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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易字第 2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219號111年度易字第289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志興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16號、第2117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鍾晴法 官 陳映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育陞

裁判案由:重利等
裁判日期:2025-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