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4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清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營利姦淫猥褻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8日(聲請書誤載為103 年10月18日,應予更正)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7 月,入監服刑後,經臺中高分院於108 年12月9 日(聲請書誤載為108 年10月9 日,應予更正)以10

8 年度聲字第256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後因假釋前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9 年10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與前開假釋案件數罪併罰,經法務部矯正署審核後,於110 年3 月3 日認仍符合假釋要件,並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貪汙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中高分院以10

2 年度聲字第16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7 月確定,受刑人於102 年5 月24日入監執行,嗣經臺中高分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56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復因犯貪汙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301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送執行後,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 年

3 月3 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486560 號核准假釋等情,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

110 年3 月3 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486861 號函暨所附執行指揮書及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瑞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裁判日期: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