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9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賴清山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1 年度執更字第168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賴清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7年確定,惟前揭裁定將得假釋之罪與不得假釋之罪定應執行之刑,不利其行刑累進處遇,聲請分別定前揭應執行刑,爰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第484 條、第486 條分別定有明文。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對於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定執行刑裁判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所謂指揮執行為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賴清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7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又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 年度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已經確定,聲明異議人復無得再併合定應執行刑之其他裁判,已難認其聲明有理由。惟上揭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聲明異議人對於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定執行刑裁判之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為之,而聲請異議人竟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難認適法,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粘柏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