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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6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緝字第3號110年度聲字第615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百洋選任辯護人 鄭道樞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169號),並經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合併裁定如下:

主 文林百洋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林百洋因毀損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第353條第1項毀壞建築物罪,嫌疑重大,且審理中經本院通緝2次,有逃亡之事實,已足認被告難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方式消滅逃亡之風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之程序,故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0年9月28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前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0年12月10日再次訊問被告後,認被告逃亡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告訴人林金鎮求償新臺幣600萬元,迄今雙方仍無和解共識,認被告日後仍可能規避刑事審判及執行程序,非予羈押無從避免上開情事,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應自110年1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至被告及辯護人主張被告坦承犯行,無逃避司法追訴之意,請求以責付被告母親張翠蓮以替代羈押乙節,查被告逃亡時間長達數年,第1次緝獲後,仍再度逃亡,時間亦達1年餘,至本院羈押前均未坦承犯行,難認無逃避司法追訴之意,且被告自陳已數年未與母親談話,縱使被告母親現協助被告與告訴人調解,然被告母親所能提供之幫助與告訴人之期待有重大落差,難認被告母親對被告有相當助力而能督促被告遵期到庭,故本案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蔡瑞紅法 官 黃夢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32 條第2項、第3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裁判日期:202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