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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4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卜勇征選任辯護人 王政琬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刑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為刑法第2條第2項於本案之適用,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乃提出聲請書(如附件),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依前揭規定,於該聲請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育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慧婷附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22-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