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花簡字第 12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花簡字第121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政瑋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緝字第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政瑋犯脫逃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政瑋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 年聲字第87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甲案),又因傷害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 年聲字第554 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1月確定(乙案),甲乙二案接續執行,並於民國105 年7 月22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再於107 年6 月20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為依法拘禁之人。又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自強外役監獄核准自109 年12月12日7 時0 分起至同年月14日11時0 分止,陳政瑋得返家探視,詎陳政瑋竟基於脫逃之犯意,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內回監。嗣於110 年2 月15日13時1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1 段與和平西路3 段口,警察逕行逮捕通緝之陳政瑋。

二、證據名稱:(一)被告陳政瑋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二)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申請書、在監或出監受刑人資料表、109 年12月受刑人返家探視家屬同意書、殘刑計算單、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執更分字第391 號之1 、第1006號執行指揮書。

三、按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核被告陳政瑋所為,已違反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3 項後段規定,應依刑法第161 條第1 項脫逃罪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政瑋因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核准返家探視,理應珍惜刑罰執行典,而於指定期日回監,竟無正當理由脫逃,嚴重影響監獄管理,甚於脫逃期間涉犯竊盜罪嫌,所為實無足取。惟念其始終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自述尋母之犯罪動機,兼衡脫逃期間逾2 月,暨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1項,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3 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16

1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陳佩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粘柏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慧婷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外役監條例第21條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許其返家探視。

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

受刑人返家探視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第1項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案由:脫逃
裁判日期:2021-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