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8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張譽玲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23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譽玲預納費用後,准許付與如附表所示卷宗資料影本(經隱匿張譽玲以外之第三人個人資料)。
聲明疑義部分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張譽玲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23號判決(下稱本案),現欲聲請再審,請求付與如附表所示之卷證影本。
(二)聲請人於本案第一審判決後之民國102年1月29日具狀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提起上訴(下稱原上訴狀),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下稱花蓮高分院)於第二審開庭時告知聲請人未上訴,並要求聲請人另行補具理由狀且不載明日期,嗣經聲請人於102年2月23日補提(下稱補上訴狀)後,該補上訴狀仍蓋印花蓮地院102年1月29日收文章,此已嚴重違反法律程序,且未說明遺失原上訴狀之理由,嚴重損害聲請人權益,爰就此部分聲請法院釋疑。
二、聲請付與卷證影本部分:
(一)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再審程序中亦有準用,此據109年1月8日增訂公布、同年月10日生效施行之同法第429條之1第3項規定甚明,並於立法理由闡述「聲請再審無論基於何種事由,接觸並瞭解相關卷證資料,與聲請再審是否有理由,以及能否開啟再審程序,均至關重要。原法並未明文規定聲請權人之卷證資訊獲知權,致生適用上之爭議,規範尚有不足,爰增訂本條第3項,俾聲請權人或代理人得以聲請再審為理由以及在聲請再審程序中,準用第33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獲知卷證資訊」等情綦詳。依此,可知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卷證資訊獲知權,固不限於「審判中」之被告始得行使,惟判決確定後之被告聲請檢閱卷宗證物,或請求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時,仍應依個案審酌是否確有訴訟之正當需求,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以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有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而為准駁之決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9號、108年度台抗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本案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嗣經花蓮高分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6號撤銷改判並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現在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認定無誤,此部分堪以認定。茲聲請人於本案判決確定後,欲聲請再審之司法救濟為由,請求付與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影本等語(見本院卷第12
0、173至174頁)。本院審酌聲請人主張情節具有訴訟之正當需求,復審酌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均與認定聲請人之犯行有關,且查無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當事人、第三人之隱私(遮蔽筆錄內當事人之年籍資料)或業務秘密等情事,揆諸前揭說明,為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33條第2項之規定,准許其聲請。惟持有如附表所示卷證影本內容之人,就取得資料不得為散布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併予敘明。
三、聲明疑義部分:
(一)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得聲明疑義者,以「有罪判決之文義」為限,至於有罪判決文義之外,如法庭成員之組成、內部事務分配等,則不許聲明疑義。蓋本條之規範目的,在於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若主文之意義未能明瞭,恐影響於刑之執行,故賦予當事人得請求法院解釋,以免執行發生疑義。
(二)查聲請人本案判決固經本院判處有罪,嗣經花蓮高分院撤銷改判仍為有罪確定一節,業如上述,然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聲明疑義之對象應為有罪裁判之文義,惟觀聲請人聲請提出釋疑狀所載及本院調查庭所述,係就其所提出之上訴狀及上訴後處理情形聲明疑義,而非就上開有罪判決之文義請求釋疑,自非法之所許。至聲請人上開指摘原上訴狀遺失,補上訴狀蓋印日期與其提出日期不符等節,此部分為聲請人後續聲請再審法院所應具體審酌之事項,本院既非再審法院,自無從具體審酌。
(三)綜上,聲請人就聲明疑義部分,應無理由,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黃夢萱法 官 蔡瑞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昱瀅附表編號 聲請標的 頁碼 1 101年10月16日刑事聲明狀 101易323卷一,第96-100頁 2 101年10月30日審判筆錄 101易323卷一,第119-140頁 3 101年11月20日審判筆錄 101易323卷二,第19-30頁 4 101年12月25日審判筆錄 101易323卷二,第113-13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