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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原選訴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原選訴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愛花選任辯護人 林育萱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劉添順選任辯護人 李韋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選偵字第27號、第33號、第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何愛花、劉添順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愛花係被告劉添順之配偶,被告劉添順為民國111年花蓮縣萬榮鄉第2選區鄉民代表登記候選人。被告何愛花、劉添順(以下除各別稱其姓名者外,合稱被告2人)為求被告劉添順能夠勝選,先由被告劉添順於111年9月上旬中秋節前某日,向羅進順、劉桂香所營順昌西點麵包店訂購月餅禮盒30盒(每盒單價新臺幣〈下同〉300元,每盒内有8顆月餅,下稱系爭月餅禮盒)。被告2人基於共同賄選之犯意聯絡,於附表1、2所示時間、地點,向有投票權之人即高春花、高春梅、林愛菊、黃阿里、江金蓮、杜春美、温英妹、黃阿勇、徐惠美等人(高春花等人涉犯投票受賄罪嫌部分,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以系爭月餅禮盒1盒為行求,而約高春花、高春梅、林愛菊、黃阿里、江金蓮、杜春美、温英妹、黃阿勇、徐惠美等人要投票支持被告劉添順而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因認被告2人就附表1①至⑦及附表2①所為,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第2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預備行求賄賂而約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罪嫌;就附表1⑧所為,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而約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罪嫌等語(附表1③部分,嗣經檢察官於112年6月7日補充並更正起訴書附表1③之犯罪事實:被告2人竟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何愛花於111年9月10日之前幾日,在有投票權之人即林愛菊位於花蓮縣○○鄉○○村○○00號之7之住處,交付系爭月餅禮盒1盒賄賂予林愛菊,並約其於同年11月26日投票日行使投票權予被告劉添順,林愛菊明知該盒月餅係賄選之對價,仍應允並收受上開賄賂。因認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害人、告訴人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見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實係因該等證人或因有利害關係,本質上存有較大之虛偽危險性,為擔保其真實性,即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基於雙方對向行為之犯罪(對向犯),如購買毒品者指證販毒者;投票受賄者指證賄選者;貪污治罪條例之行賄者指證收賄者;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者;因均得獲減輕或免除其刑,甚或得由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不免作出損人利己之陳述,其證言本質上亦存在較大之虛偽危險性,故為擔保陳述內容之真實性,應認須有補強證據,足使一般人對其陳述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實。至於指證者前後供述是否堅決一致,無矛盾或瑕疵,其與被指證者間有無重大恩怨糾葛等情,因與犯行無涉,均尚不足作為補強證據。且指證者證述情節既屬個別獨立事實,亦不得互為佐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19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第2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預備行求賄賂而約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罪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而約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罪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嫌,無非以被告2人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證人高春花、高春梅、林愛菊、黃阿里、江金蓮、杜春美、温英妹、黃阿勇、徐惠美、許金連、羅進順、劉桂香之指證、本院核發111年度聲搜字第302號搜索票影本、法務部調查局花蓮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影本、執行搜扣現場照片、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路口送貨蒐證及路口監錄影像擷取照片、路口監視器位置比對圖、系爭月餅禮盒外觀照片、花蓮縣選舉委員會111年鄉鎮市民代表候選人登記情形一覽表、花蓮縣選舉委員會新聞稿-111年9月2日花蓮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情形一覽表、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64號起訴書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2人,均否認犯罪,茲就被告2人之辯護人所為之辯護意旨臚列如下:

㈠被告何愛花辯護人以:

何愛花及劉添順因中秋節將近,依過往慣習為了答謝鄰長及村幹事工作辛勞,因而於111年9月初由何愛花贈送月餅禮盒1盒予2鄰鄰長之配偶江金蓮,由劉添順贈送月餅禮盒1盒予8鄰鄰長之配偶徐惠美。何愛花為聯繫與親友、老顧客情誼,因而於111年9月初贈送月餅禮盒各1盒予高春花、高春梅、林愛菊、杜春美、温英妹。何愛花於贈送月餅時,並未向前開人等表示以月餅約其投票支持劉添順之行求賄賂行為,另何愛花並未贈送月餅禮盒予黃阿里及黃阿勇,黃阿勇亦於本案112年3月7日審理庭證述未曾收到何愛花之月餅禮盒,先前警詢及偵查中係因緊張、壓力導致錯誤陳述,該等證述内容均與黃阿勇於當選無效訴訟中證述内容相同,本院111年度選字第7號判決亦佐以林月華及何愛花之證詞等内容,認定檢察官無法證明何愛花或劉添順有以中秋月餅對證人黃阿勇為行求賄賂,故參酌本院111年度選字第7號判決,應認何愛花之主張屬實,即何愛花從未贈送月餅予證人黃阿勇。何愛花客觀上並無行求賄賂之行為,主觀上亦不具行求賄賂之犯意,自不成立(預備)行求、交付賄賂罪等語,為被告何愛花辯護。

㈡被告劉添順辯護人以:

⒈劉添順因為身為萬榮鄉明利村村長,所以會於逢年過節時,

致贈禮盒或至少分送劉添順所收受之月餅、餅乾,給鄰長、村幹事、教會長老或牧師等,以感念上開人等之辛勞付出。因此,起訴書附表1⑤江金蓮、附表2①徐惠美,分別係萬榮鄉明利村第2鄰鄰長許進龍以及第8鄰鄰長許金連之配偶,所以劉添順有於今年中秋節致贈禮盒;而起訴書附表1⑦温英妹,則係明利利華基督長老教會長老,所以劉添順也有於今年中秋節致贈禮盒。

⒉起訴書附表1高春花、高春梅、林愛菊及杜春美4人,則係何

愛花自行決定贈送禮盒,劉添順並無過問,也未曾有過任何指示,起訴書認定被告劉添順與何愛花有共同賄選之犯意聯絡云云,實屬臆測,並無理由。

⒊黃阿里、黃阿勇2人,劉添順確定沒有贈送中秋禮盒,何愛花亦表示未贈送禮盒,故該2人之陳述及記憶應有錯誤。

⒋劉添順並非這次選舉前才有致贈禮盒之行為(得參温英妹、

江金蓮警詢陳述及偵查證述,可證確實如此),劉添順致贈禮盒之對象也並非皆為設籍本村之人,歷來像牧師、村幹事或教會長老等,也不一定具有本村之投票權,劉添順致贈禮盒之當下,也從未表示要因此支持劉添順之參選等語,為被告劉添順辯護。

五、本院之判斷:㈠被告何愛花係被告劉添順之配偶,被告劉添順為111年花蓮縣

萬榮鄉第2選舉區鄉民代表登記候選人。被告劉添順於111年9月上旬中秋節前某日,向羅進順、劉桂香所營順昌西點麵包店訂購系爭月餅禮盒,由被告何愛花或被告劉添順致贈給有投票權之高春花、高春梅、林愛菊、江金蓮、杜春美、温英妹、徐惠美乙情,業據證人高春花、高春梅、林愛菊、江金蓮、杜春美、温英妹、徐惠美、許金連、羅進順、劉桂香指證明確,且為被告2人所不否認,並有本院核發111年度聲搜字第302號搜索票影本及法務部調查局花蓮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影本、執行搜扣現場照片、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劉添順送禮盒賄選案送貨蒐證及路口監錄影像擷取照片、路口監視器位置比對圖、系爭月餅禮盒外觀照片、高春花、高春梅、林愛菊、江金蓮、杜春美、温英妹、徐惠美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花蓮縣選舉委員會111年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候選人登記情形一覽表、花蓮縣選舉委員會新聞稿-111年9月2日花蓮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情形一覽表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

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號判例意旨參照)。系爭月餅禮盒每盒售價300元,已如上述,雖具有一定之經濟價值,但本案癥結為被告2人贈與之系爭月餅禮盒是否與選舉有關,並已影響受贈者之投票意向,而形成對價關係?㈢下列證人之證詞或非無瑕疵可指;或未證述被告2人涉有檢察

官起訴罪嫌之內容,且被告2人自始否認犯行,本案無從認定被告2人有公訴意旨所指稱之犯行。茲詳述如下:

⒈證人高春花於111年10月12日警詢時證稱:「(問:劉添順在

任職明利村村長期間,每年過節是否都像這次一樣送禮盒或贈送其他禮品?)劉添順從來都沒有送過,他的老婆何愛花也不曾送過。」、「(問:劉添順明知自己為候選人,為何還在選舉前贈送月餅禮盒予妳,他這舉動是否與參選鄉民代表有關?)應該是有關係,他之前都沒有送過,就這次選鄉民代表就有送,我們都嚇一跳他怎麼會送月餅禮盒。」、「(問:妳是否知道劉添順夫婦贈送月餅禮盒真正用意是什麼〈主觀意識〉?劉添順之妻何愛花在送月餅禮盒當時,對妳們說些什麼話?有無暗示有關這次選舉的事情?)我認為他是請我們投他1票。都沒有暗示什麼,也都沒有講什麼話給了就離開。」等語(見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10051927號卷〈下稱警卷〉第77頁);於同日偵訊時具結後證稱:「(問:是誰送你的?)是劉添順的太太何愛花送的。她9月5日下午4、5點左右,騎摩托車到我媽媽明利村忠孝路6或7號家外面送的,當時我和我妹妹都有在,她騎車來送來後,什麼都不講就走了。」、「(問:之前何愛花是否送過你們禮盒?)沒有。」、「(問:你認為她送這盒禮盒跟選舉有無關係?)我不知道,因為她什麼都沒有講,把禮盒一人一盒送了就走,我妹妹高春梅也有拿到一盒。」、「(問:你認為這盒禮盒與投票有無關係?)應該有,是要拜託我的意思,有很多人拿。」、「(問:你拿這盒禮盒是否就會投劉添順?)不會啦。我自己有人選。」、「(問:你會因為收到這個禮盒而跟家人說改投劉添順嗎?)不會,他們也有自己的人選。我也不會因為收到禮盒而幫他。我自己中風過,根本不會幫忙助選。」等語(見111年度選偵字第27號卷〈下稱偵卷〉第52至53頁)。證人高春花否認其因被告何愛花贈送系爭月餅禮盒,而影響其投票意願,且由上可知,被告何愛花致贈系爭餅禮盒給高春花當下,未曾提及選舉之事,被告何愛花贈送系爭月餅禮盒是否與選舉有關,自難僅憑高春花臆測之詞,逕為不利被告何愛花之認定。嗣證人高春花於112年2月7日本院審理時,改口稱:我有搭過何愛花開的計程車,我媽媽生病之後也開始搭何愛花開的計程車,我是何愛花表哥的兒媳婦,算是遠親,我們會互相送蔬菜水果,以前何愛花過節的時候,都沒有送過我禮盒,何愛花111年9月5日有來我媽媽家,送我跟高春梅各一盒月餅,因為是中秋節,何愛花說「你們要不要月餅?」,我們就說「好哇!」,何愛花有要拿月餅給我媽媽,我媽媽有糖尿病,高春梅說不用了。何愛花送完就騎摩拖車走啦,沒有講什麼,沒有提到選舉、投票,或說拜託、拜託,我覺得何愛花送我月餅與選舉無關,我後面才聽到說劉添順會選,警詢、偵訊時我沒有講「應該是有關係,他之前都沒有送過」、「應該有,是要拜託我的意思,有很多人拿」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至32頁),證人高春花前後出現矛盾之陳述,其證詞之真實性存疑。

⒉證人高春梅於111年10月21日警詢時證稱:「(問:劉添順

在任職明利村村長期間,每年過節是否都像這次一樣送禮盒或贈送其他禮品?)劉添順沒有送過,他老婆何愛花也沒有送過。」、「(問:劉添順明知自己為候選人,為何還在選舉前贈送月餅禮盒予妳及高春花,他這舉動是否與參選鄉民代表有關?)多多少少跟選舉有關吧。」、「(問:妳是否知道劉添順夫婦贈送月餅禮盒真正用意是什麼?劉添順之妻何愛花在送月餅禮盒當時,對妳們說些什麼話?有無暗示有關這次選舉的事情?)何愛花到場送禮盒時,沒有說甚麼話,送完就離開了。」、「(問:你收到何愛花的月餅禮盒之前或之後,何愛花有無向你表示尋求支持劉添順?)我收到何愛花的月餅禮盒之後(約111年10月上旬某日晚上7點多),在我大姊高春花住處前之聚會所,他們在練舞,何愛花看到我便向我開口要支持劉添順,我回答說『好、好 』。」等語(見警卷第95頁);於同日偵訊時具結後證稱:「(問:

何愛花怎麼來的?)她自己一個人騎機車來的,機車有月餅。她來的時候,直接說『送你們吃』,並沒有說其他的。」、「(問:你為何會收何愛花的月餅?她之前是否曾送過禮給你?)她之前不曾送月餅給我們,她送來說要給我們吃,我就收下來了。」、「(問:這個月餅與選舉買票有無關係?)不曉得。」、「(問:當時你是否有收下後,就支持何愛花所支持的候選人?)當時我沒有想那麼多。」、「(問:你拿了月餅之後,是否還有見到何愛花?)隔差不多一個月左右,我到聚會所時,何愛花又跑來說『幫忙支持一下劉添順』。」、「(問:劉添順這次是否有要出來選?)聽說他要出來選,但選什麼我不知道。」、「(問:你收到月餅是否會動搖你原本支持的對象?)不 會,投票是我的權利,而且我收到餅的時候,也不知道他們要不要出來選。」、「(問:本件你是否承認收受月餅就是以投票支持劉添順的代價?)沒有,這是兩件事,沒有相關。因為我當時在那裡,人家要送,我也不好拒絕。」等語(見偵卷第61至63頁),證人高春梅否認其因被告何愛花贈送系爭月餅禮盒,而影響其投票意願,且由上可知,被告何愛花致贈系爭月餅禮盒給高春梅當下,未曾提及選舉之事,被告何愛花贈送系爭月餅禮盒是否與選舉有關,自難僅憑高春梅臆測之詞,逕為不利被告何愛花之認定。嗣證人高春梅於112年2月7日本院審理時供證:我媽看病的關係,我時常搭何愛花的計程車,因為我媽生病,何愛花有時候會過來看,看有什麼需要,從我女兒回來以後,自己有車子就叫我女兒送,我女兒上班的話,我會叫我堂哥載。以前何愛花過節的時候都沒有送過我禮盒,何愛花以前身體好的時候,有東西都會亂送,因為何愛花本來就很大方,送吃的也是有啦。000年0月0日下午4、5時左右,何愛花一個人,騎摩托車,說「你們要不要吃月餅?」,我說「好啊!」,何愛花本來要給我媽劉秋妹,我說「我媽不能吃,她有病」,何愛花就送我跟我姊姊,後來何愛花就直接走了,也沒有講什麼,沒有提到劉添順要選舉的事情,何愛花送月餅給我的時候,劉添順當時還是村長,我不曉得劉添順要選舉,我覺得何愛花送我月餅跟選舉應該沒有關吧。送月餅之後1、2個月我遇到何愛花,何愛花說「到時候幫幫忙」,我當然會說好,我總不能說不好吧,何愛花沒有提到之前送月餅的事情。警詢時警察跟我講,是不是跟那個選舉有關,我說你們說多多少少就多多少少,因為那時候劉添順還沒有去登記啊,何愛花真的是沒有講什麼,筆錄記載「多多少少跟選舉有關吧」,這個不是我的意思。我媽剛出院,我剛到家,我媽都還沒有安頓好,我就被帶去了,我那時候很累,又要趕回去,我就叫那個刑事組說「趕快用一用,我還要趕回去,我媽媽還在插管,還在家裡,插鼻胃管」,問筆錄的人有兇我,有跟我講說一定要照他們的話講,我說「沒有的事,你要我講什麼?」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4至48頁),證人高春梅於本院審理時已為不同之陳述,自無法擷取證人高春梅於警詢時之證詞,而為不利被告2人之憑據。況被告何愛花所辯其與證人高春花、高春梅間為計程車司機熟客之關係,與證人高春花、高春梅證詞若合符節,非屬無據。其等間既具有一定之情誼,縱證人高春梅證述被告何愛花在此之前不曾贈送禮盒,事後被告何愛花有拜票之舉,尚無從逕認被告何愛花贈送系爭月餅禮盒與預備行求賄賂有關。

⒊證人林愛菊於111年11月2日警詢時證稱:「(問:劉添順 在

任職明利村村長期間,每年過節是否都像這次一樣送禮盒或贈送其他禮品?)我都沒有收過。」、「(問:劉添順明知自己為候選人,為何還在選舉前贈送月餅禮盒予妳,他這舉動是否與參選鄉民代表有關?)應該是。」、「(問:妳是否知道劉添順夫婦贈送月餅禮盒真正用意是什麼〈主觀意識〉?劉添順之妻何愛花在送月餅禮盒當時,對妳說些什麼話?有無暗示有關這次選舉的事情?)知道可能跟選舉有關。她說這是中秋節月餅及『拜託幫忙』等語。有暗示。」、「(問:承上問,當時何愛花贈送月餅禮盒還有誰在場?有無跟妳說明贈送月餅禮盒的用意〈客觀意識〉?)只有我在場。她就跟我說拜託幫忙,我就想應該是幫忙投劉添順一票。」、「(問:你收到何愛花的月餅禮盒之前或之後,劉添順本人及何愛花有無向你表示尋求這次選舉支持劉添順?)就只有送月餅那一天有講到拜託幫忙,之後就沒有了。」等語(見警卷第113頁);於同日偵訊時具結後證稱:「(問:之前是否曾收過中秋月餅?)沒有,這是第一次。」、「(問:往年何愛花是否曾送中秋月餅給你?)沒 有。」、「(問:何愛花是怎麼到你家的?)她是走路來我家,她敲我家的門,我在家就出來,她拿出中秋月餅說 『拜託幫忙』。」、「(問:何愛花說『拜託幫忙』是何意?)她沒有講很明。」、「(問:今年劉添順是否有出來選舉?)我不曉得。」、「(問:你認為這盒中秋月餅與選舉有關嗎?)我沒想那麼多,人家送我,我就收了。」、「(問:是否因為有投票權而有收受禮品的意思?)沒有 ,我沒有想那麼多。」、「(問:會不會因為收了這個中秋月餅而改變你投票的對象?)可能因此而決定投他們家推出的人選。」、「(問:你當時為何會收下中秋月餅?)當時不好意思拒絕。」、「(問:你收下中秋月餅後,當時的心理是否知道可能與選舉有關)有。」等語(見偵卷第71至73頁)。由上可知,證人林愛菊雖稱其知悉被告何愛花致贈系爭月餅禮盒之動機與選舉有關,但又表示其不知被告劉添順有出來選舉,同日所述已見矛盾。且就何愛花致贈系爭月餅禮盒當時,有無請託投票予被告劉添順,證人林愛菊嗣於112年2月7日本院審理時到庭作證,改口稱:陳萬生(即林愛菊亡夫)跟何愛花是遠親,選舉之前,何愛花與劉添順沒有跟我拜過票,中秋節前幾天,何愛花把月餅交給我的時候,沒有講什麼,只有說拜託而已,當時我還不知道劉添順要出來選舉,何愛花的意思是因為她生病,她可能會突然跌倒,要我去幫忙,何愛花生病有一段時間了。以前過節的時候我都沒有收過何愛花或劉添順給我的禮盒,或蔬菜、水果,一些日常吃的食物,我覺得這盒月餅跟選舉應該是沒有關聯,因為那個時候剛好是中秋節,警詢筆錄所載「只有我在場,她就跟我說拜託幫忙,我就想應該是幫忙投劉添順一票」,何愛花沒有講,沒有說拜託投劉添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0至56頁)。林愛菊警詢、偵訊不利於被告何愛花之證詞,前後所述不一,是否屬實,有待慎酌。

⒋證人江金蓮於111年11月2日警詢時證稱:「(問:妳在111年

9月5日有無接獲劉添順夫婦2人之禮盒?)我不知道是幾號,我只知道9月期間大約是在中秋節前,詳細時間我不知道,下午有收到劉添順的太太何愛花送我的中秋節禮盒。」、「(問:承上問,劉添順夫婦2人當時是贈送何種禮盒?詳細時間、地點為何?送禮過程為何?)我只知道9月期間大約是在中秋節前,詳細時間我不知道,地點在花蓮縣○○鄉○○村0鄰00號大門口,何愛花一個人騎摩托車到我家門口,叫我出來,他就親手給我一個禮盒,並對我說中秋節快樂,他說他很忙還要送其他人,送完之後就騎摩托車離開了。」、「(問:劉添順在任職明利村村長期間,每年過節是否都像這次一樣送禮盒或贈送其他禮品?)沒有每年送,是偶爾送。」、「(問:何愛花是以何種名義送月餅禮盒給妳?)她是說村長給鄰長的慰勞之意。」、「(問:上述妳稱因為村長要慰勞鄰長才送月餅禮盒給妳等語,是否為何愛花送禮當下所對妳說的?)對。」、「(問:妳是否為明利村鄰長?第幾鄰鄰長?)我不是鄰長,我老公許進龍是第2鄰鄰長。」、「(問:妳收到月餅禮盒後,有無轉交予許進龍?)我收到之後,我將月餅禮盒放置家裡桌上,我有跟我老公說村長夫人有拿月餅禮盒過來。」、「(問:劉添順明知自己為候選人,為何還在選舉前贈送月餅禮盒予妳,他這舉動是否與參選鄉民代表有關?)我不知道有沒有跟選舉有關,我只知道他都送鄰長。」、「(問:妳是否知道劉添順夫婦贈送月餅禮盒真正用意是什麼〈主觀意識〉?劉添順之妻何愛花在送月餅禮盒當時,對妳們說些什麼話?有無暗示有關這次選舉的事情?)送月餅禮盒的用意是慰勞鄰長。送禮盒當下沒有說,是事後抽完選代表的籤後,才對我們說拜託拜託投他一票。」、「(問:承上問,當時何愛花贈送月餅禮盒還有誰在場?有無跟妳說明贈送月餅禮盒的用意〈客觀意識〉?)只有我跟何愛花兩人。我不知道,只知道她送鄰長。」、「(問:其他重大節日,如過年、端午節有無贈送禮品給妳?)就都沒有。」、「(問:劉添順既非往年中秋節都有送禮給鄰長,為何選在選舉將至之中秋節送妳?)我不知道。」、「(問:你收到何愛花的月餅禮盒之前或之後,劉添順本人及何愛花有無向你表示尋求這次選舉支持劉添順?)是劉添順抽完籤之後,有說拜託支持他。」等語(見警卷第170至172頁);於同日偵訊時具結後證稱:「(問:往年何愛花是否曾送中秋月餅給你?)我老公是鄰長,好幾年前何愛花有送過。」、「(問:何愛花是怎麼到你家的?)她是騎機車來的,事先沒有跟我約好,她拿給我時,只說中秋節快樂。」、「(問:是否會認為與選舉有關?)沒有,我沒有想那麼多。」、「(問:今年劉添順是否有出來選舉?)我是10月份才知道的。」、「(問:你認為這盒中秋月餅與選舉有關嗎?)我沒想那麼多,人家送我,我就收了。」、「(問:是否因為有投票權而有收受禮品的意思?)沒有,我沒有想那麼多。」、「(問:會不會因為收了這個中秋月餅而改變你投票的對象?)沒想那麼多。」、「(問:你當時為何會收下中秋月餅?)她說要給鄰長,我老公許進龍現在是鄰長。」、「(問:你收下中秋月餅後,當時的心理是否知道可能與選舉有關?)我沒想那麼多。」等語(見偵卷第90至91頁);於112年6月13日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先生之前在明利村有擔任過第2鄰的鄰長,當到去年為止,共8年,去年中秋節我有從何愛花那邊拿到月餅1盒,何愛花騎摩托車到我家大門口,我也出來,剛好碰到面,何愛花說月餅給鄰長,沒有講什麼,只有講這個,中秋節快樂,何愛花就回去了,沒有跟我提到劉添順要選舉的事情,何愛花說月餅是要送給鄰長,當時我先生不在家,我有跟我老公講,我說「這個是村長的夫人送的月餅」,除了去年有收到何愛花送給我們的月餅之外,以前偶爾有收過他們送月餅,不一定每年都有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6至42頁)。證人江金蓮否認其因被告何愛花贈送系爭月餅禮盒,而影響其投票意願,且由上可知,被告何愛花致贈系爭月餅禮盒給江金蓮當下,未曾提及選舉之事。對照證人許進龍於112年4月11日本院審理時供證:我是明利村第2鄰的鄰長,我的任期有2任、8年,中秋節劉添順有時候有送,有時候沒有送月餅,江金蓮是我太太,劉添順送的時候,都是江金蓮在家、江金蓮在拿,我很少在家裡,都在工寮,因為我的鄰長身分,劉添順才送我中秋禮盒,在送我中秋禮盒之前或之後,劉添順沒有跟我提到選舉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14至320頁),否認被告劉添順致贈系爭月餅禮盒與選舉有何關聯,且關於被告劉添順致贈系爭月餅禮盒之動機,證人江金蓮、許進龍證詞相吻合,其等證述之情節,並無不利於被告2人之內容。

⒌證人杜春美於111年11月2日警詢時證稱:「(問:妳在111年

9月5日有無接獲劉添順夫婦2人之禮盒?)當日是何愛花送月餅禮盒到我家,但當時我不在家,何愛花就放在我家客廳桌上,她對我女兒說是要送給我的。」、「(問:劉添順在任職明利村村長期間,每年過節是否都像這次一樣送禮盒或贈送其他禮品?)過去12年村長任期期間都沒有。」、「(問:劉添順明知自己為候選人,為何還在選舉前贈送月餅禮盒予妳,他這舉動是否與參選鄉民代表有關?)不知道,我沒有想那麼多。」、「(問:妳是否知道何愛花贈送月餅禮盒真正用意是什麼?劉添順之妻何愛花在送月餅禮盒當時,對妳們說些什麼話?有無暗示有關這次選舉的事情?)我在收禮後的第一個星期日上教會的時候遇到何愛花,何愛花主動跟我拜託說要支持老公劉添順參選,我那時就知道了。」、「(問:承上問,當時何愛花贈送月餅禮盒還有誰在場?有無跟妳說明贈送月餅禮盒的用意?)我當時不在家,我女兒只跟我說何愛花有送月餅禮盒過來,其他都沒跟我說。」、「(問:妳收到何愛花的月餅禮盒之前或之後,劉添順本人及何愛花有無向妳表示尋求這次選舉支持劉添順?)收到禮盒之後就是在教會遇到何愛花,她有來跟我尋求支持劉添順參選。」等語(見警卷第191至192頁);於同日偵訊時具結後證稱:「(問:何愛花以前是否曾送你月餅?)二、三年前曾有過。我以為是過節送的。」、「(問:當時現場是否還有其他人?)沒有,只有我家44歲的智障小孩在家,他只說阿姨送東西來,我去養雞不在家。回來後,他跟我說是阿姨,我就知道是何愛花。」、「(問:之後你有沒有碰到何愛花?)有,我去做禮拜的時候有碰到,她說她先生出來選,跟我拜票,但她沒有說到月餅的事,我也沒有問。」、「(問:你認為這盒中秋月餅跟選舉有關嗎?)應該沒有什麼關係。」、「(問:收下這盒月餅是否影響你投票支持的對象嗎?)不會。」、「(問:是否承認選舉收賄?)沒有。」等語(見偵卷第102至103頁),證人杜春美否認其因被告何愛花贈送系爭月餅禮盒,而影響其投票意願,且由上可知,被告何愛花致贈系爭月餅禮盒給杜春美當下,未曾提及選舉之事。證人杜春美於112年2月7日本院審理時供證:我和何愛花是鄰居,很久就認識了,我生病癌症的時候,搭過很多次何愛花開的計程車,我們會互相送東西,像蔬菜、水果一些食物,何愛花去年的中秋節前有送一盒月餅給我,那時候我不在家啦,放在客廳桌上,何愛花就走了,沒有講什麼,我女兒、孫子在家,我回家看到,小孩說何愛花送月餅來,事後我在做禮拜的時候有碰到何愛花,我只有跟何愛花說謝謝,沒有跟她講什麼,何愛花沒有說什麼。何愛花送月餅的時候,我不知道劉添順要選舉,我自己覺得何愛花送我月餅,跟選舉無關,何愛花沒有因為劉添順出來選,跟我拜票過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9至67頁),究竟被告何愛花事後有無向證人杜春美拜票,證人杜春美證詞前後不一,顯有瑕疵,已難逕採。另一方面,被告何愛花所辯其與證人杜春美間為計程車司機熟客之關係,與證人杜春美證詞若合符節,非屬無據。被告何愛花於中秋節前致贈系爭月餅禮盒予證人杜春美,無法排除係基於人情關係、社交禮儀而為,不能僅以當時已接近選舉,即遽認被告2人係以投票行賄之意思而為。

⒍證人温英妹於111年11月2日警詢時證稱:「(問:妳在111年

9月5日有無接獲劉添順夫婦2人之禮盒?)當天我在家,由我兒子許玉孫收到後再拿給我。」、「(問:劉添順在任職明利村村長期間,每年過節是否都像這次一樣送禮盒或贈送其他禮品?)因為我們是鄰居,過去他在8年村長任期期間中秋節都會送月餅。」、「(問:劉添順明知自己為候選人,為何還在選舉前贈送月餅禮盒予妳,他這舉動是否與參選鄉民代表有關?)應該沒有,所以到現在都沒有。」、「(問:妳是否知道何愛花贈送月餅禮盒真正用意是什麼?劉添順之妻何愛花在送月餅禮盒當時,對妳們說些什麼話?有無暗示有關這次選舉的事情?)沒有用意。都沒有提到選舉的事情。」、「(問:承上問,當時何愛花贈送月餅禮盒還有誰在場?有無跟妳說明贈送月餅禮盒的用意?)除了我兒子以外,其他都沒有人,我是在家裡面。」、「(問:妳收到何愛花的月餅禮盒之前或之後,劉添順本人及何愛花有無向妳表示尋求這次選舉支持劉添順?)都沒有。」等語(見警卷第209頁);於同日偵訊時具結後證稱:「(問:之前是否曾收過月餅?)去年,也是何愛花給我的。」、「(問:何愛花送月餅給你時,有說什麼話嗎?)沒有。」、「(問:你認為這盒中秋月餅跟選舉有關嗎?)應該沒有關係。」、「(問:收下這盒月餅是否影響你投票支持的對象?)沒有影響。」、「(問:是否承認選舉收賄?)沒有。」等語(見偵卷第108至109頁),證人温英妹否認其因被告何愛花贈送系爭月餅禮盒,而影響其投票意願,且由上可知,被告何愛花致贈系爭月餅禮盒給温英妹當下,未曾提及選舉之事。證人温英妹於112年3月7日本院審理時供證:何愛花住隔壁,我們認識很久了,何愛花有在教會當過執事,我、劉添順有當過教會的長老,何愛花去年0月0日下午左右,有送我一盒順昌西點麵包店的月餅禮盒,她沒有講什麼,她送就走了,我沒有在家,我去工寮,孩子晚上回來我就問他是誰送的,他說何愛花,孩子沒有跟我說何愛花要他轉達說要我支持選舉的事情,何愛花每年都有送我月餅,我覺得何愛花送我月餅與劉添順去年要選舉無關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5至118頁)。被告何愛花於中秋節前致贈系爭月餅禮盒予證人温英妹,無法排除係基於人情關係、社交禮儀而為,不能僅以當時已接近選舉,即遽認被告2人係以投票行賄之意思而為。

⒎證人徐惠美於111年11月2日警詢時證稱:「(問:妳在111年

9月5日有無接獲劉添順夫婦2人之禮盒?)有,但是村長有跟我說那是鄉長送給鄰長的中秋節禮盒。」、「(問:劉添順在任職明利村村長期間,每年過節是否都像這次一樣送禮盒或贈送其他禮品?)沒有。唯獨這次他說只有鄰長有,是鄉公所送的。」、「(問:劉添順明知自己為候選人,為何還在選舉前贈送月餅禮盒予妳,他這舉動是否與參選鄉民代表有關?)我不知道,但是我有簽名領禮盒。」、「(問:簽名單上內容為何?)簽名單上只有寫鄰長,因為我先生是明利村第8鄰鄰長,所以村長叫我在第8鄰長欄位代簽。」、「(問:妳是否知道劉添順夫婦贈送月餅禮盒真正用意是什麼?劉添順之妻何愛花在送月餅禮盒當時,對妳們說些什麼話?有無暗示有關這次選舉的事情?)應該是鄉公所送給鄰長的。村長跟我說這是鄉公所準備,每個鄰長都有。沒有講到選舉。」、「(問:鄉公所每年都有送鄰長禮品嗎?)唯獨這一次才有送。」、「(問:上述休息前所陳述是否實在?)當時村長確實有送月餅,但是沒有提到選舉的事情,我忘記村長當時有沒有跟我說禮品是鄉公所送給鄰長的。」、「(問:承上問,當時劉添順贈送月餅禮盒還有誰在場?有無跟妳說明贈送月餅禮盒的用意?)只有我在場。村長當時只是跟我講這個送給我,其它都沒講。」、「(問:劉添順何時向妳拜票尋求支持?)上禮拜約111年10月25或26日中午12時左右,我在路上碰到劉添順,他有向我點頭但是我知道他是在尋求我的支持。」、「(問:妳覺得劉添順送妳月餅禮盒是什麼意思?)朋友之間送禮是正常的。」等語(見警卷第152至155頁);於同日偵訊時具結後證稱:「(問:

往年劉添順是否曾送中秋月餅給你?)沒有。」、「(問:劉添順拿中秋月餅給你時,有無叫你簽名?)沒有。」、「(問:為何你今天在警方講你有簽名?)我忘記了。」、「(問:劉添順拿中秋月餅給你時,有說什麼?)沒有。」、「(問:你認為這盒中秋月餅與選舉有關嗎?)我認為沒有。」、「(問:你先生是鄰長嗎?)是。但收中秋月餅的是我。」、「(問:是否因為有投票權而有收受禮品的意思?)沒有,我們是朋友。」、「(問:會不會因為收了這個中秋月餅而改變你投票的對象?)不會。」、「(問:你當時為何會收下中秋月餅?)劉添順為人不錯,我收下月餅是因為朋友關係,跟選舉無關。」、「(問:你收下中秋月餅後,當時的心理是否知道可能與選舉有關?)我沒有想到。」等語(見偵卷第84至85頁);於112年6月13日本院審理時供證:我跟何愛花是教會認識的朋友,我先生是許金連,去年曾擔任明利村第8鄰的鄰長,去年中秋節左右,我有從劉添順手上收到一盒西點麵包店的月餅禮盒,劉添順有拿單子給我代簽,劉添順當下有跟我講是要送鄰長的月餅,後來我有跟我老公說那是村長送給鄰長的中秋節月餅,劉添順送月餅給我之後,沒有再去找我拜票過,我覺得這個跟選舉沒有關係,那時候劉添順沒有講說他要參選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3至49頁)。證人徐惠美否認其因被告劉添順贈送系爭月餅禮盒,而影響其投票意願,且由上可知,被告劉添順致贈系爭月餅禮盒給徐惠美當下,未曾提及選舉之事。對照證人許金連於111年11月18日偵訊時具結後證稱:「(問:〈告以徐惠美訊問筆錄内容〉你對徐惠美所述有何意見?)是我太太徐惠美去拿月餅的,已經吃完,盒子也丟掉了。是劉添順送給鄰長的,我是第8鄰的鄰長。」、「(問:以前劉添順是否曾送月餅給鄰長?)沒有,這是第一次。」、「(問:是誰說要送你月餅?)我不在家,有人就拿到我家,我太太徐惠美說是劉添順要給我的。」、「(問:徐惠美是否有說送月餅來人有說什麼話?)只說是劉添順有來要送月餅,沒有說什麼話。劉添順是我們村長。」、「(問:本案是否因為劉添順要出來競選,所以才送月餅禮盒給你們?)不是,應該是因為我是鄰長才送我,送來的時候,劉添順也沒有說什麼話。」、「(問:其他鄰長有沒有收到月餅?)不清楚。」、「(問:這盒月餅是否影響你的投票決定?)不會。這是給我們鄰長的,我認為跟選舉沒有關係。」等語(見偵卷第137至139頁);於112年6月13日本院審理時供證:我當過明利村第8鄰鄰長,一年而已,去年劉添順送月餅給徐惠美時,我在山上砍草人不在,徐惠美跟我說因為我是鄰長,有送月餅給我,徐惠美去幫我拿,徐惠美會幫我去拿是因為我是鄰長,徐惠美只跟我說劉添順送月餅來,我覺得劉添順送我月餅與他選舉沒有關係等語(見本院卷三第51至56頁),堅證否認被告劉添順致贈系爭月餅禮盒與選舉有何關聯。綜觀證人徐惠美、許金連之證詞,除證人徐惠美或因記憶模糊致證述略有出入外,並無不利於被告2人之內容。

⒏證人黃阿里於111年11月2日警詢時證稱:「(問:妳在111年

9月5日有無接獲劉添順夫婦2人之禮盒?)有。」、「(問:承上問,劉添順夫婦2人當時是贈送何種禮盒?詳細時間、地點為何?)月餅禮盒。還沒有中秋節前收到的,正確時間不記得。花蓮縣○○鄉○○村○○00號之1。」、「(問:承上問,劉添順夫婦是由何人出面贈予妳月餅禮盒?如何贈予該月餅禮盒?數量為何?該禮盒市值〈價〉為何?)是何愛花出面。送到我家門口,我兒子(朝志宏)收的。我看到時數量僅剩下兩三個月餅。不知道。」、「(問:為何你會知悉該月餅是何愛花所贈送的?)鄰居有跟我說何愛花有送月餅到我家,是我兒子收的。」、「(問:你回家之後你兒子〈朝志宏〉有無向你說明該月餅係何人贈送?)沒有,我回家時只看見剩下兩三個月餅,應該都是小孩子吃掉了。」、「(問:劉添順在任職明利村村長期間,每年過節是否都像這次一樣送禮盒或贈送其他禮品?)從來沒有。」、「(問:劉添順明知自己為候選人,為何還在選舉前贈送月餅禮盒予妳,他這舉動是否與參選鄉民代表有關?)對。」、「(問:妳是否知道劉添順夫婦贈送月餅禮盒真正用意是什麼〈主觀意識〉?劉添順之妻何愛花在送月餅禮盒當時,對妳們說些什麼話?有無暗示有關這次選舉的事情?)拉票,希望我投票給他。沒有。沒有。」、「(問:承上問,當時何愛花贈送月餅禮盒還有誰在場?有無跟妳說明贈送月餅禮盒的用意〈客觀意識〉?)我兒子〈朝志宏〉在場。沒有。」、「(問:

你收到何愛花的月餅禮盒之前或之後,劉添順本人及何愛花有無向你表示尋求這次選舉支持劉添順?)有。」等語(見警卷第133至135頁);於同日偵訊時具結後證稱:「(問:

之前是否曾收過中秋月餅?)沒有,這是第一次。」、「(問:是誰拿中秋月餅給你?)是劉添順的老婆何愛花今年拿到家裡給我們的,當時我不在家,是我的小孩收的。」、「(問:你的小孩怎麼告訴你?)小孩跟我說是何愛花送來的。我的小孩說『給我幹嘛』,何愛花說是要拉票。」、「(問:往年何愛花是否曾送中秋月餅給你?)沒有。」、「(問:何愛花家人有無今年要競選?)是她先生劉添順要選村長。」、「(問:你認為這盒中秋月餅與選舉有關嗎?)我也不知道。」等語(見偵卷第78頁);於112年3月7日本院審理時供證:去年選舉之前,何愛花、劉添順沒有跟我拜票過,我不知道誰把月餅送到我家,我在上班,是我小孩朝志宏收到的,我看到的時候月餅放在桌上,只剩3個月餅,月餅禮盒是法務部調查局花蓮縣調查站華廉查霖字第11172525330號卷第239頁照片上順昌西點麵包店盒子裝的,盒子包裝上的透明膜是白色的。朝志宏告訴我是何愛花送的,劉添順是村長的時候沒有送過禮盒等語(見本院卷二第95至105頁)。由上可知,證人黃阿里坦證其並未親身目睹被告何愛花致贈系爭月餅禮盒之經過,全憑證人朝志宏轉述,其聽聞自證人朝志宏關於被告何愛花預備投票行求賄賂之歷程為累積證據,不得補強證人朝志宏之說詞。況證人朝志宏於112年3月7日本院審理時供證:我和母親黃阿里住在一起,去年中秋節前,我沒有從何愛花手中拿到過中秋月餅禮盒,我看到的是一張衛生紙上面放一顆月餅,我不知道怎麼來的,剛下班看到就直接吃了,黃阿里沒有問過我月餅來源,是我問黃阿里這月餅誰送來的,然後我說「給我幹嘛」,黃阿里什麼話都沒講,就離開家。我沒有看到順昌西點麵包店這個盒子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7至113頁),與證人黃阿里所稱是證人朝志宏轉述被告何愛花贈送系爭月餅禮盒,不無扞格。依此,已堪質疑證人黃阿里、朝志宏證詞之憑信性。

⒐證人黃阿勇於111年11月2日警詢時證稱:「(問:你在111年

9月5日有無接獲劉添順夫婦2人之禮盒?)有。」、「(問:承上問,劉添順夫婦2人當時是贈送何種禮盒?詳細時間、地點為何?)當時贈送我月餅禮盒。我僅記得在中秋節前夕來送我月餅禮盒,當時何愛花親自1人將月餅禮盒拿到我現住處所給我的。」、「(問:承上問,劉添順夫婦是由何人出面贈予妳月餅禮盒?如何贈予該月餅禮盒?數量為何?該禮盒市值〈價〉為何?)是何愛花出面。騎機車到我家親手送給我的。數量僅有1個禮盒。禮盒市價為何我就不清楚了。」、「(問:劉添順在任職明利村村長期間,每年過節是否都像這次一樣送禮盒或贈送其他禮品?)之前都沒有,只有這次要參選鄉民代表才有贈送禮盒。」、「(問:劉添順明知自己為候選人,為何還在選舉前贈送月餅禮盒予你,他這舉動是否與參選鄉民代表有關?)是。」、「(問:你是否知道劉添順夫婦贈送月餅禮盒真正用意是什麼〈主觀意識〉?劉添順之妻何愛花在送月餅禮盒當時,對你們說些什麼話?有無暗示有關這次選舉的事情?)當時何愛花贈送我月餅禮盒時,有用原住民母語跟我說要支持他老公依拱(音譯,係為劉添順原住民母語名字)參選這次萬榮鄉民代表。」、「(問:承上問,當時何愛花贈送月餅禮盒還有誰在場?有無跟你說明贈送月餅禮盒的用意〈客觀意識〉?)當時只有我跟何愛花在場而已。有用原住民母語跟我說要支持他老公依拱(音譯,係為劉添順原住民母語名字)參選這次萬榮鄉民代表。」、「(問:你收到何愛花的月餅禮盒之前或之後,劉添順本人及何愛花有無向你表示尋求這次選舉支持劉添順?)我是在收到月餅之後,劉添順老婆有跟我說要支持劉添順參選這次萬榮鄉民代表。」等語(見警卷第237至239頁);於同日偵訊時具結後證稱:「(問:是誰拿月餅給你?)是何愛花拿給我的。中秋節前,她拿來我家給我。」、「(問:何愛花以前是否曾送你月餅?)沒有。」、「(問:你認為這盒中秋月餅跟選舉有關嗎?)不知道。」、「(問:收下這盒月餅是否影響你投票支持的對象嗎?)不會。」、「(問:當時為何收下月餅?)我沒有想那麼多,當面拒絕不好意思。」、「(問:何愛花拿月餅給你時,是否講什麼話?)她是講說要幫忙。應該是講選舉的事情。」、「(問:何愛花有說要你支持誰嗎?)沒有。只說要幫忙,但沒有說到具體的人選。」、「(問:是否承認選舉收賄?)我沒有想那麼多。」等語(見偵卷第96至97頁);於112年3月7日本院審理時改口稱:去年選舉之前,何愛花、劉添順沒有跟我拜票過,選舉前我沒有從何愛花那邊收到月餅禮盒,製作警詢、偵訊筆錄時因為緊張,想不起來,我回去兩天後才想得出來,月餅是有一個慈濟功德會的菩薩林月華,直接拿去我家給我,我是慈濟的志工,幫林月華做環保,保特瓶、紙箱收一收,放在我住的地方,大概半個月林月華來收一次。我打電話給林月華說是不是你送月餅,林月華說是。本來我是說我沒有、沒有,警察一直問我一直問我,到後面就說你看他們幾個都已經承認了,已經回去了,所以我才說是何愛花送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0至129頁),證人黃阿勇前後出現矛盾之陳述,其於警詢、偵查中所言不利於被告2人之證言,真實性非無疑義。另證人黃阿勇雖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以其於112年2月9日上午9時5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由受命法官審理本院111年度選字第7號被告劉添順當選無效事件之準備程序中,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供前具結為虛偽證述:其係自慈濟師姐林月華處收受月餅1盒,月餅應該不是何愛花送的等語,而為虛偽證述,起訴證人黃阿勇涉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云云,但在無其他補強證據下,尚難僅以證人黃阿勇之證詞為唯一證據,遽行認定被告2人之犯行。

⒑被告何愛花於111年11月2日調詢時辯稱:訂購之30盒順昌西

點麵包月餅,其中10盒是劉添順拿去送明利村的鄰長、村幹事等人,我是開計程車為業,其他10餘盒則是由我拿去送我開計程車時的老顧客高春梅的媽媽(詳細姓名我已忘記)、高春花、杜春美等人,其他人我已忘記,剩餘的5、6盒左右就放在家裡,客人來的時候,作為茶點給客人食用。高春梅的媽媽、高春梅、高春花與我有親戚關係,我拿到月餅禮盒過幾天後,我騎機車拿了3盒到高春梅、高春花的媽媽家裡(自家附近,但詳細地址不知),在路上遇到高春花,我先送一盒月餅禮盒給高春花,高春花跟我說謝謝後,我就繼續前往高春梅、高春花的媽媽家裡,後來我看到高春梅在她媽媽家中,我就把兩盒直接拿給高春梅,並告訴高春梅一盒給你媽媽吃,另一盒送給高春梅,高春梅跟我說謝謝後,我就離開了。杜春美是我結拜姊妹,我每年都會送她月餅,今年9月3日我騎機車到杜春美家中,在杜春美家中門口將月餅禮盒交給杜春美女兒(姓名我不清楚),我告訴她這盒月餅給你們吃。我是以自己名義去送,我都沒有請託支持劉添順,就只是告訴他們這是月餅請他們吃,這些都是我的好朋友,以往也都有送過月餅,我今年沒有送黃阿里、黃阿勇、林愛菊月餅禮盒,温英妹我忘記今年有沒有送月餅禮盒了。我確實有在教會遇到杜春美,但那天她有事,很快就離開,我們甚至都沒有交談等語(見警卷第8至16頁);於同日偵訊時仍堅稱:我平常有開計程車,我今年有送月餅給我的客戶,我沒有拿月餅給黃阿里、黃阿勇。我送月餅時,沒有提到選舉的事情,月餅是劉添順買的,他總共買30盒,我送出去不到10盒,我拿月餅送給他人,劉添順不知道,我送人之前,沒有問劉添順等語,經檢察官最終訊以:「本案你是否承認以月餅買票?」,被告何愛花仍答稱:我只是顧我的客戶,我沒有想那麼多等語(見偵卷第118至119頁),可知被告何愛花調詢及偵審歷次供述,除因記憶不清,致其就有無贈送系爭月餅禮盒給證人林愛菊一節,陳述稍有不一外,始終否認犯行。

⒒被告劉添順於111年11月2日調詢時辯稱:我曾在111年9月初

向順昌西點麵包訂購月餅30盒,每盒300元,用於贈送給明利村各鄰鄰長及村幹事,以歡慶中秋佳節,費用是我自己出的,我是以明利村村長身分慰問感謝他們的工作辛勞。我是親自送到第8鄰鄰長許金連家中,由許金連的太太徐惠美收取,許金連也在家,他剛好在喝酒。江金蓮是第2鄰鄰長許進龍的太太,第2鄰鄰長許進龍是由我太太何愛花親自發送。我都會送中秋禮盒給鄰長等語(見警卷第43至49頁);於同日偵訊時仍堅稱:我已經做12年村長,每年都會送月餅給鄰長,只有去年疫情沒有送,我都會送8個鄰長、1個村幹事,我這次買30盒月餅,我是用我自己的事務費支付的,我是要慰勞村鄰長,1、2鄰的鄰長是何愛花幫我送的,月餅送幾盒、送給誰,我不會跟何愛花先討論,何愛花自己也有計程車的客戶、親戚,何愛花也會拿裡面的月餅去送,高春花是何愛花表哥的兒媳婦,高春梅的媽媽生病,何愛花常開計程車載她們去醫院,算是何愛花的客戶,送她月餅與選舉無關,我已經送12年了,林愛菊已經過世的先生與何愛花是表兄妹關係,我們過年、過節也會給林愛菊,但去年因為疫情沒有給。徐惠美老公是第8鄰的鄰長,江金蓮、杜春美跟何愛花三人是結拜姊妹,平常會禮尚往來。温英妹是退休的教會長老也是耆老,過年、過節時,我們會送禮給她,我也是教會的現任長老,何愛花是現任的執事,何愛花拿月餅送給他人,我不知道,事後我會問何愛花,有時候何愛花會講。送月餅時,我沒有跟收月餅的人提到選舉的事情,我否認與何愛花共同以送月餅方式買票等語(見偵卷第153至157頁),可知被告劉添順調詢及偵審歷次供述,始終否認犯行。

⒓基上,總的來看,被告2人雖有致贈高春花、高春梅、林愛菊

、江金蓮、杜春美、温英妹、徐惠美系爭月餅禮盒之行為,但無法據此認定被告2人有預備投票行求賄賂、交付賄賂之犯意。另被告2人經起訴之贈送系爭月餅禮盒對黃阿里、黃阿勇(預備)投票行求賄賂之犯罪事實,充其量只有證人黃阿里及黃阿勇所言之片段可證,然證人黃阿勇所述前後矛盾,至於證人黃阿里所述則與證人朝志宏之證詞顯有出入,其等證詞實存有重大而無可治癒之瑕疵,證明力甚為薄弱。且被告2人自始否認,亦乏其他證人之證言或客觀證據得以印證屬實,無從率認被告2人有公訴意旨所指涉之犯行。

六、綜上所述,被告2人雖有贈送系爭月餅禮盒予高春花、高春梅、林愛菊、江金蓮、杜春美、温英妹、徐惠美之行為,惟依被告2人贈送系爭月餅禮盒之對象、時序,及系爭月餅禮盒之價值等客觀情事觀察,與一般人際關係及社會禮儀相當,客觀上難認所贈送之系爭月餅禮盒,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又無被告2人在贈送系爭月餅禮盒過程,曾言及選舉相關事宜之補強證據,被告2人主觀上有無犯意,亦有疑義,不能遽以預備投票行求賄賂罪、交付賄賂罪相繩。另無法證明黃阿里、黃阿勇有受贈系爭月餅禮盒,被告2人被訴此部分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犯行自屬不能證明。檢察官所提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未能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2人有罪之心證,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英正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于湄、卓浚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曹智恒法 官 林思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唐千惠附表1:

編 號 被告何愛花投票 行求賄賂之對象 時間 地點 ① 高春花 000年0月0日 下午4至5時 花蓮縣○○鄉○○村○○路0號或7號前 ② 高春梅 同上 花蓮縣○○鄉○○村○○路0號之1 ③ 林愛菊 111年 中秋節前某時 花蓮縣○○鄉○○村○○00號之7 ④ 黃阿里(實由朝志宏收到) 111年 中秋節前某時 花蓮縣○○鄉○○村○○00號之1 ⑤ 江金蓮 111年 中秋節前某日 花蓮縣○○鄉○○村0鄰00號 ⑥ 杜春美(實由杜春美之女兒收受) 111年 中秋節前某時 花蓮縣○○鄉○○村00號之2 ⑦ 温英妹(實由許玉孫收受) 111年9月5日 某時 花蓮縣○○鄉○○村0鄰○○00號之8 ⑧ 黃阿勇(被告何愛花向黃阿勇表示要投票支持被告劉添順) 111年 中秋節前夕 花蓮縣○○鄉○○村0鄰00○0號附表2:

編 號 被告劉添順投票 行求賄賂之對象 時間 地點 ① 徐惠美 111年中秋節前後某日 花蓮縣○○鄉○○村0號之2

裁判日期: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