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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聲更一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聲明異議人即 被 告 曾家豪上列聲明異議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重字第2 號裁定駁回後,聲明異議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0 年度毒抗字第52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經查,聲明異議人即被告曾家豪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9日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1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 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 年,且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同年2 月20日以

110 年度毒抗字第19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而受戒人於同年

2 月4 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三、然聲明異議人所受之處分,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戒治處分,並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82號裁定聲明異議人之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等情,亦經本院調閱卷宗核閱屬實。是本院已准檢察官所請,而聲明異議人亦無再繼續受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則本件即無聲明異議之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心華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