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8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82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永陵選任辯護人 湯文章律師上列被告因遺棄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022號、第272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1年度訴字第137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簡易程序判決處刑(111年度簡字第35號),嗣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經檢察官於民國110年7月4日提起公訴,並於110年7月29日繫屬本院各節,有該起訴書及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7月29日花檢和愛110偵2022字第1109012852號函上本院收狀戳日期為憑。惟被告陳永陵於本案繫屬後之111年4月22日死亡一事,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本案經檢察官羅國榮提起公訴,檢察官羅美秀到庭執行職務。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林育賢法 官 邱佳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裁判案由:遺棄致死
裁判日期:2022-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