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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花簡字第 1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花簡字第194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逸文

居花蓮縣○○鄉○○路0段0○00號(迎曦二莊000房)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刑法第三○九條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為刑法第309條於本案之適用,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乃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如附件),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依憲法訴訟法第57條前段規定,於該聲請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育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慧婷附件: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22-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