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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選訴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選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美娥選任辯護人 邱一偉律師

陳鈺林律師被 告 林聖鈞選任辯護人 李文平律師被 告 林讌卉選任辯護人 湯文章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黃湘惠選任辯護人 許建榮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曹三曜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選偵字第17、38號)暨移送併辦(112年度選偵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日辯論終結,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林敬展法 官 李珮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俞汝

裁判日期:2023-06-27