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71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詠豪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民國112年1月17日沒入保證金裁定,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莊詠豪所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之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依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判補充之。
二、本件被告莊詠豪因涉犯幫助詐欺案件,因於本院審理中逃匿,前經本院於112年1月17日沒入被告因具保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惟就該保證金之實收利息併未予沒入,此純屬裁判之脫漏,爰補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吳明駿法 官 林敬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