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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古家榮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10

9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古家榮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如附表所示範圍之卷證影本,惟就前開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古家榮因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109 號案件,聲請付與警詢卷、檢察官偵查卷歷次開庭錄音、錄影光碟(聲請付與地院卷歷次開庭錄音、錄影光碟部分,另行裁定)等語。

二、按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民國108 年12月19日修正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第1 項)。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第2 項)。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第3項)。對於前2 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第4 項)。持有第1 項及第2 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第5 項)。」明文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權利,以利其防禦權及各項訴訟權之行使,並於第2 項但書針對特別列舉之事由,規定得由法院就閱卷範圍及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外,原則上即應允許之。另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則均不屬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 點定有明文。是警詢、偵查錄音錄影光碟部分,應屬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檢閱卷宗及證物」及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作業要點第2 點第2 項所定「複製電磁紀錄」之範疇,而非屬「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雖無從適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而聲請法院交付,法院仍應依據個案情形,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62 號解釋意旨及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作業要點,予以判斷准駁。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交易字第109 號審理,現尚未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卷內刑事判決書、送達證書、刑事聲明上訴狀、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確認無訛。聲請人聲請預納費用後付與如附表所示範圍之卷證影本,該內容均與本案聲請人被訴事實有關,依前開說明,並無法定不應許可之情形,為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爰裁定於聲請人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之,惟因卷證內容涉及訴訟關係人之隱私,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

3 項但書、5 項規定意旨,諭知就前開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宜蓉附表┌─┬──────────┬───────────────────┐│編│ 證 據 名 稱 │ 卷 宗 出 處 ││號│ │ │├─┼──────────┼───────────────────┤│一│聲請人於109 年5 月19│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2181號││ │日上午2 時23分至同日│偵查卷偵查錄音光碟片存放袋內標示「古嘉││ │上午2 時31分警詢錄音│榮公危、妨礙公務筆錄」光碟 ││ │錄影之電磁紀錄 │ │├─┼──────────┼───────────────────┤│二│聲請人於109 年5 月19│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2181號││ │日上午8 時13分至同日│偵查卷偵查錄音光碟片存放袋內標示「古嘉││ │上午8 時36分警詢錄音│榮公危、妨礙公務筆錄」光碟 ││ │錄影之電磁紀錄 │ │├─┼──────────┼───────────────────┤│三│聲請人於109 年5 月19│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2181號││ │日下午12時15分至同日│偵查卷偵查錄音光碟片存放袋內標示「古嘉││ │下午1 時23分警詢錄音│榮公危、妨礙公務筆錄」光碟 ││ │錄影之電磁紀錄 │ │├─┼──────────┼───────────────────┤│四│聲請人109 年5 月19日│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2181號││ │下午8 時40分至同日下│偵查卷偵查錄音光碟片存放袋內標示「臺灣││ │午8 時53分檢察官訊問│花蓮地方檢察署」光碟 ││ │錄音錄影之電磁紀錄 │ │├─┼──────────┼───────────────────┤│五│證人王原璋、謝秉宏10│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2181號││ │9 年6 月10日上午10時│偵查卷偵查錄音光碟片存放袋內標示「臺灣││ │59分至同日上午11時46│花蓮地方檢察署」光碟 ││ │分檢察事務官詢問錄音│ ││ │錄影之電磁紀錄 │ │├─┼──────────┼───────────────────┤│六│證人王原璋、謝秉宏10│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2181號││ │9 年7 月28日下午3 時│偵查卷偵查錄音光碟片存放袋內標示「臺灣││ │1 分至同日下午3 時20│花蓮地方檢察署」光碟 ││ │分檢察事務官詢問錄音│ ││ │錄影之電磁紀錄 │ │└─┴──────────┴───────────────────┘

裁判日期:202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