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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鍾文平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4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鍾文平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筆錄影本(經隱匿鍾文平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不含姓名〉部分),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狀所載。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再審程序中亦有準用,復據民國109 年1月8日增訂公布、同年月10日生效施行之同法第429 條之1第3項規定甚明,並於立法理由闡述「聲請再審無論基於何種事由,接觸並瞭解相關卷證資料,與聲請再審是否有理由,以及能否開啟再審程序,均至關重要。原法並未明文規定聲請權人之卷證資訊獲知權,致生適用上之爭議,規範尚有不足,爰增訂本條第3 項,俾聲請權人或代理人得以聲請再審為理由以及在聲請再審程序中,準用第33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獲知卷證資訊」等情綦詳。依此,可知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卷證資訊獲知權,固不限於「審判中」之被告始得行使,惟判決確定後之被告聲請檢閱卷宗證物,或請求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時,仍應依個案審酌是否確有訴訟之正當需求,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以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有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而為准駁之決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9號、108 年度台抗字第148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因此,被告若於判決確定後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時,仍應依其所涉案件受判處之刑度,於各該法定期間內為之;末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 項定有明文。是警詢、偵查庭之警偵錄音錄影光碟部分,屬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檢閱卷宗及證物」及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2條第2項所定「複製電磁紀錄」之範疇,而非屬「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先敘明。

三、准許部分:經查,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42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其雖不服而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06號判決駁回,被告仍不服而提起上訴,然經最高法院於105年3月17日以105年度台上字第65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聲請人聲請狀上雖未載明其聲請付與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筆錄影本係出於聲請再審之目的,但其已敘明澄清自己清白之理由,應從寬認定聲請人係基於聲請再審目的之正當需求,以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揆諸前揭說明,除有關聲請人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不含姓名〉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予以遮隱外,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聲請人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筆錄影本,惟聲請人持有該筆錄後,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併予敘明。

四、駁回部分:聲請人因上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既經最高法院於105年3月17日以105年度台上字第65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迄今已逾2 年,其聲請交付該案件第一審法庭錄音,並非在法定聲請期間內提出,即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高郁茹法 官 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千惠附表一┌──┬──────┬───────────────┐│編號│日期 │付與卷證影本範圍 │├──┼──────┼───────────────┤│1 │102.11.6 │同案被告呂振瑋警詢筆錄 │├──┼──────┼───────────────┤│2 │102.11.7 │同案被告呂振瑋警詢筆錄(第一次││ │ │) │├──┼──────┼───────────────┤│3 │102.11.7 │同案被告呂振瑋警詢筆錄(第二次││ │ │) │└──┴──────┴───────────────┘

裁判日期:202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