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3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36號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張永安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次按「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手冊」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係法務部針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事項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具有法規性質之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規定參考),其修改後若認受處分人已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或應依刑法第2 條第3 項規定,由檢察官直接本於職權停止強制戒治之執行;或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檢察官若均未為之,受處分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對檢察官之繼續執行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受理法院得依新的手冊及紀錄表之變更評分標準部分逕行重打分數,如未達新的「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標準,應認聲明異議有理由,裁定檢察官該一強制戒治處分之指揮執行停止執行,受處分人應予釋放,若仍達新的「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標準,則駁回聲明異議。

三、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09 年度花易字第24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經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依修正前「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對其施以評估,認聲明異議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嗣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據此向本院聲請裁定令聲明異議人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3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受處分人於110 年3 月3 日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查。

(二)惟「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業經法務部於110 年

3 月26日修正頒布,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據此向本院聲請對聲明異議人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經本院依據修正後「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對其施以評估,聲明異議人分數為53分,未達60分,並審酌上述重新評估聲明異議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分數,及聲明異議人於受強制戒治期間之整體表現,認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對聲明異議人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應予准許,聲明異議人並於110 年6 月3 日因免除處分執行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0 年度毒聲字第107 號裁定各1 份可查。從而,檢察官執行指揮之上開強制戒治處分,既經本院裁准免予繼續執行,且聲明異議人亦經釋放,本件自無以聲明異議程序予以救濟之實益,故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郁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玉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1-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