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原 告 黃俊垚(住址詳卷)特別代理人 黃正松(住址詳卷)被 告 姜岳廷
友銓交通有限公司統一編號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謝長榮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姜岳廷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姜岳廷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雇主即被告友銓交通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戴韻玲法 官 吳明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