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原 告 楊秀妹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劉學弘上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本件被告劉學弘因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經原告楊秀妹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施孟弦法 官 邱韻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