李裕仁自己當然不用亦無需與邱祥豪電話接洽收受賄款之相關事宜,更不需由自己出面向邱祥豪收取賄款,使自己暴露於被查緝之危險環境中,故不得以卷內無被告李裕仁直接與邱祥豪關於行賄相關事宜之監聽譯文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即認被告李裕仁並未收受賄賂。被告李裕仁之辯護人辯稱:按理李裕仁亦應會有詢問何時付款之監聽或LINE紀錄但均無,顯見5%與李裕仁根本無關、也不合理云云,係屬個人意見,不能為有利被告李裕仁之認定。⑦至於5%為何有尾數,證人邱祥豪於110年2月23日本院審理時

詳證:教育處撥付之款項,有含鑑定費,這些都不含在原設計費裡面,還有一些,這個我要看那個合約才知道,這裡面很多費用啦,不是單純都是設計費,然後那我是依進度跟那個事務所請我自己的工作費用啊,那我請我的工作費用下來,他、他這邊工作費用下來多少,我就再從裡面拆啊,所以嘖,這個、這個拆很複雜,不是直接以撥付款項5%計算,只有設計費才有給5%,如果是這一個合約裡面的設計費用,因為當時的設計費我記得好像是3百多萬,然後有一些,好像有1百多萬好像不是,有1百多萬是要做好像水保還鑑定這些有的沒有的東西,對,那個不算在這個設計費,因為那個是固定支出啦,對,所以要,要請款的項目再去細拆這些出來等語(見本院卷六第502至503頁),其證述內容合理充分,具有相當憑信性。⒌綜合下列事證,堪認被告李裕仁縱非親自實際辦理招標、決標細部事項之人,然其對於鯉魚潭設計案具有監督之權:

⑴證人蔡學宜於109年7月22日偵訊時證稱:每工程做到某一時

程,由建築師開收據,給體中,體中再送資料給教育處撥付款給體中轉撥款給朱有為,教育處蓋章審核後才能撥款,李裕仁有職責監督本案得標廠商後續設計事宜等語(見卷4第3

07、309頁);於110年3月2日本院審理時仍為相同意旨之供證:「(檢察官問:就你這個標案,教育處是有監督職責?)他是委託我們學校做,照理講他是要有監督的職責。」、「(檢察官問:教育處對於鯉魚潭這個案子設計監造的採購、設計審查會議的進行、後續廠商的請款等等,你的上級機關是否有監督的職責?)他一定要監督,因為他這個案子委託給學校,當然他會關心。」、「(檢察官問:上級機關就是要去督導、檢討後續的狀況?)我的認知是他應該要監督我們,因為這個錢不是我們學校請的,是他們請的,他們應該更要負監督的責任吧。」等語(見本院卷七第36、41頁)。

⑵證人高雅鈴於109年7月22日偵訊時證稱:朱有為建築師事務

所會向花蓮體中申請撥付設計款,經花蓮體中審查後,轉陳給教育處,經教育處再次核對是否符合履約內容、撥款條件後,我會簽辦主計、會計辦理付款,按契約規定,如果沒有達到履約內容、撥款條件,就可以拒絕付款。李裕仁不蓋章就無法撥款,他有監督權限,李裕仁是副處長,他有職責權限監督鯉魚潭得標廠商後續設計事宜等語(見卷4第505至506頁);於110年3月2日本院審理時仍為相同意旨之供證:「(辯護人林永頌律師問:教育處是不是監督單位?)理論上應該是。」、「(辯護人林永頌律師問:監督單位會監督什麼?)如果就這案子的話,應該是看執行內容跟我們當初報體育署的內容有沒有一致。」等語(見本院卷七第55至56頁)。

⑶被告陳金源於107年12月17日17時1分,撥打電話與被告李裕

仁聯繫,被告李裕仁關切鯉魚潭設計案進度,邱祥豪適在被告陳金源身旁,被告李裕仁竟私下直接與得標廠商邱祥豪對話,談論鯉魚潭設計案進度事宜,並事先告知邱祥豪:「我明天會把他們,就是承辦人跟體中那邊找過來談啦」、「就是說我會請他們督促你們這邊要快一點。」、「所以你們這邊速度也要加快一點。」,而有附表十七之對話內容,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高雄市調處卷第366至368頁)。事後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隨即於107年12月26日,發函檢送第三次「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興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服務案」基本設計圖說、基本設計報告書等情,有花蓮體中107年12月28日花體中總字第1070005483號函檢附之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107年12月26日水訓字第107122601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六第737至739頁),可知被告李裕仁之職位對於教育處承辦人或花蓮體中人員就鯉魚潭設計案確有監督權責。

⑷被告李裕仁擔任108年2月14日「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

地興建工程案第一次進度管考會議」(下稱108年2月14日會議)、108年3月26日「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興建工程案細部設計審查會會議紀錄」(下稱108年3月26日會議)之主席,會議地點均為「花蓮縣政府教育處第一會議室」;其中,108年2月14日會議,報告之單位有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教育處、花蓮體中研發處,該次會議裁決事項為「請設計單位於三月十六日前提交細部設計等資料,水土保持計畫書及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於三月一日前提交,另下次會議初訂於三月初擇期召開。」;108年3月26日會議,報告之單位有教育處、審查委員、水保技師,該次會議決議事項為「水保技師所提之確定工程名稱請修正後送業主核備並同意以涵管埋設方式施做排水工程。確認建築物量體及面積為目前建築師之規劃方案無誤,請水保相關審議加速進行。請建築師事務所依委員建議事項提出修正。細部設計修正圖說暨文件資料因與水保及都審息息相關,請於水保及都審審查通過後10日內報送本校細部設計修正圖說呈轉縣府。」,嗣上開會議結束後,花蓮體中分別於108年2月20日以花體中總字第1080000582號函檢送108年2月14日會議紀錄、於108年4月1日以花體中總字第1080001283號函檢送108年3月26日會議紀錄予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請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依裁決事項及各單位報告事項賡續辦理、委員建議事項及主席決議事項提出修正資料後,提送花蓮體中轉呈花蓮縣政府。被告李裕仁即使未擔任107年11月7日「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興建工程案第二次基本設計審查會議」之主席,決議事項仍載明:「請設計單位於本次會議結束後一星期提出有關基本設計修正確認配置平面圖及3D圖,送審查委員及教育處審查確認。」等情,有上開會議紀錄、花蓮體中前揭函文附卷可稽(見卷6第253、261至272頁,本院卷六第743至746頁),可知被告李裕仁之職位對於教育處承辦人或花蓮體中人員就鯉魚潭設計案確有監督權責。

⑸茲將「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計畫」執行過程,卷內

蓋有被告李裕仁職章之重要內部文件、公文,列舉如下(見卷4第315頁,卷6第207、221、233、257頁),益證被告李裕仁對內有監督權責,對外向補助經費單位即體育署申請調整基地位置及經費項目亦有決策權:

①花蓮縣政府函稿,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070136886號」

;主旨:「有關貴署補助辦理『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計畫』乙案,敬請同意調整基地位置及經費項目,請查照。」;由被告李裕仁掌理核稿,末端決行欄則蓋有「教育處處長劉美珍(甲)代為決行」章,而甲章即授權章,屬公眾週知之事實,被告李裕仁復坦言:我當副處長時有劉美珍甲章,這是教育處長年的慣例等語(見本院卷九第34頁)。②體健科簽呈,主旨:「有關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辦理『

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興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服務案』,因水土保持計畫及建造申請所需致增加本案基地範圍,承攬廠商(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增加契約價金及履約期限乙案,簽請核示。」,被告李裕仁於教育處體健科欄蓋「教育處代理處長李裕仁」職章。

③體健科簽呈,主旨:「檢陳花蓮體中辦理『花蓮縣鯉魚潭水上

運動訓練基地計畫』基本設計預算書圖1份,敬請建設處公共工程科惠賜卓見,並於108年1月15日(二)前送回本處彙辦,請核示。」,被告李裕仁於決行欄批示:「依建設處意見,請建築師於細部設計時併同修正」,並蓋「教育處代理處長李裕仁代為決行」職章。

④花蓮縣政府函稿,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080240843號」

;主旨:「有關貴署補助辦理『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計畫』一案,敬請同意辦理項目調整,請查照。」;末端決行欄蓋有「教育處處長李裕仁代為決行」職章。

⑤因應花蓮縣政府申請於總經費不變下,提高艇庫工程經費,

並刪除浮動碼頭、曳船道、聯絡橋鋼構、戶外置艇架、各式船艇、拖船拖車、大型割草機等項目,涉及計畫內容變更,體育署將於108年11月18日召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營造休閒運動環境計畫-改善水域運動環境」108年度第4次經費審查會議,寄送108年11月12日臺教體署設㈡字第1080039699號函給花蓮縣政府,由時任教育處處長之被告李裕仁代為決行,派員與會。

⑹由鯉魚潭設計案設計服務費撥付之情形,可知被告李裕仁有監督之權:

①據花蓮縣政府函覆:「有關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興

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請款及撥款資訊如下:㈠本府經費請撥均遵循一致簽核程序,由業務科綜整所需資料後,陳核二層並簽會財主單位,奉一層決行,以確保經費執行審慎嚴謹,本案亦循上述流程完成經費請撥。㈡歷次請款、撥款時間及在任之教育處副處長名單:⒈第一次:請款時間為108年2月1日、撥款金額為新台幣95萬3,544元、撥款時間為108年3月8日,在任副處長為李裕仁先生。⒉第二次:請款時間為108年4月10日、撥款金額為新台幣21萬2,285元、撥款時間為108年5月7日,在任副處長為李裕仁先生。⒊第三次:請款時間為108年8月1日、撥款金額為新台幣30萬元、撥款時間為108年8月20日,在任副處長尚未補實。……」,有該府109年12月17日府教體字第1090226765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五第187至188頁)。

②依歷次花蓮縣政府簽稿會核單所示,主辦單位均為體健科,

而第1期款體健科簽呈上蓋用「教育處代理處長李裕仁」、第2期款體健科簽呈上蓋用「教育處代理處長李裕仁(甲)」、第3期至第7期款體健科簽呈上均蓋用「教育處處長李裕仁(甲)」章,復有上開函文檢附之歷次請撥款簽呈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七第151至153、157至165頁),堪認花蓮縣政府內部請款流程須經過被告李裕仁核章,只是第2期至第7期款簽呈經被告李裕仁授權蓋用甲章。⑺證人即被告陳金源於110年1月12日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於108

年2月22日19時33分傳LINE給李裕仁:「設計費再麻煩幫忙問一下」,此處的設計費是指鯉魚潭設計案的設計費,因為沒有請到款,要問有沒有發生什麼原因啊,因為那個是有階段啦,阿那個因為我也沒有那個合約書什麼我都沒有,阿這個都是邱祥豪跟我講,到底有慢沒慢我不知道,那個要看合約啦,邱祥豪叫我問一下,這個是邱祥豪跟我講的等語(見卷1第484頁,本院卷六第128至129頁),可知邱祥豪、被告陳金源確實是仰賴被告李裕仁確認撥款進度之事。

⑻被告李裕仁於109年8月6日調詢時自承:「(調查官問:你參

與的審查會是否係由你擔任審查會主席?)我如果有參與,就由我擔任審查會主席。」(見高雄市調處卷第209頁)等語,可知被告李裕仁為與會者中層級最高之主管。⑼被告李裕仁辯解不可採之理由:

①花蓮縣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改善水域運動環境計畫-花蓮鯉魚

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申請補助單位為花蓮縣政府,執行單位為教育處,主管部會為體育署,依據花蓮縣政府105年度8月主管會報及重要施政列管計畫督導會報主席指示事項,無工程專業人員之局處,其工程或計畫自委外設計開始全委由建設處代為辦理。「花蓮縣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計畫」應協請建設處代為辦理,惟考量建設處因0206震災業務量劇增,「花蓮縣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計畫」於107年7月6日TZ0000000000號簽准由花蓮體中辦理,有體健科108年1月4日簽呈附卷可稽(見卷6第257至258頁),這才是鯉魚潭設計案由花蓮體中辦理採購之緣由,首應究明。被告李裕仁之辯護人主張:若李裕仁真要讓陳金源或邱祥豪得標,李裕仁可直接由教育處承辦採購案,即可直接掌控評選委員或評選標準云云,即難憑採。

②花蓮體中函覆略以:鯉魚潭設計案招標作業依據政府採購法

第22條第1項第9款採「準用最有利標」辦理,無須報上級機關核准等語,有花蓮體中109年11月18日花體中總字第1090005368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203頁),鯉魚潭設計案招標作業雖由花蓮體中主管,非由被告李裕仁主掌管理與執行,被告李裕仁對於由誰得標依法雖無決定權,然花蓮體中為花蓮縣政府轄下二級學校,有花蓮縣政府組織架構圖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357至358頁),可知教育處與花蓮體中有行政體系上之上下隸屬關係,教育處又是花蓮縣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改善水域運動環境計畫-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之執行單位,被告李裕仁身為教育處(副、代理)處長,依法令對於該招標案自有監察、督促執行之權限。

③邱祥豪於107年9月6日上午10時,親自出席由花蓮體中校長古

基煌主持之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興建工程案需求訪談會議,有該次會議紀錄附卷可稽(見卷6第241至243頁);另一頭,被告陳金源於109年9月5日11時43分,邀約友人一同自臺北南下花蓮「明天10點要開,那個需求要開會啦,晚上先去和那個黑皮講啦。」,並於同日16時13分告知配偶盧淑華「我不回家,我直接去花蓮。」、「我主要是晚上要去跟人家講的啊,明天開會……」,盧淑華質疑:「不是明天、不是明天要開會的喔?」,被告陳金源回稱:「有檯面上跟檯面下、你是在。」,嗣於同日17時20分抵達雪山隧道,告知被告汪錦德預計到達時間大概在8點,於同日19時24分請被告汪錦德傳送「紅不讓」棒壘體育用品社之地址,於會面談妥後,被告陳金源立即回報:「我是跟你講一下說我談完了啦。」、「就跟上次講的大概一樣啦。」,被告李裕仁答稱:「嗯、OKOKOK。」、「好啦、OKOK。」(見高雄市調處卷第360至362頁),可知共犯成員之一即被告陳金源主觀上認知,形式上花蓮體中雖然是招標單位,但事實上被告李裕仁才是有最後決策權之人。

⒍被告李裕仁具不得有造成不公平競爭行為之不作為義務,竟

提供相關資訊予有意以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投標之邱祥豪,顯係就其職務權責範圍內之事項,不應為而為,自與其職務上之義務責任有所違背,且從上開事證,足認被告李裕仁透過被告汪錦德、陳金源向邱祥豪要求、期約、收受得標金額5%之賄款,與前開違背職務之行為間顯有對價關係。準此,被告3人共同以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違背職務行為為對價,共同與邱祥豪期約賄賂並收受賄賂之犯行,至堪認定。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與交付財物予公務員之行賄者,乃對向關係;倘該無身分者與公務員相聚合,朝同一目標,共同謀取不法財物,予以朋分,則屬無身分關係者與公務員共同犯罪之問題,要與行賄、受賄之間,係對向關係之情形不合(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3人使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得標,再藉以收受賄賂之目標一致,主觀上有相互利用他方行為而共同為本案犯行之意思合致,為共同正犯,被告陳金源之辯護人主張被告陳金源是對向犯,難認可採。

㈢被告3人其餘辯解純屬片面推測或個人之主觀看法,均不能為

有利被告3人之認定,且不同之案件,其案情、內容各異,自無從援引比附。

㈣綜上所述,被告3人及其等辯護人所辯均不足採信,本件被告3人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㈤更正起訴書之記載:

⒈被告李裕仁之辯護人主張:李裕仁與侯鴻章於107年7月3日並

無通聯等語。經本院核對通訊監察譯文之結果,起訴書所載之通話時間「107年7月3日9時32分」,通話對象確為「被告李裕仁、陳金源」,侯鴻章與被告李裕仁107年7月2日16時13分,通話內容只有涉及約定碰面之時間、地點,爰更正起訴書此部分之記載。

⒉被告3人均否認被告汪錦德收受之款項,事後有轉交給被告李

裕仁,遍查卷內並無可資證明被告汪錦德實際上已轉交賄款之證據,爰更正起訴書此部分之記載。

㈥所謂審判期日應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

在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而言,故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必其證據與判斷待證事實之有無,具有關聯性,得據以推翻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而為不同之認定,若僅係枝節性問題,或所欲證明之事項已臻明瞭,而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僅在延滯訴訟,自均欠缺其調查之必要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0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⒈被告汪錦德捨棄傳喚證人張志強(見本院109年度聲字第818

號卷第88頁);被告李裕仁捨棄傳喚證人羅可欣(見本院卷五第261頁),則該等證人自無再傳訊調查之必要。

⒉被告李裕仁聲請傳喚證人即花蓮體中校長古基煌,待證事實

為鯉魚潭設計案之招標、評選、決標、履約、驗收等過程,教育處並無實際決定權,以及該過程中實際承辦情形(見本院卷二第344頁),但此部分實核與證人蔡學宜證述之待證事實同一,本院認事實已臻明瞭,無再傳喚古基煌到庭行交互詰問程序必要。

⒊棒球場平面圖是否屬於國防以外秘密之客體,應由法院自行

判斷,無庸受行政機關認定標準之拘束,本院業已說明認定之理由,被告汪錦德、陳金源聲請向花蓮縣政府函詢棒球場之平面圖或是立面圖是否為「秘密」之文件?是否屬於可公開之資料?(見本院卷一第279頁,本院卷二第145頁),核無必要。

伍、論罪科刑:

一、論罪之說明:㈠核被告3人就事實欄㈠所為,均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

、2項,而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張志強、被告汪錦德、陳金源雖非公務員,但其與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李裕仁共同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行為,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3人先後數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行為,客觀上係於密接之時間內所為,主觀上亦係基於同一犯意,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㈡事實欄㈡部分⒈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

,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因特別法即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已有「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之規定,而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之規定。被告汪錦德、陳金源雖不具公務員之身分,但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規定,與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李裕仁共犯該條例之罪者,亦依該條例處斷。

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

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係公務員之特別貪污行為,因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不法收受賄賂款或不正利益之意,且所定違背職務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不應為而為,或不得為而為之行為而言。而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違法圖利罪,則為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有違背法令等情形,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而言等規定,既為公務員之摡括貪污行為,則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顯為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公務員違法圖利罪之特別規定。倘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有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之行為時,如同時該當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對於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命令等規範,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之構成要件,此係法規競合之問題,自應依法規競合之法理,擇一從重依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特別規定處斷,祇於不該當較重之特別貪污罪構成要件,才適用概括貪污罪名處斷。核被告3人就事實欄㈡所為,均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而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及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法規競合(法條競合)因僅侵害一法益,為避免牴觸「雙重評價禁止原則」,祇須適用最適切之構成要件予以論罪科刑,即足以包括整個犯罪行為之不法內涵,故其他構成要件之罰則均排斥不用,實質上僅成立單一罪名,屬單純一罪。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所定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係屬對於公務員貪瀆行為的狹義、特別規定;而同條例第6 條第1項第4款的圖利罪,則為該貪瀆行為的廣義、概括規定。倘公務員貪瀆行為,已經符合前罪的構成要件,即應逕依該罪名相繩,祇於不該當前罪要件,才適用後罪名處罰。換言之,此二罪名具有法條競合關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524號裁判意旨參照)。被告3人為順利收受賄賂,以上開違法之方式,使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得以先行充分評估、準備而以不公平之競爭優勢,以標價3,204,749元得標,獲得約30萬元利益,雖亦合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之圖利罪構成要件,惟因被告3人嗣後進而收受邱祥豪所交付之賄賂款,依上開說明,應逕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公訴意旨認被告3人此部分行為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顯有誤會,併此說明。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暗示索賄後,再收受賄賂,其要求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為收受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27年渝上字第448號、46年台上字第812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被告李裕仁所為要求期約賄賂低度行為,被告汪錦德、陳金源所為期約賄賂低度行為,均為收受賄賂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汪錦德先後2次收受賄賂,及被告3人先後數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行為,客觀上係於密接之時間內所為,主觀上亦係基於同一犯意,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分別論以一罪。被告3人與侯鴻章就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被告3人就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等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李裕仁、被告陳金源利用不知情之高雅鈴,帶同江政倫至花蓮鯉魚潭現場會勘,並提供相關資料予江政倫,為間接正犯。被告3人所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與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及密切關聯性,合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一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斷。

㈢被告3人所犯上開二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刑之加重、減輕:㈠考量被告汪錦德、陳金源犯罪情節較諸主導之被告李裕仁輕

,其等惡性不若被告李裕仁重大,爰就其等與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李裕仁所犯事實欄㈠㈡2罪,均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刑。

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

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固為同條例第12條第1項所明定。惟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應負共同責任,其個人所分得財物或圖得財物或不法利益,雖在5萬元以下,或個人縱未分得或圖得任何財物及不法利益,然共同正犯間所得或圖得之財物及不法利益總數如超過5萬元,縱屬情節輕微,仍無上開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又接續犯乃屬實質上之一罪,其各個行為舉動仍與犯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並非不罰,僅是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以一罪處理。是於計算接續犯之犯罪所得時,自應合併計算之,無所謂平均之問題。本件被告汪錦德接續所犯2次及被告陳金源所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合計已超過5萬元,被告3人自均無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量刑之說明:㈠爰審酌被告3人於招標案公告前,將所知悉、持有之秘密文書

、消息洩漏予他人,嚴重破壞政府採購制度,且損害政府機關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原則,危害國家採購事務之公共利益,被告3人惡性非輕,惟均無證據證明因此已獲有利益,且洩密之對象即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並未實際投標;被告李裕仁身為教育處(副、代理)處長,綜理該處業務,身居主管要職,理應奉公守法、廉潔自持,因一時貪念,以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不法手段,與被告汪錦德、陳金源共同收受賄賂,其所為嚴重損害政府廉能形象、業務處理之公平性,殊值非難,又考量被告李裕仁除坦認事實欄㈠㈡部分之洩密犯行外,餘均否認犯行,被告汪錦德、陳金源犯後否認犯行,兼衡被告汪錦德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被告李裕仁教育程度為碩士畢業、被告陳金源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被告李裕仁、汪錦德前無犯罪科刑紀錄,素行非劣,被告陳金源前有貪污之前案紀錄,素行難謂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徵,暨被告李裕仁居於犯罪主導地位,被告汪錦德、陳金源分擔犯罪實行之角色地位,被告3人犯罪所得利益、其等自述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

一、二、三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李裕仁之辯護人請求為緩刑之宣告,然被告李裕仁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既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10年6月,自不符合緩刑要件,不能給予緩刑寬典。

㈡褫奪公權:

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惟該法並未規定褫奪公權宣告之期間標準,而貪污治罪條例為刑法之特別法,刑法總則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亦適用之,故褫奪公權之宣告即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又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之規定,只要係犯該條例之罪,而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即應宣告褫奪公權,故刑法第37條第2項,關於褫奪公權應受「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之限制部分,即無適用之餘地,而應僅有宣告褫奪公權期間1年以上10年以下規定之適用。本件被告3人事實欄㈡之犯行既經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考量本案犯行及刑度後,各依法諭知如附表一、二、三編號2所示之褫奪公權期間。

陸、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㈠被告李裕仁明知有意投標的邱祥豪招待飲宴喝花酒目的乃因

被告李裕仁對鯉魚潭設計案有主管、督導招標及日後執行查核職權,猶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於107年8月10日20時許,透過被告陳金源連絡,接受邱祥豪招待前往有女子陪侍之統領廣場11樓麗緻會所酒店宴飲,消費金額3萬餘元由邱祥豪支付,被告李裕仁因而收受由邱祥豪代為支付其在酒店消費金額之不正利益約1萬餘元(3萬餘元除以3人)以為對價。

㈡被告李裕仁於107年8月22日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獲採購案評

選委員會評選為第一優勝廠商之當晚21時17分,接受邱祥豪招待前往有女子陪侍之麗緻會所酒店宴飲,消費金額3萬餘元由邱祥豪支付,被告李裕仁因而收受由邱祥豪代為支付其在酒店消費金額之不正利益約1萬餘元(3萬餘元除以3人)以為對價。

㈢邱祥豪為求鯉魚潭設計案日後業主配合方便及迅速請款起見

,於108年4月19日20時30分及108年7月24日20時40分,招待被告李裕仁,前往有女子陪侍之麗緻會所酒店宴飲,消費金額3萬9000元、6萬8000元均由邱祥豪支付,被告李裕仁因而收受由邱祥豪代為支付其在酒店消費金額之不正利益約1萬3000元、2萬2600元以為對價。因認被告李裕仁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

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李裕仁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李裕仁、被告兼證人陳金源之供述、證人邱祥豪之證述、被告兼證人陳金源107年8月10日19:52與劉其泰對話、被告李裕仁107年8月18日00:37與證人邱祥豪對話通訊監察譯文內容、107年8月22日23時32分起蒐證錄影內容擷取畫面翻拍照片、108年4月19日、7月24日麗緻結帳單翻拍照片、證人邱祥豪於108/04/19日20:11與員工對話、被告兼證人陳金源108/04/20日01:02與台北林森北路酒店業者對話。被告李裕仁與被告兼證人陳金源2019.04.16LINE內容、證人邱祥豪於108/07/24日1

4:48與統領麗緻酒店人員阿義對話、證人邱祥豪於108/07/24日16:53與員工對話、被告兼證人陳金源於108/07/24日20:

41與台北林森北路酒店業者對話、證人邱祥豪於108/07/30日15:10與友人簡易者對話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李裕仁堅決否認有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之犯行,辯稱:我承認我有去麗緻會所酒店,麗緻會所酒店消費金額多少我不曉得,我不曉得是邱祥豪支付的,但確實不是我付的。去麗緻會所酒店主要是因為陳金源是我多年朋友,與鯉魚潭設計案無關,起訴書所述去酒店是為了「日後業主配合方便及迅速請款起見」,請款不是我負責,履約部分也是花蓮體中決定,不是我能決定的事等語。辯護人為其辯護稱:

㈠李裕仁與陳金源是好朋友,本來就有上酒店的習慣,雖有與

陳金源、邱祥豪至酒店喝酒,然一來由於酒店消費都是隔一陣子之後才提供帳單給邱祥豪,陳金源作證時表示不會跟李裕仁說酒店是邱祥豪付帳,邱祥豪作證時表示不會跟李裕仁提到自己付錢,也不知道陳金源是否有跟李裕仁提到是邱祥豪付錢,李裕仁以為是陳金源付款,二來4次至酒店與李裕仁違背職務行為(即洩密)無關,李裕仁也沒有允諾讓邱祥豪可以得標鯉魚潭設計案,故無對價關係,僅係朋友間之聚會、飲酒,不是談鯉魚潭設計案的事情,也非李裕仁要求陳金源或邱祥豪需支付,陳金源來花蓮時,李裕仁也曾經請過他,互相會請客。依邱祥豪證詞,至酒店與李裕仁提供申請計畫書無關,陳金源也表示邱祥豪並未表示是為了要答謝李裕仁提供鯉魚潭設計案資料故酒店消費由邱祥豪買單。

㈡108年4月19日、108年7月24日,邱祥豪說是為了請款方便,

可是鯉魚潭設計案的請款是向體中請款並非向教育處請款,當然體中需轉由教育處撥款,上面的章都是甲章,當時李裕仁已經是處長,是由當時的副處長用處長的甲章蓋,並非由李裕仁處理的,這部份的說法不合理。教育處簽請核示撥款之簽呈只有108年2月1日、108年7月3日有經過李裕仁,李裕仁只有蓋章,沒有表示任何意見,且還要經過秘書長顏新章及縣長徐榛蔚之決行。教育處對花蓮體中之請款、撥款不會做實質審核(亦即:教育處不會也無法審核撥款是否合乎契約或適當),也不會由李裕仁親自審查,李裕仁無監督或決定。撥款速度快慢取決於花蓮縣政府財政、主計單位,朱有為與花蓮體中簽訂的契約是請款後30日花蓮縣縣政府要撥款,去酒店沒有使撥款速度加快。

㈢蔡學宜作證表示,鯉魚潭設計監造案履約會議通知教育處參

加、會議紀錄給高雅鈴是為了慎重,高雅鈴應該是再請科長白鴻儀修改;另水土保持、都市景觀是教育處協助體中辦理,而蔡學宜的窗口都是高雅鈴,顯見李裕仁不會直接監督體中之履約執行。蔡學宜有表示設計內容的審查是聘請專業委員審查,而此類會議是由體中校長主持。高雅鈴作證表示鯉魚潭設計案,李裕仁只會問進度(沒有問實質內容),且教育處派人參與履約會議也是為了瞭解進度;會議紀錄修改是白鴻儀。教育處就鯉魚潭設計案之履約過程、結果並無實質審查權限,鯉魚潭設計案之業主為花蓮體中,許多設計事宜均由花蓮體中自行審核,並非由教育處核決,故起訴書稱邱祥豪為求鯉魚潭設計案日後業主配合方便,於108年4月19日及108年7月24日招待李裕仁至麗緻會所酒店飲宴云云,並非實在。檢察官未舉證李裕仁就履約、請款有何違背職務行為。

㈣李裕仁各次出席麗緻會所酒店之原因如下:

⒈李裕仁曾在中央任職而認識文化部官員朱瑞皓,所以李裕仁

去臺北會跟他見面,107年8月10日是陳金源主動邀約,原本是陳金源要跟朱瑞皓、劉其泰見面,才約李裕仁一起,8月9日陳金源與李裕仁的監聽中有聽到朱瑞皓要來,李裕仁其實是要跟朱瑞皓講講話、談事,後來朱瑞皓那天沒有來,陳金源事實上也沒有跟李裕仁說。況邱祥豪當時根本尚未投標,陳金源、邱祥豪作證時均陳稱107年8月10日至酒店沒有提到鯉魚潭設計案,此次飲宴與鯉魚潭設計案無關。

⒉107年8月22日去酒店,純粹是李裕仁文官學院受訓結束、順

利畢業才找陳金源,陳金源作證時提到前一天李裕仁打電話時只是表示要聚會,是陳金源自己決定帶李裕仁至酒店。107年8月22日時鯉魚潭設計案只是評選完,之後還要將評選結果簽報機關首長(即花蓮體中校長)核定、並議價,之後才決標,本件花蓮體中是在107年8月23日才發函通知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評選為第一優勝廠商,依蔡學宜證詞,發文前不會通知廠商,也不會通知教育處或李裕仁,陳金源、邱祥豪都不知評選結果,難認該晚其等即知評選結果而可以慶功,故該次飲宴與鯉魚潭設計案無關;於107年8月27日才議價決標,故無論陳金源或邱祥豪稱107年8月22日至酒店是得標後之慶功宴云云,無稽。卷內亦無李裕仁致電體中或教育處詢問評選結果之監聽譯文,可證李裕仁確實當時未在意評選結果,陳金源作證表示李裕仁當時來自己已快喝醉、陳金源沒有說慶功宴,且喝酒不太會講公事,對該晚之事無印象,該次至酒店與鯉魚潭設計案無關。邱祥豪作證也表示該次酒店消費雖是邱祥豪付帳,但與鯉魚潭設計案無關。依邱祥豪證詞,縱陳金源有說慶功宴、往後照此模式云云,因李裕仁當時還不知評選結果,且李裕仁是回覆有案子再說,顯見李裕仁並未允諾邱祥豪或陳金源任何事,李裕仁主觀認知酒店非慶功宴、與往後案件無關,不具對價關係。此外,系爭酒店消費都是邱祥豪結帳付款,但說慶功宴者是陳金源,且邱祥豪表示陳金源講慶功宴是對邱祥豪講、不記得當時李裕仁是否在場,故給予利益之邱祥豪與李裕仁間就酒店消費實無對價關係。

⒊108年4月19日李裕仁至酒店是陳金源邀約,其實是為了跟朱

瑞皓碰面,此可參陳金源和李裕仁於108年4月16日之LINE紀錄中,陳金源表示「禮拜五你那邊有幾個人」、「我這邊小丘珠跟我三個人」,該「珠」即指朱瑞皓,見面時只是閒聊,並未提到鯉魚潭設計案,與鯉魚潭設計案履約、請款根本無關。陳金源作證時表示該次應該不會提到鯉魚潭設計案之事。

⒋108年7月24日李裕仁至酒店,是因為李裕仁當日在雲林開完

會,陳金源公司發生火災、李裕仁於下午趁此次至臺北之機會順便探望、關心,在李裕仁沒有要求之情形下,陳金源即把李裕仁載至酒店喝酒,李裕仁應待約1小時即離開,晚間去參加演講,該次見面也與鯉魚潭設計案無關。陳金源作證時有表示此次是李裕仁剛好於下午至臺北、見面時間不多,陳金源就直接帶李裕仁至酒店喝酒,且陳金源喝很醉,至李裕仁部分,因李裕仁當晚還要去聽演講並未喝酒,當次並無提到鯉魚潭設計案履約或請款之事。邱祥豪作證時也表示108年7月24日至酒店與鯉魚潭設計監造案無關,且邱祥豪有證述李裕仁只有喝飲料沒有喝酒,而飲料不用計費,顯示該次酒店消費雖是邱祥豪付帳,但李裕仁只有喝飲料不計費,故李裕仁並未自邱祥豪處受有利益。邱祥豪作證時,也表示至酒店與鯉魚潭設計監造案之履約或請款無關,且履約或請款也沒有發生困難;另李裕仁也沒有透過會議跟邱祥豪說過何事;顯見得標後、108年4月19日及同年7月24日至酒店均無對價關係。

㈤李裕仁真為鯉魚潭設計案而要收受邱祥豪招待酒店飲宴之不

正利益,衡情107年8月18日此次李裕仁也會讓邱祥豪招待(且邱祥豪有表示沒關係),何需再返還此筆消費款項予邱祥豪?顯見本件其他次麗緻會所酒店飲宴,均非為本案之不正利益。

㈥鯉魚潭設計監造案履約或請款,李裕仁並無違背職務行為;

邱祥豪就鯉魚潭設計監造案得標後,李裕仁不可能再有允諾協助得標之違背職務行為等語。

四、經查:㈠被告李裕仁於107年8月10日20時許,透過被告兼證人陳金源

居間聯絡,前往有女子陪侍之麗緻會所酒店宴飲,消費金額3萬餘元由邱祥豪支付,而有附表十八之對話內容。被告李裕仁與被告兼證人陳金源於107年8月21日15時22分電話中約定翌日碰面,107年8月22日經花蓮體中召開評選會議之決議,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為序位第一之第1優勝廠商,邱祥豪、被告兼證人陳金源先至麗緻會所酒店等候,被告李裕仁遲至107年8月22日21時17分赴約,消費金額3萬餘元由邱祥豪支付。邱祥豪於108 年4月19日20時30分、108年7月24日3時30分(起訴書誤載為20時40分,應予更正,更正理由詳後述),招待被告李裕仁,前往麗緻會所酒店宴飲,消費金額3萬9千元、6萬8千元均由邱祥豪支付,為被告李裕仁所不爭執,並有通訊監察譯文、107年8月22日東機站支援花蓮李某等人涉嫌貪瀆案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及其檢附之照片附卷可稽(見卷6第394至396、405至407、533至544頁),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

㈡更正起訴書之記載:

被告李裕仁於108年7月23日出差至雲林縣參加「108年度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翌(24)日搭乘高鐵、火車返回花蓮,於108年7月24日16時36分,電話中告知朱瑞皓「所以我李開復那個、我待會兒9點半就要直接回花蓮了。」、「我今天去雲林開會啦,就是下午要等那個李開復的那個」,經朱瑞皓挽留:「我想說你晚上留下來的話,就下了班再說啊,你先去那個……」,被告李裕仁仍執意:「今天時間比較趕一點啦,等我下次、如果說……」,經本院查詢李開復個人粉絲專業,李開復確實於108年7月24日19時30分至21時30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舉行「李開復的AI新世界2019趨勢論壇」,且被告李裕仁有108年7月24日256車次太魯閣號火車訂票、付款、取票之紀錄,而256號車次為樹林開往花蓮,停靠臺北之時間為21時56分,抵達花蓮之時間為翌(25)日0時15分等情,有通訊監察譯文、花蓮縣政府110年1月18日府教終字第1090258769號函檢附之被告李裕仁請假資料、高鐵票根、網頁列印資料、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110年1月6日鐵運營字第1090046541號函及其檢附之火車時刻表暨被告李裕仁訂購票交易資料附卷可稽(見高雄市調處卷第393至394頁,本院卷六第101至106、169至170頁,本院證件袋),被告李裕仁之辯護人主張被告李裕仁是下午去麗緻會所酒店、待約1小時離開,實非無據。綜合邱祥豪在108年7月24日14時48分打電話訂位時,告知麗緻會所酒店幹部「阿毅」估計半個小時後,被告李裕仁、被告兼證人陳金源將會抵達酒店,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憑(見高雄市調處卷第392至393頁),爰更正被告李裕仁進入麗緻會所酒店之時間為「108年7月24日15時30分」。

㈢被告李裕仁及其辯護人辯解不可採之理由:

⒈被告兼證人陳金源於107年8月10日19時52分,在電話中向友

人抱怨其熱臉貼冷屁股,並辱罵三字經等情,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高雄市調處卷第340至343頁),可知朱瑞皓當未出席107年8月10日麗緻會所酒店飲宴。被告李裕仁之辯護人空言107年8月22日這次較晚朱瑞皓應該亦有抵達(見本院卷三第480頁),並無其他客觀事證可資佐證,難以採認。證人陳金源於109年7月28日調詢時自承:「(調查官問:

〈提示:你與李裕仁電話及LINE通聯1份〉所示譯文顯示『2019.04.16星期二12:26陳金源禮拜五你那邊有幾個人』、『12:

27陳金源我這邊小丘朱跟我三個』、『13:41李裕仁00:55〈語音通聯〉』、『2019.04.19星期五15:37陳金源到台北了沒』、『李裕仁00:36(語音通聯)』、『20:17陳金源00:17(語音通聯)』、『21:26陳金源未接來電(語音通聯)』、『21:26陳金源出發了沒』、『22:02李裕仁00:20(語音通聯)』。另由108年04月20日01時02分你與台北林森北路酒店業者通聯提及『裕仁馬上到』等語,『小丘朱』所指為何?當〈19〉天邀約李裕仁前去酒店飲宴之目的為何?)『小丘』就是邱祥豪,『朱』就是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副主任朱瑞皓,那天應該就是招待李裕仁去酒店喝酒,至於朱瑞皓有沒有到場,我現在真的記不清楚了,事後我跟李裕仁還有再去八方酒店續攤,這樣看來,朱瑞皓應該沒有去,因為如果他有去,我也會一同招待朱瑞皓去八方酒店,可是由貴處人員提示的譯文來看,八方酒店的續攤,只有我跟李裕仁。」(見卷5第141至142頁),可見證人陳金源調詢應係依通訊監察譯文回憶當時真實情況所答,核其證詞無悖於常情,被告李裕仁之辯護人空言主張朱瑞皓有出席108年4月19日麗緻會所酒店飲宴,無其他事證佐憑,自難遽信。

⒉被告李裕仁於107年8月18日0時37分,擬與友人至麗緻會所酒

店消費前,曾撥打電話詢問邱祥豪麗緻會所酒店之訂位及計費方式,問稱:「我如果現在要帶朋友去你們上次去的那間店有沒有?」、「要找哪一位?」,邱祥豪答稱:「是。」、「找阿義啊。」,被告李裕仁繼而詢問:「那一間店怎麼算?費用怎麼算?」,邱祥豪回稱:「一個鐘2000啊。」,電話斷訊後,邱祥豪回撥電話告知:「那個、那我幫你、好、我先幫你撥電話好了,現在喔。」,嗣被告李裕仁確定前往,遂委請邱祥豪訂位,邱祥豪張羅後,回覆:「因為今天禮拜五、我問一下。」、「因為4桌在等啦,我先叫他喬一間啦,先放2個進去,你們再自己換、你們再換。」、「你就說小邱的桌就好了。」,被告李裕仁進一步確認結帳方式,問稱:「那個是我後面再跟那個阿義結嘛,還是我當場要結。」,並婉拒邱祥豪代為買單:「不要不要不要、不是,不能讓你結,這個我要結。」,邱祥豪乃回稱:「呵呵呵,沒關係、那單怎麼樣?我再傳給你啊,也沒關係。」,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卷6第398至400頁),該通話之目的,被告李裕仁於109年6月11日羈押訊問時自承:我朋友要去,請小邱幫忙代訂,我忘記花費多少錢,大概不到2萬元等語(見本院109年度聲羈字第33號卷第42頁)。基上,可知被告李裕仁因有前次(即107年8月10日)接受招待之經驗,知悉邱祥豪為麗緻會所酒店之熟客,方透過邱祥豪喬包廂,此情與證人陳金源於109年7月28日偵訊時、110年1月12日本院審理時明確證稱:去麗緻酒店需要邱祥豪去訂桌,酒店我不熟等語(見卷5第207頁,本院卷六第138頁)相符,應堪認定。在被告李裕仁自行帶同友人前往麗緻會所酒店消費後(即107年8月18日),就麗緻會所酒店有消費結束,日後再出示單據,向負責訂位之熟客請款,且費用動輒數萬元乙情,更難諉為不知。況針對107年8月22日之飲宴,被告李裕仁赴約前,邱祥豪於107年8月22日20時41分、21時17分,先後告知被告李裕仁:「我們在那個啊,一樣啊,『11啦』,來就找我就好了。」、「那你上來就說找小邱就好了。」,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卷6第406至407頁),可知被告李裕仁確實知悉該次酒店消費亦是由邱祥豪訂位,並無例外;針對108年7月24日之飲宴,邱祥豪於108年7月24日14時48分,撥打電話聯絡麗緻會所酒店幹部「阿毅」,交代「我等一下處長要過去喔。」、「就那個花蓮的朋友阿。」、「老陳會帶他過去啦。」,「阿毅」詢問:「他們幾點到?」,邱祥豪答稱:「欸、我不知道耶,應該再、我在估計半個小時。」,確認訂位後,「阿毅」表示:「我們一樣講邱哥好了。」,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憑(見高雄市調處卷第392至393頁),在被告陳金源、李裕仁抵達前,事先訂位,比對卷附之108年4月19日、108年7月24日麗緻會所酒店結帳單(見卷5第111至112頁),可知其上貴賓均記載「邱哥」,幹部均記載「阿毅」,益徵上開2次訂位人均為邱祥豪無訛,苟未與邱祥豪一同進入包廂,顯需報上訂位人名號,另一方面,邱祥豪事後當然就要負責結清。被告李裕仁抗辯不曉得是邱祥豪支付的云云(見卷3第210頁,本院卷一第65頁),殊難信實。

⒊證人蔡學宜證稱:「(辯護人林永頌律師問:那天評議結束

後,你們怎麼告知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依照程序,應該程序是委員會評分,評分完以後,如果有合格的話,我們就會通知他進來宣布這樣吧。」等語(見本院卷七第23頁),故證人邱祥豪證稱其於107年8月22日宴請李裕仁、陳金源時即知悉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獲選為第一優勝廠商,自堪採信,被告李裕仁之辯護人徒以花蓮體中107年8月23日花體中總字第1070003584號函(見本院卷六第93頁),指摘證人邱祥豪證詞之可信性,難認可採。㈣被告李裕仁先後4次前往有女陪侍之情色場所,接受邱祥豪招

待,有違官箴,固應嚴加譴責,但由證人邱祥豪之證詞,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李裕仁接受招待之行為與其何項特定違背職務行為具有對價關係,理由詳述如下:⒈證人邱祥豪究係基於何種緣由,支付酒店費用,茲摘要其歷次筆錄如下:

⑴證人邱祥豪於109年6月10日調詢時證述:「(調查官問:鯉

魚潭設計監造案107年8月21日開標後,為何李裕仁即通知陳金源只有1家投標,資格審查通過後,107年8月22日就找你和陳金源到臺北統領麗緻酒店喝酒?)當時李裕仁到臺北的文官學院受訓,鯉魚潭設計監造案資格審查後,陳金源就叫我預訂到臺北統領麗緻酒店喝酒,在喝酒的期間,陳金源就有向李裕仁表示『今天是來喝慶功宴的』,並向李裕仁表示之後就循這個模式進行,請李裕仁多幫忙,李裕仁則表示『以後就照這樣子,不用多說,案子拿到再說』。」、「(調查官問:你前稱陳金源向李裕仁表示『循這個模式進行』,係指何模式?)就是由李裕仁提供標案資料及處理評審委員來協助得標,因為在喝酒的場合,李裕仁也不要我們多問,所以不需要多說,大家有個默契就好。」、「(調查官問:經查,107年8月22日為鯉魚潭設計監造案評選日,李裕仁為何會選在這天主動邀約你及陳金源招待至臺北統領麗緻喝酒?)因為是建築師朱有為去參與評選,我只負責製作服務建議書,所以李裕仁才在評選當天邀我及陳金源喝酒慶功。」等語(見卷2第153至154頁)。

⑵證人邱祥豪於109年6月10日偵訊時證述:「(檢察官問:8月

22日在酒店講何内容?)這次算我跟李裕仁比較正式的認識,陳金源說算是慶功宴,沒有談案子的事情,陳金源跟李裕仁說以後就照這個方式進行〔指這個得標的模式,就是李裕仁會在公告前先給我標案的資料、我要付5%〕、請李裕仁幫忙,李裕仁說『0K、以後就照這樣、案子拿到再說』。我們在酒店大概待3、4個小時。李裕仁不會主動提到案子的事情,都是其他人先提起,他再簡短回話。」、「(檢察官問:為何要出錢?)討好業主都是這樣。」等語(見卷2第275頁)。

⑶證人邱祥豪於109年7月23日調詢時證述:「(調查官問:107

年8月10日為何與陳金源、李裕仁前往統領廣場11樓麗緻會所酒店消費?當時陳金源如何邀約你前往?據你先前陳述,當天消費大約3萬多左右,何以由你支付?)因為那時候正準備要參標鯉魚潭設計監造案件,業主有來臺北,我們在地的廠商就會主動招待,所以陳金源跟我講李裕仁有來臺北,我就會招待他到麗緻會所飲宴。」、「(調查官問:你前次筆錄陳稱,107年8月21日鯉魚潭設計監造案確定得標後,陳金源就叫你訂統領廣場11樓麗緻會所酒店的包廂,當時陳金源是如何跟你說的?當時是誰說要慶祝鯉魚潭得標?酒店費用3萬多為何要由你支付?)那個時候就是確定我們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符合資格,並且只有我們一家廠商投標,也就是幾乎確定我們得標,剛好李裕仁也在臺北受訓,所以陳金源就跟我說要提前慶祝得標,擇期不如撞日,所以當天我們3人就一起去麗緻會所酒店飲宴,費用當然也是由我支付。」、「(調查官問:得標後何以繼續招待李裕仁花酒?)如我前述,因為李裕仁是業主,所以他如果有到臺北,我都會招待他。」等語(見卷5第6至7、10頁)。

⑷證人邱祥豪於109年7月23日第一次偵訊時證述:「(檢察官

問:你前次筆錄陳稱,107年8月21日鯉魚潭設計監造案確定得標後,陳金源就叫你訂統領廣場11樓麗緻會所酒店的包廂,當時陳金源是如何跟你說的?當時是誰說要慶祝鯉魚潭得標?酒店費用3萬多為何要由你支付?)那個時候就是確定我們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符合資格,並且只有我們一家廠商投標,因為只有一家投標被刷掉機會不大,剛好李裕仁也在臺北,所以陳金源就跟我說要提前慶祝得標,當天我們3人就一起去麗緻會所酒店飲宴,費用當然也是由我支付。」、「(檢察官問:你在教育處有沒有認識的人脈?認識李裕仁時,是否有人介紹他的官階高低?能否影響標案?你為何會招待李裕仁到有女陪侍的酒店消費,你的想法是什麼?)我在教育處沒有認識任何的人。我認識李裕仁時,陳金源有介紹李裕仁官階是副處長。我主觀認為他是副處長多少會影響標案。我會招待李裕仁到有女陪侍的酒店消費,是想說日後能繼續承包教育處轄下單位發包的工程,我是想如果可以跟李裕仁拉近關係,在工程或各方面溝通都會有幫助,因為那時候我還在做鯉魚潭設計以及多次開會。我是想在施作本件標案時,有任何的疑難雜症就可以請教李裕仁,所以招待李裕仁到有女陪侍的酒店消費。因當時還在做鯉魚潭案,整個請款還沒結束,我想跟李裕仁拉近離,他比較會幫忙處理決策,例如預算不夠時、設計工程有難度時,李裕仁可以幫我下決定,我有這樣想法才一直出酒錢。」等語(見卷5第104至105頁)。

⑸證人邱祥豪於109年7月23日第二次偵訊時證述:「(檢察官

問:107年8月10日為何你與陳金源、李裕仁前往統領廣場11樓麗緻會所酒店消費?當時陳金源如何邀約你前往?據你先前陳述,當天消費大約3萬多左右,何以由你支付?)因為那時候正準備要參標鯉魚潭設計監造案件,陳金源告訴我說副處長李裕仁有來臺北,我就會招待李裕仁到麗緻會所飲宴。這次費用大約3萬多元。」、「(檢察官問:你前次筆錄陳稱,107年8月21日鯉魚潭設計監造案確定得標後,陳金源就叫你訂統領廣場11樓麗緻會所酒店的包廂,當時陳金源是如何跟你說的?)那個時候就是確定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符合資格,並且只有我們一家廠商投標,因為只有一家投標被刷掉機會不大,但還沒做簡報,剛好李裕仁也在臺北,所以陳金源22日當晚就跟我說要慶祝得標,當天我們3人就一起去麗緻會所酒店飲宴,費用3萬多元當然也是由我支付。」、「(檢察官問:你在教育處有沒有認識的人脈?認識李裕仁時,是否有人介紹他的官階高低?李裕仁能否影響標案?你為何會招待李裕仁到有女陪侍的酒店消費,你的想法是什麼?)我在教育處沒有認識任何的人。我認識李裕仁時,陳金源有介紹李裕仁官階是副處長。我主觀認為他是副處長多少會影響標案。我會同意付5%給汪錦德是我認為汪錦德是業主招標案教育處的窗口、10%給陳金源是因為陳金源介紹的人脈及案件。我會招待李裕仁到有女陪侍的酒店消費,是想說日後能有合作機會,能繼續承包教育處轄下單位發包的工程,我是想可以利用請他酒宴跟李裕仁拉近關係,在工程或案件設計監造時各方面預算、圖說、決策等在彼此溝通都會有幫助,因為那時候我還在做鯉魚潭設計以及多次跟教育處轄下單位體中進行開會。我是想有請他吃酒宴可他熟一些,不會跟他太陌生,在施作本件標案時,有任何的疑難雜症就可以請教李裕仁,所以招待李裕仁到有女陪侍的酒店消費。107年8月20、21日、108年4月19日、7月24日這4次都有女生陪侍消費。因當時還在做鯉魚潭設計案,整個請款還沒結束,我想跟李裕仁拉近離,他比較會幫忙處理決策,例如預算不夠時、設計工程有問題時,可以請教李裕仁,我有這樣想法才一直付酒宴的錢……。」等語(見卷5第115至117頁)。

⑹證人邱祥豪於109年11月24日本院審理時證述:107年8月22日

在酒店講的內容是說,之後有拿到案子再說,因為每個個案都不一樣,金額都不一樣,一定是先拿到案子再說。我這次宴請李裕仁跟陳金源多少有酬謝的意思,不過我們平常也很常去,所以這是一個很正常的社交場合。其實就是業主來,我們都會付阿。當然都會有酬謝的意思。我跟李裕仁沒有什麼交情,我一開始不認識李裕仁,都是透過陳金源聯絡。我不會知道李裕仁什麼時候上臺北,都是接受通知,我在跟陳金源聊天的時候,有主動問過李裕仁什麼時候會上來,不過因為李裕仁很久才上來一次,所以只是隨口問問。我都是透過陳金源來約見面的事,得標前、得標後,總共招待李裕仁去過4次酒店,邀請李裕仁都是陳金源聯絡。我跟李裕仁並沒有私人的情誼。業主來臺北都會招待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33至336頁)。⑺證人邱祥豪於110年2月23日本院審理時證述:

①107年8月10日去麗緻酒店,那一天後來劉其泰跟朱瑞皓沒有

來,只有李裕仁來,當天在麗緻酒店的時候,當時還沒有投標,沒有提到鯉魚潭設計監造案的事情。這一次去酒店,跟李裕仁幫忙我鯉魚潭設計監造案其實也沒什麼相關。107年8月22日去酒店的錢最後是我付的,這跟李裕仁幫忙提供申請計畫書等等的這些鯉魚潭標案,認真來說是沒什麼關係,不過通常我們都是會這樣子主動付帳等語(見本院卷六第454至457頁)。

②107年8月22日那天晚上在酒店的時候,我印象中李裕仁有跟

陳金源說朱有為建築師已經通過評選,我的印象是陳金源當場問李裕仁的,李裕仁好像是說應該就是沒問題了。我們應該是8月22日當天晚上當面討論這個事情的,我問陳金源,然後陳金源問李裕仁,然後應該是處長說應該是就是得標了。李裕仁說「應該是沒問題了」這樣應該就確認的意思等語(見本院卷六第461至464頁)。

③107年8月22日,慶功宴是陳金源說的沒有錯,陳金源跟我說

就是當作慶功宴。他有沒有跟我當著李裕仁的面說這是慶功宴,這一段我就忘記了,我真的忘記了。陳金源有跟我講「慶功宴」這幾個字,我不知道是李裕仁來前還來後,我有點忘記了,陳金源講的時候,雖然有醉意,不過應該是蠻清醒的等語(見本院卷六第467至471頁)。

④慶功宴這件事情好像是電話有講到,陳金源確實有講慶功宴

,在李裕仁來之前之後我忘了,反正就是有這件事,但陳金源有沒有對李裕仁這樣講我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六第472至475頁)。

⑤我有印象當時候陳金源有對李裕仁講就循這個模式,用台語

說就照這樣走啊。其實每個案子都不太一樣,我就是說以後拿到案子再說,「拿到案子以後再說」應該是我說的,李裕仁就說對啊有案子再說,在講這一段的時候,我們三人沒有講到處理評選委員跟5%的事,當下沒有講到這麼細,沒有講這些東西。我在麗緻酒店現場沒有跟李裕仁表示謝意,多少都會有這個意思,現場不會講這麼明白。反正我不知道他們怎麼弄,反正案子有拿到就吃個飯、喝個酒,這都很正常的事情。當天是確認知道會得標,我沒有在麗緻酒店跟李裕仁表達謝意等語(見本院卷六第475至481頁)。

⑥在107年8月22日之後,我沒有取得教育處或他轄下單位的任

何標案,因為鯉魚潭案都還沒結束等語(見本院卷六第482至483頁)。

⑦108年2月14日鯉魚潭設計監造案第一次進度管考會議決議設

計單位在108年3月16日前提交細部設計跟資料,在這次會議決議之後,我好像就沒有直接或間接找陳金源請李裕仁幫忙什麼。有關請款或領款,李裕仁應該是沒有幫忙等語(見本院卷六第483至486頁)。

⑧107年8月22日我有跟李裕仁明講說拿到案子再說,但我沒有

直接跟李裕仁講希望後續有配合的機會這幾個字,我除了鯉魚潭設計監造案之外,沒有承包過其他轄下單位的設計監造案或其他發包的工程。我沒有跟李裕仁講過我要承包他轄下單位發包的設計監造案或其他發包的工程等語(見本院卷六第488至489頁)。

⑨本件鯉魚潭設計監造案得標之後,應該是陳金源跟我講有什

麼疑難雜症直接或透過陳金源請教李裕仁,我只有一次工程預算的問題跟李裕仁溝通,一般案子也是這樣,都會先告知主官,其他的就沒有。我那次問李裕仁也是因為陳金源說直接問就好,我本來是想說開會講,不過也是說先跟主官講一下比較好等語(見本院卷六第490至491頁)。

⑩108年4月19日在麗緻酒店,好像也沒有談什麼,當天沒有提

到鯉魚潭設計監造案,當天沒有講案子的事情,跟鯉魚潭設計監造案的履約或請款沒有什麼關係,這一次沒什麼關係。當時在4月19日之前,沒有發生請款有什麼困難或者是履約有什麼困難而需要他們幫忙的事情。108年7月24日沒有談到鯉魚潭設計監造案的事情,就只是李裕仁剛好有上來,就是認識,剛好碰面一下而已。我招待李裕仁的當下,鯉魚潭設計監造案沒有什麼事情要拜託李裕仁,請款也沒有不順遂,我是想跟李裕仁拉近距離,這是我內心的想法沒有表達出來。招待李裕仁喝酒與開會時預算跟項目的問題無關,跟鯉魚潭設計監造案的履約、請款沒有任何的關係。有關4次酒店,前面的2次,107年8月10日跟8月22日,雙方沒有意思表示說是提早提供申請計畫書作為對價,後面的2次已經是得標了,沒有說因為是履約,或者是付款有困難,作為解決問題的對價等語(見本院卷六第491至500、542頁)。⑻綜觀上開邱祥豪之證詞內容,足認於宴飲過程,除107年8月2

2日有確認得標之情事外,其餘各次邱祥豪與被告李裕仁並未言及有關鯉魚潭設計案之事,其支付酒店費用,107年8月22日是慶祝鯉魚潭設計案得標,107年8月10日、22日與被告李裕仁協助得標無關,其內心的想法是藉機討好、巴結被告李裕仁,建立良好關係,倘若履約過程有遇到困難,被告李裕仁可以幫忙處理,但其得標後,實際上並無需要被告李裕仁在職務上特別幫忙之處,另雖內心冀求未來仍有繼續合作之機會,標得教育處其他主管或監督之設計監造案、工程,但與被告李裕仁沒有談到合作具體之細節,且在地廠商支付外地業主酒店費用為其生意上之習慣。從而,證人邱祥豪招待被告李裕仁喝花酒,無法具體特定與被告李裕仁在鯉魚潭設計案何種違背職務或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被告李裕仁有無因接受招待,而存有允為某特定違背職務或職務上行為,作為回報之主觀意思,尚非無疑,檢察官所舉其他證據亦無法證明被告李裕仁有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之犯行。

⒉貪污治罪條例關於公務員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之規定

,以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或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成立要件,若非具有對於違背職務或職務上行為之對價關係,則不能構成本罪。又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人,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亦設有行賄罪之處罰規定,受賄之公務員與行賄人二者乃必要共犯中之對向犯,行賄者應有表示該賄賂或不正利益為對公務員踐履何種違背職務或職務範圍內特定行為之意思,受賄者亦應有允諾為該特定行為之意思,雙方因意思合致而成立犯罪。基上,本件證人邱祥豪支付酒店費用之目的,究係要求被告李裕仁踐履何種特定違背職務或職務上行為,以及被告李裕仁客觀上究竟有無為何種特定之違背職務或職務上行為以為對待給付等事實,檢察官未善盡其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自難僅憑2人並無私交,何以邱祥豪平白無故願意支付酒店費用,即認2人有行賄及受賄意思合致。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前揭所指被告李裕仁另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依其所舉之事證,尚不足以證明,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柒、沒收:

一、被告汪錦德扣案IPHONE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見卷2第333頁)、被告李裕仁扣案IPHONE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分別係被告汪錦德、李裕仁所有,且為其等供本案犯罪聯絡使用之物,業據被告汪錦德、李裕仁供明在卷,並有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卷6第562、566頁),應分別於被告汪錦德、李裕仁所犯各罪項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且因扣押在案,不生不能沒收之問題,自無庸併諭知追徵其價額。

二、被告陳金源ASUS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係被告陳金源所有,且為其供本案犯罪聯絡使用之物,業據被告陳金源供明在卷,並有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八第275頁),應於被告陳金源所犯各罪項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共同正犯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個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者而言。被告汪錦德、陳金源因共同犯本件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分別取得之2萬元、21,500元,共41,500元;4萬元,因未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在被告汪錦德、陳金源主文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遍查全卷,尚無相關證據足認被告李裕仁朋分事實欄㈡犯罪所得款項,爰不於被告李裕仁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四、其餘扣案物,或非被告3人所有,或無證據證明與本案論罪科刑部分有直接關連性,或非屬違禁物,本院認無沒收之必要,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庚○○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雅楓、林于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林思婷法 官 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32 條第2項、第3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唐千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詳如事實欄㈠ 汪錦德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2 詳如事實欄㈡ 汪錦德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肆年。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詳如事實欄㈠ 李裕仁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2 詳如事實欄㈡ 李裕仁共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詳如事實欄㈠ 陳金源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ASUS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詳如事實欄㈡ 陳金源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ASUS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四:

序號 通話日期時間 (通話長度) 發話人A 電話號碼 受話人B 電話號碼 通話內容 1 107年5月15日 8時28分52秒 (4分32秒) 李裕仁 0000000000 陳金源 0000000000 A:阿源喔。 B:嗯,裕仁。 A:對對對,你方便講話嗎? B:方便啊,我在工地啊。 A:可以喔,你這支手機方便喔? B:可以啊、可以啊,沒問題。 A:跟你講一個事情喔,就是我們辦公室這邊有沒有? B:嗯。 A:這個場地(按: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辦公室設於花蓮縣立體育館),就是、不是說之前有經費(按:應指前瞻計畫)了嗎?。 B:嗯。 A:你知道我在說什麼嘛。 B:嗯。 A:好、然後、那個現在有沒有?你可以找個建築師來幫忙。 B:喔、好、好。 A:然後那個、你、這個案子從頭到尾,你不要出面、我也不要出面,反正就讓建築師來處理這樣。 B:好。 A:喔、然後、趕快找到他,然後、你上次、我不是有叫你去找一個我的朋友。 B:那個,昨天你們那個什麼啊、呂堅(音譯)還誰啊、場長有打電話給我。 A:喔、沒有,那個是另外的案子,那個是你的、他講的是那個鯉魚潭的,我現在跟你講的是我們辦公室這邊這一個。 B:對啊、對啊。 A:兩個案子喔。 B:昨天是、不是、鯉魚潭的還沒啊。 A:鯉魚潭的還沒,對啊、對啊。 B:嗯,昨天那個棒壘球的啊。 A:不是、不是,那一個是報計畫,現在這一個是要標的、要標的。 B:好。 A:所以要趕快,你就看看找到那個人(建築師)有沒有? B:嗯。 A:請他自己、你不要過來,請他自己過來一趟有沒有? B:嗯。 A:然後他就去看那個有沒有?就是、那一次我不是有帶你去我們辦公室最旁邊那個,就是他會幫忙啦。 B:最旁邊、啊不是就那個會長。 A:對對對,他們那邊會幫忙。 B:嗯嗯嗯,我看我還是跑一趟好了啦,人帶去啦。 A:什麼?OK啦、好啦,反正你就是那個,因為、你就從頭到尾不要出... B:上(按:應指上網公告)了嗎? A:還沒有,快要了。 B:喔好,先去瞭解,好不好? A:對,你從頭到尾不要出面,因為他們認識你跟我嘛。 B:嗯。 A:所以說如果讓他們、就是我們裡面的人知道這是你的話,他們就會想到我這邊來。 B:好、好。 A:所以說就是從頭到尾你都不要出面這樣子。 B:好好好。 A:對對對。 B:我們要先去看現場了,可是要現場、也要是你們? A:沒有、沒有,現場是你那個、到時候、上了時候再來看啊。 B:喔、那現在要先瞭解、沒辦法先瞭解? A:可以啦,有一些、所以說你趕快來,有一些東西先瞭解一下。 B:好啦,那我找時間先下去。 A:喔、好。 B:當面好了啦,這樣子不好講,好不好? A:對啊,要有那個經驗的喔。 B:有啊、有啊。 A:有實績的喔,有做過那個相關實績的。 B:現在就你們辦公室而已嘛? A:什麼? B:先你們辦公室而已嘛? A:你說怎樣? B:你現在這個案子是先辦公室嘛。 A:不是辦公室啦。 B:嗯?你是說上面(按:指花蓮體育館)那個嗎? A:對啊,整個、所有的啊。 B:都已經要上了喔? A:對啊、對啊,就是那個、就是我之前不是有說,這邊有要、有一筆錢要整建的嗎? B:對。 A:對啊。 B:那個是棒球場的,不是嗎? A:對啊、對啊、對啊。 B:ㄟ?棒球場不是有找人? A:什麼?這個是... B:沒有、等一下、我先問一下,我們現在、跟你講話是方不方便?還是怎樣? A:什麼? B:還是我不要問那麼多、還是怎麼樣? A:你不要問那麼、就是、反正就是做這個,那個我朋友他們那邊要幫忙啦。 B:好啦,我人帶過去就對了,好啦,我去找那個,我有他的名片啦。 A:什麼? B:我有他的名片啦。 A:對啊。 B:先去找他就對了啦,對不對? A:對啊、對啊、對啊。 B:喔、好好好。 A:然後那個、但是你找來的人有沒有? B:嗯。 A:要是那個、他之前有做過相關實績工作的。 B:實績、相關實績,好啊,體育的嘛。 A:對對對。 B:好好好。 A:好。 B:好、0KOK。 A:OKOK、好,趕快進行這個事情這樣子。 B:好好好。 A:對、好、0K0K。 B:好、掰掰。 2 107年5月17日 8時23分26秒 (31秒) 李裕仁 0000000000 陳金源 0000000000 A:阿源喔,方便講話嗎? B:裕仁、方便。 A:問一下,那一件事有在進行了嗎? B:有啊。 A:有喔。 B:要帶人過去啊,直接問他吧,不用問你。 A:對對對。 B:喔、好好。 A:OK0K,好好、再見。 3 107年5月17日 16時43分31秒 (25秒) 陳金源 0000000000 李裕仁 0000000000 A:我明天過去。 B:OK0K,你要跟我那個朋友聯絡喔。 A:那個、你把他的電話再LINE給我一下。 B:喔、好。 A:我可能要打個電話跟他講一下。 B:喔、好、OKOK。 A:好、掰。 B:好、再見。附表五:

序號 通話日期時間 (通話長度) 發話人A 電話號碼 受話人B 電話號碼 通話內容 1 107年6月11日 9時15分50秒 (40秒) 李裕仁 0000000000 陳金源 0000000000 A:喂,阿源喔,對、方便講話嗎? B:方便、你講。 A:對對對,你那個棒球場這個有沒有? B:嗯。 A:你們那個建築師來、要找我那個朋友喔。 B:對啊、我知道啊。 A:喔、0K0K。 B:我知道、瞭解瞭解。 A:瞭解喔,因為你要資料給他,他才有辦法處理啊。 B:好好好、OK。 A:好、0K0K、要記得喔、好、0K0K。 B:好。 A:好、再見。附表六:

序號 通話日期時間 (通話長度) 發話人A 電話號碼 受話人B 電話號碼 通話內容 1 107年6月12日 8時46分31秒 (50秒) 陳金源 0000000000 汪錦德 0000000000 A:喂、汪老大。 B:嗯嗯、是是是。 A:我剛剛有打給他啦,你跟他討整個檔案,看、E-MAIL給我、好不好? B:嗯、他要E-MAIL給你喔? A:沒啦、你啦、你跟他討啦,他哪有可能交? B:喔喔喔。 A:喔、你跟他拿、好不好?啊整個檔案。 B:那個、你有打給他了喔? A:有、我有打給他了。 B:OK、OK、好、好。 A:你整個檔案到時候再E給我、好不好? B:OK、好好好。 A:拜託、拜託,快喔。 2 107年6月12日 14時56分28秒 (1分42秒) 張志強 0000000000 陳金源 0000000000 A:建築師喔。 B:嗯。 A:我是黑皮(花蓮縣體育會總幹事汪錦德)的朋友、張先生。 B:張先生。 A:我現在已經進去那邊copy檔案,但是他的檔案是必需要整理的。 B:必需要整理? A:他那個叫做竣工圖嘛,對不對? B:之前的竣工圖就對了。 A:對對對,他說裡面有些資料他必須畫掉,他必需、有些資料他是必需劃掉的,所以他現在整理給我,整理給我以後,完整的檔案我才能夠email給你。 B:好。 A:這樣、大概如果說、檔案太大的話,E-MAIL可能也E-MAIL不了嘛,對不對? B:E不過喔?E不過來? A:你說怎樣? B:喔、它就是這樣E不過來喔?太大喔? A:沒啦、沒啦,我現在就是說、我先試看看、E的過去E不過去?E不過去的話,我用LINE傳給你啦。 B:LINE。 A:LINE啦。 B:這樣喔。 A:對啦。 B:你稍等一下跟我們小姐、因為這LINE跟MAIL,我不會啦,要叫我們小姐跟你講啦,哈哈哈。 A:我跟你說喔,等一下、等一下,我是說你們不用急啦,我在今天5點半以前-定會給你們啦,我先把它處理好啦、這樣子啦、好不好? B:好啦、你是那天總幹(按:總幹事汪錦德、黑皮)旁邊那個嗎? A:對對對。 B:我是那個陳仔啦,我比較矮的那個啦、比較老的那個啦。 A: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所以你不用緊張,好不好,我今天5點半一定給你,0K。 B:好好好。 A:好好好。 B:好、掰掰。 3 107年6月12日 15時53分49秒 (2分0秒) 張志強 0000000000 陳金源 0000000000 B:喂。 A:陳先生。 B:老大你好。 A:你們那個小姐有沒有打電話到體育場來? B:沒有啊,是用簡訊啊。 A:沒有喔、你們的小姐有沒有打電話去體育場說要圖嗎? B:沒有、沒有、沒有,不可能。 A:不可能。 B:嗯、都不可能。 A:你們現在到底是要什麼圖啊? B:就我們體育場的圖啊。 A:沒有、沒有,你給我一個很清楚的名稱好不好?因為你只有圖、圖、圖,我現在跟他問什麼竣工圖,啊你要竣工圖... B:沒有啦,不是竣工圖啦。 A:不是竣工圖? B:對啦、不是啦。 A:不然什麼圖? B:我要拿我們體育場的平面、立面、剖面啦, 不用剖面啦,平面和立面啦。 A:體育場的平面和立面、平面和剖面圖。 B:對啦、對啦。我要畫圖、我要設計啊,對不對,我要設計,不然我沒有圖我要怎麼去畫,我沒辦法量啊、沒辦法畫啊。 A:體育場的平面和剖面圖就對了。 B:嘿啦,平面配置圖啦、立面啦還是那個,反正他的圖越完備越好啦。 A:喔,那要講清楚,講什麼圖、說什麼6月19日要開標的圖、什麼圖,然後他說你可以來這邊download,他也搞不清楚、我也搞不清楚啊。 B:沒有、沒有、沒有,我沒有叫人家去,我怎麼有可能叫人家去啦,對不對?不會啦、不會那麼笨啦。 A:嗯嗯嗯,所以竣工圖是不用的。 B:嗯、不用、不用、不用。我要拿它的平面圖啦、和他的立面圖,因為那個有階梯的嘛,因為我要、我要椅子啊,椅子要放在哪?我要不要放? A:是、是整個體育場。 B:喂、喂、喂。 (電話斷訊) 4 107年6月12日 15時56分0秒 (27秒) 張志強 0000000000 陳金源 0000000000 B:喂。 A:是整個體育場還是棒球場的? B:沒啦,我們現在只有要拿棒球場的而已,我要整個體育場的要幹嘛? A:所以是棒球場的立面圖跟平面圖嘛、對不對? B:對啦、對啦,我要拿那個,我拿別人的要幹 嘛。 A:好好好。 5 107年6月12日 16時17分3秒 (2分28秒) 陳金源 0000000000 張志強 0000000000 B:喂。 A:喂、歹勢、我剛剛... B:你的電話怎麼那麼難打啦。 A:我在一個房間裡面、那個比較裡面啦。 B:喔。 A:失禮、失禮。 B:臨時有重要事情要聯絡,你的電話不能這麼難打啊。 A:是是是,歹勢歹勢。 B:對啊,你打10幾通都打不通。我跟你講喔,你們那個叫做棒球場的平面圖跟立面圖還有剖面圖對不對? A:對對對。 B:他那邊完全沒有捏。 A:都沒有喔、哇咧。 B:沒有、因為喔、我去問他喔,他們這個移交移交、現在又找場長啊,都找都沒有啊,我整個檔案去翻也都沒有啊。 A:那個、你問一下那個,我問他、他說有那種PDF的檔、檔案。 B:你是問什麼人? A:副座(副處長李裕仁)啊。 B:喂。 A:喂。 B:你問什麼人? A:就那個、副座啊。 B:問副座、他說有? A:對,你要問他一下嗎? B:我現在去問體育場,我人現在還在體育場,我還在棒球、體育場的場長室,我還問他們的幹事,問他們的那個,他都跟我說沒有,因為他們都不見了、都沒有,他們只有棒球場的場地圖而已,你知道嗎?場地圖啊。 A:嗯。 B:喂。 A:嗯。 B:他只有棒球場的場地圖啦,什麼圖都沒有啦。 A:我就要棒球場的啊。 B:他那個場地圖是外面的而已耶,裡面都沒有捏。 A:裡面都沒有? B:比如說1樓的平面、比如說1樓的平面配置圖、2樓的平面配置圖,對不對? A:嗯。 B:都沒有啊,他沒有這個東西,我也覺得很奇怪,你知道嗎?說怎麼會沒有? A:你只是外面那種座位的那個而已嘛。 B:那也沒有。 A:那也沒有喔。 B:那也沒有。 A:這樣,是不是因為那個時候喔,人家在做那種那個,因為我之前、我講給你聽啦,我做、那個時候在給他們弄那個、划船的時候有沒有?喂、喂、喂。 (電話斷訊) 6 107年6月12日 16時19分43秒 (2分37秒) 陳金源 0000000000 張志強 0000000000 A:喂,怎麼訊號這麼差咧,我這邊滿格咧,出來外面都滿格啊。 B:你要出來外面講啦,裡面根本收不到啦。 A:我已經出來外面講了。 B:嗯,你們現在... A:那時候、我講給你聽,我那時候做給那個划船的有沒有? B:嗯。 A:他們都有跟我討圖啊。 B:嗯。 A:我圖有給他啊。 B:划船的是什麼東西我不知道耶。 A:沒啦,那個我有給他啦,我是想說,他之前那個棒球場啊,他是叫別人、叫別人先畫你知道嗎? B:叫別人? A:對啊、他叫你們在地的那個建築師有沒有?你不是那時候跟我說這樣。 B:誰跟你說? A:不是那時候我們在說、不是你說他是在地的建築師? B:嗯。 A:對不對? B:喔、我知道、我知道,那個我知道。 A:對啊、對啊、對啊,是不是他在做的時候,他有畫圖給他?還是沒有?我不知道。 B:我不知道。你現在、我問你啦,你們現在、公告出去了對不對?他現在公告了對不對? A:對啊、對啊,下禮拜啊。 B:公告、公告的時候,他沒給你們圖嗎?沒有給你們圖面嗎? A:沒啊,就是沒啊。 B:公告、連公告也沒圖面?啊你要怎麼設計? A:對啊。 B:這個太奇怪了啊。 A:我現在就是要這個,我才來設計啊。 B:沒沒沒,我跟你講喔,你就打電話進去問他說,你們公告、為什麼沒有公告圖面出來? A:沒啊、我沒打、我都沒打,我這邊都沒打。 B:你們要打啊。 A:我要打喔。 B:你們要打啊、你們要問他啊。 A:喔、這樣喔。 B:你們可以問他啊、你們可以問他啊,因為他既然公告了對不對? A:嗯。 B:你公告要叫人設計,你總是要有圖面啊,不然你要怎麼設計?你怎麼設計? A:嗯、喔。 B:剛剛我問他,他還問我說、你拿這個圖要幹嘛? A:喔、人家又在問你這樣喔? B:對啊、我要怎麼說? A:嗯。 B:應該是本身他們要有這個圖面,我來找副座(副處長李裕仁)問看看啦。 A:好啦。 B:我來找副座問看看啦。 A:嗯、你問看看。 B:我跟你講、他、像說我早上要拿什麼竣工圖,我說、你娘、我到底拿什麼竣工圖要幹嘛、我想不透啊。 A:呵呵,我不知道、我不知道誰說要拿竣工圖的啊。 B:我們又沒有、竣工圖是你標到後不就才有竣工圖、你要完成你才有竣工圖啊。 A:做完啦。 B:對啊、對不對? A:嗯、對啊。 B:我跟你講、我再問看看啦。 A:嗯、你跟副座問一下。 B:你可以跟投標單位喔。 A:嗯嗯、我知道、我知道,你說的意思我知道。 B:你可以問嘛,它這個公告的東西,本來就可以問了。 A:好好好。 B:對不對? A:好、好。 B:好、0K。 7 107年6月12日 16時56分43秒 (1分22秒) 陳金源 0000000000 張志強 0000000000 A:喂。 B:陳先生。 A:你說。 B:我剛剛去找喔。 A:嗯。 B:他們說應該有啦,但是是在體健科那邊的,我現在、明天他如果有給我,我再用給你們這樣啦。 A:好、OK、OK、好。 B:因為現在、他們那個體育場是都沒有啦。 A:嗯。 B:我現在在問以前的場長啦,到底東西放到哪裡去了啦、這樣啦。 A:好、OK。 B:如果有、我明天再跟你們聯絡、再給你們那個、好不好? A:好、OK,不好意思、老大耶。 B:嗯。 A:我要怎麼稱呼你,不好意思、我都不敢講。 B:強哥就好了、強哥。 A:強哥喔。 B:強哥啦、對啦。 A:最強那個就對了,好啦、好。 B:大家好相處這樣就好了。 A:好、好、OK。 B:因為早上誤會說什麼竣工圖,那個也知道、啊要竣工圖、要給我的,跟我說一大堆、還要幫我download,說要、我說奇怪、要拿竣工圖,竣工圖、竣工圖是完工才在拿竣工圖這樣啊。 A:我是想說他如果有做好的有沒有? B:嗯。 A:有竣工圖是最好的、是最新的,結果、他應該是誤會。 B:沒沒沒。 A:沒那個東西、對不對? B:誤會、誤會、誤會。 A:嗯。 B:我跟你講喔,這個東西應該會有啦,所以我明天來找啦,這樣好不好? A:好啦、好、謝謝、謝謝。 B:0K、OK、OK。 A:好、掰。附表七:

序號 通話日期時間 (通話長度) 發話人A 電話號碼 受話人B 電話號碼 通話內容 1 107年6月8日 12時4分21秒 (1分31秒) 李裕仁 0000000000 陳金源 0000000000 A:喂,阿源喔,方便講話嗎? B:方便啊,你說。 A:對,上次你跟那個江建築師來,不是有去鯉魚潭看那個案子有沒有? B:嗯。 A:對、我們現在用地要那個、因為那個我們原先看的那塊地有沒有? B:嗯。 A:因為它的法定空間已經被人家計算走了。 B:喔。 A:所以我們用隔壁的一塊更大的地有沒有?我們要跟國產署申請撥用。 B:嗯。 A:這邊我們大概2、3個月就可以做業完成啦。 B:嗯。 A:那現在就是說要請江建築師幫忙一件事喔。 B:嗯。 A:就是我們現在因為在寫撥用計畫書,那這個裡面會有一些、假設說位置圖啦喔,然後那個區塊大致上需要的圖面,可不可以請建築師那邊幫忙畫這樣。 B:那個、下禮拜應該會到你們花蓮去啊,順便... A:啊、就那個建築師喔。 B:沒有,不同人啦,可以一起走、沒關係啊。 A:但是你不要出現在我們這裡啊。 B:我不要沒關係啊,直接到鯉魚潭去就好了啊。 A:對啊,就是說需要什麼文件,我這樣好了,承辦人需要什麼東西,我請他們跟建築師聯絡,那你們下禮拜來的時候就把它畫一畫這樣。 B:就跟那個江先生(按:應指江政倫、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聯絡啊。 A:嗯、好。 B:好不好? A:好、OKOK。 B:好好、掰掰。 A:好、再見。附表八:

序號 通話日期時間 (通話長度) 發話人A 電話號碼 受話人B 電話號碼 通話內容 1 107年6月8日 15時11分12秒 (2分59秒) 江政倫 0000000000 陳金源 0000000000 B:喂,江哥。 A:喂喂、嗯嗯,剛剛那個花蓮縣政府說你們禮拜一有要去是不是?因為他是說、我有沒有要去?問 B:那要問、問你們那個勇佑(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啊。 A:你有跟他講喔。 B:我還沒跟他講啊,我不知道建和(陳建和,陳勇佑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有沒有跟他講啊。 A:建和、建和、我剛剛有問建和,他說沒人跟他講啊。 B:現在那個棒球場已經出來了啊,你們不用量現場、不用、不然怎麼畫圖? A:喔、喔、因為剛剛是那個體健科的那個高小姐打電話給我說… B:我知道啊。 A:他說禮拜一有啊。 B:因為用地又改了啦。 A:啊? B:用地又改了啦。 A:喔、啊所以? B:所以、變一個比較大塊的啦。 A:所以現在是? B:你要問一下我們那個老大啊,有沒有要下去、要去量那個棒球場。 A:就是上次建和去看的那個嘛、那個案子。 B:對、已經上了,今天已經上了。 A:嗯嗯嗯。 B:對啊,我不知道建和有沒有問你們勇佑老大啊。 A:喔。 B:對阿,因為上去了,你們總要作業吧。 A:對啊。 B:沒有作業怎麼交? A:是啦、是啦。 B:對啊、你跟他問一下吧。 A:可是禮拜一、禮拜一可能… B:我是沒有跟他說禮拜一啦,我說下個禮拜會過去啦。 A:因為他在問我說禮拜一有要過去,我是想說、啊、沒人跟我講這件事。 B:沒有啦,我是、我是跟他講說下禮拜應該會過去啦,因為不過去你也沒辦法交作業啊。 A:對啊、對啊,下禮拜、應該會啦,只是說哪一天,我要問一下。 B:嗯、你問一下啦,你在回他啦,因為有交代,我不要出現啦。 A:好、好、瞭解、瞭解、OK。 B:所以你們自己跑就好了啦。 A:好、好、好。 B:你要跟建和要分開喔。 A:喔、是喔、哈哈。 B:你是一個喔、他是一個喔。 A:喔、好好好、瞭解、瞭解。 B:你們兩個是不同一個事務所的喔。 A:好,可是那如果他這樣講的話就不一樣的案子了。 B:不一樣啊,你的是划船那個啊。 A:不是、他剛剛、對對對,他剛剛問我就是不一樣,好、我直接問他好了,我問他要幹嘛好了。 B:你要問誰? A:那個體健科那個小姐啊。 B:沒有、你的就是、你的划船。 A:對啊、他要問我是說,我禮拜一要去,所以我要問他要幹嘛、呵呵,我先問他好了。 B:嗯、因為這個是副座(副處長李裕仁)跟我講的啦,那個高小姐是沒有跟我聯絡啦,我是說、那個高小姐再直接打電話跟你、問你怎麼樣啦。 A:對、好好。 B:啊有交代,我跟、建和跟你是不同的啦。 A:好好、瞭解瞭解。 B:好好,你就問一下,看老大怎麼講啦,啊跟我講一下、到底、不然人家也在問我啊,好不好? A:好好好、0K0K。 B:喔、好好、掰掰。 A:謝謝、掰。附表九:

序號 通話日期時間 (通話長度) 發話人A 電話號碼 受話人B 電話號碼 通話內容 1 107年6月12日 15時53分49秒 (2分0秒) 張志強 0000000000 陳金源 0000000000 B:喂。 A:陳先生。 B:老大你好。 A:你們那個小姐有沒有打電話到體育場來? B:沒有啊,是用簡訊啊。 A:沒有喔、你們的小姐有沒有打電話去體育場說要圖嗎? B:沒有、沒有、沒有,不可能。 A:不可能。 B:嗯、都不可能。 A:你們現在到底是要什麼圖啊? B:就我們體育場的圖啊。 A:沒有、沒有,你給我一個很清楚的名稱好不好?因為你只有圖、圖、圖,我現在跟他問什麼竣工圖,啊你要竣工圖... B:沒有啦,不是竣工圖啦。 A:不是竣工圖? B:對啦、不是啦。 A:不然什麼圖? B:我要拿我們體育場的平面、立面、剖面啦,不用剖面啦,平面和立面啦。 A:體育場的平面和立面、平面和剖面圖。 B:對啦、對啦。我要畫圖、我要設計啊,對不對,我要設計,不然我沒有圖我要怎麼去畫,我沒辦法量啊、沒辦法畫啊。 A:體育場的平面和剖面圖就對了。 B:嘿啦,平面配置圖啦、立面啦還是那個,反正他的圖越完備越好啦。 A:喔,那要講清楚,講什麼圖、說什麼6月19日要開標的圖、什麼圖,然後他說你可以來這邊download,他也搞不清楚、我也搞不清楚啊。 B:沒有、沒有、沒有,我沒有叫人家去,我怎麼有可能叫人家去啦,對不對?不會啦、不會那麼笨啦。 A:嗯嗯嗯,所以竣工圖是不用的。 B:嗯、不用、不用、不用。我要拿它的平面圖啦、和他的立面圖,因為那個有階梯的嘛,因為我要、我要椅子啊,椅子要放在哪?我要不要放? A:是、是整個體育場。 B:喂、喂、喂。 (電話斷訊) 2 107年6月12日 15時56分0秒 (27秒) 張志強 0000000000 陳金源 0000000000 B:喂。 A:是整個體育場還是棒球場的? B:沒啦,我們現在只有要拿棒球場的而已,我要整個體育場的要幹嘛? A:所以是棒球場的立面圖跟平面圖嘛、對不對? B:對啦、對啦,我要拿那個,我拿別人的要幹嘛。 A:好好好。 3 107年6月12日 16時17分3秒 (2分28秒) 陳金源 0000000000 張志強 0000000000 B:喂。 A:喂、歹勢、我剛剛... B:你的電話怎麼那麼難打啦。 A:我在一個房間裡面、那個比較裡面啦。 B:喔。 A:失禮、失禮。 B:臨時有重要事情要聯絡,你的電話不能這麼難打啊。 A:是是是,歹勢歹勢。 B:對啊,你打10幾通都打不通。我跟你講喔,你們那個叫做棒球場的平面圖跟立面圖還有剖面圖對不對? A:對對對。 B:他那邊完全沒有捏。 A:都沒有喔、哇咧。 B:沒有、因為喔、我去問他喔,他們這個移交移交、現在又找場長啊,都找都沒有啊,我整個檔案去翻也都沒有啊。 A:那個、你問一下那個,我問他、他說有那種PDF的檔、檔案。 B:你是問什麼人? A:副座(副處長李裕仁)啊。 B:喂。 A:喂。 B:你問什麼人? A:就那個、副座啊。 B:問副座、他說有? A:對,你要問他一下嗎? B:我現在去問體育場,我人現在還在體育場,我還在棒球、體育場的場長室,我還問他們的幹事,問他們的那個,他都跟我說沒有,因為他們都不見了、都沒有,他們只有棒球場的場地圖而已,你知道嗎?場地圖啊。 A:嗯。 B:喂。 A:嗯。 B:他只有棒球場的場地圖啦,什麼圖都沒有啦。 A:我就要棒球場的啊。 B:他那個場地圖是外面的而已耶,裡面都沒有捏。 A:裡面都沒有? B:比如說1樓的平面、比如說1樓的平面配置圖、2樓的平面配置圖,對不對? A:嗯。 B:都沒有啊,他沒有這個東西,我也覺得很奇怪,你知道嗎?說怎麼會沒有? A:你只是外面那種座位的那個而已嘛。 B:那也沒有。 A:那也沒有喔。 B:那也沒有。 A:這樣,是不是因為那個時候喔,人家在做那種那個,因為我之前、我講給你聽啦,我做、那個時候在給他們弄那個、划船的時候有沒有?喂、喂、喂。 (電話斷訊) 4 107年6月12日 16時19分43秒 (2分37秒) 陳金源 0000000000 張志強 0000000000 A:喂,怎麼訊號這麼差咧,我這邊滿格咧,出來外面都滿格啊。 B:你要出來外面講啦,裡面根本收不到啦。 A:我已經出來外面講了。 B:嗯,你們現在... A:那時候、我講給你聽,我那時候做給那個划船的有沒有? B:嗯。 A:他們都有跟我討圖啊。 B:嗯。 A:我圖有給他啊。 B:划船的是什麼東西我不知道耶。 A:沒啦,那個我有給他啦,我是想說,他之前那個棒球場啊,他是叫別人、叫別人先畫你知道嗎? B:叫別人? A:對啊、他叫你們在地的那個建築師有沒有?你不是那時候跟我說這樣。 B:誰跟你說? A:不是那時候我們在說、不是你說他是在地的建築師? B:嗯。 A:對不對? B:喔、我知道、我知道,那個我知道。 A:對啊、對啊、對啊,是不是他在做的時候,他有畫圖給他?還是沒有?我不知道。 B:我不知道。你現在、我問你啦,你們現在、公告出去了對不對?他現在公告了對不對? A:對啊、對啊,下禮拜啊。 B:公告、公告的時候,他沒給你們圖嗎?沒有給你們圖面嗎? A:沒啊,就是沒啊。 B:公告、連公告也沒圖面?啊你要怎麼設計? A:對啊。 B:這個太奇怪了啊。 A:我現在就是要這個,我才來設計啊。 B:沒沒沒,我跟你講喔,你就打電話進去問他說,你們公告、為什麼沒有公告圖面出來? A:沒啊、我沒打、我都沒打,我這邊都沒打。 B:你們要打啊。 A:我要打喔。 B:你們要打啊、你們要問他啊。 A:喔、這樣喔。 B:你們可以問他啊、你們可以問他啊,因為他既然公告了對不對? A:嗯。 B:你公告要叫人設計,你總是要有圖面啊,不然你要怎麼設計?你怎麼設計? A:嗯、喔。 B:剛剛我問他,他還問我說、你拿這個圖要幹嘛? A:喔、人家又在問你這樣喔? B:對啊、我要怎麼說? A:嗯。 B:應該是本身他們要有這個圖面,我來找副座(副處長李裕仁)問看看啦。 A:好啦。 B:我來找副座問看看啦。 A:嗯、你問看看。 B:我跟你講、他、像說我早上要拿什麼竣工圖,我說、你娘、我到底拿什麼竣工圖要幹嘛、我想不透啊。 A:呵呵,我不知道、我不知道誰說要拿竣工圖的啊。 B:我們又沒有、竣工圖是你標到後不就才有竣工圖、你要完成你才有竣工圖啊。 A:做完啦。 B:對啊、對不對? A:嗯、對啊。 B:我跟你講、我再問看看啦。 A:嗯、你跟副座問一下。 B:你可以跟投標單位喔。 A:嗯嗯、我知道、我知道,你說的意思我知道。 B:你可以問嘛,它這個公告的東西,本來就可以問了。 A:好好好。 B:對不對? A:好、好。 B:好、0K。附表十:

序號 通話日期時間 (通話長度) 發話人A 電話號碼 受話人B 電話號碼 通話內容 1 107年6月20日 17時45分28秒 (1分26秒) 李裕仁 0000000000 陳金源 0000000000 A:阿源喔。 B:嗯、裕仁。 A:失禮、失禮,我剛剛去參加活動,那個搞砸了喔? B:那個、唉啊,我比較晚回報,他說下次再。 A:喔喔。 B:對啊。 A:所以你上一次,我跟你講的時候,你沒有找他喔? B:我有啦,因為那個我之前找,唉、下次我有去花蓮的時候再弄、再跟你講。 A:那、不是、你有跟我朋友講嗎? B:有啊、他知道啊。 A:他知道喔。 B:其實我覺得他也應該、應該已經準備好了啦,哈哈哈。 A:沒有、他沒有、他在等你捏。 B:沒有啊、那時候、我、我,好啦、沒關係啦,看怎麼樣再說啦。 A:喔、是喔、好。 B:對啦。 A:沒有、因為這個你要跟我朋友講好,因為你下一次還是要託他幫忙啊,對。 B:對啊,一定要啊,我知道。 A:對、對、下次要,所以你不要因為這一次搞壞了關係這樣子。 B:不會不會不會,我沒有、我沒有。 A:因為那個後面其實還是需要他的幫忙啊,他推、還是需要他推一步啦,對對對。 B:嗯、然後再幫我推一下就好了,好不好? A:對對,反正你要跟我朋友那邊講好就好了,對。 B:嗯嗯,我這次準備好了,我換一個跟我比較好配合的。 A:喔、好、喔、OKOK。 B:好好好、好、掰。 A:好、再見。附表十一:

序號 通話日期時間 (通話長度) 發話人A 電話號碼 受話人B 電話號碼 通話內容 1 107年6月28日 17時54分48秒 (3分9秒) 侯鴻章 0000000000 李裕仁 0000000000 B:喂。 A:副座、你好。 B:阿猴、你有在臺灣嗎? A:有啊有啊,我那天、回來我就打給你,你剛好好在忙。 B:對對對、我正好在忙、對對對,一件事情啦。 A:嗯。 B:一個是那個、我們上次我們跟那個魏市長談那個有沒有? A:喔、對、溪流的。 B:對,美崙溪的溪流喔,因為那個、現在建設處那邊要整治美崙溪嘛,他說可以一起配合,啊想說我們要找個時間去跟魏市長做簡報啦。 A:喔、好啊。 B:沒有,你是不是最近又要出國了? A:我12號。 B:你12號、7月12號出國是不是? A:對,去匈牙利了,再來就不在了喔、12號以後都不在了喔。 B:12號以後就都不在了嘛。 A:一直到8月底亞運結束。 B:喔、好,那這樣的話有沒有,12號之前我跟市長約一個時間啦。 A:好,那你這邊要怎麼去協助。 B:不是,就跟市長做簡報。 A:OK。 B:就是說、就是說要做什麼東西,讓市長知道,然後市長他就會去跟建設處談。 A:好好好。 B:第一個。啊第二個是這樣,你這幾天、下禮拜、下禮拜你還在台灣嘛喔。 A:對。 B:就那個鯉魚潭的那個地方,因為現在要換地點有沒有? A:對對對。 B:對對,然後有那個、就是有建築師會幫忙啦,所以下禮拜可能再找你,你有一些需求,你想做什麼有沒有? A:OK。 B:再跟那個規劃的建築師講一下這樣子。 A:有、我已經有跟他聯繫過了。 B:喔、沒有沒有,現在有換了,我再找另外一個跟你談,你之前聯繫那個不行了、對對對。 A:喔,又要換一個就對了。 B:對,因為我們現在那個地點都換了嘛、對啊。 A:對啊、換了時候不是、好像上個禮拜他才、我在加拿大的時候,他有跟我聯繫,就是那個。 B:嗯、對、沒關係。 A:嗯、好。 B:沒關係、你後面就是那個、我找的那個,你就後面、就跟後面這個人聯繫就好了。 A:OK、好啊、好啊。 B:好、我到時候、看你什麼有、下禮拜反正你都在嘛,我們事先會跟你講。 A:我下禮拜、不然就下禮拜、禮拜二或禮拜三。 B:等一下。 B:(李裕仁在餐會現場對身旁陳金源講:你們晚上回去是不是?還是?嗯、好、那你下禮拜什麼時候?) B:喂,阿猴你下禮拜、禮拜幾有在? A:禮拜二或禮拜三好不好。 B:禮拜一或禮拜二喔,好、禮拜二啊,喂、阿 猴,就禮拜二啦。 A:好、禮拜二,禮拜二幾點? B:對、就禮拜二、我們看禮拜二再約嘛、再跟你講,禮拜二、你再帶他們過去這樣子。 A:好、好、0K。 B:喔、好、0K0K。 A:好、掰掰。 B:好、再見。 2 107年7月2日 13時47分52秒 (1分30秒) 陳金源 0000000000 汪錦德 0000000000 B:喂、嗯。 A:理事長、你好。 B:阿源兄、是是。 A:我阿源。 B:是、阿源、嗯。 A:我明天差不多9點半到,可以嗎? B:明天要去高雄捏,不要緊、你找強哥(張志強)、因為我要去高雄。 A:欸、強哥叫我找你。 B:強哥叫你找我? A:對啊,我最頭找強哥啊,強哥說叫我直接跟你聯絡。 B:你找他、你找他、你找那個,我等一下見到他、我等一下見到他,我等一下見到他我會交代,因為我要回去高雄、嗯。 A:這樣喔。 B:嗯嗯嗯。 A:不然你跟他講一下,順便把他的電話LINE給我好不好? B:嗯。 A:呃呃呃、拜託強哥。我好像沒有你的LINE的樣子。 B:嗯、不然你加一下,那個HH。 A:稍等一下、我抄一下喔。 B:嗯。 A:喂。 B:HH、小寫、嗯。 A:嗯、你講下去。 B:hh565530。 A:hh。 B:565530。 A:565530。 B:嗯。 A:啊小老鼠。 B:沒有沒有,這是那個、那個IG(按:應指ID)啦。 A:LINE喔。 B:嗯、LINE、嗯、LINE、嗯嗯嗯。 A:喔喔喔。 B:喔、OK、好。 A:好好好。 3 107年7月2日 16時13分41秒 (1分8秒) 侯鴻章 0000000000 李裕仁 0000000000 A:副座好、嗯、副座。 B:喂、阿猴、對。 A:嗯。 B:你明天有在那個鯉魚潭嗎? A:有、早上,他大概幾點會去? B:他是9... A:因為我早上大概7點就會去訓練了。 B:喔、因為他們大概9點半來到花蓮。 A:9點半、來到花蓮。 B:對對、到那邊... A:那他們早上去還是下午才要去? B:他們應該、如果早上去,早上10點你還在那邊嗎? A:早上10點,要嘛、我就可以等他。 B:嗯、好啊、好啊。 A:如果他確定,我就等他,要不然就要變下午。 B:好啊、那這樣子就好了,這樣早上10點好了,他們9 點半之後,他們就直接過去找你好了。 A:好,那我就在那邊等他、0K。 B:好啊,好啊。 A:喔、好、謝謝。 B:對、啊你那個簡報做了沒有? A:耶、我正在忙那個匈牙利的事。 B:呵呵、好好。 A:對啊。 B:沒關係、你就是簡單的弄一下。 A:好。 B:我看這樣你把那個PPT檔給我好了。 A:好、好。 B:對、寄給我、我來跟市長講就好了,對啊。 A:0K0K。 B:對對對。 A:好啊、好啊,那我稍微整理一下。 B:嗯、好、0KOK。 A:好、掰掰。 B:好好、阿猴、謝謝謝謝。附表十二:

序號 通話日期時間 (通話長度) 發話人A 電話號碼 受話人B 電話號碼 通話內容 1 107年7月3日 9時55分4秒 (1分29秒) 陳金源 0000000000 李裕仁 0000000000 B:喂。 A:你在忙嗎? B:有在忙,對、怎樣? A:我看完了。 B:這麼快? A:他(侯鴻章教練)就跟我講,然後因為旁邊也有人,就不想講太多。 B:你們場地去測一下啊、對。 A:嗯、那個要調那個地籍圖出來,他會來調。 B:嗯。 A:然後、因為他好像之前那個平面圖大概畫了差不多,我聽他講的意思是好像畫得差不多。 B:嗯。 A:你看能不能幫我要那些圖出來給我。 B:嗯。 A:那個圖、好不好。 B:OKOK。 A:我就開始作業了、我就開始看怎麼樣了。 B:嗯、好。 A:因為出來、現在跟之前的完全不一樣。 B:對。 A:對啊、都變了,現在只有一層樓而已啊,二樓曬衣服啊。 B:對啊、嗯。 A:喔。 B:好、0K。 A:你幫我要那些啦,我自己再做一個、這邊我自己再做一個設計啦。 B:好、0K0K。 A:好不好? B:喔。 A:那我就回臺北嘍。 B:喔、OKOK。 A:喔、好好好。 B:好好、再見。 2 107年7月3日 9時57分12秒 (56秒) 陳金源 0000000000 汪錦德 0000000000 B:喂。 A:喂、理事長。 B:嗯、阿源。 A:講話方便嗎? B:請說、請說。 A:我跟侯教練見面完了、看完了,我會照做,就是那個、畫得差不多了,我會稍微變一下。 B:嗯嗯。 A:我需要他一些圖面、平面的資料。 B:資料、嗯嗯嗯。 A:你再LINE給我、好不好? B:是跟誰拿?是跟阿猴(侯鴻章教練)拿喔? A:嗯、對,阿猴那邊有,還是那個、看怎樣,我也有跟副座(副處長李裕仁)講了,我趕緊來作業。 B:好、OK。 A:好不好? B:好、0K、好好。 A:這樣我回來臺北嘍。 B:好啊、好啊、好啊,這樣下一趟見面了,因為我在高雄啦。 A:不要緊、不要緊,那沒關係,我現在要拜託你、就是把那些資料快給我,我趕快作業。 B:好、0K、好好。 A:好、謝謝、掰掰。附表十三:

序號 通話日期時間 (通話長度) 發話人A 電話號碼 受話人B 電話號碼 通話內容 1 107年7月18日 15時41分39秒 (1分24秒) 陳金源 0000000000 邱祥豪 0000000000 B:喂。 A:小邱。 B:嗯、阿源哥。 A:明天有空嗎?來公司坐坐。 B:明天、明天可以啊,好險你是說明天。 A:明天早上、好不好? B:明天、禮拜四。 A:四、嗯。 B:喔、我明天先去工地看一下、我再那個。 A:這樣你差不多幾點來? B:我先去工地看一下,不然、不然中午好了。 A:中午喔、好啦。 B:對啊。 A:花蓮在說那個匯豐汽車。 B:嗯。 A:也拜託你設計啦。 B:喔、真的喔,這麼好。 A:保養廠、喔。 B:好啊。啊那個圖跟那個需求。 A:明天來跟我講你要什麼?我們... B:啊就圖跟需求而已,沒有了,只要這兩個就好了。 A:喔、好啦,明天再... B:那個要先給我,我東西這邊差不多了。 A:圖、圖要自己畫嘛,只是別人畫的圖你不是已經有了? B:沒啊,你那個cad(按:autocad繪圖軟體)啊,我要來改一改啊。 A:喔、要用他的cad改一改,喔好、好。 B:好啊,我下去改啊,因為尺寸比較準啊,因為那個圖我看不到尺寸啊。 A:OK、OK。 B:嗯嗯嗯。 A:好、掰。 2 107年7月19日 15時19分26秒 (54秒) 陳金源 0000000000 張志強 0000000000 B:喂,你好。 A:喂、強哥你好。 B:嗯。 A:我臺北陳仔。 B:嗯、你好。 A:我想要再麻煩你一下。 B:嗯。 A:喔、方便嗎?現在跟你講方便嗎? B:嗯、你講,你講啦、趕緊講。 A:我要拿那個現在畫的一個、現在只要蓋1樓半,有那個cad(按:autocad繪圖軟體)的圖啊,拜託你幫我找一下、跟那個侯教練的需求表。 B:你打給黑皮(汪錦德)好不好? A:喔、打給他喔。 B:你有沒有他的電話? A:我有、我有、我有他的電話。 B:你直接打給他,因為我現在在忙一件事。 A:喔、這樣啊,喔好、好好。 B:對、你打給他。 A:好好好,再見。 B:嗯嗯嗯。 3 107年7月19日 15時21分01秒 (1分38秒) 陳金源 0000000000 李裕仁 0000000000 B:喂、嗯、阿源。 A:你現在講話方便嗎? B:可以、可以、可以、怎樣? A:那個我要麻煩你一下。 B:嗯、對。 A:因為那個現在那個基地換了喔。 B:對。 A:有那個、之前那個人有畫cad的圖(按:透過autocad軟體繪製的設計圖)啊,可以幫我要一下嗎? B:之前那一個人? A:之前就是放我鴿子那個啊,他不是還有去問,然後他有畫一樓的那個平面圖給那個侯教練啊。 B:喔,他有給他。 A:應該不是侯教練啊,應該是給你們那個體健科吧。 B:嗯。 A:嗯。 B:但是他應該沒有cad檔給我們啊。 A:cad檔沒有給你們喔。 B:我們、因為我們不會跟人家要cad檔啊,我這裡都沒有cad,我們怎麼會去要cad檔。 A:喔喔喔,好、那我知道,啊那個侯教練的需求表,你幫我要一下。 B:ㄟ、你們沒有找他嗎? A:我有找他啊,他就說跟之前一樣,可是跟之前一樣、現在需求變了啊。 B:嗯。 A:不是需求變了啦,位置變了。 B:嗯。 A:他有沒有比較、比較特殊的需求還是怎麼樣? B:嗯、好好。 A:幫我看能不能幫我要一下,不然我要畫、開始要畫圖啦。 B:OK、OK、嗯、好,瞭解、瞭解、瞭解、好。 A:喔、拜託、拜託。 B:喔、OK、OK。 A:大概什麼時候會上(按:上網公告)? B:什麼? A:大概什麼時候會上? B:應該8月8號前要上啊。 A:喔、好,那我知道。 B:那是應該在8月初就會上了、對。 A:嗯、我現在開始準備了啊,好不好? B:對對對。 A:喔。 B:嗯、OK、OK。 A:好、謝謝你、謝謝。 B:好、好、再見。附表十四:

序號 通話日期時間 (通話長度) 發話人A 電話號碼 受話人B 電話號碼 通話內容 1 107年8月3日 7時54分43秒 (1分43秒) 陳金源 0000000000 李裕仁 0000000000 A:喂。 B:喂。 A:裕仁。 B:喂、阿源、對,你這幾天看一下喔,因為我這幾天人不在那邊(按:李裕仁到台北受訓一個月)。 A:上去了嗎? B:因為我人不在,所以我、所以你自己要看一下,有什麼狀況跟我講,我可能要到8月底才會回去。 A:你、怎麼樣?啊、什麼? B:我大概到8月底才會回去。 A:喔、啊你現在人在那裡? B:我在台北受訓啊。 A:喔,你在台北受訓喔。 B:對對對。 A:通訊處還是怎麼樣? B:在那個國家文官中心、在南港那裡。 A:喔、忠孝東路那裡喔。 B:對對對,對啊,所以你那個,因為我人不在,所以訊息沒辦法第一掌握有沒有。 A:嗯。 B:對、所以你這幾天,第一個你要去留意一下,然後、再來有什麼狀況都要跟我講一下,我趕快作處理。 A:好、0K。 B:喔、0K。 A:你到月底是不是? B:對對對應該這幾天就要去看了,他應該這幾天就會處理了啦。 A:喔、好、好。 B:對對對。 A:你都住在那裡,你要升官了是不是? B:沒有啦,受訓而已。 A:沒有升官怎麼?受訓不是又要升官嗎? B:沒有啦,受訓而已啦,跟那個沒關。 A:喔、好啦、好。 B:對啊、對啊,你就留意一下。 A:好好好。 B:0K0K,阿源我到時候如果說有什麼狀況,我也會跟你講。 A:好好好,你看你幹嘛、怎樣你再跟我講,在台北啊,好不好? B:好好好、OK。 A:好好。 B:好、再見。 2 107年8月3日 10時9分34秒 (1分21秒) 李裕仁 0000000000 汪錦德 0000000000 A:第二個有沒有喔。 B:嗯。 A:體中的那個,你有跟童乾華(體中前總務主任)講過了嗎?我上次有給你的東西。 B:已經換人了。 A:喔。 B:現在換游宗龍(按:應指新任總務主任)。 A:現在換游宗龍喔、對。 B:嗯、現在游宗龍啊。 A:喔、這樣就,變成沒有拿給他們嘛。 B:還沒、還沒,因為我去問的時候就換劉宗榮了,那個、那個什麼人啊、那個另外一個那個,女的也換那個蔡學宜(原出納組長)啊。 A:喔、因為他們今天,好像這幾天就會上去了啦。 B:嗯嗯嗯。 A:所以後面就會有一些作業了,所以你如果要處理,可能你這兩天要處理喔。 B:我知道、我知道。 A:喔。 B:你什麼時候會回來? A:你說怎樣?我到8月底才有回來。 B:喔、都沒回來喔。 A:沒有沒有,所以中間有什麼狀況,你就打電話給我,我可以處理。 B:0K0K,喂喂、不然我現在打LINE給你。 A:你說怎樣? B:我打LINE給你啊。 A:你說怎樣打給我? B:我們先掛掉,我打給你。 A:喔、好啊、好啊、喔、好。 (電話斷訊)附表十五:

序號 通話日期時間 (通話長度) 發話人A 電話號碼 受話人B 電話號碼 通話內容 1 107年8月9日 12時45分7秒 (3分5秒) 陳金源 0000000000 李裕仁 0000000000 B:喂、阿源喔、對、怎樣? A:現在講話方便喔? B:等一下、等一下,喂、OK了。 A:好、那個我臺南那個劉其泰(達達營造公司人員)啊,上來台北啊,朱爺(朱瑞皓)叫他上來的啦,朱爺現在在台北士林那個文化中心你知道嗎? B:在哪裡? A:士林啊。 B:士林文化、他不是、他被貶到那裡去喔? A:對啊、那是眨嗎?那算一個單位主管嗎? B:但是原本他是司長(按:文化部出版司)耶。 A:對喔、司長耶,不是副司長。 B:對阿,他不是副司長,他是司長耶。 A:明天他(劉其泰)會去找他(朱瑞皓)啦,我是說看要不要一起啊,我本來才想要打電話給你,你就先打過來。 B:因為我這幾天我們都在趕一個資料,所以、你們可以先去,就是我到的時候都會很晚啦,我這邊、如果說你明天,我至少這邊要弄到晚上11點啦。 A:幾點? B:11點。 A:喔、你上課要弄到那麼晚喔? B:我們就趕著要報告這樣子啊。 A:我一直在想,你禮拜天要印,因為你頁數不多,我公司影印機來印不可以嗎? B:沒有、那個要用印刷廠印的啦,所以後來我們就是還是決定在禮拜六印嘛,因為禮拜六印,我禮拜五要完全定稿啊,所以我才會講說,你如果禮拜五的話,我結束至少要11點啊。 A:這樣子是吧? B:對。 A:好,因為明天、看明天怎樣?我電話聯絡、好不好?能早就早。 B:嗯嗯、好,對對對,我本來想說他司長被調去當、他是文化中心主任還是什麼?士林? A:是主任吧?應該那個大主任吧?我也不知道、我是臺南那個泰哥跟我講的啊,然後他(朱瑞皓)找他(泰哥、劉其泰)、去找他說有案子要談啊。 B:喔。 A:那我就想說那就乾跪一起,我本來想要打電話給你,約你看明天有沒有時間啊,結果你就LINE了。 B:對啊、我就想說我如果可以的話,我一定大概到11點左右這樣子。 A:好啦,你看一下、看怎麼樣啦。 B:好。 A:我先、因為是約明天晚上吃晚飯的時間啊,所以說你看怎麼樣,都在台北啦。 B:OK0K、好。 A:喔、好好好。 B:第二個,你們那個(按:鯉魚潭標案)有在準備了嗎? A:有有有,快好了。 B:喔、OKOK。 A:我有跟黑皮哥(汪錦德)講了,他說他知道了。 B:對對對,就是你、反正這邊他全權處理啦,因為我在台北的話,我沒辦法出去,可能就會交給他全權處理。 A:沒關係啦,明天見面談、好不好? B:對對對、OK、0K。 A:好好好。 B:好、再見。附表十六:

序號 通話日期時間 (通話長度) 發話人A 電話號碼 受話人B 電話號碼 通話內容 1 107年8月13日 20時25分7秒 (56秒) 李裕仁 0000000000 陳金源 0000000000 B:喂。 A:喂、阿源喔。 B:嗯、裕仁,怎麼樣? A:你有打給黑皮(體育會汪錦德)嗎? B:還沒啊。 A:要快喔。 B:不是、我現在、我現在我、有啊、我有、嗯。 A:你要快啦、快打給他就對了啦。 B:好、我等一下打給他。 A:喔、0K0K,就是因為後面已經陸續在,一個階段、一個階段在做了這樣子。 B:喔、好好好。 A:對啊、不然你那個、到時候你沒有給它用,一個階段又過去了這樣子。 B:好好好。 A:喔、0K。 B:那我問他有沒有什麼要那個的。 A:對啊。 B:好、我撥給他、我撥給他。 A:喔、OKOK、好、再見。 B:掰掰。 2 107年8月13日 20時28分24秒 (42秒) 陳金源 0000000000 汪錦德 0000000000 B:喂。 A:喂、黑皮哥哥。 B:嗯嗯、阿源兄。 A:有什麼問題還是怎樣,要再加強還是怎樣。 B:沒啊沒啊沒啊。 A:沒問題吧。 B:你們就、你們就順其自然就好了。 A:好啦、好。 B:對啊、0K。 A:應該、我那個、應該禮拜二截止,我禮拜五或禮拜六我就過去了。 B:20、20截止啊。 A:對啊,我之前一天、我會自己送過去啦。 B:OK、好好、OK。 A:剩下的就拜託你喔。 B:我知道、我知道,好、OK、好。 A:好、謝謝、謝謝。 B:好、掰掰、掰掰。 3 107年8月13日 20時29分25秒 (39秒) 陳金源 0000000000 李裕仁 0000000000 B:喂。 A:喂。 B:嗯,對、怎樣? A:我剛撥給他。 B:嗯、對。 A:他就說就順順的送進去就好了。 B:嗯、0K0K。 A:因為那個時候、上去的時候(按:上網公告)我就有跟他聯絡了啦。 B:0K0K。 A:後面看怎麼樣再說、好吧。 B:喔、0K0K,名字有給他了嘛。 A:有啊有啊,我早就給了。 B:0K0K。 A:喔、好、掰掰。 B:OK0K、好、再見。附表十七:

序號 通話日期時間 (通話長度) 發話人A 電話號碼 受話人B 電話號碼 通話內容 1 107年12月17日 17時1分33秒 (3分36秒) 陳金源 0000000000 C:邱祥豪 李裕仁 0000000000 B:喂喂喂、阿源喔。 A:嗯。 B:喂、方便講話嗎? A:方便,你說。 B:對對對,我前陣子被冰起來,所以我就沒有再管那個事情,然後我現在開始處理,怎麼鯉魚潭現在到底狀況怎麼樣?那件小邱跑掉是不是? A:沒有阿,哪有?小邱在我旁邊,你要不要直接問他比較清楚? B:來來來、我問他、我問他。 A:喔、好好。 C(邱祥豪):喂。 A:喂、小邱。 C:是、裕仁哥。 A:因為我之前冰起來,所以我根本就沒有在管你們的事情,現在開始處理有沒有? C:是是、嗯嗯嗯。 A:現在你們的進度怎樣? C:進度現在就是,上次說要、平面圖定了嘛。 A:基本設計好了沒有? C:基本設計、機電圖在寫預算,然後建築都好了。 A:你們趕快喔,因為這個有執行的壓力。 C:我知道、我知道,我有在催技師了。 A:對對對、嗯、對啊。 C:因為發文是一個禮拜沒錯,可是因為這次一個禮拜技師估不出來,平面圖才剛訂而已,對啊對啊、我有在催技師了。 A:嗯,好,因為他們跟我講說,好像是不是換建築師?我說,怎麼會換建築師? C:是喔?為什麼? A:不是啦、就是後來就是建築師有行個文說那個,等於說什麼裡面曳船道沒做、哪裡沒有怎麼樣,有些疑義啦。 C:喔、那個是縱管處說的,不是我們說的。 A:對啊、不是、對啊。 C:對啊、我也覺得很怪。 A:然後那個、反正就建築師來,他們就跟我講說,照講建築師之前都有開過會啊,怎麼現在提這些問題,他們在想說是不是建築師又換別人來畫這個圖這樣子啊? C:喔、沒有啦、沒有啦,因為曳船道是第一次開會的時候,縱管處說不要做,等他們一起規劃,然後我第二次、就是我開完刀,我有跟建築師去開會,然後又來了說、我不知道那個是什麼主任,他說一定要做曳船道,我就跟建築師說,這跟之前開會不一樣,後來也是決定說不要曳船道啊。 A:對啊對啊、喂,喂、喂。 C:喂、裕仁哥。 A:現在才清楚一點、對對對。 C:有喔、然後就是那個、最後就是建築平面他們也討論兩三個禮拜吧,因為我們畫好的那個平面還要往後退,往後退、然後就是、如果核定下來之後、就說…也來不及(收訊不好),然後我現在在催技師,因為我平面圖已經好了,應該這兩天就可以發文出去。 A:嗯、OK、OK,快一點,然後如果說,因為我明天會把他們,就是承辦人跟體中那邊找過來談啦。 C:是是是。 A:我會請、對對對、就是說我會請他們督促你們這邊要快一點。 C:好好好、沒問題、沒問題。 A:所以你們這邊速度也要加快一點。 C:好好好。 A:好好、0K0K。 C:好、好。 A:好好好。 C:謝謝、謝謝。 A:好、再見。 C:掰。附表十八:

序號 通話日期時間 (通話長度) 發話人A 電話號碼 受話人B 電話號碼 通話內容 1 107年8月10日 19時52分53秒 (4分44秒) 陳金源 0000000000 劉其泰 (遠達營造公司人員) 0000000000 B:喂、阿源。 A:在睡了喔? B:還沒啦,怎樣? A:沒,沒和我吃啦? B:不要跟你吃? A:我不知道。 B:沒接你喔? A:沒啦、沒跟我吃飯啦。 B:嗯、啊裕仁咧? A:裕仁一定有跟我吃的啊,他現在才要過來。 B:沒啦、他說他、嗯、朱仔(朱瑞皓)喔? A:對啊、你不是跟他說、有跟他約,裕仁也打來跟我說、說有跟他約啊。 B:有跟他約了? A:對啊、我打電話給他(朱瑞皓)啊,說老大有沒有那個榮幸、我請一下吃飯。啊沒啦,我家有事情啦、不能去啦,我沒啦、我沒跟裕仁約。啊、不是你們有約好了嗎?因為他今天又打給裕仁,叫裕仁在花蓮幫他訂一間飯店、你知道嗎? B:喔、是喔。 A:對阿。 B:算說和裕仁約好了,現在你又打給他、又縮掉了這樣就對了。 A:對阿,我是說我已經仁至義盡了啊,不然要怎麼樣?哪有人要請人家吃飯還要這樣嗎?不必要吧!不是這樣嗎? B:嗯、幹你娘。 A:對不對、如果要在那邊假鬼假怪,不然不要就不要了啊,幹,我管他的,對不對。 B:啊就是啊、幹。 A:我們要跟人家吃飯、幹,我看應該夠了吧。 B:好啦、不要緊啦。 A:沒啦、沒差啦。 B:沒差啦。 A:對啊、本來就沒差了。 B:看怎樣再說了啦,我是說你先探看看是什麼(工程),探不到就算了。 A:我跟他(朱瑞皓)說,不要緊,不然等你(劉其泰)來再一起吃,我是跟他這樣說。 B:嗯、他怎麼說? A:他說好阿、好阿,好就好阿,不然、幹、我們熱臉要貼冷屁股喔? B:裕仁是要那個幾天? A:啊? B:在台北開會幾天啦? A:—個月咧、他上課上一個月耶。 B:喔、都上這麼晚喔? A:沒啦,應該是跟他們、剛才我聽也很熱鬧,應該是和他那些同學去吃飯吧,他上那個,幹、如果以當兵來說,是上那個將官班的啊。 B:喔、和他們朋友在吃飯,又跟你、要約和你吃飯,靠夭、是對還不對? A:你知道就好了,你是想這麼多幹嘛,HAPPY一下、你是在。 B:哼、好啦、好啦。 A:對不對?自己兄弟,我說這些都小事,這種我都甘願啦、小事啦,不是這樣嗎? B:嗯嗯、好啦、好啦。 A:那個、看啦、我那個,看你花蓮到時候要不要去標啦? B:那麼遠。 A:還不知道、還不知道。 B:還不知道。 A:因為設計案先。 B:設計案先、我聽得懂啦。 A:因為到20截標啊,不然拿到看怎樣再來說啊,都自己人啊。 B:嗯嗯嗯。 A:這種的你應該就敢了吧。 B:嗯、瞭解。 A:好做、好做,一樓、一樓半而已。 B:好做?要看到圖才知道。 A:要設完、要設計完啦。 B:對啊。 A:但是那邊還要有事情啦,那還要講清楚的啦。 B:嗯嗯嗯、好。 A:那好做啦,一樓半而已啦。 B:嗯、瞭解。 A:對啦、那到時候看怎麼樣啦,那絕對是好做的啦,不可能難做的,幹。 B:好、OK。 A:好啦、好啦,你朱仔那邊你看怎樣、你再跟他聯絡,幹,我不想跟他聯絡,你娘的。 B:好啦、我打給他、我打給他。 A:對啦、幹、去我也是陪笑而已啦,你娘、請人家吃飯還要陪笑、你娘機掰。 B:啊裕仁跟你約了嗎? A:對阿,我那天你跟我說、我就跟他約好了。 B:喔、現在呢?現在換你又陪他吃就對了啦。 A:對啊、我就跟你說,是要來高興的而已,哪有差。 B:我聽懂啦,我怎麼不知道,好啦、好啦、瞭解啦。 A:朱仔你自己去處理啦,你娘的。 B:好啦好啦。 A:好、掰。 B:好啦。

裁判日期:202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