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219號111年度易字第289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志興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16號、第2117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鍾晴法 官 陳映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育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