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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單聲沒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鄧凱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執聲字第1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鄧凱霖曾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調偵字第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當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鄧凱霖前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9年度調偵字第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

9 年3 月31日起至110 年3 月30日止,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該緩起訴處分書、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品乙情,有法務部調查局花蓮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報告書、鑑別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及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真仿品對照表、發票1 紙及照片數幀附卷可參,堪認上開物品均確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係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英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國安【附表】應宣告沒收物品一覽表┌──┬────────────┬──┬─────────┐│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 │├──┼────────────┼──┼─────────┤│ 1 │Ray Ban(RB2140)眼鏡及 │1個 │即卷附花蓮縣調查站││ │鏡盒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1│├──┼────────────┼──┼─────────┤│ 2 │Ray Ban(RB0000000)眼鏡│2個 │即卷附花蓮縣調查站││ │及鏡盒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2│├──┼────────────┼──┼─────────┤│ 3 │Ray Ban(RB0000000)眼鏡│1個 │即卷附花蓮縣調查站││ │及鏡盒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3│├──┼────────────┼──┼─────────┤│ 4 │Ray Ban(RB3026)眼鏡及 │1個 │即卷附花蓮縣調查站││ │鏡盒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4│├──┼────────────┼──┼─────────┤│ 5 │Ray Ban(RB3026金色)眼 │2個 │即卷附花蓮縣調查站││ │鏡及鏡盒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5│├──┼────────────┼──┼─────────┤│ 6 │Ray Ban太陽眼鏡腰掛鏡盒 │1個 │即卷附花蓮縣調查站││ │及紙盒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6│├──┼────────────┼──┼─────────┤│ 7 │Ray Ban太陽眼鏡腰掛鏡盒 │2個 │即卷附花蓮縣調查站││ │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7│├──┼────────────┼──┼─────────┤│ 8 │Ray Ban太陽眼鏡鏡盒 │4個 │即卷附花蓮縣調查站││ │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8│├──┼────────────┼──┼─────────┤│ 9 │Ray Ban太陽眼鏡腰掛鏡盒 │22個│即卷附花蓮縣調查站││ │及紙盒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9│├──┼────────────┼──┼─────────┤│ 10 │花蓮縣調查站購得仿冒Ray │1個 │即卷附花蓮縣調查站││ │Ban商標眼鏡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 11 │民眾檢舉提供仿冒Ray Ban │1個 │即卷附花蓮縣調查站││ │商標眼鏡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

裁判日期: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